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认定与运用,既是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反映效能监察工作目标实现程度和工作成效大小的重要工作。搞好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认定与运用,对于增强企业领导干部的效能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促管理、增效益,有着积极意义。下面,结合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实践,对效能监察工作效益认定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效能监察;工作效益;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210-01
一、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涵义与类别
正确理解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涵义,是客观、公正、全面地认定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什么是效能监察工作效益?根据我们多年来工作实践的体会认为,效益是指效果和利益。按照这一涵义,可把效能监察工作效益定义为:效能监察工作效益是指行政监察部门发挥监察职能,选定效能监察项目,对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管理行为的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最终取得的效果和利益。从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时限表现看,可分为直接效益、间接效益和潜在效益三类。
开展效能监察,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办违纪案件,给企业挽回的经济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效益。发现并查办违纪案件,惩治了腐败行为;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化解了干群之间的矛盾等,属于直接社会效益。有关监察建议、措施的实施,防止了问题的延续或发生,避免了经济损失,属于间接经济效益。有关监察建议、措施实施后取得效果,在干部职工中引起的反响,属于间接社会效益。由于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建立完善了规章制度,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属于潜在经济效益。
二、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内容与统计
效能监察工作效益是一个综合指标,其内容是多方面的。因此,对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统计必须全面、客观、真实。每一个问题的处理,每一项措施、建议的实施,其直接效益显而易见,便于统计。但对其可能产生的间接效益和潜在效益也不能忽视,必须进行较为科学的测算。对经济效益进行统计的同时,也要深入干部职工中了解、调查、开展民主测验,对社会效益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评价。这样对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统计,才是客观、全面、真实的。对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统计要客观、实在。直接效益的统计要依据反映工作成绩的事实,这些事实应是可见的,要尽可能地用数字来计量。
三、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评审与认定
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评审与认定,就是对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统计的全面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核,并作出核定结论。工作不实的要“补课”,虚列效益的,要挤“水分”,使效能监察工作效益大小和好坏得到事实求是的反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这项工作涉及到被监察单位、部门及个人和参与监察单位、部门及个人两个方面,比较复杂。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一要成立效能监察工作效益评审机构。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为成员的效能监察工作效益评审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二是要制定效能监察工作效益评审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参与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来说,其工作效益评审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为:1、查出问题多少个,是否全面予以督促整改;2、检查重点问题几个、剖析典型问题几个,提出监察建议、指导被监察单位建章立制几条,是否督促落实;3、查处违纪案件几起,是否追究了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4、取得直接经济效益、间接经济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多少,其统计方法依据是否合理,数字是否真实、有效;5、参与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如何,是否尽职尽责;6、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有多少干部、群众直接接受了教育,是否层层发动,广泛教育;7、社会对效能监察工作反映如何,群众是否满意和认可。
对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个人来说,其效能监察工作效益评审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为:1、被查出问题多少个,自查问题多少个,是否全部予以整改;2、自我剖析重点问题、典型问题几个,是否找出了真正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落实监察建议、新建和完善规章制度几条;3、发现违纪线索几起,是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4、取得直接经济效益、间接经济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多少,其统计方法依据是否合理,数字是否真实、有效;5、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如何,是否廉洁、高效;6、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有多少干部、群众直接接受了教育,廉政意识和效益观念是否得到提高;7、效能监察工作在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中产生了哪些效应,干部职工群众是否满意和认可。
四、效能监察工作效益的运用与奖惩
依据效能监察工作效益评审、认定结果,对监察单位、部门及个人和被监察单位、部门及个人予以奖惩,可有效促进其积极、高效、依法、规范地履行职责,进一步巩固和扩展效能监察取得的成果。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执行制度严,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建议上级领导或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效能监察中工作效益突出的监察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奖金来源,可从效能监察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取。纪检监察部门拟定奖励方案,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对在效能监察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要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
对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基本情况没摸清楚,重点问题没查明原因,报表填表不准确,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解决不好群众不满意,解剖重点项目经验教训总结不好,抓问题整改不认真、无明显效益,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不认真查处,有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完善的。应分清责任,在责成其彻底整改同时,对监察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批评教育、谈话诫勉等处理。对工作严重失误影响了效能监察工作效益,弄虚作假、虚列效益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欺上瞒下等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个人存有的一般性问题,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进行组织谈话,予以诫勉;履行职责不合格的,要易岗易人。通过严格奖惩,确保效能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达到加强企业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