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规定,满十六岁以上的人就可以开始立遗嘱,遗嘱一般包括哪些内容?遗嘱的注意事项又有哪些?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遗嘱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人临终时,一般都有些心里话要说,把最关心的或最不放心的事作出安排,嘱托给亲人或亲朋好友。各人的情况不同,要留下完全由本人决定,如因记忆或其他原因,对应该嘱托的问题忘记嘱托,其身边的人可以提醒,但不可强加或包办代替。一般遗嘱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对主要遗产的处置意见;对自己后事的安排意见,包括安葬地点、安葬形式、治丧规模等;对自己遗体器官的处置意见,包括是否解剖、是否捐献医疗单位等;对抚养的意见;对自己未完工作的安排意见;对主要亲朋好友的嘱托;对所在单位的欺望和要求;对其他问题的嘱托。
二、遗嘱的注意事项
1、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适用这一概括性条款。因此,在遗嘱中不应该设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了防止遗嘱自由的绝对化,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又称为必留份制度,即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还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除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外,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的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