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4.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5.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6.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7.中国共产党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8.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9.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10.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11.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12.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其(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1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4.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16.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17.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8.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19.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20.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1.(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22.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23.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
25.(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26.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7.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28.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29.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0.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3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3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5.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38.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9.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0.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1.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42.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43.重大问题必须由全委会或者常委会会议(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不得以书记和副书记碰头、个别征求意见、文件传批等方式决定。
44.常委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其中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45.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党委成员个人对党委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46.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47.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48.对参加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的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49.对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0.机关、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在本机关或者本部门(干部)大会上进行,所在单位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派人参加,督促指导。
(政治处供稿,外联办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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