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孙文与宋庆琳之间缔结婚约,并订立以下诸誓约:
一、尽速办理符合中国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续。
二、将来永远保持夫妇关系,共同努力增进相互间之幸福。
三、万一发生违反本誓约之行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即使任何一方之亲属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
上述诸条誓约,均系在见证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约之履行亦系和田瑞从中之协助督促。
本誓约书制成三份:誓约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于见证人手中。
誓约人孙文(章)
立约人宋庆琳
见证人和田瑞(章)
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据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原件译出(李锡经、马秀银译)
注:
*原件系日文。孙中山和宋庆龄于一九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日本东京结婚,此为办理登记手续后所签的法律誓约书。
*日本风俗以双日是吉日,孙中山、宋庆龄接受律师和田瑞的建议将二十五日写为二十六日。
来源:中山大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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