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对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班学员。
二、申请条件
(一)凡具备下列诸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经学员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专业课要求: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本门学科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条件为:三门专业学位主干课程考核成绩均为75分(含75分)以上。
3.外语成绩要求:参加由江苏省学位办委托我校教务处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及格(在有效期内)。
4.毕业论文要求:参加毕业论文指导、答辩,且论文成绩合格。具体参见《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设置毕业论文工作意见》。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1.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3.在学习期间,因犯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贪污、受贿、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4.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行政处分者。
5.在学习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6.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7.留级者。
8.完成学业时间超过原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年限者。
三、工作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须在毕业前六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办学学院初审。办学学院评定分会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进行初审,向继续教育管理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同时需交下列材料:
1.被推荐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对教材使用情况的说明;
2.被推荐者在学习期间的学籍材料(含各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
3.被推荐者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材料;
4.学士学位推荐申请表;
5.学位外语成绩单。
(三)继续教育管理处复审。继续教育管理处对办学学院报送的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复审,并整理、汇总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核查。教务处对继续教育管理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后按专业编制初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教务处拟定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投票评审,确定是否同意其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六)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的评审结果,向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由教务处制作,继续教育管理处发至各办学学院。
四、附则
(一)凡未按规定时间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一律不予补办。
(二)凡向我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需缴纳学士学位评审费。
(三)本实施办法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2010级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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