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每笔出口业务结束后,对出口是否安全、及时收取外汇以及其他有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业务。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口收汇核销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核销的流程
以下是关于核销的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
未核销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简称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应当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对逾期后又收回外汇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按照正常核销要求提交的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的办理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外经部门批文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流通型进出口企业);
6、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营型进出口企业);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遗失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