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学术前沿讲座
题目 区别从众与服从的研究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应用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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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一0 年6月5日
从众研究的文献综述
应用心理学071 孙红燕 07226413 摘要:对从众行为的研究要追溯到“游动效应”实验和后来关于这一行为的经典性研究,多数人认为从众即“随大流”。之后宋官东有很多关于从众的研究,一次又一次的提出了对从众的新见解。但是前人下的定义中忽视了从众的自愿性,这是从众很重要的性质。把自愿性考虑内,将从众定义为“主体因客体影响而自愿的以客体确定的行为为准则作出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行为反应的倾向。”宋官东认为遵从、顺从、服从和盲从都是从众的表现形态,但如果考虑自愿性,服从并非从众的一种表现形态。
关键词:从众 自愿性 服从 盲从
1 前言:
从众的经典研究有两项,一个是Sherif(1935)的团体规范形成的研究,另一个是S.Asch(1951)的线段判断实验。这两个实验都是将从众的定义默认为“由于真实的或想象的群体压力而导致的行为或态度的变化”[1]这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心理学界对从众下的定义,也就是说从众是由于个体在团体压力下,改变自己的观点,选择和大多数人一样的行为。而宋官东在1997年根据Milgran现场实验的重复性研究提出了从众行为的新见解。将从众定义为“在客观或心理上模糊的情境中,人们自觉不自觉以他人确定的行为为准则作出的与他人一致的行为或行为反应的倾向。”[2]同时还对从众、顺从和服从进行了区别,当时他认为从众等同于遵从。在2002年宋官东进一步将他提出的新的观点与传统的观点进行比较,认为传统的观点更强调从众行为的被动、盲目性不由自主和外部归因的群体压力性而新的观点则把从众行为看成是主动的、有目的的过程, 强调外部归因的情境模糊性和他人确定行为的明确性。同时,他认为,要全面理解从众的含义,澄清传统研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有必要将从众的概念与顺从、服从的概念作更加细致的比较[3]。在2004年宋官东提出了遵从行为的新观点是对行为论、认知论、人本论这三种理论思想的综合,具有科学合理性[4]。而在2005年宋官东认为关于传统的定义,按照行为主义和群体动力学的观点,片面地理解从众,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存在着局限。同时他又重新定义了从众,他认为从众是“主体因客体影响而产生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态度”[5]。此时他又认为从众按其心
理反映的性质,可以分为理性从众和非理性从众,理性从众又可以按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分为遵从、顺从和服从三种表现形态,而非理性从众即盲从。也就是说他完全推翻了之前的想法(从众和顺从、服从是由很大区别的,遵从等于从众),而认为遵从、顺从、服从都属于从众。对从众的定义改了又改,这使得从众的定义很模糊,笔者对现在的新定义还是存在着很大的疑惑,以及对此定义的怀疑。所以在此对文献的查阅做一个综述。
2 何为从众
心理学家Myers认为从众是个体在真实的或想象的团体压力下改变行为已信念的倾向。而S.Franzoi则把从众定义为对知觉到的团体压力的一种屈服倾向。尽管表达上有差异,但都是指除了这一概念的实质,即从众是一种在压力之下发生行为改变的倾向[1]。这一定义特别强调团体压力的作用,宋官东认为团体压力为从众的外因,并非主要因素,他根据Milgran现场实验的重复性研究,发现当助手为1人时,过往行人驻足停步观望的是4%,而未曾驻足停步只是观注视的多达42%。从而说明了模糊的情境和他人确定的行为是决定从众行为的质的因素,而群体规模只是影响从众行为的量的因素。因此他将从众定义为在客观或心理上模糊的情境中,人们自觉不自觉以他人确定的行为为准则作出的与他人一致的行为或行为反应的倾向。
这个定义有其一定的道理,按其理解也能很好的解释从众的两项经典研究。Sherif的实验情境对于从众者来说是模糊的,这种模糊性是客观的环境因素造成的,他利用通常称之为游动现象的知觉作用——黑暗中的小光点既使完全静止,看起来还似乎在运动。情境的模糊性也可能来自主观心理上的原因,Asch的实验情境,他所创设的问题情境在客观上有明白确定性,但他的助手们那种颠倒是非的行为可以造成从众者对问题情境的模糊认识,即在心理上产生对问题情境的知觉与判断他人颠倒是非行为真假的矛盾,或直接接受他人行为的暗示,因而情境对从众者来说依然是模糊的。这样的解释也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后来,宋官东又将从众的定义进行了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从众,即“个体因多数人的影响而产生的与多数人一致的行为或态度”。广义从众是“主体因客体影响而产生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态度”。主体即从众个体,而客体则是可能引起“从”之行为的各种外在的或内在的因素,可以是个体、群体、组织及代表
