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厦门市交通事故简易案件保险快速理赔办
法
第一条 为配合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厦门市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的实施,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做好理赔服务,加快理赔速度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案件保险快速理赔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执勤民警当场认定的交通事故,按照本办法实行快速理赔。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模糊责任”概念认定责任和理赔:
1.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所有受损车辆统一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定损和赔付。
2.各方当事人都负有事故责任的,各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受损车辆由各自的保险公司负责定损和赔付。
第四条 设立统一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案件报案专用电话。电话号码为:5650110
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案件,按下列方式办理理赔:
1.自行协商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事故当事人应一起驾车到保险车辆拆检定损中心交警处理点进行事故确认。
3.持确认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到保险车辆拆检定损中心进行定损。
4.定损完毕,定损人员应当场出具定损单和提供有关的索赔单证并说明理赔流程。
5.责任方当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和定损单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保险公司应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六条 执勤民警当场认定的,按下列方式办理理赔:
1.当事人持交通警察当场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到保险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定损。
2.定损完毕,定损人员应当场出具定损单和提供有关的索赔单证并说明理赔流程。
3. 责任方当事人持《事故认定书》和定损单办理索赔,保险公司应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小时内到保险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定损。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定损的,应征得责任方承保公司同意,并按约定的时间进行定损。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如发现有保险欺诈行为,应及时报警处理。
厦门市保险事故车辆被保险人“面签”制度
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规范车险理赔流程,防范车险理赔风险,经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产险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厦门市保险事故车辆被保险人“面签”制度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2009年8月22日起,各签约公司发生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车险赔案应严格做到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面签”。
第三条 被保险人为法人的车险赔案暂不纳入本《公约》规定范围。
第四条 本公约所指“面签”指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在办理理赔手续过程中,应亲自在索赔申请书及其他相关单证上签署姓名,并由保险公司经办理赔人员当场确认。公司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实行“面签”。
1、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办理索赔手续的:经办理赔人员应核对客户身份证原件,由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当面签署索赔申请书,并留下真实联系方式。经办理赔人员须同时在索赔申请书上签字确认“面签”的真实性。各公司对身份证拍照或复印后,与索赔申请书等单证共同留存。
2、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手续的:公司应在支付赔款前要求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当面签署索赔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包括事故车辆处理委托书、赔款委托转账确认书等类似授权文件)等相关单证,并留下真实联系方式。经办理赔人员应核对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并同时在索赔申请书上签字确认“面签”的真实性。各公司对身份证拍照或复印后,与索赔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等单证共同留存。
3、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无法当面签署索赔申请书等材料并委托他人办理索赔的:各公司应要求受托人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由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索赔手续,经办人员应核对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并在索赔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受托人“面签”的真实性。各公司对身份证拍照或复印后,与索赔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等单证共同留存。
第五条 各公司应制定实施“面签”制度理赔人员的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对未执行“面签”制度的经办人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各公司在本公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管理制度向协会报备,作为
本公约的附件。
第六条 各签约公司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和细化的“面签”制度,但不得低于本《公约》的标准。
第七条 未经行业协会许可,任何签约公司不得将本《公约》内容和行业内部查处违约情况向社会或新闻媒体披露。
第八条 本《公约》执行之日起,由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委员会授权财产险工作联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借助群众举报的力量进行监督。
经检查组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检查组核实,如有违反公约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处予每起0.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违约金。对拒不接受检查或经检查拒不整改的,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报厦门保监局处理。
各签约公司应对不严格执行“面签”制度的工作人员根据报备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按照《厦门市保险行业查勘定损人员从业信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报备协会。行业协会根据公司上报材料或自律检查结果在“查勘定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记录。
第九条 为严肃行业纪律,鼓励对违约行为向保险行业协会举报。保险行业协会将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违约罚金的10%支付,最低不低于0.05万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所得奖金应按税法规定计扣偶然所得税。
第十条 附则
1、本《公约》适用于各签约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
2、本《公约》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相悖,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
3、本《公约》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在执行本《公约》过程中,如出现本《公约》未涉及的事宜,应征得半数以上签约公司同意后以补充00000000000与以往同类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有异议处以此《公约》为准。
