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桧 莫须有 秦桧“莫须有”一语究竟是何含义

  解释一:或许有

这是目前主流的看法,《辞源》持此观点。或许有,有一种推测的成分,含糊其辞,对一位高官采取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自然不能服人,所以更加凸显了岳飞的冤屈。但这种解释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首先:岳飞是有罪名的,而且罪名很明确,当时受秦桧指使,奸臣万俟契诬陷岳飞主要的罪名有:“飞尝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受诏不救淮西罪”,“令张宪虚申警报以动朝廷”,用不着含糊其辞;其次,这样的回答不符合秦桧的身份,秦桧贵为宰相,而且颇有学识,对于这样重大的案件,又是出于他的精心设计,自然可以对答如流,不可能显得如此仓促。

解释二:必须有

这种解释认为“莫须有”三个字是“必须有”的误写,指这种观点的人有:徐干学(《资治通鉴后编》)、毕沅(《资治通鉴考异》)、朱彝尊等,并且有《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作为旁证。但这种解释也属牵强,因为见“莫须有”这三个字在宋代的多部书籍中出现过,而个别书籍中的“必须有”完全可能是版本上的差异;同时,“必须有”作为回答也完全不符合逻辑。

解释三:莫,须有

俞正燮在《癸巳存稿》里,认为“莫须有”三字应该重新句读为:莫,须有”。“莫”表示秦桧的迟疑,“须有”表示必须有。“世忠截其语而合之,以诋桧之妄。”这种解释纯属猜测,缺乏相应的证据。

解释四:难道没有?

这是近些年才有的观点,学者李傲通过对宋朝书籍的考证,认为“莫须”是宋朝的口语,是“难道没有”的意思。的确,在现存宋朝的书籍数据中,据笔者翻阅,至少可以找到数十条在对话中使用“莫须”例子,比如《曾公遗录》中:

曾布问:不审陛下以光等为有罪、无罪?

徽宗答:莫须是有罪?

曾布回:圣意如此,臣乃敢尽言……光等诋毁神宗变乱法度,则事迹具存,岂得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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