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是由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起草, 由公安部和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可后,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正式发布,其认证编号为: GB/T 22239-2008.
基本要求对等级保护建设的强度提出了具体的指标,针对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均应参考基本要求中提出等级信息系统在技术、管理方面的保护措施要求,进行相关的建设。
•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五级定义见 GB/T AAAA-AAAA 。
• 不同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
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如下:
第一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个人的、拥有很少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关键资源损害,在系统遭到 损害 后,能够恢复部分功能。
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小型组织的、拥有少量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重要资源 损害 ,能够发现重要的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 损害 后,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恢复部分功能。
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有组织的团体、拥有较为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较为严重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 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主要资源 损害 ,能够发现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较快恢复绝大部分功能。
第四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国家级别的、敌对组织的、拥有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严重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资源损害,能够发现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迅速恢复所有功能。
第五级安全保护能力:(略)。
• 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应依据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情况保证它们具有相应等级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要求具有不同的安全保护能力。
基本安全要求是针对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应该具有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提出的安全要求,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基本安全要求分为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 求两大类。技术类安全要求与信息系统提供的技术安全机制有关,主要通过在信息系
统中部署软硬件并正确的配置其安全功能来实现;管理类安全要求与信息系统中 各种角色参与的活动有关,主要通过控制各种角色的活动,从政策、制度、规范、流程以及记录等方面做出规定来实现。
基本技术要求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几个层面提出;基本管理要求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几个方面提出,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是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
基本安全要求从各个层面或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每个组件应该满足的安全要求,信息系统具有的整体安全保护能力通过不同组件实现基本安全要求来保证。除了保证系 统的每个组件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外,还要考虑组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来保证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保护能力。关于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说明见附录 A 。
![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信息安全一级等级保护基本要求](http://img.aihuau.com/images/e/76013/1116060504114659981257.jpg)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保护。对于涉及密码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实施。
• 基本技术要求的三种类型
根据保护侧重点的不同,技术类安全要求进一步细分为:保护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被泄漏、破坏和免受未授权的修改的信息安全类要求(简记为 S );保护系统连续正常的运行,免受对系统的未授权修改、破坏而导致系统不可用的服务保证类要求(简记为 A );通用安全保护类要求(简记为 G )。
百度搜索“爱华网”,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爱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