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抢购潮过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成为热点。吃的、穿的、用的等似乎都有涉及,这让人很是不爽。那么在古代,什么假货在市场上充斥的比较厉害呢?政府又是如何治理的?
真没想到,上古时期的周朝已经有假冒伪劣商品了,并且政府已经通过立法来打击了。《礼记·王制》说,“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当时的管理制度真叫个先进,如果商品的尺寸、数量、颜色等达不到标准,就按“假冒伪劣”对待,到市场上叫卖是很难的,这让那些想浑水摸鱼的死了那份心思。这说的只是生活中的用品,要是吃的就更严格了,“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这是说假如食品还没有成熟,是不允许拿出去卖的,既是为防止吃了中毒,也是打击以次充好、以生当熟的假冒伪劣行为。对于家禽牲畜和海鲜食品也一样,“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意思是还没有到成熟期的动物,也绝不允许拿到市场上兜售,否则吃了以后会有损健康。
到汉朝的时候,对外交流活跃起来,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许多稀奇的东西,但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于是假冒的现象多起来。能仿制的仿,能冒充的充,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为此,汉朝制定法规,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隋唐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饮酒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交方式,这催生出一大批制造假酒的作坊。假酒怎么做?想用工业酒精勾兑只能穿越到现代,所以当时只能兑水。且看,隋唐段子手在酒馆里喝着假酒讽刺假酒横行的段子,“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这个出处在隋唐《启颜录》一书中。
唐朝缺少工商、动检、质检怎么办?其实,其他朝代也没有,一部严格的法律就足够了。可以说,唐朝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直白点说,行滥是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是指数量短缺,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售卖行滥和短狭的东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对食品造假者的惩罚更为严厉,举个例子:明知有的食品变质,卖家应当立刻焚毁,违者打九十大板;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的,如果导致人中毒,根据情节及后果加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如果致人死亡,要对兜售者的以过失杀人论罪。另外,对皇宫里的饭食还专门制定了一套安全措施——设置了监管机构,叫尚食局,只负责宫中的吃喝。尚食局的官员可谓责任重大,伺候不好皇帝,估计就混不去了。尚食局出台了什么措施呢?如果不干净的东西混入到宫廷食品里,责任人将被流放两年;一般人不得随便出入皇家厨房,随便出入者将受惩处;若不慎误将有毒药品等物带至御厨,将处以绞刑。宫中女人们的味觉和嗅觉是很敏感的,吃的有什么问题,一般都能品出来。唐代《宫乐图》中有部分表现的就是这个主题。
唐代还有退货的规定,和现在的退货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议》说,“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看看,现在一些不良商贩故意生产“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皮革奶”等,如果让他们穿越回唐代造假,估计谁都不敢,单是皮开肉绽的滋味就足以吓破胆儿。
经济越发达,造假就越五花八门。到了宋代,《东京梦华录》《水浒传》等文学作品中,都有市井街道酒楼林立、商贩如潮的景象描写。有些商贩偷偷往食品密封的包装里掺沙子或在酒里注水增加重量。这时政府就让商人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商品的质量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对于出售变质、有毒的食品,处罚和唐代一样严厉。
政府对造假者有很严格的管理,那么品牌生产者又是怎么保护自己的呢?宋代有个叫任一郎的鞋匠,技术高超,做的鞋很有名气,市场上便出现了冒充“任家鞋”的假货,为了打击这些假货,任一郎在他制作的鞋的内侧藏上一布条,布条上写着制作时间和编号作为正品的证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到明清时期,比较有名的商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伪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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