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例:
2010年6月1日,张某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财务经理。2011年1月29日,张某生育一女。2011年5月30日,张某产假届满。2011年6月23日,张某通过电子邮件以其刚出生不久的女儿患重度营养不良症为由,向公司申请哺乳假,所附的病历记载就诊医院为上海市儿童医院,但疾病诊断书为上海市儿童保健所出具,医生盖章也与病历记载的接诊医生不符。公司看了后就回复邮件表明她所提供的证明完全不符合上海市卫生局沪卫疾妇(2010)107号文件要求,公司无法批准这个哺乳假,要求她必须来正常上班,同时还要求她在6月29日下班前提供符合上述规定文件要求的证明,否则所有缺勤按照公司制度认定为旷工。
之后,张某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上传了2011年6月27日开具的加盖上海市儿童医院医务科的疾病证明单,但无当日就诊记录。随后,公司就要求她必须带她女儿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上海市三级以上医院)针对她所说的女儿的严重营养不良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表示,在未得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前,她的哺乳假的申请不会被批准。张某又未予配合。另外,公司欲上门探望张某女儿,张某及其丈夫以不方便为由又予以拒绝。无奈,公司发出书面的通知告知张某:“从公司上次通知你带你女儿同公司员工关系专员一起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检查以来,你一直不回应也不到公司上班,根据这种情况,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决定停发你的工资”。2011年9月30日,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哺乳假是国家给予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女职工申请哺乳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张某以婴儿患有重度营养不良症为由向上海某贸易公司申请哺乳假,然张某前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该公司上传的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所载就诊医院、就诊时间及接诊医生均不符,张某以存在矛盾的就诊资料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不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请哺乳假的条件,且在公司提出探望其女儿的合理要求后,予以拒绝,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常理,足以使公司对张某儿女是否患有重度营养不良症产生合理怀疑。该公司由此要求张某再行复诊,以便确定是否批准张某哺乳假,所作的管理措施尚属合理,张某不服从该公司的管理,且在未获准哺乳假的情况下,擅自缺勤长达3个月,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也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要求上海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仲裁应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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