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拉长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快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拉长其产业链条。我国农村农产品虽然数量多、种类全,但综合开发、加工利用水平较低,农村多是以原料型初级产品的形式出售农产品,二次或多次增值的效益很低,这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潜力所在。因此,要大力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和销售公司,走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路子,使农产品尽快转化增值、尽快增加农民收入。当前,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注意选准方向。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优势,优先考虑带动面大、辐射力强、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外向度高的产业和产品。(2)要引导农民围绕农产品加工来种、养。加工业的原料基地是企业的“第一车间”,其主体是农民,所以农民种、养要围绕加工企业转,企业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另外,利用自身了解农村和农产品的优势,可以引进加工企业需要的专用品种,建立专用优质原料种植基地。(3)要注意处理各环节的利益关系。要把农民提供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后,将一定的利润按农民提供农产品的份额进行返还,做到“农业发展我发展,农民增收我增收”,让农民在产品加工和销售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好处。(4)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户联合发展加工、销售企业,共享加工、流通利润。引导乡镇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作为发展重点,实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做到按市场需求搞加工,以加工需求发展原料生产,以原料生产促进原料基地建设,使农业真正走向市场。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
1、整合财政支农资金资源,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既要按照存量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又要运用经济杠杆等间接手段来管理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财政支农的调控作用。在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总量,重点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建设。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整合其他专项资金,从不同的环节加大扶持,并注意提高其科技的转化率和科技对农业产业化的贡献率。按照龙头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农民直接受益程度等因素,财政可采取贴息、补贴、投资参股、保险、担保、借给有偿资金等灵活多样的扶持方式,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兴办各类农业龙头企业,有效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跨区域协作,进而带动农业经济的发展。
2、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政府应通过税收减免、奖励等形式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业务发展,促进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村贷款,增加对农业的资金供给,满足农村市场对融资的需求;让农村金融机构有灵活的定价权力,以获得合理的资产和资本回报,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培育治理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依靠商业化运作为农户和企业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结合当前实际,今后建立和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应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三是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区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功能,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国务院明确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农产品能否实现转化增值,农产品—加工业—市场能否实现链条对接和高速运行,关键在于能否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靠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的农业产业化,是社会效益非常大的富民工程,因此要积极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通过多种途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全方位、宽领域扩大产业辐射。具体要做到以下四点:(1)要打破界限,催生“龙头”。按照“谁效益好、辐射力强,谁就当‘龙头’”的原则,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方针,不限所有制,不限部门,不限地域,积极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2)要重点扶持,造强“龙头”。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通过资产重组、兼并、合并、股份制等形式,解决企业资金制约问题;扶持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规模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聚集和辐射效应,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3)要转换机制,夯实“龙头”。要继续搞活现有的龙头企业,对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应将改革重点转向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上来,抓好企业运行机制的创新,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4)要实施名牌战略,打造国际“龙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着眼于经济全球化,适应农业技术高新化、开放化的新趋势,因此要想方设法增加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全面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创品牌、创名牌,把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建立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是农业产业化区别于传统经营模式的重要标志。主要表现为,农业产业化水平决定社会化服务的水平,社会化服务又对农业产业化起重要的反作用。农业产业化越发达,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就越多,范围就越广,程度就越深。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的。现代大农业(包括一切农业关联产业)的产业部门是农工商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中,除了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外,其余各环节都属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容,这就对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我国农业产业化相对落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化服务薄弱,农村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农业的生产领域。资料显示,在美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劳动力之比是1∶7,而我国则近10∶1。要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大力拓展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物资供应、政策咨询、信息搜集、科学技术、资金信贷、加工转化、储藏运输、市场营销、社会保障、法律支持等各种服务产业,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诸多职能分离出来,发展壮大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对此应该重点建立几大体系:即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国家农业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技术创新和推广体系等。同时还要注意培养和发展农村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包融、纵横城乡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推向新的高度,使之成为统一有序且及时主动为农民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的抗风险能力,但仅靠企业自身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政府扶持政策不到位、风险分散机制缺失,造成了农民保不起、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性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的尴尬局面。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借鉴一些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项措施,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1)坚持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在保费上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保险模式;(2)对于经营政策性农业业务的经济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时,可获得相应减收保费、降低费率、保费补贴等优惠;(3)应加快《农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
(作者单位: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财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