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近日,陕西省食药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明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可达30万元。
多渠道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食药监部门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受理的食药监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省、市、县三级食药监部门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药监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药监部门奖励。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对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举报奖励或接到奖励决定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未经同意不得透露举报人身份
根据《办法》要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发放工作程序,规范举报奖励审批发放工作;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各级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如有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以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等情形,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而对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所说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食药监部门检举、揭发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为目的,而非消费活动发生后的投诉。
对于食药监部门或者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在其监管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以及属于消费者投诉等情形,则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延伸阅读:最高法公布14个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山发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拟引入信用分级制湖南省食品药品稽查打假成效显著定期曝光食品药品违规商家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下移到基层西安市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