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赋予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食品企业或多或少地受到地方保护,监管部门在惩处违法行为时很难执行到位,这就使得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时大打折扣,甚至酿成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企业主体责任为何难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和自律意识不强。2012年6月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可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法定义务。
此外,《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主体责任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要履行的法律底线,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总括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七章规定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及召回制度;第九章规定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设定。从上述规定来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法律认识不到位,缺乏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过程控制不严,缺乏制度约束。从初级农产品到食品流通环节,再到生产经营者手中,由于这一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非常复杂,监管难免留有空隙,因此,一些企业趁机违法生产经营,如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假冒知名品牌生产伪劣食品,甚至生产没有厂家、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的“三无”产品。
这些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都规模较小,以小作坊居多,它们缺乏从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工艺设备采用、产品过程质量控制和下线检测等环节的制度约束,更谈不上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了。
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目前,食品监管职能由各地政府部门负责,监管部门遇到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违法时,监管执法工作往往很难开展。此外,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违法问题,追根溯源查处时,如果涉及某些利税大户,也会遇到一些困难。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一些企业淡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甚至铤而走险屡查屡犯。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建议
培育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政府要对企业加强监管,使企业的主体责任法定化。例如,政府要完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和食品生产标准的管理体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强化召回制度,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互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