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 5例交通事故后死亡原因分析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增刊 (总第77期) 5 例交通事故后死亡原因分析 刘富民1,覃宇奇2,韦岐峨 3 (1.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广西河池卫校病理研究室,3.广西宜州市公安局交警大 547000) 队,广西河池 摘 要: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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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增刊

(总第77期)

5

例交通事故后死亡原因分析

刘富民1,覃宇奇2,韦岐峨

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 5例交通事故后死亡原因分析

3

(1.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广西河池卫校病理研究室,3.广西宜州市公安局交警大

547000)

队,广西河池

要: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死亡原因有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1、纯事故暴力损伤所

致死亡;2、以事故损伤为主,原有疾患损伤为辅的死亡;3、原有疾患损伤为主,事故损伤为辅的死亡;4、事故损伤后迁延性死亡;5、与事故损伤无关的死亡。

关键词:交通事故,死亡,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车辆不断增加,交通流量不断增长,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引发法律责

任和赔偿责任问题,因此,在交通事故法医检验中,对死亡原因进行正确分析显得尤为重要。交通事故死亡者大多死于事故的机械性暴力,死因明确,但也有一些死者体表损伤不明显,这些案例虽不多见,但对判明交通事故责任非常重要。笔者收集近年来我市管辖内交通事故后死亡的法医检验案例进行总结。认为交通事故后的死亡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纯事故暴力损伤所致死亡

大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者都存在着明显的体表损伤,致死原因明确,致伤物明确,但亦有一些死者体表毫无损伤,交通意外发生后却很快死亡。

案例一:死者陆某,女,43岁,四川人。2000年9月20日乘坐一辆双层卧铺大客时,车辆碰到障碍物紧急刹车,车内乘客慌乱一阵,但当时未发现有人受伤。半小时后停车休息时,同车乘客呼之不应,推之不醒,急送医院抢救。入院检查:病人昏迷不醒,发出较大鼾声,两瞳孔散大。诊断: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入院后12小时死亡,死亡时间距急刹车14小时。死者同乡怀疑死者死于该次急刹车事故,要求交警大队进行尸体剖验,以便查明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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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所见:死者体较胖,全身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剖验见颅骨无骨折,颅底结构完整,颅表面沟回变浅,肉眼观见轻度水肿,脑干出血,有血液自

枕骨大孔溢出。死者后项部深层肌肉出血,第3、第4颈椎后突,第3、4颈椎间分离相距2cm。颈部硬脊膜破裂,提取脑组织、心脏、肝脏、肾脏作组织病理检验,显微镜检查所见:

(一)大脑、间脑及小脑组织内细胞形态正常,分布均匀,未见明显水肿及挫伤。脑干可见灶性及点状出血,散在分布,出血区细小血管收缩,管腔空虚,血管周围红细胞聚积,神经元细胞肿胀,胞浆空泡变性,出血区周围脑组织充血及反应性出血。

(二)心肌细胞大小形态正常,横纹清晰,主动脉根部内膜稍隆起,内膜下大量泡沫细胞聚集,心瓣膜未见异常。

(三)肝内小叶结构完整,肝细胞形态正常,汇管区结缔组织未见增生。

(四)肾小球大小形态无异常,球内细胞无增生,毛细血管无阻塞,肾小管上皮细胞无变性、变坏。

病理诊断:1、脑干挫伤并出血;2、主动脉粥样硬化早期改变。

死因:急刹车使头颅过伸和过屈造成脑干损伤死亡。

从上述案例看出,此例死亡案件纯属交通意

外死亡。系车辆在高速行驶中紧急刹车时,外力作用于人体,因头颅惯性作用,头颈部过伸和(或)过屈的类似挥鞭样运动,使颈椎发生严重移位或骨折,造成脑干损伤而死亡。由于死者在发生急刹车意外前处于仰卧,当急刹车时即发生挥鞭样损伤。但身体未与硬物撞击,故体表未见损伤。

