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稿 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转股权协议样稿

债权转股权协议

目 录

第一章 定 义

第二章 债权的确认

第三章 新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的实施

第五章 政府确认及优惠政策

第六章 审计与评估

第七章 或有负债处理

第八章 新公司章程制订要点

第九章 股权退出

第十章 陈述与保证

第十一章 债转股实现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章 费用的承担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章 协议修改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七章 其他约定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对丙方的债权;

乙方、丙方分别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

截止于 年 月 日,甲方对丙方的贷款债权本息计 万元;

乙方是丙方的出资人,为丙方的产权所有人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经贸委有关债权转股权的政策规定,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 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中,下列用词具有下述含义:

1、债权人:指本协议甲方。

2、转股债权:亦称原债权,特指甲方从中国 银行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中拟定施债权转股权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

3、剩余债权:指甲方从中国 银行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减去本次拟实施债转股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

4、债权文件:转股债权据以产生的全部法律文件。

5、新公司:特指本次债转股完成后,增加甲方作为股东并增加注册资本后的丙方,其名称改为 有限公司。

6、债转股资产:指为债转股目的,由债权人投入新公司的并且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该等资产是丙方的、与债权人的转股债权额等值的部分资产。

7、评审基准日:指对丙方帐面资产和负债进行评审的基准日期,即 年 月 日。

8、评估基准日: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对丙方资产进行评估的,为对丙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期。

9、停息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次债转股的停息日为

年 月 日。

10、债转股完成日:新公司办完工商登记手续并获发新营业

执照之日。

11、中介机构:指为完成本次债转股提供法律、审计、评估

及验资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12、股权退出:指甲方减持其在新公司的股权的行为。 13

第二章

1

2

3、股权退出期:指自甲方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新公司股权之日止的期间。 债权的确认 第一条 协议各方确认: 、截止评审基准日,甲方对丙方的转股债权总额为 万元(具体债权明细以双方认可的债权确认函为准)。丙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主张该债权无效、可撤销、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存在其他暇疵的权利。 、转股债权和剩余债权的原担保应继续有效。乙方、丙方应促使原担保人向甲方提交“担保确认函”,确认其提供的担保对本协议的债权人继续有效,其中为转股债权提供的担保在债转股完成日前继续有效。 、乙方承诺与新公司连带地承担向债权人偿付全部剩余债

权的义务,该项义务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完

毕。债权人拥有处理剩余债权的选择权。丙方应按照债权人的指示履行偿还义务。

第三章 新公司的设立

第二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将转股债权转为对新公司的

出资,与乙方一起成为新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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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新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以工商变更登记为

准。

第四条 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其中乙方出资

折合 万元的资产,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 %;

甲方以折合 万元的债转股资产向新公司出资,占新

公司注册资本的 %;

本条所述的新公司的乙方出资额,如依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

进行重新评估的,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确认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债权人的出资额不因投入新公司有资产额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第五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前述转股债权金额,按照随后国务

院批准的债转股实施方案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转股债权于债转股完成日转为甲方持有的新公司

股权。

第七条 债权股完成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 ×× ××

公司 ×× ××

合 计 ×× 100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的实施

第八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本次债权转股采取整体直接债转股方式

实施。

第九条 资产重组

本协议各方同意对丙方进行如下资产重组:

(一)进入新公司的单位包括:

××厂本部:

分支机构:

子公司:

(二)资产重组后,新公司的结构调整为:

公司本部;

分公司:1、××公司;2、×× 公司;3、×× 公司; 子公司:×× 公司、××厂、××有限公司 。

(三)新公司的资产和权益明细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

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为依据,或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为准。

第十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丙方搬迁至××后,土地使用权属直接归

新公司所有,即以新公司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丙方使用的原全部划拨土地由新公司继续使用,不作为乙方出资,该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所产生的收益归新公司所有。如有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处置,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回购甲方股权。

乙方、丙方应保证,丙方搬迁至××城后取得的土地证、房产证合法的、完整的,并将其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

第十一条 债务处置

本协议各方同意,除转股债权和本协议另作处理的或有负债外,丙方的债务全部进入新公司。

由新公司承担的债务的具体金额和明细以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或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为准。

