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断深入,保险与我们工作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即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高度发达的保险事业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增进社会福利,保障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但近年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扩展,各种保险纠纷也日渐峰起,保险实务中大量理赔纠纷会告诉你,参加“保险”不一定“保险”,保险道路上确实布满了一个个“陷井”。
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有些保险业务员专业知识缺乏,保险法律不懂,对保险条款作模糊理解,理赔制度不按规定办,因为这些业务员绝大部分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工资、奖金待遇与他们拉保额捆绑在一起,保额的多少决定了他们的收入多少,所以这些业务员不厌其烦地用他们喋喋不休的磨嘴皮功夫动员你参加保险,从中获利。
少数保险业务员职业道德不良,蓄意损害消费者利益,故意签订不公平保险合同。少数保险业务员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他利用消费者对保险条款专业用语不懂、计算方法复杂的特点,有意签订不合理、不公正的保险合同,并在宣传保险内容时只讲好的一面,不涉及风险一面,引诱消费者上钩,骗取保额,从中得益。如 2000 年 9 月中旬,宁波某医院的 6 名医生经不起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引诱,听信保险业务员说:“××理财保险”年红利有 1--4 分,保底不低于 1 分,每年交款可随便,第二年没钱可不交,只字不提什么风险。到了 2002 年 5 月, 6 位消费者发现,每年的红利不但没有象保险业务员所说的那么高,反而把本都赔了进去,于是 6 位消费者在 6 月 21 日向宁波市消协投诉。
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保险知识是一门比较复杂的学科,投保者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听信业务员的摆布,当纠纷发生时,又难以识别和辨析各种各样的拒赔理由,消费者只得自认倒霉。 2000 年 3 月,家住余姚市的沈女士从上门投保业务员处以 1142 元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单。 2002 年 1 月的 1 天,沈女士骑车时摔了跤,造成脊椎骨骨折,经市中医院治疗,花去了医药费 2317 元。出院后,沈女士按当时保险业务所说的条件向保险公司索赔,当她拿到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时,发现只有 947 元赔付款,与自己计算应得到的数目有出入。于是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消协在调查中发现,保险公司与沈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药品理赔的范围,由于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只听业务员的道说,为自己设下了“陷井”。
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程序不合法,存在着许多矛盾和漏洞,消费者在拒赔问题上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如在幼儿园统一办理师生人身保险的小昊也在个人保险索赔时遭遇尴尬。今年 4 月,小昊因腹部斜疝花去医疗费 1900 元,其家长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之先天性疾病不能赔付。令小昊家长搞不懂的是孩子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要求对孩子作体检,家长也从未发现孩子有先天性疾病,当初投保是幼儿园代办的,没有征求过家长的意见,也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家长也没有见过保险方面的内容和保险的合同条款。理赔上也找不到法律的依据。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宁波市消协郑重发出消费警示,望广大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投保目的。投保之前,你一定要搞清楚为什么要投保?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要实事求是地结合自身能力,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种类。并认真学习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弄懂理解保险合同的专业条款,明确保险的责任义务。
2. 要正确对待保险业务员,不买人情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数量较多,保险业务人员较杂,某些保险公司大量涌入了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保险业务员在投保时经常
会夸大其词,特别在人身保险品种上,返回红利常常被高估,甚至以回扣或其他送礼相诱惑,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要正确对待,不要买人情险。
3. 正确填写投保单,不能模糊其词。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建立保险公司的基础文件。因此,投保书要按规定填写,不能有欺骗或遗漏事项和模棱两可的含糊其词。对集体投的保要明确相关的条款。对于孩子在幼儿园或学校团体投保时,家长应到校或电话询问有关事项,了解相关团体保险的相关内容,明确理赔的范围、额度及双方的责任义务。
4. 签订合同要慎重。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法定事项。消费者在签约前,要详细阅读保险单的条款,看保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的约定要谨慎,对不清楚的条款要问清楚。还应对所有合同条款进行逐个审核,不实或差错的要立即提出变更,对不合理、不公理的保险合同,消费者有权提出拒签。
5. 缴纳保险费要认真。缴纳保费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特别是第一期的保费不要轻易交给业务员,而应亲自到保险公司缴纳并立即索取收据。
任编辑: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