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留的相关法律知识。
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拘留是否必须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及时讯问的目的在于:
一是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被拘留人可能形成反侦查的心理准备而给侦查活动带来困难;
二是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包括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拘留人所为;犯罪行为是被拘留人所为,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拘留条件而不需要拘留。对不需要拘留的,要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的期限内无法满足逮捕条件的,拘留的法定期限已经届满,如果释放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者有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可能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拘留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报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并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拘留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也可委托该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报告;拘留担任乡、镇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公安(检察)机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规定分别报告,不得省略手续。
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辖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则应委托该代表所属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履行报告事宜。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拘留具体是指什么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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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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