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院校排名 57屈文生:浅谈外语院校“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之培养_屈文生

屈文生:浅谈外语院校“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之培养

(大连外国语学院 屈文生)

[摘要] 本文简要论述了复合型人才的基本内涵,国际型、复合型“英语+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文章依据ESP(专门用途英语)理论,结合外语院校实际,从课程设置、教学手段、师资建设、以及教学对象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复合型“英语+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

[关键词] 英语专业; 复合型人才; 英语+法律

一、引言

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虽然是个老话题,但又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在英语中,“复合型”的表述不尽统一,有的人将之称为“combined”、有的人称为cross- disciplinary,有的称为inter –disciplinary,还有的人谓之trans-disciplinary。

我们认为,复合型人才称为inter –disciplinary talents要好一些,把它“回译”或“倒译”过来,就是“学科交叉型人才”。对“复合型人才”这一说法的基本内涵,认识也不尽一致。我们英语专业所谓的“复合”并不是英语和另一门专业知识的简单相加,它还应有“多学科交叉且协同”的意思。一味地强调简单相加,一方面会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使其无法按时完成学业,另一方面也不能保证真正学到相关学科的知识。

国际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非今日才得以提出。在英美等国,传统的大学教育以学习“七艺”以及Liberal Arts为主,即文法、逻辑、修辞的“三艺”,以及几何、天文、算术、音乐的“四艺”等,这样的教育称为“博雅教育(通识教育)”[①](Liberal Education)。中国现代大学从诞生起就吸取了西方现代大学的先进理念。蔡元培任北京大学校长时就指出:“大学者,‘囊括大典,网罗众家’之学府也”。蔡元培奠定了北大兼容并蓄,学术独立,思想自由的精神气质。

至于外语院校复合型人才之培养,事实上,至少在20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外文系主任、著名学者吴宓就曾经说,外文系学生应该“(甲)成为博雅之士;(乙)了解西洋文明的精神;(丙)熟读西方文学名著;(丁)创造今日的中国文学;(戊)交流东西方的思想”。何谓“博雅之士”,士,当指知识分子。在我们看来,“博”指知识的广度,“雅”指知识的高度(许渊冲,2003:201-202)。

二、国际型、复合型“英语+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英语+法律”人才不足的现状与社会的大量需要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英语+法律”人才培养不足有其历史的原因。《南方周末》曾在2003年1月9日第987期《被遗忘了30年的中国法律精英》一文中指出:近几十年来,我国的英美法教育一直受到冷落,直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随着1952年东吴大学[②]被撤销,英美法教育在中国大陆被迫中断了。在英美法教育被人为割断了30年后,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后继乏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潘汉典用了一个例子,Asylum(政治庇护权),一个世界通用的法律术语,却被我们

译成“居留权”,而且写进宪法,一错30年,从1954年到1975年再到1978年最后到1982年,三次修宪,错译均没有被发现。直到1985年修宪时才得以改正。

不过,法律总是与商业行为息息相关。英美法与英语的全面性兴起,语言转变带来的严重文化冲击,对整个中国带来强大的影响。如今想出人头地的律师、司法人员都想加强英语,想要强化英美法的知识。据说,在德国,最近在德国高等教育如火如荼的讨论中,也更加确立了英美法的地位。预计在2010年以后,欧盟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会不把英美法列入司法人员考试中。

沈家本言:“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但是,国内能够从事法律翻译的“专门之人”显然还属“凤毛麟角”。培养一批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大量的人才。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和现有的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却面临着入世后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突出表现为“外语+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匮乏(满颖 侯正良,2004:33)。

21世纪必将是法律翻译的盛世。不难预料,在本世纪,越来越多的外商将前来中国投资,从而将产生很多涉外的法律关系。太平盛世的出现、国际贸易的扩大等为我国律师的业务拓展提供契机,同时也促使我们要培养出更多的复合型的人才。我们需要熟悉世贸规则的涉外律师,以抗衡日渐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增强我国律师的国际竞争力。

(二)外语院校培养“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实践

就英语专业而言,在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社会对英语专业人才的要求早已从单纯的语言交流走向多元化,社会需要的是既懂英语又懂某方面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外语院校如上海外国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天津外国学院、四川外国语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这些院校中大部分都设有法学院。广外不仅有法学院,还有国际商英学院,该院设有法律语言学博士点,该专业目前是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他如北外、上外、天外、川外,也均独立设有法律系,或法律英语专业。据资料称,如上海外国语大学全院专业结构分为三大类型:复合型,由外语+专业构成(如国际贸易、国际会计、国际新闻等);方向型,由外语+专业方向型课程构成(如英语旅游管理、英语涉外秘书、英语涉外公关等);双语型,由少数语种+英语构成(俞石明,2004:52)。

