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出口食品企业准入、食品原料控制和食品标准等要求,对提升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重塑我国食品安全国际形象,拓展出口食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预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否需要预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呢?《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执照。”也就是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应当预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2015年6月,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发放,其他食品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发放。
目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包括调味品、乳制品、饮料、速冻食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饼干、罐头、水产等种类。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均需预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对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用农产品”,则不需要预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
出口食用加工所用原料应来自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用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也就是说,出口食品生产加工所使用的种植和养殖原料应当来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目前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名单及检验检疫监管便利措施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187号公告),对来自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内的种植、养殖场备案采取简化手续等优惠政策。
出口食品应符合拟出口国家(地区)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渐完善,食品安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部分标准甚至严于国际标准,食品检验“外严内松”的二元结构逐渐被打破,出口食品和内销食品开始向同质同线发展。那么,出口食品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就是说,出口食品首先应符合拟出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当拟出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时,出口食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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