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卫生局了解到,该县目前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54.7万份,建立规范化电子档案50.3万份,首批发放居民健康卡17万张,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辖区全覆盖。据介绍,南召县利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绩效联酬补助的办法,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保健员实行服务补偿,并按照绩效得分把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然而,记者在河南其他一些地方调查发现,不少村医却认为国家发放的公共卫生服务费和药物补贴不透明,怀疑这些专项补助没有足额下拨,造成村级卫生室生存困难。
同样是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费,为何在执行中出现的效果不一样?
村医质疑专项资金被截留
罗山县地处大别山脚下,是红色革命老区。在该县彭新镇张堂村卫生所,一名村医告诉记者,该村有2138人,90%以上的村民都参加了新农合,2014年县乡拨付给该卫生所的公共卫生服务费为12055元。
但根据河南省的规定,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其中,中央21元,省7元,省辖市3元,县(市、区)4元。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各项政策的通知》规定,县级卫生部门要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照此测算,张堂村卫生室应得公共卫生服务费29932元,二者相差17877元,缺额约59%。
这名村医说,省里虽然有明确规定,但落实到下面,具体数额就不清楚了,上级卫生部门也没专门说过这方面的事,只是说有补贴。
在罗山县潘新镇潘新村、东铺镇康店村和余湖村,也有村医怀疑专项资金被截留。
一位不愿具名的村医说,每人5元的基本药物补助也难以足额落实到位。
以东铺镇余湖村为例,该村2756人,按照国家每人5元基本药物的补助规定,村卫生室2014年应得基药补助13780元,实际下发9270元。康店村1900人,该项补助实发3700元。
而在辉县市,一些村医因为国家药物补贴款不能及时到位,乡镇卫生院扣押不下发,向上级进行反映。官方的答复是,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每年全部足额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及村医手中。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辉县市自2012年开始实行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即合并村卫生室,实行一村一所的管理制度。补助资金由乡镇卫生院拨付至标准化村卫生所,由标准化村卫生所将有关补助统一发放至村医本人。但对于个别不合并的村卫生室,不纳入一体化管理,村卫生所不对其发放补助。
好政策落地遭遇“肠梗阻”
“作为村医,我除了服务村民外,就是研究政策的落实情况,但总感觉落实起来有难度,存在‘肠梗阻’现象。”一位李姓村医说。
李村医说,国务院在《“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指出,我国“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增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协同性,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快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
规划还明确提出,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此外,逐步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6%以上。
对于这些惠民政策,在受访的10位村民中,没有一人能说清楚这些内容。
既然规定得这么具体,为何还是拿不到钱呢?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具体内容,便于监督政策的落实。
杨红朝建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依法监督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落到实处。
杨红朝举例说,去年以来,南阳市检察机关围绕民生民利,先后开展了查办财政领域渎职犯罪、环保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查案活动等,共查处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2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并重点在科技项目研发资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民政系统福利机构管理使用资金等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再“任性”。
杨红朝认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除行政机关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外,检察机关加强行政监督是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具体行动。
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当作为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河南财政、卫生两部门还特别强调,凡是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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