上述高校在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方面做出了一些宝贵的探索,但从总体上说,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实践离现实的需要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学目标和评估标准存在着模糊性。虽然各高校法律英语教学的目的是明确的,即提高学生法律英语水平与实际应用能力。但是,如何考核教学是否实现了这个目标,如何衡量学生的英语水平及能力,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与测试方法。

第二、教材不统一。法律英语教学很容易成为一门法律英语精读教学,教学时仍只注重于阅读与理解,忽视了写作与口语等语言技能的培养。

第三、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目前,各高校法律英语的教学仍大多沿用传统英语教学中阅读教学模式,注重的是学生从英语阅读中获取信息的能力,忽视了学生法律英语的实际应用能力。

第四、教学队伍不够强大,师资结构不够合理。

对于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教育工作者、学生与用人单位都有比较深刻与直观的认识,很多学校与教师也认识到了改变目前教学模式的必要性。下文“英语+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论,也是对上述几点问题的尝试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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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合型“英语+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

根据高等学校《英语教学大纲》(37-38页,2000年4月第一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我国每年仅需要少量外语与文学、外语与语言相结合的专业人才以从事外国文学和语言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而大量需要的则是外语与其他有关学科——如外交、经贸、法律、新闻等——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这种复合型的外语专业人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语专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也是新时代的需求。”

ESP是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的缩写,它是英语语言教学(ELT)领域中新崛起的一门分支学科。语言学界对ESP的研究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早在1964年,Halliday等出版的《语言科学与语言教学》(The Linguistic Sciences and Language Teaching)一书中就提出了ESP的概念(English .for civil servants, for policemen, for officials of the law, for doctors and nurses, for specialists in

agricultures, forengineers and fitters.)也就是说,ESP是指与某种特定职业、学科或目的相关的英语,即“专门用途英语”或“特殊用途英语”,如旅游英语、商务英语、法律英语等。ESP包括职业英语(EOP/EVP, English for

Occupational/Vocational Purposes)、学术/教育英语(EAP/EEP, English for Academic/Educational Purposes)以及科技英语 (EST, English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三大类。

与一般英语教学不同,ESP的学习者都有自己明确的学习目的,即进行ESF'训练后,能够使用自己专业、行业的英语,即专门化的英语(俞石明,2004:52)。本着这一理论,我们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在培养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方面进行积极大胆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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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规划及课程设置

实现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一环便是课程设置。课程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成败,其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课程名称、学时、学分的问题,还有人才观、市场定位、专业建设、教育理念、专业概念、教育投资及投资回报等方面的问题。

专业技能课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占有较大的比例。除《法律英语》外,应为学生开设的法律主干课程至少还应包括《法学通论》(中国法律概况)、《外国法律概况》(主要是英美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法律英语写作》等。上述课程用英汉两种语言讲授。用英语讲授法律,传授法律知识及技能,应该成为外语院系培养“英语+法律”的人才的一个主要特点。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用英语给本专业的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从而达到一石双鸟之效果。

目前,各高校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不系统性与随意性,我们要设计一个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英语教学体系。法律英语的特殊性和大量的专业词汇,即使对于母语为英语的学生来说,也是件很困难的事,连英美老百姓都还在推行一个叫“Plain English Movement”(简易英语运动)。针对法律英语的这一特点,我们建议在二年级阶段开设《法律英语》基础课,设置该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熟悉并了解基础的英语法律术语,为下一步专业英语的学习打下基础;在大学三、四年级阶段,开设不同类型的以实践为主的专业课,这些课程以训练学生实际应用法律英语的能力为主,如用英语进行谈判、起草法律文书、开展辩论等。目前,大连外国语学院设有英语(国际法)专业,此外,还同大连海事大学联合培养英语(国际经济法)倾向学生,在教材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果,目前共出版《法律英语》教材一部,《法律英语综合教程》也即将出版。

(二)改革和创新英语教学方法。

在法律英语教学的基础阶段中,以阅读国内出版的《法律英语》类教材为主,而在提高法律英语应用能力的课程中,则要以翻译、口语、写作为主,培养学生英语输出能力,通过大量的练习与实践,提高学生的法律英语实际应用能力。

在法律英语口语教学方面,情景教学法应成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教师应当积极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中来,鼓励学生及时适应“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法”(Student-centered Teaching Methodology)。在法律英语课前鼓励学生充分预习将要讲授的课程,充分准备将要讨论的案例,让学生“有备而来”;在法律英语学习课堂上,正确引导学生,尽量使学生克服恐惧、害怕等心理,积极参与到讨论中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出合格的学生,达到开设法律英语这门课的目的(刘艺工 屈文生,2003:128)。