第十二条 人员重组

债转股前,丙方实施下岗分流。实施债转股后,新公司在册职工为××人,在职职工为××人,其中在岗职工××人,不在岗职工××人。在岗职工的分布为:

××公司××人;2、×× 公司××人;3、×× 公司××人;4、公司本部管理人员××人。

第十三条 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系根据本次向国务院上报的债转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制订,如有遗漏或不一致之处,以 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五章 政府确认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乙方、丙方应积极申请当地政府下发有关本次债转股事项确认及优惠政策等文件,内容包括但限于:

1、新公司继续享有丙方目前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2、当地政府对本行业企业可以给予的补贴等优惠政策;

3、当地政府同意减免各方因履行协议约定事项而发生的税费。

以上优惠政策,最终以政府的确认为准。

第六章 审计与评估

第十五条 为加快本次债转股工作进度,各方同意暂按丙方帐面资产值上报债转股实施方案,待国务院批准该方案后,再由甲方指定的审计、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丙方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定乙方投入新公司资产的在基准日的实际价值,以该值相应调整丙方对新公司的出资。

第七章 或有负债处理

第十六条 到目前为止,丙方对外提供贷款担保 笔,金额总计 万元。

为×× 厂提供×笔贷款担保,计××万元;该厂如债转股实施成功,则此×笔担保自动失效;如该厂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债转股,则该×笔贷款应转由乙方提供担保,解除新公司的担保义务。 为×× 厂提供×笔贷款担保,计××万元;该×笔贷款应转由乙方提供担保,解除新公司的担保义务。

为×× 有限公司提供××万元贷款担保,成为新公司的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债转股完成日前,非经各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八条 乙方、丙方应积极清理对外担保事项,能够终止担保责任的应尽量终止,不能终止担保责任的应尽量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九条 若在本协议附件二之外,丙方仍有其他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提供担保、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售后服务责任、任何可能的行政处罚、待决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义务等,由乙方直接承担此类责任;如导致新公司蒙受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向新公司赔偿,或相应核减乙方持有新公司的同等价值的股权。

第八章 新公司章程制订要点

第二十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新公司的章程按如下要点进

行制订:

(一)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按本协议第七条各方的出资总额确定。

(二)新公司的股东名称为:××资产管理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三)新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应是股东单位的高级职员。

(四)新公司的董事长由7名董事组成,由甲方派出4名,乙方派出3名(含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五)新公司的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甲方派出3名,乙方派出2名(含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六)新公司设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总经理原则上由乙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免。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部门主管由总经理推荐,由董事会任免。

(七)本协议第九章有关股权退出的规定须纳入新公司章程。在甲方股权完全退出前,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退出安排的内容不得变更。

(八)若经审计、评估,乙方投入新公司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与帐面现值有较大变化,甲方与乙方另行调整持股比例并商定董事、监事人选的选派办法。

第九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一条 股权退出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甲方持有新公司股权期间,通过以下方式使甲方的股权得到减持:

1、新公司回购:新公司以税收返还、固定资产折旧、利润、亏损补贴、土地开发及转让收益及其他可支配的资金优先回购甲方持有的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2、乙方购买:乙方已从新公司分得的全部利润及其他资金购买甲方股权。

3、甲方转让:甲方有权随时向任何第三人转让所持新公司股权。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乙方应当以债权人与第三方约定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第三人受让股权后,按《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普通股东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股权退出计划

根据国家债转股政策,甲方在新公司中阶段性持股。 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的股权退出期限为七年,从新公司成立之年起为第一年。甲方应按照持有新公司股权的比例和本协议各方商定的价格合理退出,股权退出的年度计划为:

年度 甲方股权退出数(万元) 股权退出比例(%)

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退出新公司的溢价率为:3%。 退出价格遵循如下公式:

退出股权价格总额=退出股权数×(1+溢价率×持股年数) 为保障甲方股权的顺利退出,减轻新公司集中支付现金的压力,在股权退出期内的每一年,新公司应于当年1月20日前向甲方预支相当于转股债权总额1%款项。

乙方无条件地承诺不以任何方式阻止新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切资金来源和未分配利润回购甲方股权。