二、交通事故损伤为主,原有疾病为辅的死亡

交通意外发生的死亡有时从体表检验和解剖检验难以确定死因,特别是当损伤与疾病共存时,难分清主次。此时仅凭经验和主观判断某个器官存在疾病,其理由和依据是不充分的,要分清损伤与疾病的主次,必须提取有关组织进行病理检验,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撞击方向,撞击部位,撞击力度等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做出科学的结论。案例二:黄某,男,29岁,2000年8月16日行走中被一辆农用四轮车撞击右腹部倒地,当时神志清醒,送医院治疗后2小时死亡。

尸检所见:左枕部,左肘关节外侧有微小表皮擦伤,右上腹见有9.5cm×5.2cm的皮下出血。其余部位未见机械性损伤。肝脏表面呈土黄色小颗粒状,质地较硬,体大,达肋弓下缘2

cm,肝右

叶有长10cm的纵行裂创,腹腔内大量积血。

病理诊断:中期肝硬化。

死因:系被车辆撞击右上腹部致肝破裂死亡。从案例二可以看出,死者生前患有肝硬化,肝脏肿大,达肋弓下缘2cm,当遭受不致严重损伤的外力作用时,即发生肝脏破裂而死亡。死因是损伤无疑,但其生前所患的疾病(中期肝硬化)起了辅助作用,因而此案例损伤是主要死因,疾病只是一种辅助因素。

三、交通事故损伤为辅原有疾病损伤为主的死亡

这是一种疾病是主要死因,损伤只是一种辅助因素的死亡,该种死因最容易引起争议,进行法医检验和判明死因时必须慎重。

案例三:陈某,男,55岁,2001年12月5日晚,陈在街上被一辆搭客三轮车迎面撞倒,送到医院时即出现昏迷,血压170/120mmHg,经抢救8小时后无效死亡。经调查,死者长期以来患有高血压,一直不间断服用降压药物。

尸检所见:死者体胖,左前额部见一3.0cm×2.5cm的擦伤,余全身表面未见损伤。左前额部擦伤处相应部位帽状腱膜下少量出血,颅骨无骨折,

骨膜、硬膜外、硬膜下均未见出血。脑沟变浅,脑回

变宽,肉眼观有水肿,颅腔内有较多不凝血。小脑扁桃体有压迹,以右侧为甚,脑室内有新鲜血液,丘脑见有0.2cm×0.2cm的出血点。显微镜检查见:脑组织结构疏松,脑细胞及血管周隙增宽,出血区脑细胞坏死脱失,混入血凝块中。脑内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并部分阻塞血管腔,右侧内囊区可见小灶性软化区,灶内可见胶质细胞增生及淋巴细胞浸润。

病理诊断:1、脑出血并水肿;2、脑动脉粥样硬化;3、陈旧性脑梗死。

死因:高血压并发脑出血死亡。上述案例,死者左前额部仅有轻微擦伤,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硬脑膜下均未见出血,损伤明显未构成致使损伤,只是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及脑动脉粥样硬化,被车辆撞击倒地诱发脑血管破裂出血,颅内压增多,脑病形成,压迫生命中枢而死亡。

四、交通事故损伤后迁延性死亡

这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死亡,有些案例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已基本治愈损伤,但间隔一定时间后伤者突然死亡。此类案件为损伤与疾病共存,要分析和辨别损伤和疾病所起作用大小,目前尚无一个量化标准,只能作一个大致判断。

案例四:陈某,男,46岁,2001年5月某日,陈某在行走时被一大货车撞伤,被送到某市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伤者出现多次昏迷,左第5、6、7肋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空腹血糖达250毫克%。入院诊断:1、左第5、6、7肋骨骨折;2、左肺挫裂伤;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4、脑震荡;5、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6、Ⅱ型糖尿病。由于病情危重予以转院治疗。经过6个多月的治疗,除左胫腓骨骨折处组织尚未愈合外,病情基本稳定而出院回家休养。2002年2月25日(交通事故9个月后),陈某在家中突然死亡,死者家属认为交通事故所致死亡,要求查明死因。

