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 南宋时期的杭州对房地拆迁有着怎样的制度

  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六月,杭州也有一次拆迁。由于“皇城东南一带,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临安府计度工料,候农隙日修筑”。高宗说,这个工程需要多少钱,临安府请先做个预算出来,报给尚书省,从皇室的内藏钱中拨款;尽量不要拆迁“民间屋宇”,如有拆迁,务必“措置优恤”。

  负责拆迁补偿的官员叫做张偁,负责筑城工程的官员叫杨存中。七月份,杨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个报告,大意是说:根据筑城图纸,臣等做了实地勘察、测量,划定了建设路线,现在要修筑城墙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营寨教场”,只有少数“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迁。等筑城完工后,“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高宗同意了这个筑城方案。

  张偁也向皇帝报告了拆迁补偿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业主,则在附近官地中拨给一块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户,则由政府盖造公寓,“仍依原间数拨赁”;城墙内外,只要是“不碍道路”的屋宇,则“依旧存留”。此外,政府对所有的拆迁户,都补偿“拆移搬家钱”,业主每一间房补贴10贯钱;租户则减半,每间房5贯钱,另外5贯钱给业主。这个拆迁补偿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出榜晓谕,候见实数支给”,禁止经手的官吏克扣补偿款。

  杭州在南宋成为临时都城,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热,繁华地段的房价高得令人咋舌。不过这次拆迁的民房也是在城墙附近,造价肯定远低于市中心。10贯钱的搬家费(不含地价,因为政府已拨划地方给拆迁户建房),刚好可以在两浙地区建造一间民房,如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平江府建造瓦屋营房,“每间支钱一十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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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指出的是,租户也能够获得一半“拆移搬家钱”,表明当时政府对租户权益的重视。宋代由于商品经济、市场交易的发达,私人物权已经发展出多个可相分离的层次,比如一个房屋的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典权等等。租户能够获得赔偿,说明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得到政府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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