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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罗马对孩子实施严酷的体罚
在象征权力意志的鞭子下,古罗马的教育得以实施。在任何一个人类社会里,对这个社会起决定性作用的理想,与其教育儿童的方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教育儿童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这一理想。一个把权力意志作为座右铭的民族,教育儿童的方法必然受权力意志的影响,这就是不考虑儿童天生的性格,千篇一律,残酷无情。如果孩子的意志转向别的目标,必定受到压制。如果温和的告诫不起作用,就一定会采取严厉的、甚至野蛮的惩罚措施。不要把严厉的教育看成仅仅是把惩罚作为手段的教育,它还包括一层意思:为了按照国家的需求锻炼和培养儿童,需要过早地引导他们参加最有利于达到这一目标的活动。国家只需要坚定的斗士和强壮的农民,其他不但不需要,甚至被认为会危害社会,至少这是这种古老的教育方法后期所持的观点。他们认为这是完美无比的教育方法。下面是贺拉斯在著名的《歌集》中所说的。他告诫堕落的一代说:
年轻人必须在战争中锻炼身体,把艰难困苦当作自己的朋友,学会打击野蛮的帕提亚人,使他成为你的刀下鬼。
你必须挺立在苍天之下、危难之中。
下面再从别处摘引几行:
手里拿着高原的鹤嘴锄,娴熟地翻土锄地,依照母亲的要求去背柴,这,就是战士自耕农的家族。
狄奥尼西奥斯在《罗马史》中告诉我们:“古罗马的立法官赋予父亲对儿子拥有绝对权力,并且终身有效。父亲有权鞭打和监禁儿子,让儿子像囚犯一样在农场干活,甚至有权处死儿子。即使儿子已经参与政事,担任地方行政首长,而且为民众办过许多好事,已经享有盛誉,上述权力父亲仍然可以行使。由于法律的这项规定,常常会出现一种荒唐的局面:在公开文化论坛上抨击元老院、替百姓说话,因而闻名遐迩的人物,被父亲拽下讲台,拖回去任意加以惩罚。
上面那段话没有描述如何惩戒甚至处死儿童。父亲完全统治着家庭,他有处罚任意一个家庭成员、甚至将其处以死刑的权力。这种绝对统治是完全适合这种根据权力和征服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的。
提到父亲可以对孩子施加各种体罚的原始资料很少,这也可以理解。对罗马法律来说这是家常便饭,一点也不奇怪,是理所当然的。只有非常突出的事例才会被记载下来。例如,苏埃托尼乌斯谈到奥托皇帝的生活时说,奥托年轻时非常奢侈,而且染上了坏习气,因此“没少挨父亲的打”。
虽然记载罗马家庭内惩罚的资料不多,但是对罗马学校里的惩罚的记载就比较多了。根据一部长篇家世小说记载,罗慕路斯与雷穆斯在加比上学。李维与狄奥尼西奥斯提到过法莱里和图斯库卢姆的学校。在很早的时候,儿童就由教师教他们读、写、算和法律知识。在汉尼拔战争之后不久,引进语言学家(或者称为学者),指的就是聘请希腊语法教师。开始只有一些富裕的、对此非常感兴趣的家庭才这样做。苏埃托尼乌斯告诉我们:“语法还没有人知道,更谈不上赞赏,因为罗马城当时还没有开化,而且好战,没有时间顾及更高等的学问。刚引进的时候没有大力宣传。最早的教师是希腊语教育出来的罗马诗人,他们只负责讲解希腊文学。”
当年那些所谓的语言学家由贵族引进罗马,当家庭教师,到后来越来越多的学生被吸引,最后发展成为学校。因为没有实行义务教育,这些学校国家不管。后来这样的学校越来越多,以至于学校之间互相竞争,学生对教师的选择从收费高的转向收费低的。
即使学校里的惩罚不是很残酷,但至少都是严厉的。在这个问题上所有的资料意见一致。苏埃托尼乌斯谈到著名的教师奥比利乌斯时,说贺拉斯很熟悉他那根藤杖:“他有非常坏的脾气,不仅发泄到学术对手身上,而且发泄到自己的学生身上。”贺拉斯称他为“藤杖”就包含这种意思。多米提乌斯·马苏斯的诗也可以证明:他是奥比利乌斯的桦条和皮鞭下的牺牲品。
原始资料中所描述的第一种处罚工具是一束树枝。有的是用桦树枝做成的,像19世纪的桦条笞鞭;有的是用生长在南方的一种金雀花的枝条做成的。第二种是皮鞭,通常只用它来惩罚奴隶。最后是一种打下去比较轻柔的皮鞭,它坚实又有韧性,是用柔软的皮革而不是用牛皮做成的。从贺拉斯的《讽刺诗集》中可以看出来,这些刑具的类别是以其作用来划分的:
犯什么罪就要用什么刑罚,这是有规则的,
该用桦条鞭的就不能用皮鞭乱打,
该用蝎尾鞭的时候,
就不能用细长的鞭子。
“你一定要选择更狠的刑罚”,这绝对包含着施虐狂的思想。
最后还有棍棒,和我们现在的手杖相当,但似乎很少用它来处罚学生。这里有一封奥索尼乌斯写的信,信中描述了罗马晚期历史上学校里的刑罚,写得比较有趣,看来与罗马早期没有什么区别。
诗人写给孙子这封信,是鼓励他去上学。信中写道:“连缪斯女神都有她们的娱乐活动;老师严厉的声音并不总是吓唬学生的。学习时间和休息时间是交替着的……因此色萨利的喀戎没有使他的学生、珀琉斯之子阿喀琉斯感到害怕,受痛苦煎熬的阿特拉斯也没有把安菲特律翁的小儿子吓跑。他们俩都用温和委婉的话语安慰年轻的学生。即使学校里鞭打声响起,老师脸色难看,你也不要害怕。‘恐惧是心灵衰退的体现’。忠于自己的理想,没有什么可以吓倒你。鞭打声、哭声,还有你自己的恐惧,在早晨的读书时间里都不能扰乱你。老师手中挥舞的节杖,比如他的棍棒、他储备的大量桦树枝、还有那用来遮盖皮鞭掩人耳目的用来擦拭的皮,所有这些只不过是吓唬人的假象。”
这段话有趣的原因在于几个方面。这位仁慈的祖父承认每个学校都有各种刑罚工具:不仅有预料中的桦树条,还有残酷的皮鞭。很明显,信中提到的皮鞭不是用坚实的牛皮做的,而是用比较柔软的皮做的,以此减轻受惩罚的痛苦。不过诗人仍然说它是掩人耳目,因为尽管是用软皮做的,但打在身上也够痛的。以前有人对这段话作过评注,说这种刑具上有一根木柄,头上钉了像三根手指那么粗的皮带,拿它来打屁股。
通过在庞培发现的湿壁画,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古罗马时代学校的刑罚。这幅壁画描绘的是一处柱廊下的场景,这样的柱廊在古罗马的城市里比较常见,是公开上课的地方。背景是几个男学生,这从他们身上穿的长袍可以看出来。他们正襟危坐、集中精力学习手写本书卷。一个长着胡须、一副凶相的老教师站在前面给他们讲课。有几个旁观者,可能是其他学生。右边前景描绘的是体罚的场面。一个已发育良好的男孩,起码有十四五岁,不过一脸稚气,全身被脱得只剩下一块短短的腰布,趴在另一个男孩的背上。一个男孩弯着腰站在他面前,两手抓着他伸长的双臂。同时,还有一个男孩跪在后面,夹住他伸长的双腿,使他不能动弹,以便每一鞭都打在他身上。站在他们后面的一个年轻人,右手拿着一件刑具,一看就知道是我们前面讲过的桦条笞鞭。被打的男孩像是在哭喊,脸都变形了。作者故意让这张脸朝向观众,以清楚地告诉观众,这个学生已经被毒打了至少几十鞭。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抓住他手脚的那两个学生头部的位置看出来:他们把头低下来,好像害怕无情的鞭子会抽到他们身上。整个画面显得像在拷打奴隶,因为它描绘的是一种十分残酷的行为,即鞭打赤裸的身子。对学生这样残酷,这在当时也是比较少见的。作者很明显是个自学成才的画家,他为什么创作这样一幅画呢?只是为了使日常生活中一个有趣的场面再现?还是为了记录下一个独一无二、特别典型的场景,特意追求虐待狂的效果?罗马人在其他场合是害怕裸体的,如果是虐待狂,他们照样会扒光受刑者的衣服。在德意志的“古代繁荣时期”,这种刑罚是很常见的。
阿普列乌斯的小说《变形记》中有这样一个有趣的故事,描写被伤害的丈夫拷打年轻的奸夫,与这幅画有异曲同工之妙,它的妙处在于对少不更事的小伙子挨打时的细节的描写。丈夫当场捉住那家伙和不忠的妻子,捉弄够了那小伙子以后,又叫两个奴隶来帮忙,鞭笞他。小说的原文有这样一句:“小伙子被举得高高的,鞭子一个劲向他屁股上抽。”当时就用这种刑罚来惩戒学生。需要说明的是,在阿普列乌斯这段描写中,那个做丈夫的还把年轻人当成小孩,主要是想用这种惩罚来侮辱他,表示他不把他看成男子汉。
古罗马确实有人提出过抗议,反对对儿童施行如此残暴的刑罚,但这样的人并不多,其中修辞学教师昆体良是最有影响力的抗议者。他生活在公元35~95年间,对青年人的智力教育提出过许多很好的建议。后来他在《雄辩术原理》一书中写道:“尽管在教育中实行体罚的做法很普遍,连克里西波斯都没谴责它,但我完全反对。首先,这种教育方法专横且令人厌恶,如果不是强加在学生身上,肯定会被视为一种侮辱。此外,责备智力太差而无法进步的学生,会使他像最不听话的奴隶那样,变得对拷打一点也不在乎。最后,如果教师肯耐心帮助,就根本没有必要施行这类体罚。可是现在教师太不负责了,不去教导孩子们该怎么做,而是惩罚没有做到的孩子。那么遇到需要学习更多东西的年轻人,而威吓又起不了作用,我们该怎么办呢?痛苦和恐惧使挨打的人感到丢脸,极大地损伤他的自尊。这种羞耻感会使一个人的勇气大大削弱,甚至完全丧失,心情忧郁不愿见人。如果我们选择导师和教员时对他们的品德不多加注意,那些卑鄙无耻的家伙如果滥用权力,就会让人难以想像……我没有必要花更多的时间来谈论这个问题,大家知道得已经够多了。”我们读到这里不禁要问:刚才提及的那幅湿壁画,它所展示的公共场面能否看作是无耻地滥用处罚权呢?还能用什么来证明昆体良的话呢?
孩子们虽然犯了偷窃罪,但因为年龄太小,不能处以成年人那样重的处罚。如果法官作出裁决,可判处用桦条鞭鞭笞。格利乌斯在《雅典之夜》中提到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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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奴隶主肆无忌惮地摧残奴隶
叔本华称有大量新旧证据可以证明“人的残酷无情超过老虎和鬣狗”,他可能是从记述罗马人对待奴隶的材料中收集到很多证据才出此言的。而著名的古典文学学者比尔特却费了很大的力气证明,罗马奴隶的生活总的看来并不可怕。需要说明一点,尽管就一般标准来说他的话是正确的,但同时也是片面的。我们提出相反看法时不要犯同样的错误。他所说的罗马奴隶制好的一面,如果是正确的,我们应该接受。不过这里我要揭示的是罗马奴隶生活的另一面。他们的生活也许挺舒适,这应该能够理解,因为奴隶主不能无休止的虐待和拷打像奴隶这样值钱的财产。古代更是这样,那时候的奴隶不多,主人和奴隶生活在一起,关系很简单。可以明确一点,战俘是古罗马最早的奴隶。像蒙森说的,这是奴隶主和奴隶之间主仆关系的起源。基于这种关系,奴隶绝对不许提供对主人不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国家总是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镇压。它专门设立了捉拿逃亡奴隶的官员,即使只有一个奴隶杀了主人,家中所有的奴隶都要被处死。塔西佗在《编年史》中举了一个著名的例子,我们应该认真研究这个例子,因为它说明,即使个别奴隶主对待奴隶很温和,法律总是不利于奴隶的。塔西佗是这样记载的:“市政长官佩丹尼乌斯·塞肯杜斯被他的一个奴隶杀了,其原因或许是奴隶付了赎身钱仍得不到自由,或许是奴隶不能容忍自己所爱的人被主人夺走。按照古老习俗,这一家的奴隶都得被处死。为了挽救无辜者的生命,平民会发动暴乱,元老院内也有很多人反对这种过分严厉的做法。然而多数人认为不应改变这一惯例。”
为了替这项残酷的法律辩护,著名法官卡修斯发表了一篇激烈的演说。塔西佗接着讲:“没人敢发言反对卡修斯,但是一片嘈杂声要求怜悯奴隶,不要处死那么多无辜的人,像年老的,还有女人。然而多数人赞成处死那些奴隶。但是法官的命令在挥舞着石头和火炬的示威群众面前无法执行。于是皇帝下令制止,并在通往刑场的路上密布武装警卫。”
著名的学者施塔尔在他翻译的塔西佗的作品中公正地指出,下层民众强烈反对残杀400名无辜的人,他们的行为与有钱有势的元老院议员们的胆小如鼠和残酷无情形成鲜明的对比。害怕受他们迫害的奴隶人多势众,他们只好坚持这种惨无人道的刑罚。
罗马奴隶的处境因为不容改变的法律而悲惨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奴隶主不把奴隶看成人,而是把他们当作可以任意使用的东西。凯厄斯在《论习俗》中说:“奴隶由其主人支配;在任何一个国家,主人都掌握奴隶的生杀大权。”
因此很容易理解,奴隶主很少觉得关心年老和有病的奴隶是有必要的。大加图说:“你应该卖掉羊毛和羊皮、旧车、铁器、老牛、病羊、病畜、年老的奴隶、有病的奴隶和其他一切多余的东西。”西塞罗曾经说过,为了减轻负担,在紧急情况下,宁可把年老的奴隶扔进海里,也不要扔掉一匹好马。最骇人听闻的对待奴隶的残酷行为经常发生在后期,那时候个人拥有大群的奴隶,因此有“一百个奴隶一百个敌人”这样一句谚语。生活在约公元前200年的普劳图斯说过,奴隶的一生脱离不了拷打,并且时刻面临着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危险。
在描写公元前38年的佩鲁贾城时,阿庇安简要地谈到这座被围困的城市里奴隶所受到的待遇:“卢西乌斯吩咐把剩下的粮食集中起来,但不能分给奴隶。他担心奴隶逃跑出去会把城内的困境告诉敌人。于是奴隶们在城内成群地饿死,或者在城墙与防御墙之间躺下,把能弄到手的青草绿叶拿来充饥。饿死的奴隶统统被埋在长长的战壕里,以免焚烧尸体会暴露真情,同时也可以避免尸体腐烂发臭,引起疾病。”
狄奥多罗斯认识到,如果奴隶被当成人看,他们就不会造反,也就不会有奴隶起义。他说:“随着手中的权力变成残忍和暴行,被征服的民族已经完全没有了希望。生活中低贱的人心甘情愿地把名望与辉煌让给高高在上的人,但是如果不被当人看,他就会与残酷的主人为敌。”
为了反对施虐狂的残暴,奴隶们一次又一次地举行起义。狄奥多罗斯在《历史丛书》中描述了公元前约240年西西里爆发的奴隶战争:“迦太基衰落后40年,西西里人普遍富裕了,随即爆发了奴隶战争。战争是这样引起的:西西里人积聚了大量的金钱以后买回了许多奴隶。从被关押的地方带回来的奴隶,身上立即被烙上特别的标记。年轻的用来赶牲口,其他的也各有其事。奴隶的劳动非常艰苦,吃穿却很少有人管。大多数奴隶以抢劫为生。因为各地都有成群的盗匪在游荡,所以到处发生杀人越货的事,地方长官试图制止,可是奴隶匪帮的主人势力太大,他们无法惩治,只好任盗匪横行。大多数奴隶主是罗马骑士,地方官员不敢得罪他们,因为官员一旦被上告,就要由他们来审判。由于奴隶们的生活条件太恶劣,而且经常被随意拷打,他们实在忍无可忍了,于是一有机会便聚在一起商议造反,最终他们造反了。”
这次起义惨绝人寰。狄奥多罗斯这样描述造反奴隶的行为:“他们破门而入,不论是谁,见人就杀,即使正在吃奶的孩子也不放过,从母亲怀里把他们夺过来摔死在地上。他们竟然做出当着丈夫的面对妇女施暴这种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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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主人对婢女的酷刑
狄奥多罗斯提到一个名叫达莫菲卢斯的罗马地主和他的妻子梅加利斯,这两个人都特别残暴。狄奥多罗斯说:“达莫菲卢斯对奴隶残酷至极,在惩罚和残害奴隶方面,他的妻子梅加利斯也不相上下。”他还说:“达莫菲卢斯没有受过教育,毫无教养,拥有大量财富,但却没有责任心。他从傲慢走向罪恶,最后毁灭了自己,也给国家带来了灾难。他买回大批奴隶,但是对奴隶残忍凶暴,在他们身上用烙铁烙下标记。在他们自己国家里,这些人原本是自由人,被俘虏以后成为奴隶。一些奴隶被戴上脚镣,像牲口一样被关起来;另外一些被派去放牧,却得不到可以充饥的食物和能够御寒的衣服。每天没事他也要找茬儿,弄几个奴隶来虐待、戏弄,残酷无情是他的本性。他的妻子梅加利斯以凶残地用酷刑折磨婢女和手下的奴隶为乐。”
造反的奴隶首先将所有的仇恨集中在达莫菲卢斯和梅加利斯身上。由女奴来惩罚梅加利斯。她们以酷刑拷打她,然后将她活生生地抛到悬崖下。达莫菲卢斯则被乱刀砍死。起义军以惊人的速度聚集了大批同盟者,据狄奥多罗斯称有20万人。在几次战斗中他们都打败了罗马正规军,但后来被围困在几座孤城里,最后他们被迫向罗马军队投降了。像过去一样,俘虏被拷打后抛下悬崖。
后来斯巴达克思领导的起义众所总知。在这次起义中,如前所述的恐怖行为又重演了。最后约6000名起义者被迫投降,并且惨死在沿亚壁古道的十字架上。
前面提到罗马妇女以残暴对待奴隶而著称,下面再引几段最能说明问题的古代经典作家的证词。奥维德讲过这个问题:
你有时候可以在他面前梳头,轻轻将秀发披在肩上。
然后特别注意不能发脾气,更不要把头发抖开重新梳理一次,也不要鞭打给你做头发的人。
我憎恶那个用发夹或者指甲扎婢女的女人。
可怜的丫头,她诅咒触到的每一根头发,在女主人背后流着泪,流着血。
奥维德在《爱情诗》中提到女主人的头发时说:
你的头发被卷成一百个小圈,顺畅飘逸,它对你百依百顺从不刺痛你,即使用梳子梳、发夹抓也不会被撕裂。
做头发的婢女的身上没有一处伤疤。
在我面前她帮你卷头发,她柔嫩的双臂从未被粗鲁的发夹刺伤过。
尤维纳利斯的叙述比这更不客气:
你应该知道典型的女人成天在家都做什么。
如果丈夫在床上不理会她,倒霉的是卧室的女仆!
