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良乡中学19名学生在食用食堂出售的汉堡后集体中毒。经查,罗某生产的“香味村”牌汉堡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中间商顾某购买后卖给了学校食堂主管贺某。房山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顾某不服判决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19名学生吃汉堡中毒
2013年9月底,在房山区良乡中学,该校学生李某等19人食用食堂出售的“香味村”牌汉堡后出现集体食物中毒。经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在李某等19名学生的排泄物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警方在房山区良乡中学食堂内扣押的“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
同年9月30日,汉堡生产销售商罗某、中间商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良乡中学食堂负责人贺某于2014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房山法院查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间,罗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场地和生产资质,在大兴区黄村镇周村该公司厂房内生产“香味村”牌汉堡并对外销售。顾某在没有取得食品销售资质也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罗某处购买“香味村”牌汉堡并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销售。
贺某作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食堂主管人员,在未核实食品来源且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顾某处购买“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等在该校食堂内出售。
判决
中间商判3年上诉被驳
房山法院认为,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顾某、贺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顾某上诉理由是,他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查明,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顾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原判量刑时充分考虑顾某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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