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妇产医院接受颁证
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医疗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12月30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市卫计委联合在中心书城广场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启动仪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宇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人口卫生体育室主任丁巍、深圳市副市长吴以环、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副司长赵宁等出席了启动仪式。
依据《医疗条例》带来的变化,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向深圳远东妇产医院(亦为深圳远东远东妇儿科医院)颁发了第一张商事主体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相同的营业执照。据悉,这也是我国首张医疗和工商同名执照。
“过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如某医疗机构名为‘深圳**医院’,其商事主体登记的名称则为"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许多部门、机构认为这是两个法人主体,导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无法顺利开展,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深圳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说。在《医疗条例》通过后,深圳又充分利用特区立法优势,有了一个新突破,实现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同名。
“这张医疗和工商同名执照的颁发给民营医院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不仅有利于医院引进合作对象,也不影响消费者对医院的信任感。”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代表领导说,这一创新也将促进深圳社会办医的发展。
《医疗条例》1月1日施行后,会带来哪些亮眼的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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