4、本《公约》正本一式二份,厦门保监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持一份。
5、本《公约》自2009年8月22日起执行。
杜绝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免现场”行为的有
关规定
为了规范厦门市保险市场秩序,杜绝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免现场”行为,经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产险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杜绝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免现场”行为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望各签约公司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保险合同约定
签约单位在车险理赔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险法》、《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商业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第二条 取消各种形式的“免现场”承诺,制止不正当竞争,共同维护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签约单位在本《公约》执行之日起,须取消各种形式的“免现场”承诺,所有报案日在本《公约》执行之日后的车险赔案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规范履行车辆保险理赔责任。
第三条 严格按符合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车险理赔
(一)对交警不到现场且不适用《厦门市交通事故简易案件保险快速理赔办法》中规定的自行协商处理的报案,(单方事故)除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外,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应及时赶赴第一现场进行查勘并确认保险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赔案资料中应保留公司查勘人员到第一现场的照片(现场照片应包含事故现场周围情景、事故现场状况、事故车辆撞击点、事故车辆车型、事故车辆车牌号、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与事故车辆的现场合照、照片日期)和第一现场查勘报告。
第四条 加强协作,共同维护行业利益
各签约单位之间应逐步建立对不良车辆维修企业以及客户名单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抵制不良维修企业或客户在理赔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有效遏制车险理赔中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 罚则
(一)本《公约》执行之日起,由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委员会授权财产险联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借助群众举报的力量进行监督。
经检查组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并经检查组核实有违约行为的,由检查组研究
决定后提出(协会---)整改意见和处罚的措施。当签约公司(拟受处罚公司除外)对处罚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对拒不接受检查或经检查拒不整改的,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报厦门保监局处理。
(二)本《公约》执行之日起,凡经核实存在对外承诺“免现场”行为的公司,每次罚款5000元。
(三)本《公约》执行之日起,凡检查组在检查案卷中发现违反本《公约》约定处理的案件,每案件罚款1000元。
(四)经检查组核实的公司举报案件,举报公司每案件奖励500元。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公约》适用于各签约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
(二)本《公约》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相悖,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
(三)本《公约》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在执行本《公约》过程中,如出现本《公约》未涉及的事宜,应征得半数以上签约公司同意后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修改或约定。与以往同类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有异议处以此《公约》为准;
(四)未经行业协会许可,任何签约公司不得将本《公约》内容和行业内部查处违约情况向社会或新闻媒体披露;
(五)本《公约》正本(原件)二份,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持正本,报备厦门保监局一份;
(六)本《公约》自2008年9 月15日起开始执行。
实施车险客户回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被保险人知情权,规范车险理赔管理,提高产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防范道德风险,经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产险会员公司协商同意,共同制定《实施车险客户回访制度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2010年1月1日起,各公司车险赔案须做到100%客户回访。
第三条 本公约所指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车险赔案;团体业务赔案暂不纳入本《公约》规定范围。
第四条 各公司应制定客户回访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
流程、标准。
第五条 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短信回访两种。电话回访必须保留回访录音;短信回访必须使用专业的短信平台。
第六条 各公司回访过程需真实记录:采取电话回访方式
的应留存电话录音;采取短信回访方式的应采取专业短信平台,具有统计分析及历史浏览查询功能,使用个人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只作为公司对客户的服务,不得代替本《公约》要求的短信回访。回访过程记录材料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条 各公司回访应一起事故某次支付全部或部分赔款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各公司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案时间、赔案处理结果、赔付总额、赔款转账情况。
总公司已统一进行回访工作的公司可延续总部的模式,但回访内容不得少于本《公约》的要求,少于本《公约》要求而总公司无法实施的,应由在厦机构自行实施,并建立厦门机构的回访制度。
第九条 本《公约》执行之日起,由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委员会授权财产险联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借助群众举报的力量进行监督。经检查组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检查组核实,有违约行为的,按照每单罚款500元的方式进行处罚。
第十条 为严肃行业纪律,维护良好秩序,鼓励对违约行为向保险行业协会举报。保险行业协会将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违约罚金的10%支付,最高不超过5000元。所得奖金应按税法规定计扣偶然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
组织实施。在执行本《公约》过程中,如出现本《公约》未涉及的事宜,应征得半数以上签约公司同意后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修改或约定。与以往同类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有异议处以此《公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约》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相悖,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
第十三条 未经行业协会许可,任何签约公司不得擅自将本《公约》内容和行业内部查处违约情况向社会或新闻媒体披露。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正本(原件)一份,副本一份,其中,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持正本,报备厦门保监局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