个体、群体、组织意愿的政策、法律、规章、条例、规则等,也可以是主体本身的经验或本能。他认为狭义从众只是广义从众的一种特殊形式。
这里他将传统的从众和他之前提出的定义两者结合起来,试图将从众定义更加具体化,更完善。但我认为他还忽视了一点,那就是从众的自愿性。有项研究中也提到“从众行为有时虽然不符合个体的本意,但却是个体的自愿行为,自愿性是从众的重要特点。”[6]由于宋官东并没有将从众的自愿性考虑在内,使得他将服从归为从众行为的一种,对此我是极力反对的。我认为服从和从众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不能将服从归为从众的一种。
3从众与遵从、顺从、服从、盲从的关系
在遵从、顺从、服从、盲从中,我并不认同服从也是从众的一种。
在1997年,宋官东特意区分了从众、顺从和服从,当初他认为遵从等同于从众,而从众与顺从和服从在外部行为表现上具有相同的倾向性,但在认识与行为表现上以及内心情绪体验上有明显的差异性。他将顺从定义为“为了迎合他人的期望而作出的与他人一致性的行为或行为倾向,但内心仍不以为然。”服从则为“按照社会要求,群体规模或他人的意志而产生的一种内心并不情愿的一致性行为或行为倾向。”[2]此时他并没有明确说明顺从、服从跟从众的从属关系,只是阐述了它们之间的区别。在服从的定义中明确写道了服从者的内心是并不情愿的,我认为这就不能算是从众。
在宋官东的从众新论中,他把从众分为理性从众和非理性从众(盲从)两种类型,理性从众又分为遵从、顺从和服从三种表现形态,其中他认为遵从是主体在客观或心理上模糊的情境中,为认识事物或采取行动,以客体的行为或态度为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标准而产生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态度。而他在遵从行为研究中又指出遵从行为是主动、有目的的,而不是被动的盲从;遵从与顺从、服从有本质的区别[7]。顺从即主体通过对客体行为或态度的概括、判断和推理,为迎合客体的期望而产生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态度[8]。服从是主体通过对客体行为或态度的概括、判断和推理,为寻求奖赏或免受惩罚而产生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态度[9]。非理性从众就是主体以直观、直觉、本能的活动为主导接受客体行为或态度的影响而产生的从众行为,即盲从。他的这些定义中,我对服从的定义并不认同,我认为,服从的定义中应该点明不情愿这个事实,而不是用“为寻求奖赏或
免受惩罚”取而代之,所以更认同他之前的定义。
“服从是指在社会要求、群体规范或他人意志下做出自己本不愿做的行为。这种服从行为是因为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而被迫做出的。服从行为与个体内心世界具有一定差距,并非个体的本意。”[10]服从和从众是存在很大差异的,把从众的自愿性考虑在内,我将其理解为从众和服从是存在本质区别的,服从是在被迫情况下发生的,行为过程中个体通常带有不满意、不情愿等消极情绪。而从众是主动的、情愿的、行为与内心是一致的,这就是从众和服从的本质区别,从而也说明不能将服从认为是从众的一种,我认为从众至少是自愿的、自发的。我将从众定义为主体因客体影响而自愿的以客体确定的行为为准则作出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行为反应的倾向。
4总结
从众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我们对于从众的认识还处在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从众理论。虽然宋官东提出了新的定义,但我查阅文献发现很多学者还是沿用最初的定义。对从众行为的研究数虽然不少,但多数是比较表面化的研究,深层次的研究比较少,例如,人们可能愿惫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或事件上从众,而不愿意在对自己来说非常重要的事情或问题上从众。再如,如果在实验过程中加入奖励和惩罚条件,实验结果会否有所改变[11]。我在此提出了从众的自愿性,即尽管从众有时并非个体本意,但却是个体的自愿行为,即表现为自愿性。从众的自愿性并不是我首创,在广告学与心理学的关系中有提到,也有人说:“从众行为是个体自愿做出的行为,不是别人强迫的,自愿性是从众现象的重要特点,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是从众。”[12]在2级心理咨询师基础理论中也有提到“有时虽不符合个体本意,但绝对自愿。自愿性是从众的重要特点。”我非常赞同此类说法,我只是在此对从众的自愿性做个总结,明确把自愿性作为从众的本质放入从众的定义。从从众的自愿性出发,我区别了服从和从众,并不认同服从是从众的一中表现形态。为了进一步区别从众与服从,对此设计了一个实验设想。
参考文献
[1] 侯玉波 (编), (2007). 社会心理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宋官东. (1997). 对从众行为的新认识. 心理科学, 20, 88–90.
