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养生堂据南方都市报6月24日消息,昨天,《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的审议。这也是现行《食品安全法》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草案着实的体现了“重典”,并且修改的幅度很大,新增加的条款有很多,从现行法律的第104条已经增加到了159条。
另外,本次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了两个“最”,即设立了最为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设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例如加大了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的礼服,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官员以及监管人员等的处分等。
更严
添加有毒物质 最高罚款30倍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已经被明确的写入到了本次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此外,草案还明确要求要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对凡是在食品当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等等性质的一系列违法的行为,草案规定可以直接吊销许可证,并且要处以最高为货币值金额30倍的罚款(现行《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为5-10倍)。与此同时,对那些明知是犯法却又违法的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题,也将面临最高20万的罚款。
参与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说,对于食品安全的惩罚赔偿并不是说局限于多少倍,而是应该理解为上不封顶,“否则一个几元钱的食品,消费者再打官司也可能赔钱”。
参与起草的专家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本次加大处罚力度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但是仍然需要有一些细则出台。
比如说如果是针对一些小商贩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与此同时,也可能会有一些企业提出食品有问题未必都企业故意造成的,只靠处罚不能解决所有食品安全问题。

增加地方官员应引咎辞职情形
本次修改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对于失职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力度被加大了,而且也增加了对于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相关情形。
此外,草案还明确到,针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现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草案还增加了对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对由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