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家庭财产等问题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2011年08月13日新华社发
南都讯 记者陈宝成 发自北京 房子几乎成为现在不少男女结婚考虑最多的问题。而一旦婚姻破裂,如何处理房子这笔财产,也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涉及家庭房产的一些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婚前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近三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这种情形下,如果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孙军工说,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婚后父母“赠房”:是个人财产
“80后”、“90后”中的“啃老族”们买房,多是靠父母的财力支撑。如果离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算谁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此,孙军工解释说,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者父母的财产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此规定,比较合情合理。
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之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把房子卖了,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房子?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不过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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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分手费”条款被删 原因是婚外同居情况复杂,将通过案例指导审判
南都讯 记者陈宝成 发自北京 与去年11月15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大的变化,是删除了此前备受争议的“小三分手费”条款。
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被民间俗称“小三分手费”条款。
为什么正式文本删除这一条款?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向南都记者解释称,婚外同居涉及到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所以这次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据杜万华介绍,婚外同居情况复杂: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也有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双方结束同居时,在财产处理协议中,有以个人财产补偿另一方的,也有以自己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另一方的;即使同居,时间长短也不同。
“删除这一条款并不意味着审判机关拒绝受理此类纠纷。”杜万华说,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坚持如下原则:一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传统的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婚姻家庭稳定;二是维护妇女儿童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杜万华还透露,最高法将继续调研,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条件成熟时将加以规定;同时将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成熟做法,通过确立某个案例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