她扒光婢女的衣服,鞭打迟到的车夫,几根棍棒被打断了,流血的背部仍然在挨鞭打;
有些女人有私人专用的鞭子,她一面化妆一面鞭打奴隶,边检查金边连衣裙,边与朋友聊天。
鞭打到把当天的报纸看完,鞭打到手都累了,然后她才大喝一声“滚蛋”,审讯才结束。
她统治家庭比暴君还要残酷。
若有约会她就要打扮得比平时更漂亮。
动作快点,他在树下或者在伊希斯妓院里等着,衣衫褴褛的普塞卡斯给女主人梳头,“这儿卷得太高。”
话音未落牛皮鞭子已经落在这苦命人的身上,她的罪是发式做错了。
万一女奴把镜子掉在女主人脚上,那她肯定被当场狠狠地处罚。盖仑在他的论文《对激怒的认识及治疗》中说到一个女主人,她激怒时就发泄在奴隶身上,用牙咬,用拳打,用脚踢,打瞎他们的眼,甚至用铁笔把他们的眼睛挖掉。哈德良皇帝的母亲狂怒时也打过女奴。克里索斯托提到过一个女主人,她把婢女的衣服全脱光,绑在长榻的一端鞭打,那可怜的婢女被打得大喊大叫,街上的路人都能听见。挨打的婢女陪女主人去豪华浴室时,所有的人都能看见她伤痕累累的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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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残暴的奴隶主发明出花样众多的酷刑
惨无人道的奴隶主竟然用奴隶喂养池塘里的七鳃鳗。对此塞内加是这样说的:“尽管允许使用一切方法对待奴隶,但是根据人类普遍的道德,某些方法对任何人都是不能使用的。毋庸置疑,人人都恨韦迪乌斯·波利奥,甚至比他的奴隶更恨他,因为他用人血养肥他的七鳃鳗。而且如果谁犯了什么过错,他就下令把这个人丢进鱼塘,实际上那是个蛇坑。不管他用奴隶喂七鳃鳗是为了自己吃,或者根本没有其他原因,只为让七鳃鳗吃奴隶,他都死有余辜。”另有一段更详尽的描写:“一次,韦迪乌斯·波利奥宴请奥古斯都,席间有个奴隶把一只水晶盘子打碎了,韦迪乌斯下令将这个奴隶处死,处死的方法是把他扔给养在鱼塘里的大七鳃鳗。难道你认为下这道命令是出于贪吃而不是出于残酷?这男仆扑在皇帝脚下,怀着对生的留恋,只要求以别的方式处死他,不要拿他去喂鱼。这样残酷的命令使奥古斯都皇帝感到非常愤慨。他下令把这名奴隶释放,并在他面前把水晶盘子全部砸碎,填平鱼池。皇帝正确行使了他的权力,他不得不惩治他的朋友。”
不过,富有同情心的塞内加所称颂的这种善待奴隶的事毕竟是例外,这从他自己所说的“允许使用一切方法对待奴隶”这句话就能看出来。盖仑的话很注重细节,“他们就是这种人,奴隶做错事了就用火烧,逃跑的切掉双腿,偷窃的砍断双手,贪吃的破肚子,说长道短的割舌头……总的来说,惹他生气的奴隶哪一部分身体冒犯了他,哪一部分就会受到惩罚”。塞内加在《论道德·致卢齐利乌斯》中确实这样劝过卢齐利乌斯:“怕和爱是不能共存的。你不害怕奴隶,而且不仅口头申斥他们,还用鞭子来惩治没有理性的野兽。看来这样做是对的。”科卢梅拉和瓦罗所说的大意也是如此。而有关虐待奴隶的传闻更是举不胜举。这就是说,随着奴隶人口的增长,主人对奴隶越来越怀疑和残暴,并且不断发明出更阴险的酷刑。
罗马的奴隶数量有多少呢?据说埃米利乌斯·保罗斯带回15万人,而马略则输入了6万辛布里人和9万条顿人。据约瑟夫斯统计,到公元1世纪末,罗马奴隶的人数已达百万。大规模的奴隶贸易在地中海进行。海盗常到沿岸来,劫持不少居民,把他们卖作奴隶。
最后请记住,罗马法律不允许拷问自由民,却一直用酷刑向奴隶逼供。奴隶提供的证据全都是严刑拷打逼出来的。所有不是天生自由的公民审问当中都会受酷刑的。逼供的方法有形式各样的鞭打,以及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中世纪从罗马帝国继承下来的这些酷刑,几个世纪以来,特种调查一直用它。下面介绍的几种刑具就是古罗马流传下来的:扭碎关节的绞索;马凳——让奴隶坐在上面,用绞盘或者将重物吊在脚上,把他的下肢拉脱臼;把烧红的烙铁放在奴隶裸露的皮肉上;把钉子和跖骨缠绕在皮鞭上,使之更加残暴。为了获取口供,审讯者甚至毫不仁慈地对女奴也使用酷刑。塔西佗在《编年史》中描述了一位年轻女奴受酷刑的情景,据说她知道反对尼禄的密谋。他这样写到:“此时尼禄想起来了,根据沃卢西乌斯·普罗库卢斯提供的情报,逮捕了埃皮卡里斯,而且他认为一个弱女子受不了那种罪,于是下令对她用刑。可是她忍受住了鞭笞与火刑,她意志坚定,鄙视审讯,这等于给审讯者火上浇油。他们用尽各种酷刑来摧毁她的意志,但都无济于事,她坚决不承认对她的指控。第一天的调查没有什么收获。第二天,由于她双腿的关节被拧伤,无法站立,当他们用椅子把她抬回来刑讯时,把她身上的紧身褡做成套索,绑在椅子架上,然后把脖子套进去,最后用自身的体重使套索越勒越紧,就这样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瓦勒里乌斯讲过一件案子。此案牵涉到一个“几乎还是个孩子”的奴隶,他也被用酷刑折磨——鞭笞,用烙铁烧,将腿拧脱臼。这个例子被瓦勒里乌斯用来说明奴隶的忠诚。这件事以及前面塔西佗讲的那件事都可以证明,只要不是天生自由的,不管是男是女,是老是少,同样严刑逼供。探索从帝国时代起罗马政府如何着手采取措施,制止以极端恶劣的暴行残酷地对待奴隶是必要的。无疑,社会环境的变化是一个原因,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可能也是一个原因。塞内加的作品,特别是后来的基督教著作,都包含着人道主义思想。罗马帝国初期就明确禁止主人判处奴隶与猛兽搏斗,并将这一判决权转移到有合法权力的法官手中。从安东尼·庇护时代起,如果奴隶认为自己受到虐待,可以向市法官控诉,法官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把他卖给另一个主人。克劳狄乌斯宣布患病时被主人抛弃的奴隶为自由民。哈德良把奴隶主随意杀害奴隶和把奴隶卖给角斗场的权力予以废除。君士坦丁大帝则将故意杀死奴隶与杀人罪同等对待。下面这句有深刻含义的名言就是哈德良时代留下来的:“父权应该不是残暴而是爱。”
请记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些反暴虐的观点纯粹是由经济的发展引起的。自从罗马人再没有地方可征服,而是集中精力改进庞大帝国的管理组织之后,奴隶的主要来源便明显地减少了。现在据我们所知,在罗马帝国初期奴隶人口已经达到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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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虐狂卡利古拉
盖约·恺撒是提比略的继任者,人们通常叫他的外号卡利古拉,它的意思是“小靴子”。他与提比略截然不同。
卡利古拉是朱莉亚·克劳狄王朝中最难琢磨的一个人,所有的古典作品都把他说成是一个集猥亵、疯狂、残忍与卑鄙于一身的家伙。这些劣性在这个精神极度混乱的暴君身上愈演愈烈。笔者最关注的是他性生活方面的品德,对这方面应该了解并作出正确的评价,而并非一味指责,我必须从确凿无疑的事实出发。卡利古拉的性格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而且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权力更加重了他性格中最恶劣的东西。他是杰马尼库斯与阿格丽品娜的儿子。父亲是克劳狄家族的成员,母亲是奥古斯都的外孙女——淫荡的朱莉亚的女儿。他继承了曾祖父安东尼挥金如土的恶习,又继承了外祖母的荒淫无度和追名逐利,以及家族遗传的癫痫病。现代学者冯·戴流士和米勒把卡利古拉描绘成“智力低下”者,并诊断他患的是早期精神病。他们还根据硬币上和雕塑上的肖像推断出他是个专制、愚蠢、猥亵和残酷的人,而且狂暴的精神通常以罪恶的形式表现出来。卡利古拉的本性是慢慢地暴露出来的。米勒觉得这是一个重要迹象,说明他的精神完全处于病态。他说:“卡利古拉当了几个月皇帝以后,才精神错乱。显然当时是他第一次发作早期精神病,在这之前他还是个比较温和的统治者。罗马人爱戴他,说他不愧为杰马尼库斯的儿子,但从那以后他便成了一个疯子。”
有关他的描述都大体相同。米勒认为苏埃托尼乌斯的解释从心理学的观点看是正确的。卡利古拉从小就和妹妹通奸。他成长在军营中,没有文化的士兵都十分喜欢他,结果宠坏了他。到了青春发育阶段,祖父提比略开始对他严加看管,可是已经太晚了,没有产生好的效果。他总是表面上装得温和谦恭,但提比略对他的品质了如指掌,矫揉造作根本骗不了他。他经常为卡利古拉担忧,因此他这样说到:“卡利古拉是最好的奴隶,最坏的主人……我为罗马养育了一条毒蛇,给世界留下了一个祸根。”卡利古拉最突出的品性是毫不掩饰和酷爱残暴的施虐狂。“他站在朱庇特塑像旁问演员阿佩莱斯,卡利古拉和朱庇特谁更伟大。阿佩莱斯刚一迟缓,他立即下令将他打得遍体鳞伤,还夸他求饶的声音最动听,痛苦呻吟的旋律最优美。他每次吻他妻子或情妇的脖子时都要说:‘只要我开口说句话,这美丽的脖子马上就得砍掉。’有时候他还夸口说,他要拷打凯索尼娅,看看他为什么如此爱她。”还有一次,“他突然在一次欢乐的宴会上大笑起来,坐在他身边的两个执政官很有礼貌地问他为什么笑,他说:‘因为我一点头你们就得死。’”还有,“他的检察官被指控阴谋反对他,结果这个可怜人被剥光衣服鞭打。士兵们踩在他的衣服上以便站得稳、打得狠”。又如,“斗兽场和竞技会的监督在他面前被连日拷打,直至脑浆坏疽,他受不了那种臭味才将他处死。有个阿特拉笑剧的作者用了一句意思模糊的台词,被活活烧死在圆形露天竞技场中央。一名罗马骑士被扔进角斗场喂野兽,此人大喊冤枉,卡利古拉命令割掉他的舌头再把他送进去”。
这些实例已经足够。但苏埃托尼乌斯描述的远不止这些,这一切使人想起卡利古拉“最满意他性格中的冷酷无情”,也就是说,他喜欢自己的施虐狂,并且觉得很自豪,还认为有施虐狂的人才是真正的罗马人。他的祖母安东尼娅告诫他,他还理直气壮地说:“别忘了我有这种权力。”通常情况下,他的专制独裁与施虐狂是相辅相成的,甚至在娱乐或宴会的时候他也控制不住自己。太多人在他面前被折磨,有的被砍头。即使在他“表现好”的时候,他的残暴和邪恶依然存在,只是没有直接施虐,而“以杀人与观看酷刑为乐”。想必读者已经明白,罗马人喜欢施虐狂,他们当中必然会出现这样一个人,而卡利古拉把施虐狂这种人性的堕落发展到了极致。
知道了他施虐狂的本性,就不难推断出他在性生活方面一定道德败坏、荒淫无度。苏埃托尼乌斯在《卡利古拉传》第三十五章中说得很正确:“事实上,无论一个人社会地位多么低,都会深受其害,不得安宁。”他见到年轻美貌的女子就情不自禁地产生好感,想占有她,连自己的同胞姐妹也不放过,犯下了令人发指的乱伦罪。他经常诱奸贵族夫人,玩腻了就随手扔掉。最后他发现凯索尼娅做他的妻子最合适,她生性放荡,与他真是天生的一对。为了满足她的淫荡,卡利古拉经常带她去看身穿披风、头戴帽盔、手持盾牌的士兵和全身赤裸的朋友。他俩结婚后生了个女儿,卡利古拉十分肯定这孩子是他的亲骨肉,因为“她幼年时就很残暴,经常用手指甲抓小伙伴们的眼睛和脸。”
人们指责卡利古拉还搞同性恋,这完全是意料中的事。他有两个“伴侣”,一个是哑剧演员姆奈斯特尔,一个是执政官的儿子瓦勒里乌斯·卡图卢斯。
卡利古拉最恶劣的品质是挥霍无度。他上台才几个月就花光了国库中提比略多年节约下来的钱。我们都听说过他的宫殿、庄园大厦、豪华游艇、荒唐的洞穴。并且他还有一种奢侈的习惯,他的车必须在黄金铺的路上行驶。他像尼禄一样,唱歌、跳舞、体育运动、驾车无所不能,不过,成绩平平。“比赛前一天他派士兵通告全区市民不得喧哗,保持安静,怕的是使他的坐骑英西塔图斯受惊,他为这匹马佩戴宝石项圈,给它建造了大理石马厩和象牙马槽,还准备了房屋、家具和专门侍候它的一帮奴隶。”
为了报私仇,一批军官把这个精神错乱的堕落者除掉了,这可真是解救了罗马人。苏埃托尼乌斯提到这么一个特殊的细节:有几个谋反者用剑刺穿他的生殖器。也许这是瞎编的,然而可以肯定卡利古拉在性生活上首先是个堕落者。他的妻子凯索尼娅和他的女儿也一起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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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先鞭笞,再斩首——罗马人残酷对待被征服者
与罗马人对敌人、奴隶和罪犯的惩罚比起来,古罗马的儿童,尤其是男孩子因为学校和家庭的严厉惩罚而受的苦,算是轻微的了。
这里只能从浩如烟海的资料中挑选几个典型的例子。引用尼采的这句话非常恰当:“为了永存,他们必须互相依赖,奋发图强,力求其族人繁衍不绝,否则就有灭绝的危险。”大家知道,小小的罗马社会在其最初形成的100年间,不断受到强敌的围攻。为了生存,他们与敌人战斗了几个世纪。这种战斗带来恐怖的大屠杀是不奇怪的。罗马人一旦打败了一个民族,便以残暴的手段使之臣服,这也是不难理解的。尽管已有的关于罗马人生活的史料太少,但与上面所讲的道理相差不多,所以这个几百年生活在战争中的民族,形成了施虐狂的品质,这是不难理解的。