[3] 宋官东. (2002). 对从众行为的再认识. 心理科学, 25, 202–204.
[4] 宋官东. (2004). 遵从行为的新观点——三种经典心理学理论的解释. 社会科学辑刊 , 3, 185–187.
[5] 宋官东. (2005). 从众新论. 心理科学, 28,1174–1178.
[6] 侯桂红. (2007). 从众心理现象分析.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13, 33–34.
[7] 宋官东. (2004) 遵从行为的调查研究. 心理科学,27,657–661
[8] 宋官东,张雷. (2007). 论顺从. 社会科学辑刊 , 06,37–41
[9] 宋官东, 杨志天, 崔淼.(2008) 服从行为的心理学研究. 心理科学,31,249–252
[10] 梁宁建 (编), (2006). 心理学导论.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11] 张婷, 朱倩昕. (2007). 关于从众行为的研究评述. 东方企业文化, 5, 83–84.
[12] 2007-5-18取自http://boke.lchedu.net/user1/179/14103.html
区别从众与服从的研究设想
1 问题的提出
对从众行为的经典性研究是本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的“光点游动错觉”实验和五十年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阿希的“线条判断长度”实验。除此,还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宋官东认为服从是从众一种表现形态,对此我并不认同,我把从众定义为主体因客体影响而自愿的以客体确定的行为为准则作出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行为反应的倾向。将从众的自愿性作为从众的本质特征,从而否定了服从是从众的一种表现形式。服从即“按照社会要求,群体规模或他人的意志而产生的一种内心并不情愿的一致性行为或行为倾向。”本实验就是为了区别从众与服从,将在实验过程中加入惩罚条件,看实验结果是否会有所改变。
2 方法和步骤
2.1 被试 自愿参加实验的6位大学生,男女各占一半。
2.2 情境 一种为无惩罚情境,而另一种有惩罚情境。
2.3 研究工具和材料 采用阿希实验中的材料(即线段比较)制作了10套线段卡片,每套两张,每对卡片的其中一张上画有3条不同长度的垂直线(称为比较线);另外一张卡片上画有1条垂直线(称为标准线),其长度与前一张卡片中3条线中的1条等长。
2.4 具体研究方法和程序 让这6位被试参加两组实验,将他们分别约在不同时间进行实验。第一组实验,当一位被试到达实验室后,他发现其他七名被试(是实验者的助手)已经坐成一排,他便坐在这一排的最后一个空位上。实验者呈现出一对卡片,要求判断3条比较线中的哪一条与标准线的长度相等。从离被试最远的那个助手开始,主试要求他们回答同样的问题。每个助手都给出了正确的答案,接着由被试作答。然后主试更换了卡片,又进行同样的过程。在第三轮测试中,主试呈现卡片后,要被试开始作答,助手都选择了相同的错误答案,然后看被试的回答,这样的(助手故意选错)测试进行8次,将被试的答案一一记录下来。
第二组实验与第一组的唯一区别就是在实验开始之前加上指导语,告诉被试
们如果选错了就会遭到电击的惩罚,且错误的次数越多,电击的次数将越多,将在实验结束后汇总次数(其实并不对其进行惩罚),接着就重复第一组实验的全过程。
3 预期目标
设想第二组实验比第一组有更多的人会选择错误的答案,如果某一被试在第一组中即无惩罚措施下,能更好的坚持自己的答案,受到实验者助手的影响较小,但在第二组实验情景下,该被试更多的选择和实验者助手相同的答案,这就能说明,那增多的错误并非是从众,而是被试为了逃避惩罚而不情愿的,被迫的选择了和多数人一样的答案,是服从。
如果第一组和第二组实验结果并无差别,那么说明惩罚并比起作用。二次实验都是被试在自愿情况下做的选择,都是从众。
4 讨论
实验是为了说明从众与服从的不同,在该实验的不同情境下,被试是自愿的选择和多数人一样的答案,还是在惩罚措施的威胁下被迫的、不自愿的和多数人选择同样的答案,看同一位被试是否会在不同情境下做出不一样的反应,如果会,那就能说明服从和从众是有区别的,如果不会,那么服从就是从众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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