7月28日, 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与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猛戳名称看全文)。 庶正康讯发现三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保健食品注册的内容,相比现行规则有九大变化。
变化一、扩大了保健食品范围
庶正解读
征求意见稿中删除“特定”一词,并且增加“等营养物质”,相当于扩大了保健食品管理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条 [定义]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
原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变化二、拟禁个人申报和联合申报
庶正解读
1、自然人或不可再申请注册保健食品。
2、不再允许联合申报,共同研发单位需私下签定协议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申请人资质]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注册国产保健食品的,应当是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进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是上市产品的合法持有人;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发的保健食品,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
原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