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bb文章网 重婚罪】摘要:8月19日上午,安肃镇派出所民警在徐水县城某宾馆例行检查时,通过对宾馆前台登记簿进行检查分析,对入住其中的一名徐水本地人产生怀疑。经进一步核对公安机关相关信息,初步确定入住301客房的一男子为涉嫌重婚罪的疑犯史某。经询问服务员,并对其入住的房间进行检查后,分析该人并未走远,很可能还要回到宾馆,民警随即对该宾馆进行秘密布控。中午11时许,蹲守民警在此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史某成功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史某对2005年9月份,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广东佛山人周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男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某因涉嫌重婚罪已被徐水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究竟,重婚罪是如何认定的?有哪些特征?史某将会被判几年?
一、重婚罪的认定方法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姻。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罪的特征
第一,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原则,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关系。
第二,重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这种婚姻关系的成立,既包括依法结婚登记而取得,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这种人严格地说来本身并未重婚,而是重婚的共犯。但是,这类犯罪是以必要共同犯罪的形式构成的。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身就构成了直接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重婚罪的不可分割的一方。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把这种行为同有配偶而重婚者规定在一起,都以重婚罪论处。有人主张,重婚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配偶的人,而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本人无“婚”可“重”,不能构成重婚罪,而要定罪也只能定“破坏他人婚姻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从立法上更加科学、完善来考虑,值得重视和探讨。但是,现行刑法明确规定这种人也构成重婚罪,而且现代外国刑法中也多采用此种规定,因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种人仍应定为重婚罪。
第三,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既已有配偶者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情况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这是指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者,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包括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性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或断续通奸,以及双方不是作为夫妻关系而是姘居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通奸只能视为是道德品质问题,姘居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重婚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其具体表现就是自己已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异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受;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有的可能是原来的夫妻关系不和等等。一般说来,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三、重婚罪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史某的重婚行为属于第一种,即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是法律重婚。根据刑法的规定,史某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