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标准化正规企业

编制部门:安全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编制日期:2012年8月8日 1 审批人:不详

目 录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4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3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15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7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22

九、变更管理制度-------------------------------------------------------25

十、应急管理制度-------------------------------------------------------27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30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31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41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8 十五、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71 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9 十七、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81 十八、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87 十九、承包商管理制度-------------------------------------------------89 二十、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92 二十一、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93 二十二、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95 2

二十三、风险评价管理制度-------------------------------------------96 二十四、消防管理制度------------------------------------------------105 二十五、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06 二十六、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09 二十七、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112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15 二十九、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18 三十、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120 三十一、供应商管理制度---------------------------------------------124 三十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127 三十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29 三十四、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137 三十五、法律法规培训制度------------------------------------------139 三十六、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140 三十七、文件档案管理制度------------------------------------------143 三十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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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班组及以上各级安全生产会议

三、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目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工作程序附则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班组及以上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 职责

3.1安技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工作程序

四、会议组织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4.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办公室召集,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4.2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4.4.3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公司办公室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4.2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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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一次,由安全部门召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各车间主管生产的领导等,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时间由生产副总经理决定,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2.2会议主要内容: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措施;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和决定;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典型任务和事迹;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等

4.2.3会议记录由安全环保部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安全环保部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4.3部门(车间)级安全会议

4.3.1部门(车间)级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全体组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3.2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本部门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公司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4.3.3会议记录由召集人记录,部门安技员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安全环保部不定期抽查会议记录及决议执行情况。

4.4班组安全会议

4.4.1由班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

4.4.2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4.4.3会议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员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4.5各专业性安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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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主管职能科室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6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7相关要求

4.7.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7.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7.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7.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7.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全环保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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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依据

基本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和设备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1.2 依据

1.2.1 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

1.2.2 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1.2.3 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1.2.4 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1.2.5 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2.1.1 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范围应包括:

2.1.1.1 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回收处理、通风降温等。

2.1.1.2 辅助房屋及措施:

有关保证生产必须的房屋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

2.1.1.3 隐患整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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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资金;

2.1.3 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的人员、时间投入。

2.2 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

2.2.1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护眼罩、防尘、防毒口罩等)费用以及各种用品的使用年限;

2.2.2 保健费的发放:保健费(个人) = 职工体检费用 + 职业病预防费用 + 消暑饮料费用。

2.3 应急救援投入

为了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2.3.1 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2.3. 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

2.3.3 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2.3.4 参与应急救援及演练人数、时间长度。

2.4 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2.4.1 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上岗培训、安全知识讲座等)的费用(教材费、讲课费等);

2.4.2 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活动费用;

2.4.3 参与安全会议以及安全活动的人数、时间长度;

2.4.4 安全专题板报、宣传栏、安全宣传稿件、传单等费用。

2.5 日常安全管理投入。

2.5.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应包括安全员人数、安全员的工资、津贴和办公支出费用。

2.6 保险投入

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来调整保险费率,包括职工工伤保险的安全投入、车辆保险投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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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事故投入

在突发事故发生后,企业为了控制事故扩散、减少损失、处理事故而不得不进行的花费。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2.7.1 事故处理活动费用;

2.7.2 对伤亡职工的救治与赔偿费用;

2.7.3 环境污染处罚与治理费用;

2.7.4事故发生导致企业停产的损失;

2.7.5企业价值损失和时间上的投入(企业价值损失指企业信誉的降低、形象的破坏,是一种负投入,是对前期用于提高企业形象、信誉的投入的损失。时间上的投入包括处理事故花费的工时、员工转岗或培训新员工的工时损失)。

2.8 安全奖励基金投入

安全奖励基金应分为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的奖励,对其进行定期奖励。对突发事件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可单独进行奖励。

3.不能列入上述内容的,如作为安全试验、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等。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4.1 由单位领导会同工会及有关人员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确定车间(单位)年度安措项目,指定专人作出计划、方案。

4.2 公司副总经理根据技术总监意见召开有工会、各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4.2.1 确定年度安措项目;

4.2.2 确定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4.2.3 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责任人;

4.2.4 确定施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4.2.5 规定完成和投用日期;

4.2.6 必须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项目,在核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

4.3 批准后的安措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技措的同时下达。

4.4 车间应在每年终前报出下一年的安措计划。

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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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主管领导、厂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并在专题会议上由主管领导总结执行情况。

5.2 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5.3 重大安措项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单位名义汇报执行情况。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资金来源

6.1 安全设备的大修费用,生产设备因不合安全要求进行的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大修理费用开支。

6.2 生产成本费用,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中,数额大都可分期摊销。

6.3 安全奖励,未列入以上项目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的,由企业奖励基金开支。

6.4 安措专用经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 — 20%的资金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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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奖惩工作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3.2 安全环保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订,并监督实施。

3.3 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3.4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奖惩管理归口管理单位。

4、内容

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奖罚分明”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中施行奖励和惩罚。

4.1有以下行为者,公司应在年终时从安全经费中给于奖励:

4.1.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1.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1.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4.1.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者。

4.1.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1.6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成绩显著者。

4.1.7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帐,基础资料内容健全,记录完整规范,管理出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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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公司应给予处罚:

4.2.1每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爆炸事故)一起扣事故责任单位5000-10000元。

4.2.2若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每发生一次,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罚款1000元,安全员罚款500元。

4.2.3若因违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对事故责任人罚款300元。

4.2.4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员罚款100元。

4.2.5对发生事故而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小组工作的,除对事故单位按事故类别处罚外,另再罚该单位1000元,第一负责人500元,安全员200元。情节严重者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置。

4.2.1安全环保部制定奖励和处罚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2.2个人或单位奖励在年终时从安全经费中支出。

4.2.3个人罚款在当事人接到处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车间罚款从该车间下月工资结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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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入厂教育

第一条:入厂教育的对象及级别。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实习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承包工等,都必须进行入厂教育。入厂教育分为三级:厂、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二条: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工厂概况、射干难产特点、共同性的安全规定,防毒防火基本知识,本厂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

第三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车间概况、生产特点、车间工艺流程、工艺操作方面共同性安全要求与规定;车间设备、检修方面共同性安全要求与规定;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验教训。

第四条: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班长负责。教育内容:生产岗位的任务、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事故教训及其预防措施。

第五条: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要求及考核规定。厂级教育:不少于48小时;车间级教育:不小于36小时;班组级教育:不小于24小时;考核规定:各级安全教育后,均要进行考试,并将成绩记入职工安全教育卡,考卷送安全环保部备案,考试不合格职工不得进入车间实习。

第六条:厂内工作调动,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以及干部参加劳动,要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对外单位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工程承包工等,由接待室或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讲话,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车辆是指叉车厂内行驶)。

特殊教育

第九条:对特殊工种,主管部门应至少两年组织培训一次,主要从专业工种 13

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第十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日常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应对职工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的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安全环保部应通过安全教育室利用宣传画、安全技术简报、事故图片展览、录象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性作业和重点项目大修,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全环保部要按预订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以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对重大事故责任者,要进行离岗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事故性质责任,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全作业证。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公司、各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确定培训目标,指定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计划变更要有记录。

第十八条:各部门要对培训教育方式和效果进行评价,确定是否达到培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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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一、 目的

为强化本标段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三、术语、定义

1、领导干部:是指副总经理、生产部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

2、现场带班:是指项目部带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并对领导现场带班具体开展情况的进行监督落实,负责对带班资料收集管理,报送领导带班情况。负责对带班人员的考核。

2、办公室负责编排项目部领导现场带班表,及时传递带班信息,并将信息汇总,对外报送带班信息。

3、工程管理部负责监督落实项目部各项措施及要求,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促隐患整改,制止“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认真落实带班领导提出的问题及要求。

4、主要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相关作业班组必须认真落实带班领导提出的问题及要求,对执行不力的按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加倍进行处罚。

5、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a.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c.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d.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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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五、管理内容

1、现场带班的工作形式

1.1项目部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时段(8:30时—11:30时、14时—17:30时)内该作业面(作业班组)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1.2 正常情况下领导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2、领导带班制的具体规定

2.1 办公室负责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

2.2 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2.3 安全环保部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2.4 领导带班必须在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2.5 每日带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带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2.6 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副总经理请假,并安排其他领导值班。

2.7 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8 带班领导每班可有多人,但要划分各自所管范围。

3、处罚规定

3.1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3.2 未安排领导带班,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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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a.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b.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c.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d.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e.不认真履行带班工作职责的。

4、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项目部有关规定执行。

5、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5 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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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 18

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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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基本要求

第一条: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和整改隐患。

第二条: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还要进行群众性普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第三条: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在原有的传统安全检查基础上,逐渐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与方法,采用各类安全检查表进行科学检查,提高检查质量。

第四条:年终安全整改率要求达到85%以上。

组织方法

第五条:厂级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厂长组织各车间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六条: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技术人员班组长进行,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

第七条:每年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装置、危险品库、厂房建筑、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分别由有关职能科室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检查。

第八条:针对季节特点,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冬季以检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为主。夏季以检查防火、防爆、防雷击、防暑降温、防台风等为主。

第九条:班组长和和平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十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每日巡回检查,查出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记入检查记录表。

第十一条:开展群众性检查活动,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主,依靠群众,边查边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隐患消除

第十二条:对于查出来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并由 20

安全环保部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对查出来的重大隐患项目,及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落实整改,通知书由厂长或副厂长批准,安全环保部签发。

第十四条:对于厂内一进无法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同时书面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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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评估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对所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

