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检察院 林州检察院 发挥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作用

  一、当前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领域基本现状

  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先后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尤其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规范食品卫生标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监管部门多、监管范围不全面等多种因素,导致对食品卫生安全领域监管存在着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一是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健全。从大环境看,一些监管执法工作需要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存在空白,造成监管执法时无法可依。从小环境看,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不能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造成有的食品没有安全标准,或者同一种食品在不同监管部门具有不同监管标准,给监管执法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是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畜牧、质检、工商、农业、卫生等多个部门同时负有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在具体监管工作中实行分环节管理的工作机制,但由于工作机制还未完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界线不清等问题,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领域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

  三是源头监管缺失。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案件,大多是因为在食品生产源头和初加工环节,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小,甚至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导致对食品卫生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对法律失去敬畏,侥幸心理严重。

  四是监管能力水平有限。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的技术监管水平有限,食品质量检测配套设备落后,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较低,尤其是在农村等地带,在日常监管中,有时仅靠经验和常识进行粗略判断,食品卫生的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我院反渎部门严肃查办食品卫生安全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在今年重点查办了群众反响强烈的民生领域案件,对在该案件中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根据查办结果可以看出,当前食品安全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呈现三大特点,即窝案串案多、玩忽职守类犯罪突出、危害后果严重。究其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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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部分食品卫生监管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监管职能的有效实施。

  二是法律素质不高。一些食品卫生监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不熟悉食品卫生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监管中不能正确履职,盲目执法、随意执法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从而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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