古罗马最危险的敌人之一是萨谟奈人。李维比较详细地叙述了罗马人与萨谟奈人的战争,例如在公元前330~前300年间,索拉城脱离罗马投靠萨谟奈人,并把城里的罗马移民全杀了,该城是罗马的军事殖民地,也就是罗马驻防的萨谟奈人的城市。罗马人认为必须对它严惩。他们攻占了城市,见人就杀,并从投降者当中挑选了225人带回罗马。在广场上,他们当众鞭笞俘虏,然后斩首示众。李维特别补充了一句:平民百姓也非常高兴。波利比奥斯在《通史》中有类似的描写。他叙述的是雷吉乌姆城的300个居民,他们被俘后也是先被当众鞭笞,然后被斩首示众。众所周知,卡普阿的命运是最悲惨的,在汉尼拔战争中,这个不幸的城市的居民投靠了迦太基人,后来又被罗马人夺回,这个城市的市政委员全被逮捕,在罗马的缓刑令送到之前,就被按照古老残酷的方式绑在木桩上,对其进行鞭笞、砍头。其余居民被卖为奴隶,城市的全部领地被罗马吞并。
如果连被占领城市的地方官都可能遭到这样的待遇,被俘的将军就更别指望有宽宏大量的敌人了。我们可以看看朱古达和韦辛格托里克斯的命运。这两个人以及其他许多不出名的人,在广场边的地牢内被行刑人勒死,至今还可以看到广场遗址。提图斯血洗耶路撒冷之后,将犹太人勇敢的领袖西蒙·巴·乔拉押解在胜利者的凯旋式队列中示众。然后,在卡匹托尔山上的大献祭仪式的高潮开始前,把他带到山边上拷打,最后把他抛到山下。约瑟夫斯说:“宣告他的死亡时,罗马人欢欣鼓舞,大献祭接着就开始。”所有俘虏的死刑都是当众执行的,尤其是执行死刑前的鞭笞,一律按照惯例公开进行,以示警告和威慑。从老塞内加的一段文章中可以知道,他们以一种特殊的喇叭声召集百姓到现场看杀人。这里不必细说经常观看这种残酷的死刑所产生的心理效应。只须说明一点,一个对目睹执行死刑习以为常的民族与一个兴高采烈地观看斗剑士格斗的民族,两者之间差别不大。下面我们谈谈它们的因果关系。
在罗马早期的几个世纪中,权力意志的目标是消灭一切反对罗马的民族和种族,通过征服几乎整个世界从而实现了这一目标之后,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权力意志只好反过来对准自己了。思想深邃的心理学家塔西佗对此有正确的认识。他在《历史》中写道:“古老而又深深植根的人类激情和权力欲,随着帝国的建立变得更强烈,最终变成了暴行。因为国家的权力受到限制时,保持平等比较容易,而消灭敌对的国家和国君从而征服世界之后,罗马人就有机会争取他们应有的权利了,于是发生了贵族与平民之间最初的争斗。”
在内部冲突中,无论是被奴役的平民大众对人道主义的争取,还是100年来把罗马国家搞得支离破碎的贵族与民主主义者的党派斗争,罗马人处处都表现出同样的特性,即以残暴为基础的强权意志。
这里只举几个特别重要的例子,我们现在知道格拉古兄弟的政策非常重要,或者说如果当时人们能够理解他们提出的土地改革的价值和必要性,那样就好了,因为那些改革措施将影响罗马的未来。但在那个年代,他们兄弟只不过被视为叛乱者和狂人,结果必定成为殉难者。这个时期罗马发生了最骇人听闻的虐待事件。下面是普卢塔克陈述的提比略·格拉古及其追随者殉难的经过:“当提比略本人也开始逃离时,他被人抓住了衣服。他把长袍脱掉,穿着衬衣跑开了。可是被前面一个已经被击倒的人绊倒了。他刚要站起来,他的一个同伴普布利乌斯·萨图雷乌斯就操起一条板凳腿将他击倒。卢西乌斯·鲁富斯自称他打了第二下,似乎这是什么值得夸耀的伟大业绩。另外300多人被棍棒和石头打死,但没有一个是被铁制武器打死的。”普卢塔克还叙述了其弟弟盖约·格拉古之死:“盖约·格拉古以及300多名被打死的市民,他们的尸体全部被抛到江中。他们的财产一概被没收,他们的妻子也不许戴孝。盖约的妻子露西尼娅连嫁妆也被剥夺了。对盖约的小儿子更是残暴到了极点。他既没有拿起武器反对获胜的那一派,也没有去参加武斗。武斗结束前他来要求停战,却被逮捕了,武斗结束后马上被处死。最令百姓义愤难平的是,奥佩米乌斯居然建了一座协和神殿,好像很满意自己屠杀了大量市民。”
马略与苏拉之间的斗争中,人也被杀得不少,韦利奥斯·帕特库洛斯在《罗马史》中说:“马略进城给他的同胞带来了毁灭。如果不是还有苏拉紧随其后,他胜利后的暴行可以说是绝无仅有了。他复仇的剑不杀普通人,专杀国家的栋梁之才,而且花样很多。”
苏拉以残暴闻名。他应该算是有教养的人,他比马略更残暴,更不可宽恕。因为马略是个不可改变的粗俗军人。在一次胜利之后苏拉让部下杀死了8000名俘虏,还有一次,他让士兵用投枪刺死12000人,他是个恶名远扬的排斥异己者,90名元老院议员和2600名骑士被他放逐。阿庇安在他的《内战史》中指出这种行为的确切含义:
“有些受害者是在街道上、小酒店、神庙里偶然碰上的,当场就被打死。有的人被押送到苏拉那里,抓住手脚高高举起,摔在苏拉面前。还有一些人一路上被拖过来,踩在脚下。亲眼看到这些暴行的人,吓得连气都不敢出。”
由此可以看出,苏拉有许多性格类似于尼禄皇帝。普卢塔克在《苏拉传》中说:“他爱开玩笑,因此当他还不出名的时候,整天与小丑和演滑稽戏的演员混在一起消磨时光,跟他们一道讲脏话。后来在他掌握最高权力的时候,仍然经常与一帮最粗野的小丑和演员饮酒作乐,开玩笑说粗话。这种行为不仅与他的年龄不相称,也有碍统治者的脸面,而且还常常耽误大事,因为他在筵席上从不处理重要公务。虽然他平时严肃认真,有条不紊,但饮酒作乐时便完全是另一副神态。如果唱曲的小丑和跳舞的姑娘在场,他就软弱无力,无所不从,其他人一概不见。这种娱乐方式引起的另一种毛病是沉溺酒色、荒淫无度。他一直到老都有这个毛病。年轻时他坚定不移地爱过一个名叫梅特罗比乌斯的喜剧演员,后来还爱过一个名叫尼科波丽丝的很有钱的妓女。他地位高,而且富有青春魅力,这个妓女对他也情有独钟,死的时候将她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他。”
传记的另一段突出地描写了苏拉变化无常的性格,说他天生是个性情暴躁、报复心极强的人,可心肠又很软,动不动就流泪。与塔西佗一样,普卢塔克认为权力意志“使一个人的性格不统一,而是变化无常、自命清高、凶恶残暴的”。他再三强调苏拉那种疯狂和野蛮的报复性。可是罗马人竟然把具有这种品质的人看作是“伟大”的人物,即伟大的斗士,这并不矛盾。事实上老作家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的一句话就能解释清楚:“他正直的品性冲破了四周的邪恶,并将它抛弃……如果认真对比一下这些重大的差别,就能认清统一在一个人身上的两个苏拉——一个是生活放荡的青年,一个是真正的斗士。”
我们今天可以对这个问题说得更加确切一些。像他这种人,旺盛的生命力可以使他像爱女人一样从容自在地爱男人;与小丑们在一起饮酒作乐和与成千上万的敌人进行残酷斗争一样可以得到乐趣。这种旺盛的生命力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充分发挥,但不受任何现代道德观念的约束。因此苏拉是一个非常有特色的例证,说明权力意志常常通过残酷行为得到满足。
后来由于格斗活动的范围扩大了,对俘虏便不像从前那样杀掉,而是送到各个城市用来举行格斗活动。例如公元44年克劳狄在位时,就是这样处置被俘虏来的不列颠人的。后来提图斯洗劫耶路撒冷之后,也是这样处置大批犹太俘虏的。君士坦丁更是如此,对他的颂词正是他“大规模地消灭人民的敌人,使人民享受快乐,有什么比这更让人高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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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宰杀、十字架、沉江——古罗马的种种死刑
从根本上说,习惯上对敌人的残暴只不过是严厉的军事惩罚。但不仅如此,古罗马的刑事惩罚也同样残酷,蒙森在他所写的一本关于罗马刑法的著作中认为,必须肯定罗马法律只规定了几种传统的惩罚形式,而没有特别规定各种刑罚。然而在本文阐明这一问题的过程中,读者将会发现,蒙森的话只能表明罗马刑法曾规定了一些必须的限制。不过在这里我也不可能全面论述罗马刑事审判史,只能以典型的例子来说明,在审判中,这种粗略规定的传统刑罚形式往往表现为残忍。
远古时代,因为没有可靠的原始资料,主要是根据后来的情况去推断当时的情形。那时的罗马法律只有一种刑罚,即死刑。如果罪犯没有遵守这个社会的法律,就被处以死刑,将他从社会上消灭。死刑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此。不过向来死刑犯都有其神圣之处。他可能被认为冒犯了神而被用来祭神。蒙森认为这种古老的执行死刑的仪式和献祭时宰杀牲口紧密相关。关于这个问题,他说:“行刑时,犯人的双手被反绑在背后,用铁链锁在木桩上,然后被脱光衣服拷打,最后平放在地上,拿斧子把头砍下。这种做法与宰杀献祭的牲口没有一点区别。因为古老的死刑执行仪式具有圣事的性质,必须这样做。”从这种古老的处死犯人的形式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罗马人有一种固有的想法,认为仅仅处死一个人还不能完全惩罚他,处死前必须拷打他。也就是说犯人必须通过酷刑预先体验死亡。显然,他们把死亡看作一种解脱,因为死只在一瞬间,而刑罚则要经过长时间的痛苦,要在众目睽睽之下受折磨,像在剧场演戏一样公开地让人看。不久大家就会明白,拷打是法律规定的各种死刑的预备程序。从萨卢斯特的《喀提林战争》中一段比较有趣的描写可以看出,拷打作为一种必要的处罚,用以说明犯人死有余辜。也许大家还记得对被捕的喀提林追随者的起诉和恺撒的演说词。恺撒想使他们免于死刑,但没有成功。他说:“至于对他们的惩罚,说实话,死意味着摆脱不幸和悲痛,而非受折磨……那么你们为什么不先拷打犯人?”这说明恺撒认同古老的观点,不把死看成惩罚,要真正惩罚死刑犯就应该先拷打他。苏埃托尼乌斯在《卡利古拉传》中谈及此人的残忍时说:“他在处死一个人之前总要零散地却又不间断地拷打他,或者明确地说给我狠狠地打,叫他尝到死的滋味。”卡利古拉这个臭名远扬的虐待狂也许使我们愤慨,而这正是古罗马固有的观念。死本身不算惩罚,每次处死犯人之前,必须通过残酷的拷打。罗马人偏爱残忍,残忍无处不在。
较早的时期,人们认为这种惩罚可以施加于战败的敌人,也曾经施加于罗马的自由民,但对于统治阶级的罗马自由民来说它是不适用的。后来有人说,除了昔日的暴君,没人敢对罗马的自由民施加这种刑罚。西塞罗在为拉比里奥辩护的演说词中说:“我们的祖先才能享有这一荣誉,他们把国王放逐之后丝毫没有用国王的残暴来对待自由的人民。”他还说:“你们带着仁慈和民主回忆起来的、这些用来表达酷刑的惯用语:‘用裹尸布把他的头裹起来,把他吊在凶兆之树上’,是高傲自大、冷酷无情的国王塔奎尼乌斯随口说出来的。市民们,这些惯用语早已湮没在历史的阴影和自由的光辉里了。”
不管怎样说,可以肯定一点,即大约在罗马共和国初期,每个市民都有向平民大会上诉的权利,可以对执法官的死刑判决表示反对。西塞罗因为违反法律处死被捕的喀提林式反政府阴谋分子,结果被放逐,由此看来,罗马共和国维护法律的态度是很坚决的。
当然,我们评价时要记住一点,罗马共和国制定这项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它特别富有人道主义精神。更明确地说,它是共和国的统治阶级为了不受任何执政官或执法官的控制,使自己的独裁统治合法化而通过的一项法律。因此出现了这种情况:死刑倒可以由民众大会来宣判。另外,除了自由市民之外,谁也没有上面所说的上诉权。而且,这项法律也没有禁止将军因部下在敌人面前胆怯而拷打和处死他们。后来制定的法律才把将军对待罗马公民的这种权力剥夺了。另一种形式的死刑是钉死于十字架上,这大概是罗马人最普通的,也是最古老的形式。以前并不限于用它来处死奴隶,但很快就成为处死他们常用的方式了。李维在《罗马史》中讲了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这个故事有可能是为了说明古老的习俗而编造的,但在古代一定经常发生,李维才会描写。故事讲的是获胜的贺拉提乌斯的姐姐因哀悼未婚夫而被弟弟杀死。“正在欢庆胜利的时候,这个鲁莽的年轻人被姐姐的恸哭激怒了,于是拔出剑来刺进她的心脏,并怒斥道:‘去吧,你,还有你那不合适的爱情,去见你的新郎吧。你忘记了死在他们兄弟屠刀下的两个弟弟和我这个还活着的弟弟,还有你的祖国。所有为敌人的死而流泪的罗马女子都应该被这样处死。’这一行为使平民院和元老院出现了紧张气氛,但是被贺拉提乌斯刚得到的荣誉抵消了。虽然这样,他还是被带到国王面前接受审判。为了避免这不吉利、不得人心的审判,以及对随之而来的死刑负责,国王便召集民众大会,说:‘依照法律我任命一个两人委员会审理贺拉提乌斯杀死亲姐姐一案。’法律有一条残酷的原则:‘背信弃义者必须由两人委员会审判,如果他不服判决而上诉,对他的上诉要作出终审判决。假如上诉被驳回,就蒙住他的头,把他吊在凶兆之树上,在城内或城外进行拷打。’按照法律任命的那两个人的意见,即使他是被冤枉的也不能宣告他无罪释放,他们判他有罪,其中一人宣布:‘普利乌斯·贺拉提乌斯,本法官判你犯了杀姐之罪。来人!把他捆起来。’扈从走到贺拉提乌斯身边,正要把绞索套到他脖子上,他突然喊道:‘我要上诉。’他这样做是因为国王图卢斯的劝告。图卢斯对这条法律持仁慈的观点。当时场上有民众听上诉人陈述。在这场听证会上,贺拉提乌斯父亲的讲话对民众影响很大。他说他认为杀死他女儿是没有过错的,如果他儿子不杀她,他自己也会用父亲的权力惩罚儿子。然后他恳求大家不要让他这个不久前还有好儿好女的父亲瞬间变成无儿无女的孤老头。他一边说一边拥抱着儿子,并指着作为战利品挂在那里的库里阿提乌斯三兄弟的盔甲说:‘我的同胞们,这就是刚才你们看见的,带着胜利的光荣和喜悦昂首挺胸走进来的那个年轻人。你们会忍心看着他戴枷锁游街示众,被鞭笞受折磨吗……去吧,扈从,去绑这双用剑和盾为罗马夺得权力的手吧;去吧,把这位罗马城的解放者的头蒙起来,把他吊在凶兆之树上,或者在城墙之内,在长矛和战利品之中拷打他,那是他从敌人那里缴获的;或者在城墙之外,库里阿提乌斯三兄弟的坟墓前拷打他。你能把这个年轻人带到哪儿呢?有什么地方连他的荣誉都不能保护他,使他免受如此丢脸的惩罚吗?’”最终贺拉提乌斯被释放了。不过他父亲“为了给家庭洗涤罪恶,举行了祭祀活动。这是贺拉提乌斯家族的传统。他放置了一根过街横梁,让他儿子蒙住头从横梁下经过,以表示屈服”。