乙方有义务在新公司不能完成本条第1款所列回购计划时,每年以同样的期限、额度和价格购买甲方股权。

甲方对本章第一条所列股权退出方式以及其他可能采用的退出方式拥有选择权,并且不受乙方的任何限制。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时,不受本条第1款所列股权退出计划限制。

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时并不影响当年和以后各年新公司和乙方向甲方履行以上计划中的退出义务。当股权全部转让的,自转让完成日起甲方完全退出新公司;当部分转让的,就转让股权数,从退出最后一年向前倒冲减甲方持股数。 第二十三条 股权退出的担保

为确保上述股权退出条款能够得到全面切实履行,乙方应出具保证对甲方在新公司股权到期进行回购的承诺函,该承诺函作为本协

议不可分割的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帐户监管

在甲方持有新公司股权期间,新公司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回购资金专用帐户,通过该帐户收付上述有关股权退出的资金,新公司、乙方预留在银行的单位印鉴由其自行保管,预留在银行的个人印鉴(使用甲方指定人员的姓名)由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上述帐户内的资金,按照上述约定使用。经甲方书面同意,新公司和乙方可以支用各自帐户内的资金。

第十章 陈述与保证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丙方作如下声明并保证: 甲方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

甲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甲方确实保证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上应尽的各项义务;

未经乙方、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除乙方、丙方、相关中介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以外的第三者泄露本协议的情况; 甲方承诺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债转股工作的规则办理本债转股事宜;

甲方作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有与他方签署的其他协议;

自债转股完成日起,保证严格遵守新公司章程,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乙方、丙方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有权处置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相关资产及本次债转股的有关事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乙方不得另从事和发展与新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新公司相关的技改项目将优先支持投入新公司;

在债权人全部股权从新公司退出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所持新公司股权,但是以该股权向甲方设有质押的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丙方与他方签署的其他协议;

丙方向甲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原件相符;

丙方未向甲方及中介机构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丙方保证对其拟投入新公司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等资产向新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丙方并已向甲方真实完整地披露了所设置的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权益,除经协议各方确认的外,该等资产在债转股完成前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和限制性权益;

丙方保证其拟投入新公司的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状态,可按其本来用途正常使用,而无须立即进行大修和报废;

丙方已遵照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缴纳了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款;若因欠税给新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丙方负责补偿;

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丙方未涉及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事件、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

乙、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便利,以保证新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正常运营,并适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获取相关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减员下岗的分流方案、主、辅业及服务配套设施剥离等批准文件,公司变更登记的所有报批手续和登记手续等);

自债转股完成日起,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新公司章程,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向除甲方、相关中介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以外的第三者泄露本协议的情况;

本协议签订后、债转股完成前,丙方任何重大经济行为应事先征求甲方意见。

第十一章 债转股实现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方可生效: 本协议业已经本协议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本协议附件均已制作完成并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

本次债转股的实施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同意;

地方政府下发有关本次债转股事项确认及优惠政策等文件; 新公司的章程已修订完毕、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关人选已确定,并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

第九章所述的担保已出具并生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债转股政策要求,甲方可以书面放弃本章所述的部分前提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上述前提条件条款,如果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全部成就或得到满足,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的履行无必要或无法履行,则本协议不生效或自动终止,本协议对各方不再具任何约束力,转股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动恢复原状。

第十二章 费用的承担

第三十条 因签署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丙方垫付,并于债转股完成后,由新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若本次债转股因故未能最终完成,前款所列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给其他方造成经济

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债转股完成后丙方应负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本协议第九章所列声明与保证中,任何一方所作声明与保证若被证明为不正确,并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作出不正确声明与保证的一方应负责赔偿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各方约定,因解释和履行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根据该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性,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并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差旅费等。

第十五章 协议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若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实施方案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应按照批准的方案修改本协议。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及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订阅补充协议。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使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或受到严重影响时,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改变,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送达对方。

第十七章 其他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下述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五条出具的保证到期收购甲方在新公司中的股权的承诺函

附件二、与丙方及其资产或权益相关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侵权之债事项明细

附件三、转股债权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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