4、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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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

1、安全评估的内容

⑴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⑵重大危险的基本情况

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⑷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⑸重大危险源等级

⑹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⑺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⑻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2、危险源安全验收评估程序

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程序为: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估单元、评估方法选择;现场检查;定性评估;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评审等。

3、工作要求

⑴危险源评估工作必须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支持进行。 ⑵危险源评估小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程以及规范等评价依据。

⑶评估过程中参加评估人员必须明确评估危险源的对象、范围和评估的目的,熟知现场实际情况。

⑷安全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建议。

⑸必须在对评估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的基础上,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估结果,指出现场应重点防范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做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写危险源评估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职责

1、安环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以及定期检测、评估、 23

监控,并制订事故抢险、抢修。

2、生产部负责重大危险源岗位生产工艺的应急处理。

3、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并根据《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事故应急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管理要求

1、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必须登记建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

2、各专业科室应对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监控措施进行审查,对监控效果进行评价。

3、生产部要按规定的监测周期进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检查应做好记录。

4、安全环保部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5、安全环保部对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专业技术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6、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对从事重大危险源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8、重大危险源岗位职工要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汇报。

9、登记完善重大危险源内容,内容包括危险源的名称、地点(用图示表明具体位置)、性质、潜在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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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变更规范管理,清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变更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1.人员的调动,必须由用人单位写出需用人计划、申请,报劳资处审核,主管经理审核,方可人员调动。

2.管理的改变,任何人无权做出管理改变,确需管理改变,由单位写出申请报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管理的改变。

3.工艺操作指标的变更

3.1使用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工艺控制指标,尤其是各种化学反应的压力温度、原辅材料及产品质量等重要控制指标。

3.2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定额的查定,监督工艺指标执行,优化操作技术及工艺技术,消化吸收外来经验和技术。从实践中找出影响安全,成本和生产过程控制的不合理的工艺指标,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3.3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3.4工艺指标变更程序

一般指标变更由生产车间技术负责人向公司主管部门提交工艺控制指标变更申请表。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协调设备、安全、调度、供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工艺指标变更申请进行论证。由技术部门编制工艺指标变更通知单,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下发生产单位,调度室,并报总工办备案。重要或较大的工艺控制指标变更,需报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3.5.工艺配方变更、原材料替代、设备技术变更

3.5.1生产单位不准私自变更工艺配方(优化试验配方除外),降低原辅材料质量标准,变更品种。

3.5.2对于优化配方的试验和新型原辅材料的采用、替代,由生产单位和生产处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试验方案,编制试验计划,上报总工程师批准,总经 25

理签发后,由生产处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3.5.3关键设备及装置的更新、大修要由生产处、总工办、设备处和有关技术人员广泛搜集新设备、新技术信息,研究在用设备、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造方案,经公司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同意,经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适时安全实施。

4.档案管理

4.1人员的管理,由人事部存档。

4.2工艺、技术的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生产部负责统一管理技术档案,车间可以复印,保存复印件。

4.3设备档案由设备部负责管理,车间可以复印,保存复印件。

4.4要加强技术保密管理,严格遵守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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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防治和减少可能产生的事故、伤害、损失和对坏境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紧急情况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抢险救灾的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修改、完善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2)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理;

(3)掌握险情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定险情对策,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4)负责应急力量的调配,应急物资准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习。

2、成立本项目应急指挥小组

组 长:王有明

副组长:吴文山

组 员:吴可红、李慧、刘登文

(1)应急指挥小组其职责是安全救护、通讯联络。

(2)组长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人员、物资和资金的调配并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

(3)副组长职责是在紧急状态下对物资、人员的具体调配以及与消防、公安、和医院等部门联系,获取支持。

(4)组员职责负责救援、抢险、疏散人员与物资、保护现场及配合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负责对紧急情况发生后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验证,总结经验并完善本制度。

二、演练及职责

各类突发事件对应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根据指挥部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及演练。具体编制管理的职责分工为:

1、安全环保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保通应急救援预案、雨季防洪度 27

汛应急预案、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夏季防暑降温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路基、桥梁工程施工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

2、综合办公室:公共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厨房灭火处置预案;车辆灭火处置预案。

3、财务部负责:财务室防盗抢劫处置预案;会计室灭火处置预案。

4、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中识别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保安全部门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演练。

三、应急准备和相应措施

各类突发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该类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的责任部门,要负责做好以下日常准备工作:

责督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检查并记录,保证各类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保证疏散通道通畅及各种疏散救援设备的正常使用;

负责组织评审、培训、演练、修订管理类别的应急预案。

各部门应保证管理责任范围内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办公室负责建立与公安、消防队、医院、防疫站、环保局相关政府部门通讯、联络方式,并收集相关资料信息。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按程序报告,设备人员的调度及时、事故现场有专人保护,并由相关人员写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保本单位应急指挥小组并备案,同事妥善处理好事故现场。

2、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指挥小组负责事故后的恢复。

3、事故总结:本单位应急指挥小组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交由单位负责人确认后予以实施,找出负责人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并提出整改措施、处理意见,对试试效果进行监督验证,并在本单位内通报,健全管理。

五、监督、检查、奖惩、责任追究

各类突发事件归口管理的只能部门定时对应急预案和相应措施的培训落实 28

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应急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巡检,遇有违规责成责任部门整改。按照《责任书》规定执行奖惩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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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

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区域内,执行与工作有联系的任务,受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人某些器官失去正常的机能,致使受伤人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将事故的经过、主要原因、防范措施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填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安环部。

2.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并保护好现场,直接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后,并负责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人身事故报告表》的填写,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必须在限期内及时填报。

三、工伤事故的分析和统计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未遂必须坚持“三不放”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

1、根据调查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原因和间接原因,明确责任。

2、根据调查分析的各种原因,制定其防范措施。

3、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随书面调查报告,分别上报有关单位。

4、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全面统计,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并分别填入事故调查表和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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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准则

第一条:对于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二条: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充分发挥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的作用,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第三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和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火源管理

第四条: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禁止在贮罐区、汽油库及危险品仓库、成品仓库内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第六条:磨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戴钉子鞋进入贮罐区,汽油库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铭的钢铁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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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电火

(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2)因生产需要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及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技科批准后,方可安装,并限期拆除。

(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贮罐区,排放可燃气体的烟囱等,均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车间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第八条:静电火花

(1)禁止在装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测量或将金属物品放入罐(槽车)内。

(2)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4)贮罐区采取下述防静电措施。

门口设导除静电铜棒、进入人员要以手握一下。罐区工作人员要穿防静电服及导电鞋。物料进入大贮罐要从罐底进料,汽车槽车卸料先接好地线。输送物料管道法兰间用铅垫片,每100米安装一支接地线。

(5)生产车间所用易燃品贮槽,要装设接地线,进料管要插到距槽底10-15公分。

(6)在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九条:本厂各生产车间及贮存物品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照《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厂下述产品属甲类火灾危险生产:莠去津车间、莠灭净车间、108、109车间;

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有:粉剂加工(1号、2号)。

第十一条:本厂下述物品贮存场所,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区:贮罐区、溶剂仓 32

库、厂内露天易燃品堆场、化工危险品仓库、各成品仓库、氢气钢瓶处、溶解乙炔钢瓶处。

工艺生产装置与控制

第十二条: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式结构。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的防爆要求:

(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则》GBT16-87第3.4.2-3.4.4条规定。

(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或采用防爆电机。

(3)散发可燃蒸气,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坡度并设排水沟。

第十四条:防爆及防止爆炸扩展的安全装置:

(1)因反应物料爆发性反应造成超温、超压而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温度报警信号及手动紧急排放设施。

(2)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导爆筒应引向室外安全方向。

(3)易爆设备附近,可设置防爆墙。

第十五条:对已损坏或有漏泄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管道,应停止使用,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靠建筑物、构筑物布置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2)在设备区内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第十七条:生产贮存、装卸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第十八条: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少于10 33

平方毫米。

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有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

第二十条: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应有用惰性气体(蒸汽N2气等)置换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器设备的防爆,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贮运设施

第二十二条: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时的要求,防火堤与分隔堤的设置,应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第二节、第四节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贮罐,如一乙胺、异丙胺、叔丁胺、甲苯等,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液氨贮罐上,应设液面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露天贮罐应采取绝热、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消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各生产车间易于发生火警的岗位附近均设置简易灭火器材,在仓库、食堂、办公大楼等地,也应备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六条:各类灭火机和消防器材均放在固定的显眼的地方,由厂安技科负责管道,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好用。

第二十七条:贮罐区所有贮罐,均设置有空气泡沫灭火设备。水溶性的甲醇贮罐,采用抗溶性空气泡沫灭火。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厂安全环保部或县消防队报警,迅速切电源,消除可燃物,切断其来源,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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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规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需要确定下述地点和部门为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

第三十条: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二级动火:固定动火区

特级动火:安全环保部不能决定的动火项目,属特级动火。

第三十二条:动火证按下述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证”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由厂安全环保部审批;二级动火由车间主任审批;特级动火由厂长审批。

(4)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三十三条:危险场所动火,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动火人到达动火点,首先要和该车间当班班长查验“动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有安技科人员签字方可动火。

第三十五条:“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第三十六条: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必须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极与其它生产装置有效隔离。

(2)凡有易燃、易爆物质接触过的设备(包括停用的、旧设备)、管道、部件等;不论在何处动火,均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质蒸汽压力在进汽阀前,不得低于0.4MPa(4Kg/cm2),吹扫时间,一般不得少于4小时。