这个故事说明,曾有一个时期,即使罗马公民犯了杀人罪,也要以钉死在十字架上这一不体面的刑罚处置他。这里所指的钉死在十字架上,不是将犯人钉在十字架上慢慢折磨至死,而是将犯人鞭打至死。这种方法可以说更加残酷。这在对尼禄皇帝的判决中提到了。先把犯人的衣服脱光,把脑袋裹住,再用叉子夹住他的脖子。关于叉子的形状说法不一,有人说它是一根直的横杆,可以将犯人的双臂绑在上面;也有人说它是一根叉状木头,可以架在犯人的双肩上,把他的脑袋夹住,同时把他的双手绑在两根斜着的分枝上,这样他在挨打时就动弹不得。凡是鞭笞,即使并不是要鞭笞至死,都是这样进行的。西塞罗叙述了这么一件事:有个奴隶被牵着绕竞技场转,戴着叉子,不停地被拷打。如果拷打连同死刑一次完成,那就一直打到死为止。后来这种形式的死刑被说成是“祖先的习俗”。然而到罗马帝国初期,已经极少对自由民处以这种死刑了,因此尼禄听说元老院想用这种方式处死他时,竟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历史上,这种钉在十字架上鞭笞至死的刑罚很常见,尤其是对诱奸贞女犯。据李维记载,汉尼拔战争时期有个名叫坎提利乌斯的神职人员奸污了贞女弗洛罗尼娅,在古罗马广场上被大祭司鞭笞,直至他死于鞭下。
然而,因为鞭笞仅仅作为通常称之为钉十字架死刑的预备程序,所以还要用另一种刑具。这种刑具是一段被劈成两半的木头,打开来套在脖子上然后扎牢。有时候这种刑具能把受刑人卡死。无疑,这是最仁慈的死于十字架上的一种方式。不过当时通常不这样做,而是将木头扎紧,但又不至于把犯人卡死。或捆绑或钉住,将犯人的双手固定在横梁的末端,然后把横梁和受刑者都吊起来,钉在一根直立的柱子上,形成一个十字架。最后再把受刑者的双脚钉在柱子上,让他在上面慢慢地死去,或者最后大腿骨被折断而死去。伊西多尔对这种刑具与真正的十字架的不同之处下过定义。“这种刑罚比钉十字架轻,因为前者使吊在上面的人能很快死去,但十字架则使钉在上面的人长时间经受痛苦”。但是从一直使用的affigere这个词来看,受刑者被钉在这种刑具上的显然比绑在上面的要多。
这种处置犯人的方法非常可怕,但还有比这更可怕的。总有一些令人发指的施虐狂想尽法子折磨人。威勒斯曾经叫人用鞭子鞭打一个无辜的罗马市民的脸;西塞罗暗示用烧红的钳子把奴隶身上的肉一块一块撕下来。无论如何可以肯定一点,如何把奴隶处决全凭行刑者决定。塞内加在《论马西亚》这篇文章中曾举例说:“我在那里看到了十字架,有好多种,不同的人做的十字架也不同,有的将支杆穿过他们的阴部,有的将受刑者倒悬,还有的将他们的双臂张开钉在绞刑架上。我看见那里有铁丝和鞭子以及种种用来折磨四肢和关节的装置。”
砍头和钉死于十字架只是罗马各种各样杀人方法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十二铜表法中对纵火犯的惩罚通常是活活烧死。后来军队里普遍用它来惩治逃兵和叛国者。这一残忍的处死犯人的方法在恺撒统治时期最常用。尼禄恶名远扬的“活火炬”就属于这一类。关于“活火炬”夸张的报道比可靠的证据要多。塞内加说起过“烧得只留下血肉模糊的内衣”;马提雅尔也提到过“讨厌的内衣”;尤维纳利斯告诫讽刺诗人别去招惹有名的尼禄的宠臣提格林努斯,否则逃不过“胸部被刺个窟窿,被吊在涂了焦油的火刑柱上,在熊熊烈火中被烧死”的命运。杰出的哲学家德鲁认为塔西佗关于尼禄迫害基督徒的那段话是后人编造的,即使人们相信这个观点,对以“尼禄火炬”的方式活活烧死犯人这一点大家也是毫不怀疑的。
还有一种古老的死刑,就是将犯人装进大口袋里,再将口袋沉入河里或海里。这种方法用以惩治杀害男自由民或女自由民,特别是杀害自己亲属的犯人。十二铜表法规定,偷庄稼的被钉死于十字架,杀人犯被装进大口袋里处死。这种死刑是先将犯人毒打,特别提到要先用血迹斑斑的棍棒拷打,然后装进牛皮袋,同时把一条蛇、一只公鸡、一只猴子或者一条狗装进去,缝好袋口,然后沉入台伯河或者大海里。
这种刑罚有奇特的思想基础。这从西塞罗的演说词《为喜剧演员罗西乌斯一辩》可以看出。西塞罗说:“我们的祖先知道,只有防止受到不道德的侵害最为神圣。于是他们设计出了一种独特的刑罚来惩治杀亲罪,他们把这种犯人缝进大口袋中,再将其抛入江中,多么聪明!看来他们确实清除了这种人。不让犯人呼吸空气、见到阳光,也不让他接触水与土,一下子就使他与世界隔绝。因此,如果谁杀死生他养他的人,自己的生命之本也就失去了。他们不把这种人的尸体扔给野兽,恐怕野兽接触了如此恐怖的罪人也会变得更加凶恶;他们也不把他赤裸着身子扔进江河,惟恐他沉入海底,会污染那洗刷天下污秽之物的海水……他活着的最后一刻不能呼吸天上的空气,死后尸骨也接触不到大地,他注定要在风浪中颠簸,永远不能被净化。最后被冲到岸边撞击岩石,死后也永不安息。”
从远古时代,对待叛国投敌的自由公民和犯盗窃罪的奴隶,都是把他从塔尔皮亚岩石上抛下去摔死。李维的《罗马史》中曾记载,370名被抓获的逃亡者在广场上被棍棒拷打以后,被抛到塔尔皮亚岩石下。如果把这种极其可怕的做法看做野兽表演,那么你就会理解这种刑罚与斗兽和格斗相差不远。今天看起来这些死刑似乎令人难以置信,显现出极端的施虐狂,但在那时候执行死刑还是一种公众的庆祝活动。不过在进一步观察这种庆祝活动之前,必须简单调查一下施虐狂一直可以在他们——奴隶身上任意发泄的那个阶级,看看他们的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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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罗马教廷中的酷刑
休格斯·德·巴尼奥尔斯在1275年宗教法庭的审讯中,见到了一个60岁的老年妇女进行忏悔的过程。这位老年妇女就是住在法国南部图鲁兹的安克拉·德·拉·巴特斯。她不堪忍受法庭对她的残酷折磨,便尽量迎合审讯者的想法,供出了审讯者所希望供出的忏悔词。具体内容是,她之所以被控告是因为她和恶魔有了性行为,并因此生下一个精灵似的孩子,“夭折的婴儿的肉是这个孩子惟一愿吃的食物,她为了养活这个孩子,把新鲜的死尸肉留下让这个孩子吃”。
不用再费尽周折地调查了,没有什么比这段忏悔词更能证明这个老太婆的罪了。于是,她被定为死罪,用鞭打的形式执刑,没有人再去关心和调查她生的那个孩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种忏悔是通过极端残酷而野蛮的折磨得到的,那些宗教审讯者和制定这些规则的教皇居然能如此残忍地去执行这些法则,而他们自己却没有因此而变成性虐狂,这确实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在19世纪中叶以前还陈列在罗马的卡萨·圣宫里的《死亡之篇》(也叫《黑色手册》),详细而又实事求是地记载了一些宗教审问团所能做的和不能做的事情的细节,如:
如果一个人进行了忏悔,而这些忏悔就是他有罪的证据,那么,即使他只对一部分进行了忏悔,他全部的罪也将因此而定。因为他既已忏悔了这些事,就说明,那些其他人所指控出来的事儿,他也是做得出来的……人们发现,肉体的折磨不但对健康有益,而且能使人们精神上的彻底悔悟得到有效的引导。所以,宗教审讯团的宣判采取了最合适的选举方式。宗教审讯团定罪的依据是年龄、性别及派别构成。如果这个不幸的人一直认为自己没罪,而他又经不起所有这些手段的折磨,那么审讯团将认定,即使是上帝的仆人也不应该怜悯他,圣母教廷同样也不应该对他表示遗憾或赦免他,这种人应该在诅咒中死去,因为他是恶魔的牺牲品,是地狱之子!
对审讯团有利的,必然是不正当的手段。宣判无罪的记录从来就没有过。这是很正常的:被告并不知道他犯了什么罪而被别人指控,并且他提问题的请求也得不到允许。控诉的会议组织禁止成立、而且也不能传唤控诉证人。总是有人威胁起诉的证人,即不能中途放弃起诉,否则连他自身都要被定个亵渎上帝的罪名。为了不被犯人认出来,他本人也不能让犯人见到。孩子被自己的父母被迫出卖,父母被自己的孩子被迫出卖,这样的事情很多。不这样做就要被定罪为反对神圣祭礼。
然而这种折磨对于14岁以下的男孩和12岁以下的女孩来说,却幸运地避免了。显然,没有人会起诉这些孩子。不会有什么样的法庭更高于建立在教皇名义上的法庭了。
《黑色手册》中有记载,宗教法庭后来制定了这一点——在受害人处于罪恶的期间,审讯者不能把他的四肢砍去或把他们处死。而在当时,人们早已对失去几个手指头或脚趾头、弄断胳膊和腿等习以为常。
受害者一般情况下都是赤条条地被绑在拉肢刑架上,然后被告知:“如果你忠于上帝,就从实招来吧!你受苦的样子审讯官并不愿意看到。”受害者的胳膊和大腿被细绳绑着,绳索的一头从肩膀那儿绕过去和围着腰的一条皮带相连。绳子越勒越紧,受害者就被宗教法庭审讯,审讯官让他“把事实真相供出来”。如果受害者问他犯了什么罪或者问审讯官想知道些什么,审讯官就会再一次令他“把事实真相供出来”,同时将再一次勒紧绳子,这个可怜的人每次都能听到“把事实真相供出来”。如果他还不认罪,绳索下面就会插上一根木棒,不停地拧动,从而使绳子越勒越紧。
“老鹰飞”的刑罚是为特别执拗的受害者准备的,就是把双手被绑在身后的受害者系在一条皮带轮上,用手绞车吊到天花板上去,然后再把他使劲扔下来,在快到地板时又非常残忍地把他向下猛摔。受害者常常被摔得鼻青脸肿,满脸是血。
水的折磨是宗教法庭喜欢的另一种刑罚。在受害者的嘴里塞上一块亚麻布,直塞到喉咙,在上面倒上水,以这种方式倒进受害人嘴里的水大约有两加仑,这样溺死或窒息而死的人有很多。
教皇的法令规定只能用一次折磨,但是审讯官把受害者关押在污秽的单人牢房中,并且把他们留在自己的粪便中,让他们在那儿打滚,大家因此争论说,一次折磨被审讯官用几个步骤分成了几个部分。
黑袍教团的教徒们更是乱得没有章法。因为对于他们的礼法来说,他们很乐意把他们自己的伤痛加重,在他们看来,受害者的尖叫声是一个灵魂更加接近上帝的表现,是他们的耳朵所听到的最动听的音乐。
英诺森特四世尽管置“他对宗教法庭的利用和他虐待狂似的攻击异教徒”于不顾,他却没对他的保护者说一句反对的话。
弗里德里克二世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他所犯的罪行要远远大于那些被指控的不幸遇难者的“罪行”,他曾用阉了的黑人严密守卫着一个由穆斯林的情人们组成的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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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饥渴致死的饿刑
“长期监禁”、“彻底遗弃”或“囚禁”等刑罚主要使用饥渴致死的手段,通常还把黑暗、空气的日益稀少以及身体的不得动弹等其他折磨方法作为辅助手段。
然而,人类在刑罚上最为自由而残忍的想像便是来自于饥饿引起的营养不足。
各种形状乃至各种材料做成的面具被人们发明出来,用来阻止犯人进食,这一类的工具在欧洲的许多国家被称为“饥饿面具”。它们的用途是不需要遮掩的,在犯人脸上扣上面具,然后把一条铁质的舌头塞进犯人的口腔里,犯人被它强迫着进行呼吸。整个面具在犯人的颈后被固定下来。最后,嘴里塞着东西的犯人被绑在墙上、柱子上或笼子的铁栅栏上,直至饿死。这样的刑罚需要的时间往往很长。
把一种称为“恐怖梨”的东西塞进犯人的嘴里,也可以把他饿死。“恐怖梨”产生于16世纪,是一种铁做的、呈梨状的东西。这种东西可以用弹簧或者螺丝打开,然后用它把犯人的嘴巴整个儿塞住,犯人因此不能开口说话,不能喊叫,至于吃东西就更不可能了。
还有一些带有尖刺的“恐怖梨”可以从制动口中慢慢地伸出来,夹破喉咙。由于肛门和阴道也可以用它来夹破,所以处罚鸡奸犯人和通奸犯人时就用这种“恐怖梨”。在印度和缅甸,还用烧熔的铅水来堵住犯人的嘴巴和喉咙。
意大利历史上最为有名的暴君之一——于高兰·盖拉德斯卡,就曾被施以饿刑。13世纪后半叶,由于他企图刺杀教皇皮斯·路基罗·乌罗蒂尼,被教皇关押,饿死在加朗蒂塔楼里,塔楼的钥匙被教皇扔进了阿尔诺河。起初,于高兰吃自己的孩子,到最后终于在教皇面前屈服了。
还有公元10世纪末的大主教约翰十四世,被绰号叫做“反主教”的弗朗贡关在圣安琪城堡里,活活饿死。后来大主教的位置被弗朗贡以波尼法斯七世之名占据。
非洲有些部落19世纪时还经常把犯人和死去的受害者拴在一起,让他随着尸体的腐烂而腐烂。
在法国三个世纪前的宗教战争中,天主教徒被卡尔文教派的教徒施以饿刑。“他们被两两组合,饿到最后不得不以对方为食”。
这种空前绝后的刑罚,在梅赞斯统治时期,伊特鲁立亚人就对被捉的希腊人施行过。据维吉尔记述,梅赞斯把活人和死人绑在一起,犯人和死人的手捆在一起,犯人的嘴唇贴着死人的嘴唇,于是,犯人和死尸的腐血溶在一起,他就在这种新式的刑罚下极其缓慢而又万分痛苦地死去。
有时,作为附加刑,犯人在饿死之前,会吃上一顿盛宴。如蒂贝尔的对头强迫他喝了很多水以后,扎紧他的阴茎,让他不能排泄,导致他膀胱爆炸而死。
阿塔克赛尔克斯二世下令,在两艘相同的并列的小艇之间放置一个希腊犯人,只允许他把头露出来,然后犯人被填饱,并被抹上能招来苍蝇的蜜糖和牛奶。“由于人该做的一切事情,他都在船里做了,苍蝇被他的排泄物吸引过来,于是在其中繁殖了大量的寄生虫和蛆,这些东西最后又都进入他的内脏。”该犯人既要忍受饥饿的折磨,又要忍受被大团大团进入体内的寄生物腐蚀肌肤的痛苦,终于在17天后死去。
