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鸡鸣三省养殖专业合作社乌金猪饲养收购合同
甲方:威信县鸡鸣三省养殖专业合作社 乙方:
住 县 镇(乡) 村 社
为促进乌金猪养殖业的发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
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养殖的数量。
乙方负责养殖: 只(头),
第二条 种苗由甲方提供。种苗款由乙方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10%定金,余款在领
仔猪时付清。具体价格约定如下: 只(头) 元,
第三条 养殖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㈠甲方无偿负责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乙方自负。
㈢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产品不予收购或议价收购。
第四条 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㈠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高于市价2元/公斤。具体价格约定:(品名) 每公斤
元,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㈡货款结算: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
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 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 ,收购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经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的补
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
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㈢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
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
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混养其他品种猪只甲方有权拒收,并将其永远开出本合作社。
㈡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
%的违约金。
㈢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死亡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
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㈡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
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一份, 一份, 一份。
甲方:威信县鸡鸣三省养殖专业合作社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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