35

(3)经清洗过的设备,动火前要进行分析。可燃气体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可动火:

爆炸极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0.2%;如不经分析、审批者必须保证无危险,才可签署动火许可证。

(4)由于动火分析及设备清洗等的复杂性,审批者对于动火的安全可靠性尚有怀疑时,应采取惰性物质保护措施。如充水带蒸汽或用CO2-气体等。特别对一无人孔、手孔的密闭设备,一般应采取惰性物质保护,以保证动火的绝对安全。

(5)带物料、带压的设备,一般不准动火;如确有需要,需经安全环保部提出报告。厂长或生产厂长批准。

(6)动火现场要设置灭火器材。

(7)禁火区使用塑料焊枪、电钻等,要经安全环保部批准。

(8)动火看火人,由动火部门领导指派。其责任是负责动火现场安全、备灭火器、专职看火,直到动火结束,并保证现场不留余火。动火看火人不得中途离开,从事其它工作。

一般防火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厂生产区的任何地点吸烟。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厂生产区内明火照明。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厂生产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第四十条: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进入贮罐区及化工危险品仓库。

第四十一条: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化工危险品仓库,上述车辆进入贮罐区必须带好灭火罩。

第四十二条: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清洗设备、用具、地面及衣服。 第四十三条:油棉沙、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在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火灾、爆炸事故和抢救原则

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各级领导或职工应在迅速消防部门 36

报警的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尽快扑灭火势,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十五条: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了确保职工及扑救,人员人身安全,应首先切断电源,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注意防止次生灾害伤及援救人员。

第四十六条: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灾害扩大、蔓延:

(1)迅速切断通向火灾、爆炸设备的各种物料管线。

(2)组织人员迅速转移火场附近的易燃、可燃物资。

(3)切断排污或上水系统,防止火势扩展到其它场所。

(4)抢救人员注意自身保护,防止人员中毒。

第四十七条:灭火原则

(1)贮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投入灭火战斗。苯类着火,可使用空气泡沫液扑救;醇类着火,要使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

(2)车间生产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灭火一般用泡沫灭火机扑救。苯类着火,一般不要用水扑救,甲醇、甲胺着火,可以用水扑救,电器火灾,一般用CO21211灭火器扑救。

(3)剧毒物品或含有剧毒物的设备着火,应用干粉灭火机扑救,人员要注意风向,防止中毒。火灾扑灭后,做好现场毒物的清理工作,不得发生次生灾害。

二、防中毒管理制度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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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三、防泄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泄漏的管理工作,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1.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

2.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3.员工必须清楚放置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泄漏必须以如下的原则处理: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

4.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

5.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

6.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并在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7.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早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8.定期维护运行与危险物品的设备,确保其有正常的工作状态。

9.各车间制定相应的防泄漏预案,工艺危害评审和启用前安全检查等,必须考虑环境因素。车间和各部门定期对储罐、管道、排气口、加料口、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装卸原料时不应发生泄漏现象,如有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 38

10.当化学品容器的位置靠近排水口或斜坡下端排水口时,如果放在没有铺石砖或柏油的地面,或溢出物很难清洗或很容易流入下水系统时,容器必须放在二次容器内。

化学品有毒性且溢出后很难清洗,可能流入下水系统或照成环境污染,必须放在二级容器内。

11.在大量储存化学品的区域和存在容器满溢可能性的区域,必须准备有泄露控制器材来防止化学品进入下水道、土壤或溢出工厂。控制器材包括:

(1)吸收物质—如沙土、3M吸油棉、吸油牵等。

(2)覆盖物或围堰—阻止化学品进入排水沟

(3)可移动围堰、围栏—阻止化学品四处流溢

(4)泵—用于以东大量溅溢的化学品

(5)捞网等工具—用于收集水中熏油

12.发生泄露启动报警

1.发生化学品泄漏要及时报警用以通知应急中心和消防队员。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止泄露。停止周围所以工作并确保无点火源。按应急中心指令正确关闭泄露所在区域生产线。将所有员工撤离至上风向的集合地点。用路障、警戒线或其他隔离物质将泄露区域隔离,避免其他人员误入其中。

2.所有全厂紧急响应决定必须由应急领导小组结合化学品工艺、物料的危害、泄漏原因及天气情况等综合因素,判断并做出决定。

13人员安全

1.任何化学品泄漏事件中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是人员的安全。

2.情况紧急时需要控制和阻断所有通道,以免不知情的人员进入。

14控制

(1)必须尽力减小泄漏的危害和影响,直到泄漏完全被控制。如果泄漏会产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气),水雾可以极大程度的降低蒸汽的浓度。如果泄漏物是液体,应首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 39

场。

(2)对于挥发性的液体,可通过使用泡沫灭火器将泄漏成功控制。吸抽的软管可穿过覆盖在泄漏物表面的凝胶状泡沫收集泄漏物。

(3).对于大量粉尘的泄漏,水雾或水帘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总之对于任何形式的泄漏,任何能够正确保护人员,终止泄漏的措施均应被采纳。及时的沟通,清晰理解各自的职责以及正确的响应措施都是安全有效响应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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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化工工艺管理的内容要求和方法,适用于全厂化工生产活动中管理事项的管理。

2.化工工艺管理内容及要求

2.1工操作人员对工艺文件(岗位操作法、岗位责任制等)熟练程度,要求达到工艺操作标准要求。

2.2化工操作人员对现场工艺流程熟练,要求达到工艺操作标准。

2.3化工操作人员对<<化工通用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要求符合标准。

2.4工艺记录报表、交接班记录填写情况是否按时、准确、整齐,保管妥善,符合原始记录管理标准。

2.5巡回检查制执行情况要求符合化工操作通用管理标准。

2.6工艺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

2.7工艺指标、定额消耗情况要求符合标准。

2.8工艺事故处理情况要求符合工艺事故管理标准。

2.9工艺台帐要求健全、完整。

2.10化工岗位清洁文明要求达到标准。

2.11各单位化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要求直接与单位效益挂钩,执行经济责任制标准。

2.12生产技术部负责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化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汇总上报。

3、化工工艺纪律检查方式及要求

1.对化工艺纪律执行情况采取巡回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查三种方式。

2.巡回检查由各化工车间主管生产工艺的副主任负责进行.每周至少一 41

次,负责本车间范围内所有化工岗位的检查,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操作者有权制止或停止其操作。

3、不定期抽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进行,每月最少四次。检查范围包括本单位所有化工岗位。对不符合本标准的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

4、定期全面检查由厂组织联合检查组负责进行,每季度一次。范围包括所有化工岗位。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并责令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5、当班生产调度、生产班组长必须按点定时检查,生产调度随时抽查。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者应及时纠正或停止其操作。

6、每次检查必须有检查纪录,作为执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维护保养制度

为维护与保养好设备,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 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长周期、安全、稳定、经济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1.1大力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车间”活动,使每台设备、管线、阀门、仪表处于专人负责的双包机状态。

1.2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做到“四懂”、“三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车,全部设备在运行中不准超压、超温、超电流、超负荷。

1.3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和设备点检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好润滑工作。

1.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保证设备整洁,及时消灭跑、冒、滴、漏。

1.5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上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未处理的缺陷必须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1.6设备维修严格按机、电、仪明确分工,保证维修质量,主动向各班操作 42

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详细记入设备技术档案。

1.7传动设备应定期进行盘车和切换,备用设备每月应不少于两天的运行时间,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8未经设备科批准,不得将配套设备、备用设备拆件使用。

2、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计划检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

2.1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提高检修技术水平,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2.2设备检修计划由车间编制,并同时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报设备科批准,年度计划在年前两个月提出,月计划在月前十五天提出。

2.3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由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大检修前成立大检修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大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检查、验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2.4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设备中、小修计划由设备科批准,设备大修计划由公司批准,并且需要有大修方案。大修方案包括: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和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要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

2.5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签证、检修任务书及动火证等手续。生产车间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志,以确保安全检修。

2.6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设备科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3

2.7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招待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程及标准。

2.8设备大、中、小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在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3、设备密封管理

为加强密封管理,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效益,降低消耗,消除污染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3.1密封与静密封的划分范围:

动密封是指各种机电设备连续运动(旋转和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密封。如压缩机轴、泵轴、各种釜类旋转轴等处的密封均属动密封。

静密封是指设备及其附属管线和附件在运行过程中,两个没有相对运动的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如设备管线上的法兰、阀门、丝堵、活接头、机泵设备上的油标、附属管线、变压器、油开关、电缆头、仪表孔板、调节阀以及其它设备的结合部位均属静密封。

3.2静密封检验标准:

设备及管线的结合部位用目测检验观察,不结焦,不冒烟、无漏痕、无渗迹、无污垢。

气相系统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蒸汽系统用肉眼观察不漏气,无水垢。酸、碱等化学系统,用肉眼观察无渗迹、无漏。

三、电气仪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用电和电气仪表的日常管理,加强生产车间日常维修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开支,规范电气仪表大修、技改的工作质量,确保各车间电气仪表正常运行,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车间所有电气仪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电气仪表维修、检修、技改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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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责

安全用电管理

1.1 动力设备部负责电气安全生产的管理,各类电气作业证的办理、签发。

1.2 安全环保部负责电气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

2.电气仪表日常维护管理

1.1电仪科负责各车间电气仪表的监督、管理。

1.2 各使用部门负责电气仪表的日常维护、管理。

3.电气仪表检修、技改管理

2.1 总经理负责车间大型电气仪表大修、技改项目的批准。

2.2 总经理、生产主管负责更新、报废电气仪表的批准。

2.3 经营二部负责电气仪表的采购和技改工程款的结算。

2.4 物管科负责电气仪表零部件的计划提报,保障合理库存。

2.5 电仪科负责电气仪表到货、安装后的验收、移交,更新、报废设备的审核。

2.6 各生产车间负责电气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更新、封存、报废的提出。 具体内容及要求