在波斯还有一种刑罚,把犯人填饱,然后塞住他的肛门,犯人就会被他无法排出的排泄物憋死。这种刑罚在1936年的西班牙内战中,又被共和党人复兴了,他们把囚犯的直肠用水泥灌满。
这种刑罚,纳粹德国在他们的集中营里将其水平提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由于营养不良而死去的人不计其数。
饥渴致死的行刑方法在1975年被安哥拉的阿高斯蒂诺采用了。有反政权嫌疑的“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分子”被他关在狭小至极的单身牢房里,他们没有东西吃,也没有水喝,甚至连伸展自己的身子都做不到,就这样一直饿死。饥渴致死仍然被当作行刑方法的一种,这是更近一点的几内亚的某组织报道的。“实际上,死刑囚犯直到1984年,一直都有很多。自1970年产生饥渴致死的刑罚方式以来,大概有几百名犯人被以此方式处死。其中,死于1977年的非洲联盟组织的总书记蒂亚罗·泰利,最为引人注目。”据1990年《快报》的一期专刊记载,1980年至1989年间有成千上万的人在乍德死去。但是世界医生却作证说,在总统伊塞纳·阿布雷的监狱里饿死的犯人有1000多名。例如,在恩贾梅纳中心监狱里,竟然有80多个囚犯饿死在同一间牢房里。“法国医生布里吉特·迈特和让·克里斯托夫·舒赫曼从因伊塞纳·阿布雷政府内乱而得以逃出的囚犯那里,听到了许多令人毛骨悚然的实施酷刑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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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囚笼里的腐尸烂骨
囚笼与监禁很多地方是相同的,最明显的是,囚笼里也有因吃不到东西而被饿死的犯人。确实有囚笼用来关押犯人,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不过不少传说和神话由此产生了。显然,和囚笼有关的故事,在古希腊、中东和亚洲都听说过。例如,马其顿的加里斯泰就被他的对手大亚历山大关进了笼子里。18世纪,素有“闪电”之称的巴加宰特一世也被塔迈朗关进囚笼来对付,最终葬身于笼子的铁栅栏间。
欧洲中世纪的教会因为“囚笼”可以不流血地杀死犯人而特别喜欢实施这种刑罚。他们把罪犯关在笼子里,在法院、市政厅甚至教堂外面吊起来。程序一点也不复杂,就是让众人眼睁睁地看着犯人最后被饿死。对于被关在囚笼里的犯人来说,最残忍的莫过于天寒地冻、冰雪覆盖的冬天和酷暑难捱、烈日炎炎的夏天了。被饿死的犯人往往不被马上处理,而是直至尸骨腐烂才被从囚笼里弄出来。
在西班牙和意大利,通过囚笼实施的刑罚非常普遍,但只有芒杜领地的公爵们才可以实施这种刑罚。当时行刑用的笼子如今还置于阿塞比塔楼下。这种16世纪使用过的笼子,在德国穆恩斯特教堂的半圆形后殿里,也可以看到。
囚笼具有各式各样的形状。形状像圆柱体的囚笼,中间有轴,可以旋转;形状像平行六面体的囚笼,可以随着齿轮的旋转而上升;还有的囚笼和犯人的身体相象;还有一种囚笼在囚禁犯人时甚至分隔开犯人的四肢。
囚禁的刑罚方式在法国路易十一世统治时期最为常见。
在16世纪以前,囚笼在洛值城堡、圣米歇尔山、布洛瓦附近的翁赞城堡,在巴黎的巴士底和图奈尔监狱,都普遍地存在着。犯人被关在笼子里,其最终死亡的原因往往有两个,一是营养不良,二是没有行动的自由。凡尔登主教纪尧姆·德·阿朗古尔一生中有14年在笼子里度过,还有红衣主教拉巴路,他有11年被关在笼子里。
菲利普·德·科米纳曾被查尔斯八世关在笼子里几个月,路易七世把路德维克·斯佛萨和勒摩尔囚禁起来,直至其尸骨腐烂在囚笼里。
犯人在这种囚笼里不能站,也不能躺。长期以来在这种不堪忍受的空间中度日,要想身体不变形是很难的。法国从17世纪起就不存在囚笼这类刑罚了,但是一直到20世纪非洲一些地区还在使用它。在达荷美地区,吊在树上的犯人只有头或脚从笼子里露出来,就这样吊着,直至最后饿死。装着犯人的笼子有时压弯了树枝,犯人便随着树枝的弯曲慢慢地往下降,当降到某个合适的地方时,犯人就会停止受罚,树枝也不再弯曲,反弹了回来。
在1939~1945年的战争期间,惨不忍睹的一幕又在缅甸日占区上演。缅甸人与日本军队联合起来,用一种现代囚笼对西方军队的俘虏进行惩罚,只犯了一点点小错就被判处死刑的犯人被饿死在金属笼子里,然后放在烈日下暴晒。笼子在两个星期以后被打开,犯人的尸体早已肿得大了一倍,并且臭气熏天,笼壁上还粘着他们的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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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没有空气和阳光的长期监禁
长期监禁是从14世纪初宗教裁判所施行的一种终身囚禁演变而来的,又叫“禁锢”,主要是让犯人在某些条件恶劣又无一丝光亮的建筑物里呆着,永远不得出来,直至最后难以忍受饥渴和窒息而死亡。因此,长期监禁是一种很重的刑罚。
这种刑罚在希腊早就存在。在悲剧《安提戈涅》中,作者索福克勒斯对此进行了描述。安提戈涅把波里尼斯埋葬了,这是违抗底比斯克雷翁禁令的做法,于是她被判处死刑,关到一个岩洞里,堵住出口,饱受饥渴的折磨,最终死去。
罗马曾招募一些贞女和处女,来执掌维斯塔女神圣火,如果她们不能按自己的职责行事,也要被判处长期监禁。不过,她们这种情况通常是按照宗教法典里的规定被判活埋。
日本在14~15世纪,造桥时通常在柱子里塞上犯人,然后封好,据说这样桥梁会因受到犯人灵魂的庇佑而坚固耐蚀。
这样的监禁处罚在法国阿尔比的宗教裁判所曾判过好几起,在阿尔比、图鲁兹和加尔加索纳,主要是对异教徒实施这类刑罚。有一幅题为《监禁犯获释》的画,作者是J.P.洛朗,反映的就是14世纪初发生在加尔加索纳的一个故事。画的是一些工人在市政官的监督下把堵住监狱的石门凿开的情景。
长期监禁与遗弃无异。受此刑罚的并非只有异教徒。在历史的长河中,监狱内部从来就没有一定的规则。所以,长期监禁就等于是死刑,或者说未被宣判的极刑。在14世纪中叶,除了各种宗教团体的“地牢”,只在巴黎就设立了25~30座“特别监狱”。塔纳里大街上的一座牢房,长3.5米,宽2.1米,却有20个囚犯被关在里面,这座牢房每周都要死好几个人。
像这样缺少空气和阳光的地牢,在大夏特莱监狱、小夏特莱监狱、巴士底狱、贡西埃日和弗尔雷维克监狱都有,犯人只要一进去便注定不会活着出来。
例如,如果有一两天的时间呆在小夏特莱的“地修道院”里,就会感觉呼吸困难。圣日耳曼-德-普雷修道院在地下十多米的地方设置了顶棚极低的监狱,人在里面根本站不直。铺在地上的稻草被腐水侵蚀了。人们把关到这儿称为“进笼”、“抛荒”、“被弃”、“入井”或“进棺材”,这些名称让人清清楚楚地感觉到这种监狱的可怕。
据考证,大夏特莱有个被称为“以波克拉斯河堤”的地方,囚犯在里面不能站也不能躺,而且双脚永远都是湿的。
长期监禁不是教会法庭作出的,而是最后由官方宣判的。1485年,由于国王写了一封赦免信,议会宣布女囚勒内·德·维曼杜瓦的火刑暂缓执行,改判长期监禁,让她在圣无辜墓地“终其一生”。法庭为了执行判决,特意造了一座单身牢房给她,并在身着盛装的她进去后,永远地堵上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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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简单而残忍的活埋
在历史上的每一个时代,每一个大陆都流传过有关活埋的故事。活埋就是在土中挖坑,把活人埋进去再把坑填平。在中国,秦始皇于公元前220年把500个撰文反对其统治思想的儒生一次性活埋。印卡的太阳圣女如果不能保持贞洁,违背了自己的誓言,就会受到这种刑罚。古罗马供奉女灶神的修女一旦有违其责,也会被活埋。她们至少要供奉女灶神30年,在这期间,如果她们不能完全保持贞洁,出了格,或者因疏忽弄灭了自己供奉的火,就要被活埋在罪园里。祭灶修女制度在罗马存在长达11个世纪,直至公元389年被泰奥多尔取消。有相当一部分修女惨遭活埋,这是人所共知的,据说这个悲惨的结局连著名的祭灶修女科内丽娅也没能逃脱。
罗马建国史的开端就是活埋。阿尔伯国王努米托尔之子强迫妹妹瑞拉·西尔维亚做了供奉灶神的修女,但是这个修女却为战神玛斯生下了两个儿子——洛姆路斯和雷姆斯。于是,她被活埋。
遭受此刑的还有主教加利克斯特一世。在公元218年亚历山大统治时期,他被选为主教。后来人们把他推入一口井中,然后把大量的瓦砾掷进去,他因此窒息而死。
有一条同等报复的刑罚存在于巴比伦王国通用的《汉谟拉比法典》中。例如,假如一个屋主的儿子被倒塌下来的房屋砸死,那么笨拙的建筑师也将失去自己的儿子,他的儿子将被活埋于瓦砾之中。
波斯人更是恐怖至极。他们在活埋犯人前,先把犯人从高空掷入一大堆灰烬之中,犯人将会因灰烬进入肺部而窒息,这种可怕远非一般活埋所引起的单纯的缺氧所能比。
在高卢和日耳曼,叛徒与逃兵都会被活埋。在哥特一般是鸡奸犯人被活埋。后来法兰克也传入了这种刑罚。勃艮第国王西吉斯蒙和他的两个儿子就被克洛多米尔活埋了,三人被推入一口井中,然后井被填满。好多犹太人在贝班的“粗暴”统治下也被活埋。
日耳曼和中欧诸国第一部刑罚法典是1530年颁布的《卡罗利纳法典》,活埋就是它规定的七项主要刑罚中的一种,谋杀孩子的罪犯特别适用这种刑罚。
在中世纪的法国,妇女被吊死是极不“体面”的。因为被绳子吊起来的妇女会双腿晃动,在人们的眼前来回荡悠,这是不合礼仪的。在1449年以前,妇女无权上T形支架。1449年以后,上T形支架的妇女必须在膝盖处系好她们的裙子。有不少处以活埋的诉讼案在司法档案里都有记录。因为活埋的程序简单,所以犯罪的妇女通常被活埋。宗教战争中的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也都用过这种刑罚。例如,在圣日耳曼,有一位名叫科莱特的人,在1420年因偷盗被活埋。
在瑞典和丹麦,活埋一直到16世纪末还是合法的。在那里,车轮刑主要适用于男人,而对妇女,特别是犯了弑子罪和通奸罪的妇女,主要是活埋。活埋在加蓬、印度尼西亚和所罗门群岛一直流行到19世纪,而在印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某些地方的宗教风俗规定,妻子要被活埋为死去的丈夫殉葬。有时还在死去的丈夫身边活活烧死妻子。
有时在某些纳粹统治区,为了警告抵抗运动和游击队,也会出现活埋的现象。类似的情况在波兰和俄国也发生过。亚洲人对于这一荒蛮时代的产物似乎更加热衷。1968年新年,顺化被美军攻占以后,大量的堆尸处在旧皇城里被发现,被活埋致死的300人的尸体已扭曲。
柬埔寨从1975年4月到1978年末的这段时期,在红色高棉组织统治下,活埋也在大屠杀和众多过程简单的刑罚中被广泛运用。
统治者认为不值得把宝贵的子弹或枪械浪费在所杀的人身上,所以选用原始的办法处死他们——用木棍或铁镐敲他们的脑颅,或者是把他们整个家族不分男女老少都塞进事先挖好的洞里活埋。
还有一种新的办法被该组织“发明”出来,就是把犯人的脑袋用透明的塑料袋套住,这样犯人就会因窒息抽搐而死。他们对成人通常用塑料口袋,而麻布袋则适用于孩子,当然,效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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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毒药致死
毒药是某种东西,有的可以吃,有的可以喝,但不一定会置人于死地。不过,服毒作为执行死刑的方法之一,自古以来就存在。据斯特拉布翁和瓦莱尔·马克西姆说,雅典和其殖民地区最先使用这种刑罚,后来西班牙和马赛以及希腊群岛的很多城市也开始使用。
每一种毒药被吞下去后,总是局部先起反应,它所触及的组织一旦被破坏,毒药的作用就会发挥出来。整个生命机体乃至对此种药性最为敏感的各大器官,都会随着药性的吸收和血液循环被毒药入侵。神经系统、呼吸系统、肌肉等等都会被毒药破坏。
雅典的犯人被判死刑以后,公民议会就会给他足够剂量的毒药,这些毒药大多提炼于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其中含有一种强有害生物碱,名为毒芹碱。议会甚至会对犯人说明使用毒芹的最好方法。
因为知道酒能加速毒芹药性的发作,希腊人经常在少量含酒精的饮料中加入毒芹,使心脏很快被毒药入侵,而且这样药性很少会被吸收,自然用毒的效果会更好。
毒芹有利也有弊,因为提炼有效毒药的过程并不简单。雅典制出的这种毒药,其毒性经常不能持久。另一个罗马人特拉亚尔·德·马丁内解决了这个问题,即把毒芹和其他有毒物质掺和在一起,并加入罂粟汁作为麻醉剂,这样就能长期保持毒芹的药性。
哲学家苏格拉底和弗西翁、泰拉迈那等杰出的希腊臣民就是被这种混合物毒死的。
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是因为他不同意大法官对一些案件的审理,而且他对当时流行的迷信也颇有微词,法官下令把他毒死。他拒绝了老朋友克里顿让他逃走的规劝,选择了死亡。
这一天终于来临了,日暮时分,法官下令让苏格拉底服毒自尽。他在他所有的弟子和妻子克桑迪普面前谈论死亡时非常镇定。毒药到了以后,苏格拉底问刽子手:“我的勇士,我该怎么做呢?”
