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作了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
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网络食品监管上升到法律层面,表明监管力度的加大。
重在保护消费者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购买到问题食品,在无法与商家沟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第三方平台担责,因为第三方平台对商家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姚建芳认为,这对于消费者而言,肯定是更有力的保障。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网络消费者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而且也很难追责。所以,首责应该由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
对此,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木子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已经完成修订,并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互相衔接。通过对比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可以发现,两者都大大加强了对消费者、特别是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力度。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则直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起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来。
尽管法律规定明确了责任,但实际情况是,消费者在网购食品维权上仍可能遇到阻碍。姚建芳说:“因为食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保质期及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比较特殊,如果商家明确说明‘食品类商品一经售出,不能进行退换货’,遇到这类情况维权可能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