1.1 高压电气的管理

1.1.1 不论高压电气带电与否,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护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

护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安全距离。

1.1.2 高压电气的操作必须有至少两人在场,一人监护,一人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

1.1.3 严禁无经验电工和未在工作地段两段挂接地线的情况下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

1.1.4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1.1.5 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1.1.6 高压电气发生接地时,任何人在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 4 米以内,室外 45

不得接近故障点

8 米以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

应戴绝缘手套。

1.2 低压电气的管理

1.2.1 从事电气作业,应先检查是否带电,如需带电操作,仅允许在对地电压 220V 以下的设

备和线路上进行,并且在工作时,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2.1.1 进行带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1.2.1.2 应当有完全了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的人员在旁监护。

1.2.1.3 工作人员必须站在绝缘件上或穿绝缘鞋进行操作。

1.2.1.4 带电工作时,所使用工具的绝缘手柄必须安全可靠。

1.2.1.5 工作时只能接触一根导线,在开始工作前,应设法将其它的赤裸导线或接地物体用

绝缘材料隔开。

1.2.1.6 带电工作应穿长袖、长裤、扎紧袖口。

1.2.2 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绝缘必须良

好,刀闸开关要有防护罩。

1.2.3 埋入地下的电缆线,应埋深度不低于 0.7 米,并经常对线路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1.2.4 为了安全用电消除人身触电事故,应尽可能减少临时性电气线路,使用部门不得随意

安装,如需安装必须保证线路的绝缘性、安全性。

1.2.5 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重复接地,所有

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6

1.2.6 照明器离地高度不得少于 2.5 米。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 36 伏,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 12 伏,行灯电源线应

使用护套电缆,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1.2.7 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

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

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1.2.8 移动或搬运电器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不允许带电移动或搬运电器设备。

1.2.9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指派非电气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工作。不得以任何

理由强行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1.2.10 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1.2.11 严禁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

1.2.12 任何人不得在电气设备上蹲坐。不得在电气设备、电机或开关,电气线路上放置或挂

吊任何物品,注意附近的环境整洁,应防止水、酸、碱液流到电气设备内外。 严禁将溶剂洒

在电缆桥架或电缆沟内,如发生此类事件,必须及时通知当班电工处理,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1.2.13 发现电气设备有不正常运转,焦臭气味等,应先切断电源,停止运行,及时通知电工,

不得私自处理,当班电工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电仪科解决。

1.2.14 在带电线路附近,进行起重吊装、土建施工、管道安装等工作前,必 47

须向安全环保部

(科)提出申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

1.2.15 办公室及宿舍人员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 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

宽带网线,禁止在灯具上悬挂物品。

1.2.16 如发生电气火警事故 ,应首先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泡沫和酸碱灭火器扑灭,应以

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防止事故扩大。

1.2.17 凡遇人身触电事故,必须使触电者脱离电源进行抢救,并拨打电话 120。

1.3 临时用电管理

1.3.1 由临时用电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电仪科负责人批准。

1.3.2 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由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证》,经施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电仪科、统计科负责人批准。需计量用电的必须安装电度表。

1.3.3 临时用电需更换电源接入点时,必须重新办理作业证。

1.3.4 临时用电证应当日办理,当日接线。

2. 电气设备完好标准

2.1 电力变压器类

2.1.1 油位应正常,变压器外壳应清洁,无渗漏油现象。

2.1.2 变压器冷却系统得运行情况符合规定。

2.1.3变压器引线不应过松或过紧。接头接触应良好,示温蜡片应无熔化现象。

2.1.4套管应清洁,无裂纹,无放电打火现象和痕迹。

2.1.5呼吸器应畅通,硅胶不应吸潮饱和,油封呼吸器的油位应正常。

2.1.6 防爆管薄膜应完整,无裂纹,无存油。

2.1.7 瓦斯继电器应充满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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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外壳接地应良好。

2.1.9 变压器响声应正常,均匀的嗡嗡声。

2.2变配电装置

2.2.1 注油设备的油面位置应合格,油温正常,油色透明,截门、外壳、油面指示器等处清洁,无渗漏油现象。

2.2.2各部位的电器连接点应接触良好,应无氧化及过热现象,监视示温蜡片或变色漆的变化情况。导线无股断股、过紧过松现象。

2.2.3瓷绝缘部分,无掉瓷、破碎、裂纹以及闪络、放电痕迹和严重的电晕现象,表面应清洁无污垢。

2.2.4变压器油温不超过允许值,温升正常,无异常声音,防爆筒的玻璃隔膜无破裂,气体继电器无漏油。

2.2.5电容器的外壳无膨胀变形,无异声,示温蜡片无熔化,三相电流平衡,电压不超过允许值,放电装置良好,电容器室温不超过允许值。

2.2.6各类继电器的外壳无破损、裂纹,整定值位置无变动,继电器的接点无卡滞、变形、倾斜、烧伤及脱轴。感应式继电器的铝盘转动正常,无抖动及磨损现象。

2.2.7油断路器的分合指示器及红绿灯指示正常,内部无响声,油面、油色正常,无漏油现象。真空断路器灭弧室在触头断开时,屏蔽罩内壁应无红色或乳白色辉光。

2.2.8避雷器内部无异声,放电记录器数字清晰。

2.2.9硅整流装置及各类直流电源装置无异声、过热、异味。电容器储能装置检查试验正常。

2.2.10中央信号装置及音响装置正常,直流母线电压正常。

2.2.11各级电压指示正常,各路负荷超出允许值。其他各种仪表指示信号显示正常。

2.2.12电缆终端盒、绝缘油无过热熔化、漏油,无放电痕迹及声响。

2.2.13接地线无松动、 折断及锈蚀现象。

2.2.14互感器及各种线圈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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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安全用具齐全有效、安放合理。

2.2.16门窗、孔洞严密,无小动物进入的痕迹。

2.3低压配电屏

2.3.1柜体与基础型钢固定要牢固,安装平直。屏面油漆应完好,屏内应清洁,无积垢。

2.3.2各开关操作灵活,无卡涩,各触点接触良好。

2.3.3用塞尺检查母线连接处接触是否良好。

2.3.4二次回路接线应整齐牢固,线端编号符合设计要求。

2.3.5接地良好。

2.3.6抽屉式配电屏应推抽灵活轻便,动、静触头应接触良好,并有足够的接触压力。

2.3.7各表计准确,继电器动作灵活。

2.3.8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并按标准进行交流耐压试验,一次回路的试验电压为工频1kV ,也可用2500V兆欧表试验代替。

2.4电动机

2.4.1电动机电流不超过允许值。

2.4.2轴承的温度及润滑正常。

2.4.3电动机无异常音响。

2.4.4电刷无冒火或其他异常现象。

2.4.5电动机及其周围的温度在正常范围内。保持电动机附近的清洁,电动机周围不准有煤灰、水汽、油污、金属导线、棉纱头等,以免被卷入电动机内。

2.4.6由外部用管道引入空气冷却的电动机,保持管道清洁畅通,连接处严密,闸门应在准确位置上。

2.4.7对大型密闭式冷却的电动机,冷却水系统运行正常。

3. 测量、控制仪表完好标准

3.1仪表要求达到反应灵敏,测量准确,控制平稳(灵、准、稳):

2.1.1仪表的基本误差、回差及外观等均符合相应仪表的技术要求。

3.1.2调节器及一次仪表的输出信号上下变化均匀,无较大幅度振荡,一次 50

仪表与二次仪表的示值误差符合精度要求。

3.1.3有积分作用的调节器,其余差符合相应仪表的技术要求。

3.1.4测量仪表的量程选择应符合技术规范;流量的指示值在全量程的(流量刻度)的30%以上。

3.1.5联锁保护系统在事故状态下能起自动保护作用。

3.2仪表修理、装配、校验质量优良,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3.2.1各零部件工作正常、润滑良好、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3.2.2防爆仪表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3.2.3解体检修的受压仪表必须进行耐压、静压误差试验。

3.2.4仪表的密封部分必须按规定进行气密试验。

4. 完好DCS设备间标准

4.1设备间环境条件:

4.1.1机房温度:18--28℃、变化率≤5℃/h。

4.1.2相对湿度:40—60%RH、变化率≤6%RH/h。

4.1.3洁净度、照明、电源满足技术要求。

4.1.4各种设备外观整洁、内部无灰尘,过滤网清洁。

4.2设备间管理应达到下列标准:

4.2.1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执行严格。

4.2.2按点检制度定时点检,点检表格记录完整、真实、清晰。

4.2.3硬件、软件维护符合规程。

4.2.4备件、工器具、消耗品保管妥善,摆放整齐。

4.2.5消防器材齐备、好用。

4.3硬件状态应达到下列标准:

4.3.1设备、部件完整无损,不锈蚀,不变形、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4.3.2硬件设备技术性能达到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功能良好。

4.3.3冗余设备及部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4.3.4系统利用率达99.9%以上,硬件完好率达100%。

4.3.5控制站(器)和监视站工作正常,各类I/O卡运行良好,指示灯指示准 51

确,冗余或热备设备完全后备,能正常切换;