刽子手很有经验,他已经把饮料准备好了。他告诉苏格拉底,喝下毒药后要安静地呆在房间里,这样会加快毒药的发作,缩短死亡的时间。
据说苏格拉底按照刽子手的说法做了。而且刽子手还告诉他,如果他不想喝下两至三倍的剂量就尽量少说话。
苏格拉底把杯子接过来,做了一番祈祷后一饮而尽。然后他双腿沉重,只好躺下来,用自己的长袍把脸盖住,他劝一旁的弟子不要哭泣,尔后他告诉克里顿:“你们其他人不要忘了,把我们欠埃斯居拉普的一只公鸡还了!”不一会儿,苏格拉底就死了。
现代社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和有效性,好像又把祖先曾使用过的古老的办法拿出来使用了。通过呼吸系统和表皮组织下毒的毒气室就是一种;通过血液循环和降低体温下毒的安乐死注射,又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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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意大利发明的吊刑
好像是意大利人发明了吊刑,意大利语称吊刑为“嚎叫”。在撒丁岛、西西里岛和德国的几个州,甚至还有俄罗斯也都施用吊刑。法意战争之后,为了惩戒军人,弗朗索瓦一世也将吊刑引入了法国。
吊刑就是犯人的双手在背后被反绑,手腕用绳子捆住,再被吊至一座行刑架或一根杆子的顶端。然后绳子突然松开,犯人便摔下来。犯人的双臂会因停止降落产生的冲力而被拉得脱臼。
有时,人们会精心的设计刑罚,使其变得更残酷。他们将受刑者双脚的重量增加60~125公斤,这样,停止降落时的冲力便会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双腿也会和手臂一样被拉脱臼。这种冲力经常会使骨头碎裂,甚至会绽开肚皮、溢出五脏六腑。
吊刑的性质逐渐从军事性转变为民事性。流浪汉、欠债不还者、亵渎神明者以及按普通法规被指控扰乱公共秩序的人,都会被处以吊刑。脚上缚着的重量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
使用吊刑主要是为了杀一儆百,但司法刑罚中也适用此刑。例如,奥地利暂时取缔死刑时,就以吊刑来代替。吊刑实际是死刑的另一种形式,它比死刑缓慢、痛苦,而且没有确定的结果。奥地利在1784~1789年间,有1613例处以吊刑的判决,其中有60%左右的受刑者丧命。
中国在19世纪中叶时以一种合法的形式来使用吊刑。
1840年,天主教遣使会会士让·加布里埃尔·贝尔布瓦尔蒙受吊刑。这位传教士殉道的过程,在1900年萨布雷神父继教皇列奥十三追赐贝尔布瓦尔列真福品之后出版的一本书中有描述。1825年,让·加布里埃尔·贝尔布瓦尔被任命为教士,1835年,30岁的他东渡赴华传播福音。在中国发展了四年的信徒后,清政府拘捕了他,把他关押在古城的大牢里。他拒绝放弃自己的信仰,于是便身受竹笞100下,脸上则挨了40皮鞭。然后,他受到一种典型的中国式吊刑。人们把他捆在一座行刑架上,在两手的拇指和一绺头发上绑上绳子。这样的刑罚,贝尔布瓦尔每天都要遭受3~4小时。由于他不放弃信仰,便被押到湖北的府城武昌府候审。接下来的一个月,他被关押在单人牢房里。人们每天都要将他捆绑在一种十字架上,或者把他的头悬吊起来几个小时。最后,他的脸还要被烧红的铁黥刺上“散播巫教”四个汉字。一位官员审讯他时,要他用脚践踏一个耶稣受难的十字像,从而获得自由,但却遭到他的拒绝。于是这位传教士被竹笞100下,并被判处死刑。1840年1月16日,他被行刑者用一个滑轮吊在空中,摔下无数次。为了使他的肢体脱臼得更快,行刑者还把一个巨大的石块吊在他的踝骨上,“他在受刑几个小时后,已经奄奄一息,行刑者又把他的脖子用一根打了几个结的绳子勒住,这场刑罚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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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鞭刑与棒刑
在历史上的各个时期都存在鞭刑,这种刑罚无论是埃及人、犹太人、叙利亚人、斯巴达人,还是波斯人和罗马人,都使用过。
鞭刑是一种附加刑,通常是粗心的侍女、违反军纪的士兵、企图恢复教籍的异端分子和犯罪的神职人员被施以这种刑罚。但它同样也是一种能使人丧命的酷刑。
在埃及,因为“伤风败俗”而受刑的人基本上都要被“鞭笞1000下”。鞭刑是罗马最早的刑罚。西班牙那种用小绳子结起来的鞭子或者牛皮鞭,人们也许能忍受,但套着铅球或羊骨的鞭子往往会把人打得皮开肉绽,最终致死。
有许多基督教的女性殉难者死于鞭笞和棒笞,例如圣梅特罗多拉、圣梅莫多拉、圣比比亚娜、圣兰佛多拉、圣玛格丽等人。被打得露出骨头的受刑者即使能在鞭笞下活命,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因伤口生出坏疽而毙命。
钉着钉子、铁针甚至钩刺的多节鞭在东方和亚洲使用,这种鞭子可以把犯人的皮肉割裂得更多。
英国人喜欢用绳去鞭打犯人,之后还要用海水或醋浸泡那些血肉模糊的犯人。
19世纪中叶以前,笞刑一直都被意大利的各教皇国作为司法刑罚沿用。
以玛丽娅·比奥姬为例,她因为劝告公众戒烟,从而限制了罗马教廷征收烟草销售所得税,1851年,她浑身赤裸着在佩鲁贾遭受鞭笞。
在宗教战争中,鞭刑被广泛地使用。例如在贝济埃,圣多明尼克下令屠杀一些被喝醉酒的士兵姑息的年轻貌美的女子。莫里斯·拉夏特尔记载:“一丝不挂的姑娘们被带到皮埃尔·德·加斯特尔洛的墓前,遭受僧侣们的鞭打,灌了铅的鞭子把她们身上所有地方都打得鲜血淋漓,然后十字军还要蹂躏那些奄奄一息的人,并把她们杀死,甚至连尸首也不放过。”
然而,俄国人使用的鞭子在所有这些鞭子中是最可怕的,因为它是用皮条做成的,尾端套着金属球,只需四五十鞭就能置人于死地。俄国官方直到1845年才用普通的鞭子代替这种鞭刑,并沿存到1863年。而那时已经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于这种鞭刑。这种成为体系的刑罚,沙俄贵族们的农夫只要稍有过失就要承受。伊凡五世真不愧被称为“恐怖者”,他的亲生儿子皇太子伊凡就是被他下令鞭笞致死,而前几鞭还是他亲自执行的。
世界上有些国家只鞭笞犯人的大腿,但大多数国家都是鞭笞犯人全身,使之最后成了一块人形的烂布。
20世纪中期,医生亚历山德娜·戴维·尼尔治疗一个遭受鞭刑的盗贼时发现:“伤口很恐怖,可以清楚地看见大腿下面的骨头。因为伤口化脓,很多泥垢粘在伤口包扎处,上面聚集了一群蚁虫。”
鞭刑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仍然存在于很多伊斯兰教国家,如伊朗、巴基斯坦、阿联酋、北也门和沙特。这种刑罚似乎很受他们的欢迎,在由伊斯兰教法典演化而来的刑事法典中,始终都列有这一条。
1984年,在阿布扎比法庭,一名印度男子和一名斯里兰卡女子被判鞭刑,代替了原来的以石击毙的判决。
1989年,四名涉嫌参与圣城麦加炸弹谋杀案的男子在沙特接受审判,一人被判处1500下鞭笞,另三人均被判1000下鞭笞,这无异于被判了死刑。
1986年,一位男子在北也门犯了淫乱罪,法庭判他1000下鞭笞,致使他当场死亡。
现在的巴基斯坦规定,性方面犯了罪要被鞭笞100下。根据刑法法典,如果犯人在鞭笞后还有一口气,那么众人将把他乱石击毙。
然而,近年来应当数莫桑比克施行鞭刑最多。法庭在1983~1990年间,因黑市交易、偷盗和奸淫罪判处200多人鞭刑。一般是鞭笞肩部、背部和大腿处90下。
棒笞类似于鞭笞,也能使刑罚升级。一定数量的棒笞只是普通的惩罚,而置人于死地的还是大量猛烈的棒笞。
棒笞在古代大部分民族的刑法法典中都存在,其中作为死刑的占一部分。
希腊、埃及都曾流行过棒笞。罗马的“十二诫”明文规定侮辱罪适用棒笞,但其他的许多罪行常常也适用。
自古以来,棒笞在俄国和英国好像都是只施行过很短一段时间。
而棒笞和鞭笞在法国却一直被施行。不过在18、19整整两个世纪,海外省的苦役场里施行的棒笞常常会置人于死地。
包括柬埔寨在内的许多国家之所以受人关注,是因为他们重新使用了这种古老的死刑。红色高棉组织在1976年4月到1978年11月间,将几万人用长短木棍棒打致死。
棒笞是很容易执行的一种刑罚。首先猛击几下受刑者的头颅,最后再击一下颈项,这一下可以粉碎人的颅骨。
在新加坡,如今适用棒笞的违法行为有持械攻击、蓄意谋杀、强奸、贩卖毒品和非法移民等30多种。棍击24下的刑罚比较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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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历史悠久的十字架刑
埃及、迦太基、波斯和腓尼基都普遍使用十字架刑,而在马其顿、希腊和罗马帝国主要是奴隶被处以这种刑罚,有些时候,罪大恶极的犯人也被用十字架刑处死。
在罗马,是七国王之末、“绝妙的”塔尔甘统治时期最早使用的十字架刑,可能是迦太基人为了惩罚腓尼基人而施行的。
议会和法官是不能对罗马人使用十字架刑的,否则就被视为“违背道德”。维莱斯在西西里任行省总督时把一个罗马市民处以十字架刑,因此他受到了西塞罗的抨击。
通常的说法是,犹太人的十字架刑是在艾罗德统治下开始实行的。
十字架作为刑具,形状各异,通常由两到三根木桩构成,也有四根木桩构成的四边形十字架,十字架有T字形、X形和Y形。对暴乱者主要用T形十字架,把人头冲下、脚朝天地钉在上面。使徒皮埃尔因为自觉不能与基督受用同一种刑罚,就请求国王内隆把他用T形十字架处死了。
据历史学家于贝尔·蒙泰耶说,主要是技术的原因导致了人被倒过来钉在十字架上。“因为土壤比较潮湿,要掘得比较深才行,所以,横着的木桩最好是放置得靠近地面,以免横梁太重,看起来好像总要倒似的。所以出于稳固性的考虑,进行十字架刑时,往往要把头脚倒置。”
因为让·巴普蒂斯的弟子、皮埃尔的兄弟——使徒圣安德烈死在X型的十字架上,所以这种十字架又被称为圣安德烈十字架。当他靠近十字架的时候,他被脱光衣服,交给刽子手。然后,刽子手让他躺在十字架上,用绳子而不是用钉子将他缚好,行刑的过程因此会变得更长一些。果然,他坚持了两天时间。
罗马、希腊以及中东的犯人是在遭到鞭笞后才上十字架的,他们应该在行刑地把十字架的上端背在身上,因为十字架的直杆早在犯人和刽子手到达行刑地前已经插入土中。所以从刑罚的角度来看,人们后来对基督行刑场面的描述,说犯人背负着十字架走向刑场,是不符合事实的。
犯人在行刑地,有时被用绳子绑缚在十字架上,有时是被钉在十字架上,不过后者更为常见。如果是用绳子,就先把犯人的两个胳膊伸展开来绑好,再把十字架借助先前嵌入直杆的绳子和滑轮竖起来。
用钉子的方法和用绳子大致相同。首先是在十字架的上部钉上犯人的双手,然后把犯人吊起来,再把他的双腿钉好。有时犯人也会先被钉在地上,然后在他身后把十字架竖起,再插入预先挖好的洞中。犯人的手掌从来都不会被钉,因为手掌会不能承受身体的重量而撕裂。
因此这两种方法都是手腕被固定。有经验的刽子手会在骨间的一个狭窄空隙——如今解剖学称之为德斯托空隙处钉入长钉子。这空隙可以被钉子的尖头拓展开来,而周围的骨头都不会受到折损,万一中间的神经被切断,大拇指就会收缩,钉子就会牵入掌中。不灵巧的刽子手会在桡骨和尺骨间的腕部钉入钉子。不管怎样钉,都会钉得很牢。
有几种钉脚的方法,有的是把两只脚并列起来,每只都钉上钉子,有的是脚脚相叠,如果十字架是四边形的,还需分开双腿。
古罗马帝国以一种特殊的方式钉脚:犯人的双脚并列着侧过来,以使后跟关节可以被钉子穿过。被这样钉在十字架上的犯人,身子必定是扭着的。
然而,和经常在宗教画上看到的一样,不论使用哪一种办法,都没有东西支撑脚后跟。因为根据十字架刑的原理,没有支撑,犯人就不能呼吸。十字架上的犯人不像许多人想像的那样,是饿死或渴死,或者是出血而死,犯人最终是死于窒息。人一旦被钉在十字架上,要想呼吸就只能伸缩双臂。可是被钉的人由于姿势的特殊和剧烈的疼痛,所有的肌肉都会有一种猛烈的反伸缩力产生,从而无法排出胸腔充盈着的空气。对于十字架刑,洛朗·维耶诺夫曾有过记述,很多逃出集中营的人也都根据自己的观察详细地描述过。为了使最强壮的人快些窒息,人们往往把一些重物挂在他的脚上,致使他不能再靠伸缩双臂进行呼吸。
在古代,有种办法只有犹太人使用过,即为了使犯人不能呼吸的痛苦减轻一些,而在行刑的那天傍晚把犯人的双腿砍断。犹太法律还允许把一杯麻醉身体的饮料给犯人,使他的痛苦有所减缓。这种饮料是酒和麻醉剂的混合物,被钉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当年行刑前就喝过。被钉以后,他又喝了一点醋。
被钉在十字架上的犯人,终究难逃被恶鸟叼啄的命运。
每一次奴隶起义后,叛乱的犯人都要被钉在十字架上直至面目全非。在罗马,三次奴隶暴动被艰难地平息,而每一次都是以血腥屠杀结束的,成千上万的人死于十字架刑。公元前1世纪的两次暴动都是发生在西西里。而最为著名的要数斯巴达克斯于公元前73年领导的奴隶起义。从卡布到罗马,一路上竖满了十字架,有6000人被钉死在上面。
以耶稣为例,行刑如果是“合法”的,在正式确认了犯人的死亡以后,死者的亲朋好友可以与其告别。罗马法律还规定,为了确定犯人是否死亡,可以用矛刺其侧面。这最后一下并不是我们所想像的:要把犯人杀死或使其痛苦加剧。
遭受十字架刑的人除了罪大恶极者和反抗的奴隶、叛乱者,还有很多基督教徒。基督教徒在传教士上了十字架以后的三个多世纪,也因为迷恋新的宗教而遭受此刑。在特拉让统治时期,西梅翁在耶路撒冷上了十字架。圣茱利在迦太基上了十字架。还有不计其数的基督徒在地中海周边的土地上被钉上十字架。
内隆以焚烧十字架上的人为乐,那些人通常是浑身涂满松脂。而在罗马,很多受刑者都是饱受折磨之后才被法官宣判的。凡是研究迫害史的现代作家都确认,有不计其数的人被钉死在塞普蒂姆·塞维尔十字架上,例如埃里奥加巴尔、卡哈卡拉、马克西曼,特别是泰斯、迪奥克里西安和多米西安。基督教的皇帝登基以后废除了十字架刑,以表示对耶稣殉难的纪念。在拉丁国家和希腊的礼拜仪式上,人们都要对十字架顶礼膜拜,尤其重要的是,要把十字架及十字架罹难示众。至此,十字架象征着救世而不再是一种刑具。
在欧洲,用十字架刑惩戒罪犯被视为对宗教的一种亵渎,因为那是耶稣受难的方式。但是,在亚洲和中东仍然存在十字架刑。作家、旅游家让·皮埃尔·奥斯卡在他的《不为人知的文明》中有过叙述。在日本,19世纪时,“十字架刑可以由法官下令执行”。这种本已属于外族的刑罚,欧洲在其已经成为基督教的天下以后,仍然在使用。
在法国,旺代战争后,成千上万的人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特别是1793年圣·弗洛朗地区和马士库勒地区的城市起义,就是用它来对付共和国士兵的。西班牙在拿破仑战争期间也存在这种刑罚。犹太人和苏联人也被纳粹党用十字架刑来处置。十字架刑直到19世纪末,还存在于北非和缅甸,特别存在于摩洛哥。尽管美国在1890年已经开始使用“现代手段”即电椅来惩罚摩洛哥犯人,两年后,在大盗阿布受十字架刑时,玛拉开什广场居然还聚集了大批看热闹的人。行刑过程中,音乐奏起,狂欢三天后,人们把阿布的尸体剁成1000块喂了狗。让人不寒而栗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数十个“鸭嘴地区”的人还被越南北部部队钉死在十字架上。
值得注意的是,十字架刑在北也门的法典之中,还是一种合法的刑罚。不同的是,那儿的犯人在被钉上十字架之前就已被枪毙或砍了头,送上十字架的只是他的尸体。
在苏丹,因犯“违背圣意”罪而被送上十字架的却可以是活着的人,只是喀土穆的伊斯兰教政权还不敢承认其合法性。违抗民法的11个暴徒于1991年被吊死,之后又在十字架上示众。除了上述的北也门和苏丹外,还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毛里塔尼亚、伊朗、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在内的这七个国家,是根据伊斯兰教规建立的,从这个理论角度来看,他们将犯人处以十字刑是不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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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从高处跌落的投掷刑
各个国家几乎都用过类似于投掷刑的刑罚,这种刑罚的要点在于让犯人从高处跌落。
犯人被带至诸如塔楼、岩石、城墙之类的与地面呈垂直角度的高处,然后被扔向空中,操作程序的简便使其很快作为一种刑罚流行开来。
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民族,行投掷刑时惟一的区别在于犯人最后落在什么样的地方:在罗马,那些犯有叛乱罪或偷窃罪的犯人要从40米的高处落下,落在石丛中;在埃及,犯人最后会落在鳄鱼丛中;在希腊,犯人最后会落在石堆上;在波斯,犯人则会落入尖石丛中——有上万名基督徒被国王萨波一世用这种方法一次处死;阿玛西亚斯则先命人在地上燃起炭火,然后将数千名伊杜人投入火中,以报父仇;在墨西哥,行刑者会把犯人投入水中,然后用铁钩戳死;新教教徒的首领、阿德莱地区男爵弗朗索瓦·德·玻蒙,在犯人落下前命令他的士兵手执矛戟站在下面。这种行刑方法为他的副长官布伊·德·蒙布朗在德国和荷兰时所借用。
在被投掷而死的人中,罗马英雄曼里厄斯最为有名。他之所以被投掷而死,是因为在抵抗外族入侵罗马时他企图引导平民暴动;被基督教视为耶路撒冷的第一个主教的雅克·勒米诺也死于投掷刑,有人认为他是被石块击毙的,有人则认为他是被人从耶路撒冷教堂的尖顶上扔下来的。
在罗马,那些违背民法要被处以死刑的犯人,通常要被放在戏剧舞台上进行表演,这使得所有刑罚多了一种诗意和传奇色彩。投掷刑也不例外。历史学家于贝尔·蒙泰耶写道:“早晨还是围猎场面,到了午间休息时,为了实现在场面上的艺术追求,犯人不再被扔给野兽,因为这时逗庶民开心已经不再是最重要的事情,此时在圆形剧场的阶梯上居然出现了由监护人陪同的孩子们。一丝凝重的微笑在组织者的脸上掠过,从屠宰场转向这一类的教益场面往往都是如此……比如说我们可以看到伊腊科,在圆台上伸着翅膀,欲跳又止。最后他终于被说服了,大叫着跳下来,摔得粉身碎骨。”
1146年,路易七世成为下令执行投掷刑的第一个法国国王。他对杀死桑斯神父的人恨之入骨,认为用这种方式来处罚犯人可以达到报仇的目的。吉贝尔在他的《法国城市史》一书中说,他下令将凶手从圣·皮埃尔·勒维夫教堂的塔楼上扔了下来。
科里尼在圣·巴尔泰勒米之夜被人从旅馆的窗子里扔了出来。很多投掷事件产生于教皇派和改革派之间绵延不断的战争。
对新教教徒来说,投掷奥泰兹以及所有阿德莱男爵下令投掷人的举动是当时最有名的集体投掷事件,阿德莱在那时已经得到爵位,居住在法国的东南部。对天主教来说,贝齐埃、加尔加索的投掷事件是当时最有名的,还有1515年美兰多尔大屠杀也需要特别指出。无论如何,只要是投掷事件,都十分凄惨。
投掷刑曾沉寂了一段时间,后来在美国军队发动的越南战争和法国军队发动的阿尔及利亚战争中,这种投掷刑又死灰复燃了。若一个囚犯不能坦白交待他所掌握的情报,就会被美国和法国士兵残忍地从直升飞机上扔下来。
现在,投掷刑仍然作为一种非司法途径行刑法,在情报部门的间谍站中被普遍运用。这就是美国国防部国务卿詹姆斯·弗莱斯泰为什么会被人从某大楼的16层扔下来的真正原因!
