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今年辽宁在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同时,重点提出向农村贫困居民保障倾斜的新农合新政策,贫困居民新农合缴费可获补贴,住院可先诊疗后付费。
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增加40元
今年,辽宁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预计增加40元,达到4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50元。贫困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完善补偿方案,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保持在50%以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可达到25%,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逐步取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政策。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大病报销比例提高10%
提高11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在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0%,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经新农合支付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将其信息提供给慈善组织寻求帮助。
将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耳蜗成本费支付限额为10万元,植入手术医疗费用、康复训练费用分别各自定额为1.4万元,新农合按70%报销。
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新农合再提高10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继续推进9项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鼓励各地逐步增加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贫困居民先住院后付费
全省继续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2016年,农村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30元。农村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贫困居民经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民政部门按政策及时给予救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农村参合居民参加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点。
推行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只预交个人应承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贫困居民持有效凭证实行先住院诊疗后付费的结算制度;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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