教师在教学指导中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教师在课堂中的地位不一定非得高高在上才可以。法律英语教师上课时可灵活运用教学手段。法律英语是融讲授外国法律制度与英语司法语言为一体的课程,我们要既借鉴法律教学时的一些先进教学法也可借鉴一些英语语言教学时成功的教学法。例如,在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可以运用已被法学界实践多年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或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 Method)。这种教学法的特点是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苏格拉底教学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怀疑和批判精神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英语学习,归根结底还是语言的学习,法律英语教学要“尊重语言教学的规律和特点。”我们还可以试着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图文并茂地给学生展示英美一些法律制度。例如,法律英语教师可组织学生来观看法律题材类电影,例如A Time to Kill(《杀戮时刻》)、To Kill a Mocking Bird(《杀死一只知更鸟》)、The Rainmaker(《造雨人》)、Twelve Angry Men(《十二怒汉》)、Shawshank Redemption(《肖申克的救赎》)等等。近年来,法律出版社与法制音像出版社联合出版了一套美国司法制度音像资料(VCD光盘)。这套音像资料以一个模拟案例展开,声情并茂,生动活泼,是美国法院的培训资料,它不仅可以帮助我国司法工作者,法律系师生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也是学习法律应予的难得的教材。总之,只要法律英语教师能将在法学教育与英语教育中的先进教学法结合起来,一定会达到非常好的效果。

(三)要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

师资的培养可以采取三条途径。一是由精通英语的法学专业人员来承担法律英语教学;二是由英语专业的教师来承担,但是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进修法学专业的一些课程或获取法律方面的相关学位来获取法律英语教学的资格;三是直接聘请外国法律专业教师或专家参与法律英语教学工作。大连外国语学院应用英语学院目前已有几位这方面的教师,学校还可以选派一些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前往我国一些重点大学进修法律,或聘请一定数量的在外国曾从事法律职业的专家来我校任教,应用英语学院现在有一位加拿大籍教师(Gordon),曾经从事过房地产法、移民法等法律实践,他毕业于法学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四) 教学对象

我们这里谈的“英语+法律”复合人才的培养,主要的教学对象是本科生。据我们了解,需要英语+法律专业人才的用人单位越来越多。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志向主要分配到的单位或部门有:高等院校、公、检、法、司部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边检、海关、商检、民航、银行、旅行社、律师事务所,或考取研究生院继续深造等(马庆林,2002:85)。

四、结语

南开大学一名教授曾经讲,复合型英语人才的培养模式,还处于摸索和探索的过程,但不论哪种培养模式,前提都是要固“本”,即加强英语学科自身建设,英语专业只有根干粗壮,才能枝繁叶茂。

冯友兰先生在讲《中国哲学史》时,曾解释“仁义”两个字时说“仁”者“人”也,也就是做人的道理;“义”者“宜”也,也就是做适宜的事情。这样复杂的道德观念,他可以说得这样简单明了,简练到了极致,简直就是中国儒家思想的

小结。据说,法国意向派诗人在翻译中国古代诗歌时,爱好拆字,拆的很有趣,比如张继《枫桥夜泊》中,“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他们把“愁字”拆分为“心上秋”。我不懂法文,但照葫芦画瓢,我把“复合型人才”中的“合”字拆成“一人一口”,意思就是“做一名复合型人才,就等于多一个人,多一张嘴,多两条腿,就多一条路。”

注释

[①] 博雅教育,也有人译为文科教育、通识教育、自由教育、或人文教育等。

[①] 今苏州大学前身,著名校训是“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

参考文献

[1] 许渊冲. 诗书人生[M]. 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

[2] 满颖 侯正良. 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2).

[3] 俞石明. 培养复合型人才中的ESP教学[J]. 引进与咨询,2004(4).

[4] 马庆林. 试论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来自西北政法学院法律外语系的调查报告[J]. 外语教学,2002(6).

[5] 刘艺工 屈文生. 法律英语教学中应注意思考的几个问题[J]. 高等理科教育,2003(6).

[6] 被遗忘了30年的中国法律精英[A]. 南方周末,2003年01月09日第987期.

[7] 英语教学大纲.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 2005年8月参加辽宁省高等学校外语教学研究会第20届学术年会(丹东)交流论文。本文获“辽宁省高等学校外语教学研究会”颁发的省级优秀论文一等奖。(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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