但是,投掷刑在某些国家还披着合法的外衣。据国际某组织报道,1990年的伊朗,就有人被合法地处以投掷刑。
伊拉克也是如此。1991年3月,在伊拉克,包括一些青少年在内的一群人被处以投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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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操作方便的绞刑
1.绞刑的种类
在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都存在着绞刑。绞刑是古代几乎所有的民族除了斩首刑和火刑之外,最常施行的极刑。即使现在,这种刑罚在80多个国家中还是合法的。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轻松地打出活结,由此可见绞刑的程序是多么的简便快捷。
与枪刑一样,绞刑也可用于集体处决。
关于集体绞刑的情景,17世纪的雅克·卡罗有过详尽的描述。这是“卅年战争”中的一次集体绞刑:一棵大栎树的树枝上吊着60个叛乱士兵的尸体。我们也记得皮埃尔·勒·格朗为了处死那7000个斯特雷利兹人,特意准备了很多直角形支架,这些支架每个可以吊10个犯人,他几天内就完成了行刑任务。1917年,东非德国部队总司令冯·莱托·福贝克架起了无边无际的长长的直角形支架,不到两天的功夫,他就吊死了成百上千的土著人。二战期间,德军以50和100人为一组吊死了许多苏联游击队员。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
直角形支架是施绞刑时的主要工具。支架通常由两根支柱构成,其中一根垂直,一根水平。水平支柱稍细、稍短,被固定在顶端,绳子就绑在那儿。有时,尤其是用作集体绞刑时,需要两根垂直支柱,把第三根横梁接在高处,绳子系在横梁上。
这是绞刑架的基本结构,但每个国家和民族在模型的大小上会有一些不同。除了这种结构外,还存在其他概念的支架,比如土耳其使用的那种,他们把三根支柱的一端绑在一起,成金字塔状。还有那种“用于绞刑的笼子”,也算是绞刑的一种结构。
绞刑的原理是:脖子套上一根绳子,把身体吊起来,通过绳子产生一种相当大的牵引力,从而使人体的某些主要功能受到阻碍。
血液循环因为颈动脉受压迫而停止,同时出现了脑部贫血。有时还会造成颈椎断裂,损坏脊髓。
绞刑可分为三大类:
首先一种是让犯人爬上桌子、椅子、马、大车或梯子,把一根与直角形支架或树枝相连的绳子套在他脖子上,随后抽掉下面的支撑物,或者将犯人往前推。
这种绞刑是历史上广泛采用的,也是最为通俗的一种方法,犯人死得很缓慢,受到的折磨也最多。经常出现的情景是:为了加速犯人的死亡,刽子手在下边拽住犯人,增加他下坠的力量。
1961年,土耳其议会前议长芒德雷斯被处以绞刑。他被命令爬上一张放在绞刑架下的简陋的桌子上,刽子手随后踢翻了桌子。1987年,在利比亚,有六个犯人被处以绞刑,电视台对行刑过程进行了转播。人们让他们爬上放在绞刑架下的几个凳子,然后把凳子踢翻。
第二种是将一个活结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将绳子穿过滑轮或滑槽,然后使劲拉绳,将犯人从地上吊起。人们是将犯人吊起而不是让他掉下。美国的许多私刑,以及伊朗、叙利亚和伊拉克70年代和80年代的公开绞刑都是以这种方式执行的。这无异于把犯人勒死,一般要持续好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
最后一种绞刑是让犯人颈椎断裂,出现窒息和脑部贫血。
英国人将这种方法加以改进,使得受此刑罚的犯人无痛苦,并能立刻死亡。因此,与前两种方法比起来,这种方法更为实用,但这种方法需要一个固定在一定高度的脚手架和一块可抽动的楼板。当拉下绳子后,犯人的身体就会落下,他的颈椎一般情况下会断裂。
在19世纪后半期,这种绞刑才真正施行起来。1953年英国皇家委员达成了有关死刑的协议,受此影响,目前在美国和亚洲、非洲一些国家仍在使用这种绞刑。英国根据“人道、审慎、安全”的原则审查了各种极刑,认为当时他们采用的绞刑比较符合这种原则,应予以保留。
几个世纪以来,在整个欧洲,绞刑都是“刑不上贵族”的,它只适用于平民和社会最低阶层,贵族要处以死刑,一般只有斩首刑。“斧头向贵族,绞索向平民”这句法国格言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需要对贵族施以绞刑,则要先施以与其身份和地位相适应的酷刑,再执行绞刑。一个部长和五个金融总管就是这样被处死的,他们是昂格朗·德·马里尼、热拉尔德·拉盖特、让·德·蒙泰涅、皮埃尔·雷米、雅克·德·拉·博姆、奥利维埃·勒·坦。他们被斩首后又被吊在蒙法孔的绞刑架上,绞索套在腋下。
一般情况下,要等到尸体腐烂而掉下后才把尸体与绞刑架分离,这样可以用更长的时间打击犯人的灵魂。
侮辱与死刑相连的历史始于死刑产生之日。《旧约》影射了许多绞刑,从那里我们还知道若苏埃在杀了五个围攻加蓬的阿莫雷国王的人后,将他们吊在五个绞刑架上直至晚上。
绞刑架在开始时相对较低,后来为了增加侮辱性,才升高了绞刑架,判决时也更加明确,只一句“高而短”就包含了很多意思。随着绞刑架的升高,对犯人的侮辱性也越来越强。绞刑架上最高的那根梁很容易让人想起是“绞死犹太人的梁”,因为它位于北面。
在现代,绞刑也往往意味着侮辱。以德国为例,1871年军事法典有枪刑,民事刑法典包括了斩首刑。1933年,希特勒为了处罚道德败坏的犯人又重新支起了绞刑架。从此,民事罪犯要被押往断头台,而“损坏德意志民族利益的罪犯”则要受到绞刑的惩处。
富勒尔这样说:“将他们像牲口一样吊死!”1944年7月,一些企图谋杀他的官员被他用屠夫的肉钩处死。
2.花样众多的绞刑
对于这次集体行刑,历史学家约翰·瓦·惠勒·贝内特有详细记载:“六七十岁的埃尔温·冯·魏茨勒本穿着囚服和长靴第一个进来……刽子手把他送至肉钩下,卸去他的手铐,开始脱他的上衣,把一根细而短的绳子缠绕在他的脖子上,这根绳子被打了个活结。犯人被稍稍抬起,刽子手将绳子的另一端穿过钩子,并使劲打了个结,事毕后,让犯人被迫作自由落体。剧烈的疼痛使他们不断地挣扎,他的衣服也被脱光了……他一直挣扎到断了气,过程有五分多钟。”
犯人在受绞刑时头朝下是一种最大的侮辱。1945年4月28日,贝尼托·墨索里尼和克拉拉·贝塔克西在意大利的罗洛托广场就是头朝下被吊死的。
在巴黎,14世纪和15世纪的许多雕塑都和摆放在格雷伏广场的绞刑架有关。在一篇匿名文章中,详细地描绘了16世纪和17世纪绞刑的仪式,这一景象经常被19世纪的历史学家引用。
绞刑一般在星期天或节日中举行,很是隆重。“犯人背朝着马,坐在大车上,向刑场赶去。他身后是刽子手,神甫站在旁边。三根松弛的绳子套在他的脖子上:有两根像小指头那么粗,每根的一端有一个活结。第三根只用来将犯人拉离梯子或按当时的说法叫‘把他抛向来世’,被叫做投射的绳子。一些修道士或悔罪者早已在绞刑架下等候,他们高唱‘伟哉天后’。大车到后,刽子手首先爬上去,边往上爬,边借助绳子将犯人慢慢地吊起。刽子手到上面后,先在绞刑架的两边将那两根小指粗的绳子系住,借助于膝盖的力量,把‘投射’绳绕在自己的手背上,然后抽掉梯子,犯人顿然失去了性命,只有尸体在不停地晃荡”。
接着,刽子手把自己紧紧地绑在绞刑架的木桩上,同时也将脚踩在被吊死的犯人的那双绑在一起的手上。他必须在确信犯人确实死亡后才算完成任务。有时候刽子手只用一个活结就可以处死犯人,而并非一定要用三根绳子。在法国的很多城市,当一个将被处以绞刑的犯人经过女修道院时,修女一般会给犯人送上一杯酒,一些面包,这对犯人来说,真是“最后一块面包”。
一般情况下,会有很多人参与这种凄惨的施舍,因为这的确是一次接近犯人的机会。听忏悔的神甫在死刑结束后,要回到小城堡吃饭,顺乎情理地,这顿饭由政府出资。
前来参观绞刑的人越来越多,这使得刽子手的作用日益突出,他要让深谙此事的大众看到自己的能力,特别是在执行集体绞刑时自己的“导演”能力。因此,使极刑富有“美感”成了他刻意追求的一件事。1562年,天主教徒占领昂热后,刽子手把新教徒对称地绞死。以后,又有一些刽子手发明了根据体重和身材把犯人吊在不同的绞刑架上的方法。这些刻意创新、业务熟练的刽子手为人们所称赞。
犯罪格言中经常写得很清楚:“吊着直至死亡。”这句话绝非空穴来风……
假如我们可以玩文字游戏的话,我们可以说刽子手有时也会“失手”。他将犯人松开,把犯人的脚后跟弄出血,让他清醒,然后再用绞刑。这种“失败”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它经常出现,特别在19世纪,多得令人难以置信。
以前,根据城市和施刑者的不同,执行绞刑的方式也会有所变化。
17、18世纪直至大革命时期,巴黎的犯人在受绞刑时,一般是下颌和枕骨被套上活结,因为刽子手认为这样可以产生对抗牵引力,能将犯人的脖子折断。
更何况为了增加犯人的重量,尽快让他死亡,刽子手还经常爬在犯人的手上,使犯人使劲地抖动。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作“断绞索”。
里昂和马赛的刽子手则喜欢将活结套在犯人的颈背上。为了避免活结滑到下巴下面,绳子上还打有一个死结,固定在前面。刽子手在行刑时,通常要爬到犯人的头上,使劲往前拉,使死结固定在喉部或气管动脉处。
另外,还有一种方法,主要是将绳子套在左下颌。这种方法被称为“英国式的方法”,其优点是能将脊椎弄断。
美国人喜欢把结打在右耳后,尽管这样做会使脖子拉长,甚至会使犯人断头。除了脖子上的绞刑被广泛使用外,四肢绞刑以前也相当普遍。但在施行后者时,一般得附加一种酷刑。比如在施行上肢绞刑时,要在火的上方进行,而施行下肢绞刑时,受刑人要遭到狗的吞食,这种绞刑的场面很凄惨,一般要持续几个小时。
与四肢绞刑不同,腋窝绞刑能直接置人于死地,只是持续的时间很长。这种刑罚的原理主要是使血液循环受到阻碍,导致胸肌麻痹而窒息。许多犯人被吊了两三个小时后,有的解下来时就已经死了,有的还要再活一段时间。这种“缓慢绞刑”的对象通常是成年罪犯,目的是叫他们供出同谋或坦白罪行。在某些情况下,孩子或青少年罪犯也会成为这种绞刑的对象,这些人一般是应处死刑的人。1722年强盗卡图什的弟弟被处死时还不满15岁。
一些国家对延长处罚的时间很感兴趣。早在19世纪,在土耳其,人们把犯人吊起时,故意让他们的手臂自由伸展。这样,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为了求生,可以用手抓牢头上的绳子,在精疲力竭后才重新垂落下来,陷入长长的昏迷之中。
在欧洲,犯人的尸体要一直挂着,直到完全腐烂,这样“示众架”就出现了。这个架与绞刑架不同,因为前者挂的是被绞死的犯人的尸体,但不仅仅限于绞死的犯人,因其他刑罚而死的犯人的尸体也可以挂在示众架上。
示众架时刻警告所有贵族要谨小慎微,引以为戒,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领主的审判权。为了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示众架总是被放在路边或者高地上。审判者的领土的重要性和地位决定了示众架的规模大小:一个普通绅士要用两根横梁;仅次于男爵的贵族用三根;男爵是四根;伯爵是六根;公爵是八根;而国王的则完全由自己决定。
巴黎王室的示众架要追溯到菲利浦·勒·贝尔时代,那时的“示众架”挂有五六具尸体,肯定是当时最有名的示众架了。示众架位于首都北部的布特·肖蒙附近。这地方因此成了示众架的代名词。
蒙福孔曾有个泥水工程,规模很大,长12.2米,宽9.15米。底部是一个平台,由石子铺成,由一个石阶梯通往那儿,在当时,这个阶梯口的门是封闭着的。
在平台的三面竖着16根16米高的石柱。这些石柱的上方由主要用来悬挂尸体的木梁和铁链连接。在大约5米高处,还有一些横梁,也是为了悬挂尸体。
刽子手用以爬上横梁的那把长而结实的梯子,就靠在石柱上。在助手的帮助下,刽子手将活人吊死,或将城市其他地方以车轮刑、绞刑或斩首刑处死的犯人的尸体挂到示众架上去。
有个巨大的洞穴在平台中央,在横梁上,空位不够时,刽子手总是将尸体的残骸扔到洞里,任其腐烂。
在蒙福孔筑巢生活的成千上万只乌鸦,经常来这个堆尸处寻觅它们的日常食物。
蒙福孔在容量方面渐渐满足不了“示众”的要求了,为此,在1416年和1457年又有两个示众架在其附近建成,一个是蒙蒂尼示众架,一个是被称为圣·罗朗教堂的示众架。知道了这一切以后,我们便逐渐了解了这些可怕的地方。
路易八世统治时期,蒙福孔不再是绞刑刑场了,示众架也于1761年被完全摧毁。但绞刑却依然在18世纪末的法国和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继续发挥着作用。
我们已经知道,在欧洲及其殖民地的各个城市,甚至各个小镇,到处竖立着施刑的工具、绞刑架和示众架。
从逻辑上讲,这些东西应该能起到震慑的作用,使得城乡居民不敢再胡作非为,而是循规蹈矩。但事实却正好相反,人们对在示众架上摇晃的支离破碎的尸体逐渐习以为常,有的甚至达到了漠然置之的地步。在法国,几个世纪以来直至大革命时期,绞刑居然和“消遣”、“娱乐”联系了起来。
有的人来到示众架下收曼德拉草根,有的割断有用的绳子,有的来到架下喝酒。
随风飘动的尸体或者散发着可怕的臭气,或者已经晒干或腐烂,这一切却与附近小酒馆和咖啡馆的老板毫无干系。人们在那儿过得很幸福。
弗朗索瓦·维庸和他的朋友们就是这样对示众架全然不顾的一群人。他在诗中写道:
向罪犯走去
我们在那里相聚
还有许多女的
显得特别高大
人们已经对绞刑不再有任何反感,这甚至已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了。布朗托姆给我们披露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少妇的丈夫被绞死后,为了警戒其他人,需要把尸体悬挂几天,并有士兵看守。当妇人来到示众架下时,一个士兵向她讨好,“让她躺在她丈夫的棺材上面”。
3.绞刑执行
英国当局为了弄明白绞刑是否有警戒作用,曾对250个犯人进行了专项调查,其结果使他们很失望:其中170人曾观看过一次或几次绞刑。另一份1886年的类似的报告也有这样的结论:在布里斯托尔监狱中有167个犯人被判了绞刑,他们当中有164人去看过绞刑。
不论是对那些损害财产的人,还是对那些有小小过失的人,绞刑都可以适用。在这支被绞死者的队伍中,平民成了绝对的主力,随便一个借口都可以让他们葬身绞刑。
以前,胡子是区别贵族和军人及非贵族和非军人的标志。1533年的规定,要求平民去掉胡子,不遵从规定者要被处以绞刑;一次小偷小摸也可以处以绞刑;拔一根萝卜或钓鲤鱼也不例外。1762年,一个名叫安托瓦内特·图塔的仆人被吊死在格雷伏广场,可他被处以绞刑的原因居然是偷了一块制作精美的小餐巾。
大革命前,在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里,有215种罪行适用绞刑。英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则更甚:所有的过失,都要被判处绞刑,而不管后果是否严重。1823年,按照“血腥法典”的规定,共有350多人被处以绞刑。
此后,被判处绞刑的人数有所减少,如1837年是220起,1839年是15起,1861年则只有4起。19世纪的英国与中世纪时一样可怕,人们会因为任何一件小事,如偷一棵小蔬菜,或被发现在森林里乔装打扮,而被判处绞刑。
一个人若偷了10便士以上的钱,就要被处以死刑。这个规定在如今的一些国家仍然有效。在马来西亚,偷200多克大麻或15克海洛因都可以被判处绞刑。1985年以来,因违反此项规定而被判处绞刑的已达100多人。
绞刑在18世纪就停止使用了,但一些绞架并未随着绞刑的废除而消失,在19世纪初的英国就有着很多绞架,被那些不明就里的人们当成了路标。
1832年,让尸体示众直到腐烂的做法也被废除了。一个名叫詹姆士·库克的人被绞死后,很多人在礼拜天来观看绞架和他那腐烂的尸体。在他之后,尸体再也不用进行“示众”了。
阿瑟·凯斯特勒对绞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他说,19世纪的英国对执行绞刑的仪式非常讲究,它甚至被上等人看作是头等重要的场面。为了观看一次仪式考究的绞刑,人们甚至可以穿越整个英国。
1807年,在哈格蒂和霍洛韦被执行死刑时,有4000多人围观。中间发生了骚乱,有100多人被踩死。19世纪,欧洲其他国家已废除了死刑,而英国不但不废除,而且还继续对7~9岁的孩子施绞刑。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1833年。最后一个被判死刑的孩子是一个偷了墨水的9岁的男孩。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这个男孩才被减了刑。
