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treaty
由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广义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指这些协议中相对于公约、盟约、宣言等而称为“条约”的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 ①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见国际法)。②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亦即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否则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③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相互权利义务。④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国际实践中有所谓“口头协议”或“君子协定”,但属罕见。因为国际关系错综复杂,条约又常常涉及国际法主体间的重要利益,如不采取书面形式,容易引起纠纷,不利于条约的履行,也不利于国际间和平关系的发展。
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国际上没有公认的条约分类法。按照缔约者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但双边条约的参加国不一定只有两国,可能是多国,但只有两个当事方。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有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其中有些规则是不同于或超出了现行国际法的规范。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及交易,其规定一般不超出现行国际法规范。条约还可以分为执行性条约和处分性条约,前者的义务需持续履行,绝大多数条约属于这一类;后者的义务经一次履行即已完成,如领土割让条约。
约公元前2500年美索不达米亚拉加什和乌玛两个城邦解决边界争端后刻下的和平条约以上就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条约"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爱华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