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监管理念 食品安全法实现“互联网+”监管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并无涉及,这是因为当年立法时,网购食品才刚刚萌芽,监管甚少关注线上食品。短短5年之后,网购食品已呈方兴未艾之势,且随着冷链物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食品线上交易逐渐向生鲜食品、进口食品等新领域发展,立法实践已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

  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实名登记和审查义务,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报告义务,对未尽登记和审查义务时的连带赔付义务等。这些要求涵盖了事前审查、事中管理、事后救济的网络食品交易的全流程,均剑指一个核心目标——强化平台方的企业主体责任,推进网购平台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实心化。

  笔者认为,上述修订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首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登记审查义务,确保线上经营者实名或持证经营。

  相比传统线下渠道,线上食品经营者开店成本更低、周期更短、流程更顺、数量更大,传统的现场监管模式较难发现和查处线上违法行为。今后,由平台方来负责线上经营者的入口审核,将非实名或无证经营者拒之门外,确保经营者信息真实,有助于网络交易食品的渠道可控和质量安全。

  其次,规定了平台方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报告义务,有利于增加食品违法线索来源,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平台方通过网络检索、客户投诉、同业举报等途径,可以搜集到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大量违法线索,并第一时间通过网页信息屏蔽、商品下架、关店等技术手段隔断违法信息的传播,避免违法食品继续流向市场,并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违法线索,提取留存证据,为执法办案提供帮助。

  第三,确定了平台方的连带赔付义务,消费者求偿无门或成往事。相比实体店渠道,网购食品在消费维权方面明显难度更大,一是网店地址不详且多为跨市甚至跨省交易,沟通不畅、维权成本高;二是网店经营稳定性较差,更容易出现突然关门歇业“玩失踪”的现象;

新食品安全法监管理念 食品安全法实现“互联网+”监管

  三是由于交易双方身处两地,较难寻求到食品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的帮助。因此,平台方介入网购食品消费纠纷的调处工作很有必要,消费者只需要面对平台方或者根据平台方提供的经营者信息与卖方直接联系,大大降低维权难度,减少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

  在“互联网+”战略的推动下,生活的信息化将继续快速推进。网络食品交易作为生活信息化的一部分,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食品监管部门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紧跟立法导向,与网络平台携手合作,在网络时代的食品监管中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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