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限制竞争条款
特许经营最大的弱点就是容易制造出竞争者,为了防止被特许者学到企业的经营诀窍和技术机密后独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往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款。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被特许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十年内,被特许者不得从事与甲方(特许人)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同时,特许合同还可以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条款是指特许者要求加盟者与其员工签订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
七、加盟店的转让问题
加盟店经营好坏不仅关系到加盟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成败。因此特许人对申请加盟者需要进行甄选,只有经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所以,特许人不允许被特许人擅自转让加盟店,对此,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转让的条件。
另一方面,申请加盟者应该充分注意不易退出特许体系这一点。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未经特许人的书面同意,乙方(被特许人)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特许经营中门店租赁期限和总部转租权约定的问题
由于加盟店经营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利益,一旦某一个加盟店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和形象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人总是要力图接管该加盟店,使其尽可能恢复经营。
但是,对于一些投资大且必须在繁华地段开业的加盟店,特许人的接管有时会遇到门店租赁的问题。如某特许人在某大城市有一家加盟店,开业时间是2005年底,被特许人的门店租赁期10年。开业后,由于被特许人没有经验,加上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情况不理想。
经协商,被特许人同意由特许人接管该加盟店,特许人拟将该店的经营权授予给另外一个申请加盟者,但这涉及门店转租的问题。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原房东坚决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继续承租该门店,而有关法律规定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致使特许人被迫放弃接管该加盟店的计划,特许经营体系在该地区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一定的影响。
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许人与出租人签订门店租赁合同时,特许人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如被特许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将加盟店交给特许人接管时,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内,被特许人有转租权,特许人或其同意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享有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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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特点与特征
特许经营特点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特许经营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4、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 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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