4.3.6各种控制柜、电源柜、接线柜、继电器柜等,安装正确,柜门开启自

如。

4.4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功能运行正常,人机界面工作正常。

3.4.2软件投用率100%。

5.各控制室计算机完好标准

5.1操作站运行正常,操作系统符合要求;CRT显示清晰,无磁化和死机现

象;操作键盘表面无损伤,按键灵活好用;打印机能准确及时打印过程报警和系

统报警;辅助操作台各类灯、开关和按钮全部工作正常。5.2系统软件、技术资

料完整,原始记录齐全,应用软件100%投用

7. 电气的日常维护与操作

7.1 落实包机到人的规定,对各电气、仪表要有明确的包机责任人,并明确

包机人的责任。

7.2 操作人员必须学习电气仪表相关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7.3高压配电柜、高压隔离开关及变压器、避雷器、电压(流)互感器上的

绝缘子根据检修计划每年至少彻底清扫一次,低压配电系统以及低压配电盘

(柜)、电力线路等每季度检查维护一次,并做好记录。

7.4 各种电气、电机维修专用工具及检测仪器均由电仪班统一管理,定期校

对修理,确保正常使用。

7.5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任何电气、仪表严禁超负荷、超转速运行和使用。

7.6各车间电气设备责任到人,要随时跟随车间的大修安排,不定期的对车

间内连续使用长期运转或较为重要的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或润滑。

8. 仪表的日常维护与操作

8.1落实包机到人的规定,对各电气、仪表要有明确的包机责任人,并明确

包机人的责任。

8.2操作人员必须学习电气仪表相关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8.3全套仪表(包括检测元件、引线、仪表箱及附件等)安装、维护符合下

52

列要求:

8.4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导线排列整齐,管线横平竖直,转弯圆滑,固定牢固,管线无泄漏,信号引线屏蔽、接地良好。

8.5表体整洁,铭牌清晰,无缺陷,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和锈蚀。

8.6记录、打印清晰,颜色分明,记录笔不堵、不漏、下水流畅,记录纸符合要求。

8.7仪表的标度板上的文字、数字和符号应鲜明、清晰,不应该玷污和残缺,标度应符合要求,计量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一、二次仪表标度相符。

8.8变送器所配的输出电流表、压力表应完好,精确度符合要求。

9. 电气仪表的日常巡查

9.1 电气设备的巡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各仪器、仪表是否齐全准确;电机运行是否正常;各配电柜内螺栓、线路接头是否紧固,线路是否老化;电气设备与机械部分配合是否良好。

9.2仪表巡查内容包括:现场仪表压力、温度、流量、液位各点是否准确;调节阀开度是否正常;现场表与 DCS 是否一致;UPS 电源是否运行正常。

9.3巡检人员应按要求的检查项目、内容、时间、路线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关键点巡查记录,无特殊情况不得漏检。若发现设备有异常,应加强监视,分析原因,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需要停产、停电后才能进行的工作,要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9.4巡检时,巡检人员应带有手电筒、测温仪、绝缘工具等必要工器具,认真地看、听、嗅、摸,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并进行正确处理。

9.5巡检人员在危险区域接近危险部位(如高温、高压、有毒气体、高电压设备)检查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

9.6值班电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将本班的巡查情况及设备的运行情况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交接,以便下一班的电工巡回检查时重点检查。

9.7 设备或系统停车检修时,巡检人员应了解检修进度,若发现现场安全措施有变动,安全标示牌不齐全,检修部分与运行设备有关的系统隔绝不可靠,或影响非检修区域文明生产时应立即通知检修停止工作进行整改,收回作业证,并 53

汇报有关领导。

9.8 遇有下列情况时,巡检人员应进行重点检查

9.8.1 大修后试运行。

9.8.2 新设备投入试运行。

9.8.3 存在缺陷的运行设备或有过频发性故障的设备。

9.8.4 上班交班的设备异常情况或注意事项。

9.8.5 特殊运行方式。

9.8.6 自然条件变化(如大风、大雪、大雾、雷雨天气等)。

9.8.7 上级领导的命令,各电仪工通知的有关设备,班长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设备。

9.8.8 电仪科负责人及班长应不定期对主设备及有异常和修后的重要辅机进行巡回检查。可以采用自查或抽查方式进行。

10. 电气仪表的检修、技改

10.1 小修(1 天以内):更换仪表、继电器装置、小型空开、闸刀开关、电机等,不致影响

生产的检修,由车间电工自行维修即可。

10.2中修(1-5 天):电仪科应根据车间生产情况,与设备同步进行局部停车检修。瑞普生产区由电仪科提前 5 天编制《检修计划》,报生产主管批准,电仪科组织人员、生产车间协助实施;向阳、水泥生产区由生产车间编制《检修计划》,电仪科审核,报生产主管批准,生产车间组织人员、电仪科协助实施。检修计划内容包括:停车时间、检修内容、检修期限、检修分工、安全措施等。

10.3 大修(5 天以上):根据电气运转情况、结合设备大修计划进行停车检修,同时对电气仪表进行技术改造,由电仪科或生产车间提前 15 天编制《检修计划》,审批及实施同中修程序。检修计划内容包括:检修工作机构、停车时间、检修内容、检修分工、检修期限、安全措施等。

10.4 紧急维修:电气设备及仪表发生突发事故后,车间电工应立即向生产部汇报,简要说明损坏的电气仪表情况,并准备工具。车间管理人员、电仪负责人、安全员到达现场后确定维修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组织人员对损坏的电气仪表 54

进行修复或更换。维修完毕后由安全环保部(科)、电工班分别对维修后的安全隐患、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进行检查,由生产主管及电仪科负责人根据生产需要决定是否立即使用。

11. 电气仪表的封存、报废、处置

11.1 电气仪表的封存

11.1.1 停用一年以上且经使用部门和电仪科确认的电气仪表为闲置设备。 11.1.2 封存电气仪表的报批:应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安排,向电仪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再报生产主管审批。

11.1.3 闲置电气仪表可就地封存,但封存设备必须由车间安排相关人员维护保养。

11.1.4 封存的电气仪表不准随意拆卸和借用,需要时必须写书面申请报电仪科同意,生产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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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节约水电,节约能源,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 适用范围

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电气、蒸汽、循环水、冷冻盐水、消防系统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车间。

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 集团公司配电室、锅炉房负责电气、蒸汽的安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公司相关车间负责循环水、冷冻盐水的安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条 安全科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电气安全管理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2、公司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节约能源。

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条 蒸汽安全管理

1、集团公司锅炉房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要对蒸汽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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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蒸汽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条 循环水安全管理

1、动力车间负责循环水泵和循环水凉水塔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环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环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各相关车间负责循环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办公室负责车间与动力相关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冷冻盐水安全管理

1、各相关车间负责冰盐水循环泵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冷盐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冷盐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各相关车间负责冷冻盐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办公室负责车间与各动力相关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消防系统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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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

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 58

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6、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作业。在“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工作分类”中选择“密闭空间进入”一项。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

(二)安全环保部的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

(三)办理《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 59

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或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六)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另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安全环保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特殊安全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一)安全环保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方可进入。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 60

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五)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六)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八)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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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十二)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十三)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四)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

(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二)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四)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2

(五)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一)“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三)“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的相符。

(四)“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习惯要求应通过制度公示、纳入安全教育、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方式确保相关员工周

第十条 术语和定义

(一)“受限空间”是指公司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二)“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特殊安全工作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三)“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 63

相互来往的方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

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 64

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厂长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审批程序:

(1)由高处作业部门,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安全环保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安技科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厂安技科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厂安技科检查,主管厂长或生产厂长审批。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抽堵盲板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抽堵盲板作业。

2职责

2.1安全办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65

3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4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没有《盲板抽堵作业票》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 66

烫措施。

5.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5.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16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

5.17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18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6职责要求

6.1车间负责人

6.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2监护人

6.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作业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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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作业人

6.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4作业完成后,会同作业区域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审批人

6.5.1审查《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盲板抽堵作业票》的管理

7.1《盲板抽堵作业票》由安全处管理。

7.2《盲板抽堵作业票》由作业单位到安全处办理。

7.3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票的管理方式。

7.4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票》,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7.5审批好的《盲板抽堵作业票》作业单位、安全处和施工区域单位各一份。

7.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施工区域单位将《盲板抽堵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7.7土门分公司《盲板抽堵作业票》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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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科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设备动力科提出意见,主管厂长或生产厂长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安全环保部、设备动力科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9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安全环保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 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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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检修任务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动力设备科汇总,平衡后,请主管设备厂长批准,由动力设备科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科及供销科。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动力设备科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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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车间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厂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 ,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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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科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科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 73

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车间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机械师审查,主管主任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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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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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厂长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审批程序

(1)由高处作业部门,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安全环保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安技科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厂安技科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厂安技科检查,主管厂长或生产厂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 76

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设备动力科提出意见,主管厂长或生产厂长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安全环保部、设备动力科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安全环保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设 77

备动力科请厂外起重队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

(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

(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准站人。

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五十二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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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范围与分类

第一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毁损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第二条:危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

第三条:危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物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方法》等规定。

第四条:有些虽然不属危险物品,但容易引起燃烧等危险的,也应纳入危险品管理范围。

装卸运输

第五条:危险物品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第六条:危险物品装卸和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中应按装运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拖拉、抛掷。

第七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库房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第八条:危险物品装车、装船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第九条:运输剧毒物品,应由安全环保部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条: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旗,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第十一条:装运危险品的车辆,要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行车中要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第十二条:运输易燃、易燃物品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漏,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铁底板棚车装运铁桶包装的甲级易燃易爆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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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剧毒的液化气钢瓶及压缩气体钢瓶。

