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产生的条件 公文产生于各种法定社会组织的公务活动之中,体现各种法定社会组织的意志,是各种法定社会组织处理和推动国家、集体的公务活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书面文字工具。没有公务活动,就不会产生公文;离开公文.各种法定社会组织机构的协调运转势必受阻,陷入混乱状态。
二、公文的定义 对于公文的定义,现行的党和国家的公文法规中都有明确具体的定义。 在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也对党的公文作出界定:“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领导、处理公务的具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上述党政机关的公文定义(前者系行政公文定义,后者是党的机关公文定义),都将公文归属为“文书”。这种定义只适用于党政机关,故当属狭义的公文定义。据此可以将广义的公文定义扩展表述为:“公文是各种法定的社会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并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这一定义将公丈的制作主体、形成范围以及种属概念等方面的内容都加以了扩展,明确了公文制发的特点。
三、公文的特点 公文的制作和发布者具有法定性 公文只能由各种法定的社会组织制发。法定的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军事组织、司法组织、科教文卫组织等。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制发公文,否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