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费 职工安置费要怎么纳税

  企业破产,职工必然面临一个再就业的问题。所以企业破产中,解决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关系要破产能不能顺利进行,社会矛盾能不能平稳处理。它是企业破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要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它是一个政府负担起社会责任的体现。你对职工安置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工安置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工安置费的纳税问题

  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

  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文件中,但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例如,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同时,预提标准与发放标准也不一致。例如,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

职工安置费 职工安置费要怎么纳税

  此外,资金充裕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被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法有关规定

  为更好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对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就以下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财企[2009]117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财务处理。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三)产权转让发生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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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的原因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其特点是:

  (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2)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

  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目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而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

  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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