第十三条:装运危险品的车、船,在卸完后必须彻底清扫,对装过剧毒品的车、船卸后必须乾地洗刷。

第十四条:装运甲级易燃液体的汽车罐车,在夏季要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行驶时间表。

储存和保管

第十五条:库、场内存放危险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品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2)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钢瓶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堆放贮存。

(3)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4)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单独存放,并应经常经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然、爆炸。

第十六条:危险品仓库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并与生产车间适当距离。

第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危险品仓库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1)建立一般化工危险品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管理制度,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2)剧毒物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帐保管,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

(3)保管人员要按管理危险品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材。

第十九条: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垛与垛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距离、通道、通风口应该畅通。

第二十条:在储存化学危险品库房内或露一堆场附近,不能进行分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油桶装甲级易燃品堆高,不得超出两层,层间应有缓冲物隔开, 80

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着火事故。

使用

第二十二条:剧毒物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第二十三条:严禁用手接触剧毒物品,并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第二十四条:使用、保管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留有余压(不得低于0.05MPa,即0.5公斤/厘米2)防止物料倒吸入气体钢瓶。

第二十六条:严禁用甲级易燃液体洗刷机械设备、车辆部件和擦洗工作服等。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生产或使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要按本制度防尘防毒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本制度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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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环保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 82

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职责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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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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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 85

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人力资源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环保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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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穿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职工上班时,有下列情况按违纪处理,并给予经济罚款。

(1)、不按规定穿防护服、戴安全帽的一次罚款50元;

(2)、配发普通面罩不戴的一次罚款30元;

(3)、有毒有害岗位配发的特种防护用品,按规定要求应配戴时不戴的一次罚款100元;、

(4)、配发高温鞋岗位的一次不穿罚款50元;

(5)、不按规定要求戴手套的一次罚款20元;

(6)、在设备检修或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的一次罚款50元。

2、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公司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严重的给予经济罚款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更换。

4、高温有害岗位应配发一定数量的公用防护用具,在检修设备或处理应急情况使用,确保职工身体不受侵害。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与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开,任何人不得将防护用品转移或出卖。

2、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冒领或克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因克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的工伤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各车间按照标准期限发放,对不爱惜、 87

人为损坏的劳保品,由本人到财务处交付相同劳保用品金额,持票给予更换。

3、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各单位要建立登记台帐,应列工种、品名、数量、领取时间等项目。职工内部调动,该台账随本人转移到新单位,同时要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手续。

4、职工长期休病假、长假或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者应停发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

5新员工、老员工都应享受同样的防护用品。

6、供应部门在购置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无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一律不得购置。对购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88

承包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外协单位在公司工作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特作出如下规定:

1.资质预审

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由总工办对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试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2.选择

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核,作为选择承包商的更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

3.开工前的准备

3.1签订协议。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到企业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安全与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

3.2职业体检。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职业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3安全教育。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

4.作业过程中的监督

4.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89

4.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4.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6加强监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部门协助工程项目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评价

工程项目完工后,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将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交施工单位抄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6.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8. 外协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必须持本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交安环处审查备案。

9.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要将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公司保卫处、安环处备案。

10.将本单位的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安环处备案。 90

11.外协单位在本公司工作,要严格遵守我公司各项规定制度,按手续办理各种工作票证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12.外协人员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所办票证项目要求、地点施工,不准任意挪用。

13.外协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14.外协单位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以不断丰富员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15.外协单位安全员要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按规定办理各种票证,并严格监护施工人员执行票证中安全措施及要求,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异常要及时与监火人或动火单位负责人联系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每三年进行评审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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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和修订,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2、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技术人员进行,由安环部门组织全面修订的审核工作,经分管副总批准后实施。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1、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2、企业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3、公司的活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时;

4、年度风险评审、合规性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制度缺陷时。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

1、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

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3、有新、改、扩建项目时。

4、年度风险评审、合规性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安全操作规程有缺陷时;

5、对制度性安排存在重大缺陷或与实际要求不相符时。

四、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定期修订,由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并监督制度的实施。修订过程,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

五、安全操作规程的日常性修订,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安环部门对日常性修订进行技术指导。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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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确定:

根据风险评价和危险有害程度,由风险评价小组提出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名单,经安全环保部初审后,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安全环保部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监控制度,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

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定点承包责任制。形成领导干部联系点机制,落实联系人的安全监督和指导责任。

4、建立公司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及班组监控机制,形成三级管理网络,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认真执行。

二、领导干部的监管职责

1、领导干部对所承包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和指导责任。

2、承包监管职责

(1)指导承包重点部位实现安全生产。

(2)督促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5)督促隐患项目的整改。

(6)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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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应每月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1、职能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公司为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2、安全环保部应编制公司已确认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

3、检查中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承包该点的领导干部汇报。

四、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应急预案

1、编制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专项应急预案

2、每半年进行一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

五 、目前本公司已确认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负责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领导如下:

(待定)

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为使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干部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9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开展的各项活动。

1、管理部门按月度开展安全活动。班组每周集中活动一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主要内容:

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

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

开展查隐患、防习惯性违章活动;

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其他安全活动。

2、要求

2.1 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是公司的一项重要活动,各部门、班组长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不得无故缺勤。

2.2 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内容要齐全,包括参加人数,活动内容、发言情况,记录要认真、真实,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即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定期对记录进行检查和签字,并写出评语。

2.3车间领导必须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公司领导每月参加一次,各部门领导每月参加两次,原则上各有关领导要参加所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班组安全日活动。

2.4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将其纳入安全责任制考核当中。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为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95

识别生产中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产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伤害、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辨识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及作业活动,进行科学评价和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平稳运行。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内部各部门、车间生产活动进行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等活动的管理。风险评价的范围有:

1、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三、职责

1、安全副总经理直接负责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或修改本规定,以及批准风险控制措施。

2、安环部是风险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定期风险识别、评价和有效控制。

3、其他各部门、车间负责进行本单位或本专业的风险识别、评价和有效控制。

4、安环部负责制定此制度,各部门及车间具体落实执行。

四、定义

1、风险是指有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风险识别应包括组织活动三种状态下的各种潜在的风险。三 96

种状态是指: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作业活动、生产系统等连续长时间运行的工作状态,是正常状态。在进行开车、停车、检修等临时性工作时,与正常状态有较大不同,属异常状态。紧急状态则是指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倒塌等情况。

3、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可接受的全过程。

五、程序

(一)评价组织的建立

各级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参与风险评价工作,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1)厂级风险评价小组成员

组长:蔡安邦

成员:丁后祥、王有明、蔡小芳、唐民生、李真、吴文山、张庆、吴甲文

(2)车间级风险评价小组成员

组长:王末堂

成员:各车间主任、班组长

参与人员:全体从业人员

1、固定组织:公司成立风险评价的固定组织,针对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安排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评价,每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风险评价。2、对异常状态和紧急状态进行的风险评价,安全生产委员会可随时组织成立临时组织,工作完毕后自行解散。

(二)评价范围的确定

各部门、车间在进行风险评价之前,应确定评价的范围。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在进行风险信息更新,发现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风险时,应进行风险评价,主要包括:

在进行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各种安全检查)时。 97

在进行法律法规识别时,发现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要求时。

在实际工作中产生新的认识时(例如对现有的安全控制措施产生疑问时)

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对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发生的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时。

2、安环部每年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每月根据车间评价结果有针对性的进行一次风险评价。

3、针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等作业活动的风险评价,在填写、审批作业证时进行。

4、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组织对外部评价报告进行再确认。

5、针对年度大检修,针对每一项检修内容,制定安全措施,下发到各相关部门实施,并安排专人落实、监督。

6、针对拆除作业,编制拆除方案,方案中需包括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内容。

7、针对各种变更,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各级人员在审批时必须考虑存在的风险,在确认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完全可以得到控制时,方可签字。

8、针对日常生产活动,由生产技术部编制岗位操作法,对存在的风险,内容应包括争产操作步骤、异常现象处理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风险得到控制。

9、针对日常管理活动(所以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检查和维护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

10、针对事故中潜在的紧急情况(包括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必须包含风险识别的内容, 98

然后根据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各项控制措施。

(三)评价方法的选择

进行评价时,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分析(SCL)、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法)、预先危险分析(PHA)等方法。

(1)工作危害分析(JHA)方法

1、将一项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过程; 2、对每个过程的所有潜在风险进行识别; 3、针对每一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具体见下表:

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作业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析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安全检查表(SCL)分析方法

1、先对一个检查对象加以分解,确定需要检查的若干个小项; 2、针对每一个小项,查找有关资料,确定检查标准; 3、针对每一项检查标准,确定未达标准的后果; 4、针对每一个后果,确定现有的控制措施;

99

5、针对每一项现有的控制措施,制定改进控制措施。 具体见下表: 安全检查表分析记录表

检查工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析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评价准则的制定

由安环部组织确定评价准则,需要时可进行修改。在制定评价准则时,应依据:

1、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2、行业的设计规范、法规要求;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合同规定;

5、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公司采用风险度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的评价法,具体评价准则规定为: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

100

事件后果严重性S判别准则(三种情况综合判别时取其最大值)

101

风险度 R(=L×S)判定准则

102

(五)风险评价的实施

1、依据已确定的评价方法、评价准则,进行风险评价。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火灾和爆炸;

(2)冲击和撞击;

(3)中毒、窒息和触电;

(4)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露;

(5)其他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

(6)人机工程因素;

