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时代有一起情节简单的伤害案,那就是《宋史·刑法志》记载的一个著名案件“阿云之狱”。在案发时的宋代,后经明至清末,围绕该案定性问题一直争议不休。历史评说多认为,“阿云之狱”其实是一场变法之争。虽然如此,但是此案的判处结果却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上的一个亮点,那就是关系到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自首的认定。
《宋史·刑法志》记载的案件“阿云之狱”,发生于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13岁的登州 (今山东登州)少女阿云还在为母亲守孝,孤苦无依。没想到阿云的叔父贪图钱财,竟然以几石粮食(价值约等同于现在2000元人民币)就将阿云卖给了一位名叫韦大的老光棍为妻。
韦大容貌丑陋,阿云对这门亲事死活不愿意,可又拗不过叔父。于是阿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杀死韦大。
阿云晚上悄悄来到韦大的家里,适逢韦大正在熟睡,阿云拿起砍柴刀朝着韦大一阵乱砍。被惊醒的韦大下意识地翻身起来用手阻挡,阿云看韦大醒来,又惊又怕,丢掉柴刀,扭头就跑。
阿云当时只是一个年仅13岁的小女孩,柔弱无力,对韦大一阵乱砍,除了砍掉韦大一个手指头外,韦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伤,没什么大碍。于是媳妇没娶着、差点丢掉性命的韦大立即报了官,说有人要杀他。
知县立即将阿云捉来,说这案子明摆着就是你干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云也不抵赖,毫不隐瞒地将事情的整个由来说得清清楚楚。就这样还不到一天,这起杀人案就这样告破了。
其实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按照今天的法律,得按伤害或者杀人未遂定罪,这类案件多的是,绝不致引起热烈讨论。阿云杀未婚夫之举,也许出于反抗包办婚姻?《宋史·许遵传》说:“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出嫁前对容貌丑陋的未婚夫已存厌恶之心,后来憎恨心理转化为坚决的行动。险做刀下鬼的男人,未见记载有劣迹,论理该算无辜者。任何时代的法律,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直接目的。阿云不愿嫁韦某,绝无剥夺韦生命的权力,虽未造成杀死他人的后果,伤害或杀人未遂则是清楚无误的。封建时代对故意伤害杀人罪,照例以“杀人偿命”为准则,处置甚严。
当时,审案的是登州知州许遵,与审刑院、大理寺等司法机关判决“绞刑”的观点迥异。他的理由是:一、阿云“许嫁未行”,只可“以凡人论”,有从轻情节不能按杀夫论罪;二、讯问后立即承认所作所为,应以“自首”对待。
许遵认为,阿云被许配给韦大时尚处于为母亲守孝期间,按照宋朝律法规定,守孝期间的婚约无效,再者阿云是被叔父逼婚,自己并不同意这门亲事,因此这门亲事,无论于公于私,都是不合法的。
刑部不接受许遵的申辩,依然维持死刑判决。这时事情又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许遵被调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这是大理寺的最高长官,这下许遵掌握了案件复核的主动权,阿云被改为有期徒刑。惊动皇帝两大名臣展开辩论
但御史台又不干了。御史台相当于现在的纪检、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督查政府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御史上书皇帝,弹劾许遵,说许遵利用职务之便枉法,之所以不说徇私枉法,是因为没人相信许遵和一位乡下的平民女孩有什么私下交易。
神宗皇帝把这个案子发到翰林院,让司马光和王安石这两个当时最有名望的翰林学士来评判。王安石和司马光虽然都对对方的才学、人品十分钦佩,但政见截然不同。
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决,王安石支持许遵的有期徒刑判决,两个翰林学士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乐乎,谁也无法说服谁。
但司马光和王安石争论的真正意图不在这里。当时王安石在朝廷里鼓吹变法,司马光坚决反对变法。如果以皇帝的诏书为准,就证明皇帝的旨意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皇帝的旨意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而这是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基础。
其实,早在此案发生前的当年七月,宋神宗曾颁布诏令说凡是谋杀被害人致其受伤,司法官经审问,将要纠举时,罪犯自首,依照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审刑院、大理寺判阿云死罪,并以违反服丧期间不得婚嫁的律文为由奏报皇帝裁决,皇帝在承认此判决的基础上赦免了阿云死罪。
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
宋神宗元丰八年 (公元1085年),67岁的北宋名臣司马光终于当上了宰相。司马宰相上台后,又将这一起陈年老案翻了出来,重新进行审理,审理的结果是,将案中原来已经释放回家的一名乡下女子改判死刑,并立即斩首示众。
此时距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身为宰相的司马光与这名乡下女子有何仇怨,为何已经过去了将近20年,还一定要置她于死地呢?
其实问题并不在案件本身,这还是一个派系党争的问题,其中关键的原因乃是皇帝、群臣对于此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首,如何认定而应起的广泛争议。该争议绵延两朝,史所罕有。但进一步思考,从“阿云之狱”涉及的皇帝、群臣的轮番论辩中,我们正还可以隐约窥得北宋一朝由王安石变法而引发的愈演愈烈的党争。大臣党争,历代不绝。虽然孔子曾经说过君子群而不党,但君子结党自汉以来已经屡见不鲜(如东汉党锢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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