尸检所见:死者体胖,左小腿中段外侧有一3.5cm×2.5cm的溃疡面。脑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脑回变窄,脑沟变宽,加深。胸前部左第5、6、7肋软骨钙化,两肺瘀血呈暗紫色,肝脏呈土黄色,质地较硬,略大,外表有颗粒状。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形成,管腔Ⅱ级阻塞,心室壁未见明显梗死灶。主动脉亦可见粥样斑块形成,并有两处粥样溃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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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脏两侧等大,皮髓质分界清楚,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显微镜检见:脑细胞排列紧密,神经元细胞体缩小,染色加深。心肌细胞部分萎缩,纤维化。肾小球系膜毛细血管区呈现弥漫情无细胞的基底膜样物,嗜酸性染色,毛细血管壁增厚,管腔狭窄,部分肾小球有纤维性新月体形成。肝细胞弥漫脂肪变性,肝内纤维组织增生明显,可见假小叶。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瘀血,肺泡腔内水肿液形成。

病理诊断:1、脑动脉粥样硬化并脑萎缩;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3、弥漫性肾小球硬化;4、早期肝硬化。

死因:死者患有糖尿病,并发多器官病变。交通事故后,死者损伤严重,加重代谢障碍,使糖尿病的发展进一步加深,致多种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以上案例的死因系疾病死亡,但交通事故是一个诱因,是促发因素,它激发内在脏器器质性病变所导致的机能障碍的急性加重,从而使平时因代偿而表现不充分的疾病加剧而意外死亡。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加速了死者的死亡进程。

五、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死亡

在鉴别损伤与疾病共存时,特别应注意一种看似交通事故死亡,然而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死亡。对此类案例的鉴定,必须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死亡时间,损伤部位等因素。例如:

案例五:梁某,男,67岁,2002年5月1日从所乘坐的搭客两轮摩托车跌倒,右颧部有6cm×5cm的皮肤擦伤,右肩部有3cm×3cm的圆形皮肤擦伤,右大腿上段外侧有12cm×8cm的皮下瘀血斑。未发现致命损伤,经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回家休息。事故后第18天早上死者起床漱口刷牙,突然跌倒,送医院途中死亡。家属认为系18天前的车撞跌倒所致,要求法医检验。

尸检所见:体表损伤已愈合形成瘢痕。颅内未见出血,心脏肥大。肝呈暗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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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检所见:左冠状动肪主干及左前降支动脉

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Ⅵ级阻塞,左心室前壁及室间隔见地图状黄色病灶散在分布,镜检左冠状动脉主干及左降支粥样硬化斑块形成,斑块内可见大量胆固醇结晶,斑块部分已钙化,左心室前及室间隔心肌部分发生固性坏死,部分心肌萎缩,纤维化。肝细胞灶性坏死,肝小叶中央瘀血。胆管扩张瘀肿。

病理诊断:1、左室壁及室间隔心肌梗死;2、肝瘀血坏死。

死因:冠心病发作死亡。

从以上案例,笔者认为死者死亡与18天前交通事故无关。18天前的损伤仅是一些表皮损伤,经治疗后已完全治愈,尸检时仅见遗留的瘢痕,其损伤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冠心病发作诱因很多,死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冠心病史已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引起发作。说明交通事故的损伤与死者18天后的死亡无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常是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只有认真分析案情,确定损伤时间和死亡时间,并认真剖验尸体,尽量提取有关检材进行组织学检验,确定死因,分清责任,对解决复杂交通事故纠纷极为重要。因此,法医在分析案件时要客观公正,排除人为干扰,仔细观察器官病变情况,准确分析病变与交通事故、病变与死亡的关系,准确分析交通事故因素,疾病因素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参考文献:

[1]陈康顾.应用法医学各论.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林兆耆、戴自英.实用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年

[3]郭景元.实用法医学.上海科学出版社,1980年12月[4]第三次全区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集.广西汉医学会出版,1992年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增刊 (总第77期) 5 例交通事故后死亡原因分析 刘富民1,覃宇奇2,韦岐峨 3 (1.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广西河池卫校病理研究室,3.广西宜州市公安局交警大 547000) 队,广西河池 摘 要:交通事…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增刊 (总第77期) 5 例交通事故后死亡原因分析 刘富民1,覃宇奇2,韦岐峨 3 (1.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广西河池卫校病理研究室,3.广西宜州市公安局交警大 547000) 队,广西河池 摘 要: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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