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论文网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教育教学)

                                                                                                             曹斌锋                                                                                                                                                                                                                                                

在我国,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这一点不容置疑。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也规定了人身权利的保护。一些特别法专门规定了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4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了“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第5款规定了“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体罚学生仍在继续。事实上只有那些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例才会为媒体所关注,显然它们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体罚,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态度都是比较复杂的。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手段,尽管法律是禁止的,只要不出现严重的后果,并不会引起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学校一般是容忍或者默认的;教师对体罚的态度虽不一致,但多数教师都认为教育不能没有体罚;家长大都认为,只要不造成孩子身体上的伤害,适当的体罚未尝不可;大部分学生觉得对那些破坏纪律、扰乱课堂的学生是需要体罚的,否则影响大家,体罚的手段则可以是罚扫地、跑步等。

大家都知道,教育需要惩罚,这是教育的职能和本质所决定的。在我国,只要老师的体罚适度、有理,绝大多数学生可以承受。据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学生在受体罚后的心理状态,大多选择“无奈”(32.8%);选择“无所谓,他罚他的,我做我的”13.8%;20.7%的人完全认可老师的体罚,认为“罚的对,下次不敢”;只有9.5%的学生选择“仇恨,要找机会报复他”。与“无奈”的心理状态相应,学生在受体罚后多保持沉默(43.1%)。社会对老师的体罚总体上持理解态度。以家长而言,对罚作业、罚站、放学后留在学校反思等轻微体罚,家长基本上没有异议,并认为老师严格规训有助于学生进步。学校也认为严格要求学生的教师是对学生、家长及社会的负责,是优秀教师的必要条件。问卷调查显示,即便老师体罚造成学生身体和精神上的一定伤害,父母知道后的反应也有近六成采取默认态度,其中“支持老师体罚,认为起到了教育作用”和“反对老师体罚,但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比例为54.3%,“赞成体罚,并对你所犯错误再次体罚”的比例为4.3%,“到学校讨说法”的只有28.4%。而且,即便不认可老师实行体罚的家长,自已也很可能会对子女严加管教——也许这些人希望把对孩子的体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在国外呢,也有不少国家继续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方式,而且在法律等一些条文中有明确规定。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2002年6月26日公布一项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这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适用对象包括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方案对体罚的对象、程度、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预示案提出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方案甚至对实施体罚的工具也做了具体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但教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关于体罚的部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每日新报》2002年6月30日)

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日本ZF考虑恢复体罚,加强校园纪律和保护老师。但内阁发言人强调不会恢复鞭打,顶多是让闹事的学生罚站。日本学校教育改革委员会呼吁当局,重新检讨于1947年被禁止的学生体罚制度。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义家广之表示,目前的禁令让教师觉得“绑手绑脚”。他说:“我们必须立刻检讨有关的指导原则,在避免滥用权力的情况下,合理的在学童身上使用体罚。”(《现代教育报》2007年1月30日)

在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最近又专门制定法律,允许教师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去惩罚学生。(《英国规定老师有权“体罚”不守规矩学生》2007年04月03日)英国一项新法律1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正式生效,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上给予老师“体罚”学生的权力。这项新举措出现在《2006教育和检查法》中。过去英国法律允许老师和父母管束孩子,不过1日生效的新法律明确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学生。当其他学生或老师有可能遭遇伤害时,老师可以用“合理的力量”制止争斗,或让不守秩序的学生离开教室。新法律还把老师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从学校内延伸至学校外,比如当学生乘坐公共交通或在购物中心时。此外,新法律规定,当老师怀疑学生用手机发短信“恐吓”其他人,或是拍摄其他学生遭袭击的画面时,有权没收手机等物件。英国全国教师联合会对这一新法律表示欢迎。英国教育大臣艾伦·约翰逊说,这一权力对消除校园暴力和不守规矩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过去,老师常常担心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可能会导致家长提起法律诉讼,而新法律明确了学校约束学生的权限。

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在美国,有27个州的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有23个州授权公立学校的教师可以适当的实施体罚,其中加州须得到父母同意才能体罚。

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中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在澳大利亚,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会被叫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或者被送到农场从事体力劳动,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由此可见,教育学生的确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不可草率为之,简单对待。如果坚决禁止体罚学生,这虽然能减少教师随意体罚学生,但又不能完全杜绝体罚学生,给教育带来的是对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甚至以教育质量的下滑为代价。如果全面放开,完全允许教师体罚学生,这也虽然能满足教育的需要,但同样会使一些教师随意体罚学生,以至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禁止体罚学生和允许体罚学生都是双刃剑,为教育计,与其堵还不如导,这和大禹治水是一个道理。我们应该用继承与发展的眼光对待体罚学生,即允许体罚学生并将其规范起来,这样既能满足教育的需要,又能有效地保护学生和教师。学生因为有了科学而规范的体罚制度而不会遭到教师随意或失度的体罚,教师也因有了约束学生的保证和手段而不致违法体罚学生进而也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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