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进口乳制品品质安全、规范进口乳制品管理,中国对进口乳品实行多层次监管。自2013年5月开始,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对境外乳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度。为便于中澳经贸业界了解有关政策监管要求及相关具体规定,中国驻墨尔本总领馆经济商务室搜集编辑有关资料,供参考。
一、监管范围
对下列三类进口乳品实行检疫审批手续,即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1. 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2. 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3. 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同时,中国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按需要,确定和调整需要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进口乳品种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二、输华乳品生产国的食品安全体系须经评估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输华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更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证明下列内容:
1. 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2. 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3. 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4. 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事实上,早从2006年7月起,国家质检总局即要求各输华乳制品国家官方主管部门为输华乳制品出具卫生证书,并对证书内容提出了统一要求。并先后确认了英国、法国、德国、阿根廷、爱尔兰、澳洲、巴西、波兰、丹麦、希腊、荷兰、美国、日本、瑞士、西班牙、纽西兰、智利等国家主管机构出具的输华乳制品证书格式,证书样本可参考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并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无法提供输出国或地的有效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不再接受报检。
三、企业层面须获注册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除上述官方层面的检验检疫认可外,中国对输华乳品企业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对输华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开始实施注册制度,对乳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