(7)设备的腐蚀、缺陷;

(8)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等。

2、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对风险特别是重大风险确定控制措施,并进行记录。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有关法律、标准的要求;

(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六)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运行情况等,确定需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的顺序,以便于按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是事故的发生。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1)控制措施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2)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3)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企业的运营运行情况;

(4)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4、选择控制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2)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103

(4)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七)风险控制的实施

1、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2、对确定为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编制评估报告书),包括:

(1)评估结果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验收报告。

3、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八)风险信息更新

应不间断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以便于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价。风险信息更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新的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3、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4、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消防管理制度

一、 消防组织与设施

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104

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3、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所颁发的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5、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6、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7、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二、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1、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

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3、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4、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5、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6、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7、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105

8、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9、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0、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11、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12、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公司仓储物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仓储部门。

3、职责

3.1安环部为本制度的管理单位。

3.2供应部、基建部、仓库、各车间为本制度的实施单位。

4、工作程序

4.1 一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4.1.1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方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仓库的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

4.1.2 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消防知识方面的教育。

4.1.3 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拉门必须采取防倒措施,检修时应采取防倒措施。

4.1.4 库内存放的物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物品分类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和损失。

4.1.5 库内物品不得擅自堆得过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并经常检 106

查,防止自燃。

4.1.6 库内保持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可装设通风设备。

4.1.7 库内不得混放互相起抵触作用或相互影响的物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物品。

4.1.8 库内不得擅自搭建更衣室。

4.1.9 各库的避雷针,应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检修工作,以免失效。

4.1.10 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按时更换,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和种类、放置地点,须经消防人员同意。

4.1.11 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库门上要设禁火标志。

4.1.12 库内外需检修施工动火时办理“动火许可证”。

4.1.13 仓库保管人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均应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常现象,如有可疑情况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以便追究处理。下班时应注意关闭电源。

4.1.14 仓库保管员要建立交接班日志(包括安全、防火设施、灭火器材等),交接班时一定要相互交待清楚。

4.1.15 外来人员未经直属处室及保卫处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在仓库管理人员陪同下可入内检查。

4.1.16 入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仓库内。机动车辆入库,排气管必须装上阻火器,禁止穿着有铁钉的鞋子进入易燃易爆库房。

4.1.17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4.2.1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存放的危化品性质、保管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熟悉精通,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措施。

4.2.2 部门主管领导应经常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4.2.3 仓库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应设置温度、湿度计以测定室内的温度及湿度变化。

4.2.4 仓库周围要保持整洁,不得乱堆放其他杂物,道路保持畅通无 107

阻。

4.2.5 库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备有事故应急照明灯。

4.2.6 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4.2.7 仓库应在避雷装置保护区内,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测试保证好用,并存有测试记录。

4.2.8 仓库必须备有适当的消防设施。

4.2.9 搬运时,必须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损的应立即处理。

4.3 罐区安全规定

4.3.1 各储罐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

4.3.2储罐和管线的安全梯、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4.3.3储罐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护堤内。

4.3.4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护堤方式铺设。

4.3.5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

4.3.6 槽罐区工作人员具备处理突发事故能力,正确使用现场配备的消防、防毒设施及器材;应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3.7 槽罐区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对私自进入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进行处理。

4.3.8 槽罐区为禁烟禁火区,严格执行动火及用火的管理规定。

4.3.9 槽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108

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设备设施选购

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 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的安全。

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一、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落实。

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实施,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 109

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做好设备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加注润滑油。防止过度磨损

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 。

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

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四、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设备事故分为: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保费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五、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10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1. 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已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因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2. 设备报废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设备部确认并签署意见。

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设备部审核,经副总理批准,移交财务部门结算手续

3. 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得。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切勿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程。

八.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111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即在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状态,按章设备选别,设备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由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保存。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公司生产设施、生产服务、辅助及环境检测等用到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买、使用、校准、维修等符合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准期外的监测设备,以及控制由于监测设备的失效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所有监视和测量的设备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设备部。负责检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校准、维修等工作,编制修订有关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作业现场检测设备的申报需求计划、维护、保存和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采购

4.1.1 由设备部协助使用部门选择符合监测要求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报监测设备的需用申请计划,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1.2 采购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购买,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 112

家标准要求。

4.1.3 采购部门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经计量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检定、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4.2.1 设备部将本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统一编号,建立总台帐及部门分台帐。

4.2.2 设备部根据国家监视和测量检定规程及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监测设备检定周期计划,按规定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保证其受检率。

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由法定授权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生产部将授权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号、检定时间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上,将检定标识粘贴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明显部位。

4.2.4 监视和测量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

4.2.5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做到防腐、防锈、保持清洁;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超越其监测范围或超负荷使用,防止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

4.2.6 大型、关键或贵重监测设备,设备部应结合其使用方法,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批备案;使用部门必须由专人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使用。

4.2.7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强制检定 113

的监测设备要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除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外,在对其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修理后进行重新校准。

4.2.8 监视和测量设备调整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授权检定机构进行调整,其它人员一律不可随便操作;对于每次使用前均需调整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4.3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核准

4.3.1 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采购部负责退回厂家。

4.3.2 在用监测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设备部委托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利用的,根据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明,由生产部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做报废处理;同时在台帐上注销,报废的监测设备由生产部统一回收处理。

4.3.3 对于失控和失准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填写《监测设备失准情况报告》,对监测设备进行鉴别记录。

4.4 监视和测量设备预计6个月以上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生产部申请封存,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在该设备明显处粘贴“封存”标识。

4.5 维修每月一次负责对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巡检情况表”。

4.6 分管设备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计划及 114

报废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储存、出入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供应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仓库:负责危险物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技术部、各车间。负责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 115

5、内容与要求

5.1 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

[1993]1382号)文件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委托已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承载车辆办理。

5.2 危险物品的装卸

5.2.1 危险物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5.2.2 采用泵装卸危险物品时,电器仪表照明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静电放电发生事故。

5.2.3 装卸不同物品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标识,以免混装。

5.2.4 危险物品的装卸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工具。

5.3 危险品的贮存和保管

5.3.1 危险品的入库、出库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2 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专库分贮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保管和分间、分类、分堆贮存,各种物品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确物品标识。严禁同库贮存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

5.3.3 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易燃易爆物 116

品贮罐应设有防晒降温设施,并且设备和管道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3.4 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5 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4 危险物品的使用

5.4.1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一次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所需用量,超过此用量,须经生产部批准。生产多余物料应及时退库处理。

5.4.2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建筑、设备、照明、仪表等均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

5.4.3 易燃易爆品的加热严禁采用明火,如必须采用电感加热,必须采用严密隔绝和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措施。

5.4.4 产生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物品。

5.4.5 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5.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7

管理。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社会环境,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剧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贮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供应负责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工作。

供应部:负责剧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仓库:负责剧毒化学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部、各车间:负责剧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118

4.2 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期间,应设置单独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收发、记帐、保管、定期检查。

4.3 存储地点、数量、管理人员,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4 储存管理条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5 在生产过程中,实行双人领料,双人使用,相互监督,直至物料用完;当班未使用完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退库,严禁存留作业现场。

4.6 领用剧毒化学品使用原包装或专用工具,当物料使用完后,应及时将原包装和专用工具退库。

4.7 保管、领用和使用人员,在领取和使用的过程中,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4.8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和过期失效的剧毒化学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应将数量和重量上报备案的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或退回原生产厂家。

4.9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10 加强对剧毒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管理,对仓库保管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19

为了规范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保证作业过程安全,避免报废设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由于工艺改造或设备设施达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设备及管线的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生产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拆除。

1、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淘汰落后的机电产品。

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报废的机电产品。

3、属于生产技术改造,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

4、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机电产品。

5、该设备不能满足现阶段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

6、该设备自身缺陷,未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7生产设施建设中设计改变而变更设备。

8、不适合生产停用的建筑物。

二、程序:

1、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申请表见附录).向设备部提出申请。

2、设备部应当在一个星期内汇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提出报废的设备、设施进行评审,在《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

120

3、设备部接领到批示,在二个工作日内将领导批示意见传达到参与评审部门或人员,组织拆除工作,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职责

1、使用单位的职责:

提出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申请表。 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风险拟定事故救援预案。

对全部待拆除的建构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完成转料、排压、清洗等准备工作。

通知安环部进行检查。具备拆除条件后报告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还有利用价值的拆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2、施工单位的职责:

制定拆除方案,按照拆除方案向施工人员现场交底,重点是安全工作。

落实具体任务和安全措施、向生产技术部申请办理相关拆除手续(如动火、动土证等),实施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的拆除的具体工

作。

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设备部职责:

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评审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 121

备及管线;

负责与领导、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

对拆除工程进行风险评估,拟定的风险事故救援预案。 出具、批准动火证等各种工作票据。

对拆除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报废除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手续。

指定拆除装置(设备)的存放位置。建立拆除装置(设备)的明细台账。

及时处理、处置、保管好拆除的装置(设备)及附件。

4、财务部职责:

对拆除装置(设备)及时做好财务处理,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需报废拆除装置(设备)申请;

及时办理拆除装置(设备)的固定资产转移手续;需报废的设备的报废手续,经批准,注销固定资产。

四、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

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

122

供应商管理制度

123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提供产品的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供应商

3、术语

供应商:为公司供应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4、职责

4.1 供应部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对所购产品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验证,并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

4.2 设备部负责确定对设备的技术要求,并对其货物进行评审;负责对设备、消防、气防器械进行评审。

4.3 生产部、安全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4 使用部门应检查、评价供应商安全表现,并将其表现反馈至供应部。

