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一直是人们头疼的问题,假币从古至今都没有停止过,现在的假币可以和真币媲美。但是古代没有验钞机,那当时的政府都是用哪些手段对付制造假币者呢?
古代针对伪造货币,政府最直接的手段,便是通过法律的严厉惩戒来遏止作伪者的不法行径。宋太祖乾德元年七月颁行的《宋刑统》中规定:“诸私 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后乾德五年十二月又下诏:“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鎉钱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 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铸者弃市。”对于私铸铜钱者,不计铸造数量的多寡,皆处以死刑。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 ”,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铸之人作法处死”。南宋时期,由于铜的产量锐减,为了确保现有的铜材,对私铸铜钱者的处罚更 甚,除“私铸钱者绞”之外,对于相关失职人员亦有轻重不等的惩罚。再后来,随着纸币的出现,铸币额锐减,这时的纸币已经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其行用量大 且广。和铸币相比,纸币作伪更易而获利更丰。因此政府三令五申,严禁伪造,并进一步加重对违反者的处罚。当时,将伪造犯人处斩已成定律,并增设了支赐陈告 人的奖赏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惩罚伪造、包庇、转用伪币者,处分失察的官员和乡耆;奖赏告发人和自首者,奖励查获伪钞的官员。绍兴三十二年, 定伪造会子法规定:“犯人处斩,赏钱十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宋代规定告发者赏银千贯,金代规定赏银三 百贯,元代规定除赏钞五锭外,还将犯人的家产全部赏给告发者。在这些奖赏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这些都是政府贯彻“严刑峻法,奖惩并行”原则,以严厉打击私铸伪币者的最好体现。
铸造钱币需要铜、铁、锡等金属材料,制伪钞则需要钞纸。北宋时期,庄绰就已经指出货币作伪在于“物料宽剩,适足以资盗窃”。意思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铜 源,盗铸者就会有足够的铸币资源,为了从源头上制止作伪,政府就应该采取禁铜、榷铁以及垄断钞纸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当时控制币材的具体措施就包 括:禁止民间私自开采和冶炼原铜、私自买卖铜料、铸造铜器出卖等等,其目的在于截断不法之徒的私铸之源。宋代时期,民间铜器制造业不断发展,因此一些铜器 作坊商就借此机会私铸铜币以牟取暴利。为了集中币材以供宋朝政府铸钱之专用,根据《宋史》卷180《食货下二》的记载,宋朝法律就规定:“凡山川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以给官铸焉。”太宗雍熙元年也令江南诸州官府所处贮杂钱:“每贯及四斤者送阙下,不及者销毁。民间恶钱尚多,复申乾德之禁,稍峻 其法。”
宋朝时期还规定,宫廷寺观法器、军器、铜镜、铜锣等铜制金属品均由官府制造出售,民间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铜钟等物,则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获准之后在官府派员监督下方可铸造,至于门上铜钉、铜饰等铜制品则一律禁 绝。通过上面这一系列的措施,宋朝官府收缴、集中了私人手中的大量币材,有效、充分地垄断了铜源,强化了它的货币管制制度。
纸币最早出现在四川,当地官员在与制造伪钞活动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他们认为只要在制造印钞纸上多下功夫,选择一般人难以伪造的特制纸,便可有效地防伪。为此,他们制作了光亮洁白、经久耐用精品纸专门用于印钞。史书记载,“钞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苛,民欲为伪,尚或难之”。朝廷的一些定点纸局所造 纸张比不上川纸,因此,川纸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了印钞纸专用纸。这种纸张只许印钞,不准民间采购,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伪钞。
各地官府都在钱局设有辨钞人,专门帮助民间识纸币真假,普及有关知识,提高人们辨别真伪的能力,辨别后收取手续费,一般收二钱,最多收六钱。这在我国古代经济和文化相对落后的历史背景下是一种很有效的办法。
千字文有言“求古寻论”,百川直译为“读古书寻找真论”。中华民族深厚的金融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当前要想真正实现假币永无“藏身之处”,我们除了要积极利用现代文明所带来的反假币的高、新、尖技术之外,还应该积极借鉴古人的一些正确经验和做法,真正做到“古为今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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