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投保条件:出生30日以上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投保。
二、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造成的身或高残,按保额的3倍赔偿,本合同终止。
2、投保180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高残,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20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肾衰竭)
7、两个以上肢体缺失
8、急性或恶急性重症肝炎
9、双目失明
10、瘫痪
11、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病
12、严重脑损伤
13、严重帕金森病
14、严重Ⅲ度烧伤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7、主动脉手术
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投保人投保180日以后,初次发生以上20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疾病,按保额的3倍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店镇保险站 经理:韩化民 联系电话:1303761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