5、 管理办法

5.1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5.1.1 供应部负责收集和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供 124

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内容包括:

a) 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b) 供应商以往的业绩;

c) 了解供应商安全计划、实施程序和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等);

d) 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e)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

f)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2 供应商(供方)评价

5.1.2.1 供应部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室批准。

5.1.2.2 供应部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 报总经理室批准后备案。

5.2 选择供应商

5.2.1 供应部进行物资采购以及发生招、投标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中的供应商。

5.2.2 当出现生产及检维修等紧急情况时,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 125

册以外进行采购时,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最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签订合同

供应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内容: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的处理措施;

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应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等。

5.4 产品验收和验证

5.4.1 采购的产品、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由安全部、生产部负责验收,符合要求的入库。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5.5 供应商(供方)管理

5.5.1 供应部每一年根据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的供货质量、价格、安全管理和交货情况,组织安全部、生产部对供应商的安全、质量表现及产品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对有关的危害及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

5.5.2 由供应部填写“供应商一年评价情况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供应部据此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册”。

126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定义

3.1 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施工场所。

3.2 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3 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包括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一般管理

4.1 如果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127

4.2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使之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4.3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4发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管理职责

5.1 公司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落实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5.2财务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的资金保障。

5.3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等工作。

5.4 生产部及车间负责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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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制度

1.1应急救援责任制

1.1.1事故发生单位:

任何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公司通报事故发生的岗位及概况,并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1.1.2调度:

检查各车间化学事故预案的编制、学习及掌握等情况。 紧急情况下,按要求先处置再汇报上级部门。

1.1.3安全环保部:

负责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不断加以完善。

每年定期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并及时加以总结、完善。

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交事故报告。

组织进行事故的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执行。 经公司批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1.1.4生产技术部

1.1.4.1组织人员进行检修抢修,必要时提供陪护人员。

1.1.4.2组织设备的抢修,统计设备及财产的损失情况报公司指挥部。

1.1.5应急救援小组:

1.1.5.1做好污染事故的处理,协调社会部门进行危机攻关,争取 129

社会谅解,经公司批准,向周围居民村庄通报事故情况。接待受害人员家属,减少负面影响。

1.1.5.2提供后勤支持,配备必需的有毒有害物质治疗药品,并负责现场救护。

1.1.5.3提供车辆、所需物质及其他配合工作。

1.1.6应急救援小组:

负责灭火、防汛等事故,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治安等工作。

1.1.7其他职能部门:

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救援工作。

1.1.8各车间: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并组织生产的恢复工作。

定期组织本车间人员进行事故演习。

2.值班制度

2.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值班室设在公司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2公司安排主管以上管理层夜班值班,当夜班出现化学事故后负责协调处理事故。

2.3调度接警后应迅速作出初步处理,然后汇报给生产总经理、召集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3.化学事故救援物质及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应急化学事故救援预案制定守则要求,我公司办公室应 130

与民生煤化医院协商提供以下救援药品。特制定救援物质药品检查制度。

3.1医用担架两副:每季度检查一次使用情况,定期维修部位零件。

3.2医用氧气袋两个:每半月检查一次泄漏情况及是否老化情况。

3.3急救药品:(1)舒喘灵气雾剂数十只,每月检查药品数量,药品的有效期。(2)急支糖浆数十只,每月检查药品的数量,药品的有效期。

4.消防安全制度

为了更好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4.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4.2厂内所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由安全部门视各车间部室的要害程度,酌情给予配备。

4.3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4设置防火标志,实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换药、维修、保养、更新。

4.5对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 131

组织消防演练。

4.6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西门办理戴防火帽手续,未经许可,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

4.7各车间、部室“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管理、保养好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生火警使用后,应及时实事求是地报告安全部门,以便及时配消防器材。

4.8对违犯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奖惩兑现。情节十分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制度

本标准贯彻执行原化工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5.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的范围、管理分工以及安装校验与维修,使用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各车间、部门对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管理。

5.2范围

5.2.1凡在化工生产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连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装置、起重设备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输部分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均属安全装置。

132

5.2.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和绝缘台均属防护器具。

5.3管理分工

5.3.1由生产副总经理指定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

5.3.2一般分工原则

5.3.2.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5.3.2.2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由动力部门负责管理。

5.3.2.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警报装置和安全系数连锁装置,由质检计量部门负责管理。

5.3.2.4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5.3.2.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长管式面具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5.4维修和检验

5.4.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管理。 133

5.4.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5.4.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对,并将检查、校验的情况记入档案。

5.4.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拆除时,须经安全部门同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5.4.5凡经过改选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6除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5.5防护用具选用与保管

5.5.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5.5.2岗位上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毒物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5.5.3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比)、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比)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5.5.4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5.5使用面具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的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5.5.6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均需仔细检查。过虑式面具的滤毒罐每2个月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 134

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5.5.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5.5.8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5.5.9各种防护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按班交接。

5.5.10由个人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5.5.11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使其强度下降。

5.5.12绝缘手套、胶期靴、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电器绝缘工具等要定点存放和设专人保管。

5.5.13常用电器绝缘工具,要按《电器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器作业。

6.安全运输制度

根据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为确保危化品运输安全,当危化品在运输中出现化学事故时能够及时控制并得以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6.1本单位规定建立安全运输的危化品有:轻油.

6.2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建档,包括车辆年审、运输资质、驾驶员情况等。

135

6.3对重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学习。

6.4安全运输制度的内容包括: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性、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及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向及联系业务电话。

6.5每次运输前,运输单位向驾驶员、押运员告之安全运输制度上有关内容,并将安全制度交驾驶员、押运员各一份。

7.化学事故救援演练制度

为保证化学事故发生时,抢险救援人员能够熟悉事故处理程序,迅速到位处理事故从而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特制订本演练制度。

7.1救援演练分两级进行,公司级演练由安全部组织进行,一级是由车间组织的车间范围的演练。

7.2公司级演练的目标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目标,由安全部负责编制演练方案,组建事故抢险救援队;根据事故救援职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公司级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7.3车间组织的演练目标确定为本车间生产危险源,通过演练选拔出优秀抢险救援队员,组建本车间抢险救援小组。车间组织的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7.4做好演练总结,不断进行完善,并作为安全教育材料组织员工学习。

8.化学事故救援培训制度

根据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要求,当发生化学事故时,职工及周边地 136

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特制订本培训制度。

8.1对抢险救援队员的培训每年进行一次,抢险救援人员在车间的生产骨干中进行抽调,要求身体好、素质高、反应快。培训方式:由各车间组织对本车间的抢险救援队进行培训。

8.2抢险救援队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危化品的物化性质、各类事故处理预案、化学防护用品的使用及堵漏、实地演练操作、消防等基本知识。

8.3对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每年进行两次,培训通过集中上课的方式进行,由各车间组织进行,将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基本防护知识发放给员工,让员工学习掌握。

8.对社区居民或周边人员应急响应知识的宣传主要通过印发宣传小册子的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危化品的介绍、防护等一些基本知识,使周边群众对本企业的生产有一个正确认识。

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做好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137

3.内容

3.1公司成立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下属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下属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成立部门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由部门内部人员组成。

3.2安全标准化自评是指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3.3公司及下属部门必须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安全绩效。

3.4三月底,先由下属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组织进行本部门安全标准化自评,编制自评报告,并报公司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

3.5五月初,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对全公司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编制自评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6自评的结果,纳入安全绩效奖励考核中一并考核,并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输入;

3.7对某些较紧迫的项目以整改通知书(含情况简报)形式下达到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3.8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每年与安全风险奖励考核方法同步制定和实施。

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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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学习与贯彻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车间及班组人员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与培训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各部门、车间级班组人员应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

三、内容

培训学习分定期培训和重要培训。常规培训指每一季度组织的一次法律、法规培训;重要培训指关于贯彻新颁布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培训要求,组织和实施的培训。

四、程序

1、根据培训需求,安环部向办公室提出培训申请。

2、安环部与企管办应根据培训内容商议培训的方式,监督培训的实施。

3、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培训教室可容纳的人数来分批次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并做好参与培训人员的记录工作。

4、安环部与企管办负责对培训结果做出评价并记录归档。

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 139

1、目的

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获取的渠道,保证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3、职责

3.1各职能部门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清单。

3.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4、工作程序

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4.2获取方法

4.2.1各职能部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 140

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生产互动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2.2安全环保部负责通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2.3设备部、生产技术部负责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获取有关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其他要求。

4.2.4 企管办负责通过工商、化工、等部门获取安监部门等国家、地方标准及其他要求。

4.2.5质检部负责通过质检部门获取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2.6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3 确认、发布和更新

4.3.1 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4.3.1.1是否与公司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有关;

4.3.1.2是否为最新版本

4.3.2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141

4.3.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4.4执行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5、记录

将所有识别后适用的法律法规归类、存档。

6、附则

本制度由企管办、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42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部门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并建立电子档案,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2、凡是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 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薄册、照片以及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文件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

3、人力资源部要做好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管 理工作,确保资料完整。??

4、安环部档案员要对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资料专门建档,进 行管理。??

5、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2)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特别是档案室防火、防鼠、防湿、防盗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6、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机密性档案资料,须报请公司 143

分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要查阅、复印公司档案,必须经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公司所有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在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安环部专门人员对其作业环境现场检查后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安环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4)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和安环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2.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144

2)临时用电结束后,安环部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3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2.4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2.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 145

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2.6 电工工段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2.7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公司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8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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