19世纪,有一些被绞者在行刑过程中并没有死,他们会在被快速悬挂到示众架去的15分钟后苏醒过来。半个多小时后又苏醒过来的现象更是常见。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受刑者被装进棺材后又苏醒过来的现象,这个死而复生的人就是格林事件中的主角。
1880年以来解剖尸体已成为习惯,而“绞死者”在解剖桌上又重新活过来的事也时有发生。
阿瑟·凯斯特勒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他若不是一个著名的实践家,若不是他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这件事情很难让人相信。他说在德国,一个被绞死者在解剖室醒了过来,在法医的帮助下居然逃走了。
1927年,两个英国犯人在绞刑架上吊了15分钟后被解下来,谁知道他们根本没有死,只好重新吊了他们30分钟。
英国尽力想把绞刑当作一种“微妙艺术”来进行。20世纪前半期,英国曾几次组成委员会,对死刑带来的复杂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英国皇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绞刑架下活动的长踏板”能使犯人在重重落下时折断颈椎,这是一种令犯人死亡的安全有效的方法。
对于“绞刑架下活动的长踏板”到底是谁发明的这个问题,存在着争执,英国的很多刽子手说这是他们的“杰作”。但事实上这是爱尔兰人于19世纪发明的。绞刑所有的科学规律都集中在这个“长踏板”上。1964年12月,英国废除了普通法犯罪的死刑,他们认为,在他们国家,“绞刑实现了由野蛮向文明的过渡”。目前在全世界最通用的就是这种“英式”绞刑,它已经变得更系统化了。犯人的双臂绑在背后,站在两块板的连接处即活动板上。这两块板靠两根铁杆支撑,放在铰链上,与绞刑架地板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用撬棍或剪断细绳的办法拉开插销,使两块门板转向下方。犯人站在活动板上后,头上盖上或白或黑或淡灰褐色的、只露出两只眼睛的风帽,脚被紧紧地绑住。绳子套在脖子上,结打在左下颌。一旦刽子手移动了活动门板,螺旋形绕在绞刑架上方的绳子就随着犯人身体的落下而展开。系在绞刑架上的麻绳可通过一个系统随意伸缩。
这种死刑的“优点”就在于最后这个细节。活结和打在绞刑架上的结之间的长度取决于犯人的体重和身材。在许多地方,刽子手都有一些“索引表”。每次执行绞刑前都要细细考量和验证,有的刽子手会用诸如与犯人的体重相等的一袋沙子等进行验证。
也有一些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绳子太长,犯人从高处落下来就很容易断头;如果绳子不够长,犯人的颈椎没有被折断,就会与以前一样缓慢死亡。一般情况下,一个80公斤重的人从2.4米高处落下是比较合适的。体重若增加3公斤,绳子也应随之减短5厘米。
当然,“索引表”也可根据犯人的肥胖程度、年龄、身体甚至肌肉的某些特征来修改。
1880年,报界详细报道了一个名叫塔卡克斯的人,他原籍匈牙利。那人被吊了十分钟后解下来,没想到半小时后他又活了过来,直到三天后才死去。医生认为,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除了刽子手把犯人过早地解下外,这个犯人的喉咙极其粗壮、淋巴腺隆起得相当厉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名叫贝利的刽子手,已执行过200多次绞刑,业务相当熟练。他在对罗贝尔·古德达尔行刑时,对他的体重进行了计算,得出的结果是应从2.3米处落下。但他还发现犯人脖子上的肌肉不够结实,便把绳子减短了58厘米。最后还是出现了差错,虽然他对古德达尔脖子的肌肉作了一定的估计,但估计得还不够彻底。最后绳子割断了古德达尔的头。
在美国、法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国也出现了同样可怕的结果。沃丹·克林顿·达弗是加利福尼亚圣·昆廷监狱的狱长,他曾观看和指挥过150多起绞刑和毒气刑,其中,他也见到过绳子过长的绞刑,他给我们描述了当时的景象:“犯人的头半挂在身躯上,血管爆裂,眼球凸出,舌头已不成形,整个脸已被撕成碎片。”对另一次绳子过短的绞刑他也同样有描述:“他慢慢地走近死亡,一刻钟的时间里,他的呼吸逐渐变重,就像一只在打呼噜的猎犬。
“犯人全身像玩具一样自上而下地抖动。为了避免绳子在颤动中断掉,刽子手立刻紧紧地抓住犯人的腿,犯人舌头肿胀,浑身发青。”
英国王室的最后一名刽子手皮埃尔波恩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习惯在执行死刑前几个小时,通过目镜环对每个犯人进行听诊。
皮埃尔波恩说,他只用不超过10~12秒的时间,把犯人抓进工作室和操作活动板的撬棍之间。在其他一些工作室离绞刑架比较远的监狱,也肯定不会超过25秒。
但快速处决难道都能证明效率吗?
伦敦北区的验尸官对58个被处绞刑者进行了验尸,他们认为犯人主要是因为颈椎脱臼、脊髓被压烂或撕碎才死亡的。这些情况下,犯人一般会很快失去知觉,而且很难恢复,而心跳仍可持续15~30分钟,不过病理学家认为这只是一种自然反应。
在美国,有位法医把一个被绞死半小时后的人的胸腔打开,仍然能够看到犯人的心跳。于是他只好“像阻止时钟的摆一样”用手来阻止。
1942年英国制定的法律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尸体要再吊至少一个小时的时间,值班医生要做好死亡记录。直到1968年废除死刑前,奥地利的刑法典仍规定,要把被处以绞刑的人多吊三个小时,预防出现意外。
伦敦皇家外科学院是官方机构,该学院的档案保管员说,他们共解剖了36具死刑犯的尸体,有2人的心脏在执死刑后又跳了5小时,6人的心脏又跳了7小时。
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曾指出:“那些研究过绞刑艺术的人是残忍的,他们毫无道理地把漫长而无意义的折磨送给了那些本已不幸的犯人。”1923年,真正的屠夫汤普森先生的死刑让人记忆深刻,它可怕得就连刽子手也尝试自杀。
既然“世界上最好”的刽子手——英国的刽子手都出现过前述的可怕的灾难,那么一战后其他国家的绞刑就更不用说了。
1946年,这一情况也出现在德国和奥地利处决纳粹战犯时及纽伦堡诉讼案后死刑的执行中。虽然使用了“绞型架下活动的长踏板”这一现代方法,但就是没办法将一些犯人立刻处死,最后,为了结束绞刑,卫兵只得往下拉犯人的脚。
1981年,在科威特,由于刽子手在一次公开绞刑中误算了绳子的长度,使犯人下落时没有折断颈椎,因此,犯人几乎是窒息而死的,持续的时间长达10分钟。
非洲人更喜欢使用绞架和活动板,即采用“英式”绞刑,但对怎样操作并不熟悉。1966年6月,在金沙萨对4位前部长施行的绞刑,简直就是一次酷刑。
犯人两手绑在背后,被脱得只剩一条短裤。“绳子悬挂着,门板上方是犯人的上半身。他的腿和屁股能为下面的人所见。就这样,他的整个身体突然变得僵直起来,执刑就结束了”。
埃瓦里斯特·金巴死得很快。但随后强壮的埃马纽埃尔·邦巴的颈椎并没折断,他最后是慢慢地窒息而死的。他的身体很明显有过剧烈的反抗。最后,他的血沾满了解剖台,肋骨突出。心电图表明,他的心跳经历了快、均匀、慢三个阶段,整个过程持续了7分钟。
亚历山大·马翁巴死得也很快,但四人当中就数热罗姆·阿纳尼的死最长、最可怕、最痛苦。他被折磨了14分钟。“也许绳子本来就没绑好,也许是最后一秒时一个动作让绳子滑了一下,他没被吊好;绳子是从犯人的左耳上套过的,这能明显地看出来。在14分钟里,犯人的两腿一阵一阵地抽动,向各个方向不停地抖动,有时还弯曲了起来,似乎肌肉和大腿的努力抽动能给他短暂的、荒谬的生的希望。但后来,随着挣扎幅度的逐渐减小,身体慢慢地僵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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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医学与技术结合的产物——毒气室
美国人在发明电椅的34年后,又发明了窒息死亡法,这种新的行刑方式是闻毒气导致窒息而死。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毒气战和有毒化学气体对人体的作用激发了发明者的灵感,发明者正是凭借这种灵感,以医学和技术为基础,发明了这种行刑方式。
这种行刑方式的原理是,在一定的密封空间内释放有毒气体,使犯人被迫吸入,最后窒息而死。
在经过多次实验后,氰化物气体被确定为首选气体。因为在众多挥发性气体中它的效果最为明显。这种气体由丸状或片状的氰化钾与硫酸反应而成,它被称为“细胞毒药”。
换一种说法,负责血液和身体细胞之间氧气交换的呼吸酶遇到这种气体便会失去“知觉”。身体细胞没了氧气会马上死亡。紧接着出现痉挛、肌肉抽搐。脑中枢一个接一个地关闭,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前,大脑便首先死去了。
约翰·李是美国刑法史上第一个被处以窒息死的人,他于1924年2月8日因谋杀罪在内华达州被判处死刑,被执行了窒息死。随后,几百名犯人也被处以窒息死。
毒气室是八角形的铁制小房间,往往被漆为绿色,顶部有盖,一扇椭圆形的密封门开在墙壁上,犯人由此进入室内。大部分的毒气室可以同时处决两个犯人,因此毒气室的内部往往要放两张金属制成的椅子。
为了能让30~60名官员和记者看到室内的行刑情况,毒气室的墙壁上往往要装上巨大的玻璃窗,因此毒气室又被称为“玻璃鱼缸”。令人尤为惊奇的是,毒气室在行刑时会被强烈的光线照得透明。一般人会认为窒息死刑的程序很简单,但长达20多页的毒气室使用说明书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它仅仅对技术装置就有十几页的仔细介绍。除此之外,这本说明还把以前行刑积累的经验和涉及毒气行刑的所有细节都包括了。
各州使用窒息死亡法的程序除了有些细微的差别外,基本相同。
监狱长这个职业有点特别,因为他很重要的一个任务是阻止犯人自杀,使其能“活到”行刑日。在其他犯人的不断劝说下,窒息死成为死囚经常选择的死亡方式。
在行刑前的3~4星期内,会把犯人带到监狱中的“死亡走廊“,对其进行24小时的监视。他们可以写信、抽烟,也可以看放在牢房外的电视。他们能看到的只有宗教节目、电影节目、教育节目和天气预报。一般不得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
监狱长一般会在行刑前一周告诉犯人具体的行刑程序,并请犯人提出人生的最后一次要求。
犯人在不同的州受刑,穿的衣服也不同。有的犯人在行刑时可以穿自己的衣服,有的则必须穿由监狱提供的白衬衣和蓝裤子。之所以为犯人提供这两种颜色的衣服,是为了更好地能通过毒气的绿色烟雾和墙壁上的玻璃窗认出犯人。不管穿什么衣服,有一条是肯定的,那就是犯人都必须赤足和不穿内衣。
有些州的犯人还被告知可以请5~10人前来参加他的行刑,并且他还可以向记者做个简短的声明,这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倒不多见,也不太合常理。最后,监狱长征求他对最后一顿晚餐的意见。为了不出现技术故障,监狱方面的行刑人员在行刑前几小时都要详细检查阀门系统、释放氰化物的操纵杆、皮带扣的连接处,甚至还有门的密封垫。在密西西比州,监狱方面为了行刑顺利,甚至要在正式行刑前演习6次。
在某些州,演习主要在行刑的前夜进行,其内容主要是让死囚“试坐”毒气室内的椅子,以避免其身高和体重在第二天行刑时出现问题。
这种演习对犯人简直是一种心理折磨,即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可以用一些精神的因素自己安慰自己。1977年,在内华达州的卡森城的监狱,刚刚演习一次窒息刑的杰西·毕晓普向记者们声称,坐在金属椅上的感觉太不好了。在行刑前几小时,他被监狱长征询最后的要求时,他除了想要女人和法国葡萄酒外,别无他求。在行刑前夜或大前夜,犯人被转移到“死亡走廊”里的一间“死亡等候室”中,被严格地监视起来,度过生命的最后几个小时。
监狱长办公室里的电话中有一部与州长办公室相连,它只在行刑倒计数时才使用。还有一部直接与“死亡等候室”相连。
行刑之前,监狱长的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死亡等候室”同时开始运转。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一个成员执行死刑,他与美国最高法庭始终保持联系,因为美国最高法庭也可能在最后一分钟作出是否缓期执行的决定。总检察长或他指定的代表要将这个消息直接通知州长,随后州长再通知监狱长。如果州长使用了缓期执行的权力,将不再有这些繁琐的程序。
但是,死刑不到最后一刻是不会被确定的,即使犯人已坐上椅子。监狱长站在“死亡等候室”守着墙上的电话,通过这部电话机,他甚至可以在最后一秒钟改变犯人的命运;但释放毒气的操纵杆一旦打开,行刑就无法再中止。这样的悲剧就发生在1957年,当时圣昆廷监狱的“死亡等候室”里接到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古德温·奈特对犯人实行缓期执行的命令,但氰化丸已被投放了几秒钟。虽然犯人还活着,但是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救他,化学反应是无法停止的。
在电刑中,“电工”和刽子手是分了工的,而在死亡窒息中刽子手则负责了整个行刑过程。
刽子手从监狱武器器械部门那里领来氰化物,然后小心地称量,将1公斤氰化物平均分装在两个气体袋中。将袋子挂在椅子下,把一只容器放在离椅子30厘米的地上。他在行刑前10分钟开始准备一定比重的硫酸混合液体和蒸馏水。
准备死亡溶液的人是神秘的,在毒气室的密封性被最后一次检查之后,四个经过层层选拔的看守才去“死亡等候室”押解犯人。挑选这些看守,一般要从能力、年龄、性格和体形四个方面来考虑。在监狱长和一个神甫的最后的简短探访后,四个看守将戴手铐的犯人押赴刑场。走在犯人前面的是两个小个子的看守,他们将犯人引到直通毒气室的走道,并帮助犯人坐上两把椅子中的一把,把他牢牢地捆在上面。两根皮带捆住腿,两根捆住手臂,并在椅子顶端的脑袋支架上固定好他的脑袋。除了手指、眼睛和肌肉外,犯人整个被固定了。
一个医生专门宣布犯人的死亡,他将一个听诊器固定在犯人的心脏部位,并连有一个放大器,以便另一室的人也可获知犯人死亡的消息。监狱长将在适当的时候通过点头示意犯人,在被毒气包围时深呼吸,以使其尽快窒息而亡。
在众多死刑中,只有毒气窒息法需要犯人配合。如果犯人深呼吸死亡气体,在10~15秒内他将停止呼吸。否则,他将忍受更多的折磨。事实上,如果犯人想使自己晚点死,很简单,通过控制呼吸或缓慢呼吸就可以做到。但这几分钟的清醒换来的却是呼吸困难和头晕,以及腹部的剧烈痉挛和由于抽搐引起的肌肉收缩。观看行刑的证人可能不了解这一点,他们只能看到嘴角的口水,手指的抽搐,被皮带捆在椅子上的身体的轻微颤抖。
这种程序非常可靠,但只有在犯人的配合下才能实现快速死亡和达到最小的痛苦。一位神甫在圣地亚哥的一次行刑后说道,他曾经看到有犯人希望延缓毒气反应:“我已经参加过52例绞刑,但这次是最让我害怕的。”
沉重的铁门关闭后,每个行刑成员包括刽子手各就各位,根据监狱长的命令,启动不超过两分钟的死亡程序。首先,刽子手在整个行刑过程中,要将控制毒气室大气压力的系统打开,这个步骤非同寻常,它可以使犯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中毒而死。
然后,刽子手将硫酸溶液倒入嵌在犯人椅子下的容器中。之后,再将装有氰化钾的两个小气体袋投入装有硫酸溶液的容器中,两者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一种“好闻”的挥发性气体。这种气体从地面升起,与空气混合,成为致命的毒气,最终为犯人所吸入。当医生借助于听诊器诊得犯人的心脏不再跳动时,整个行刑程序才算完成。但是为了确保犯人死亡,其尸体将被多放置30分钟。
尸体的取出也有一个详细的程序。首先,把毒气通过房顶的活动排气孔排出。用地下管道中的压力水自动清洗椅子下的容器30分钟。但是,只有官员能进入打开的铁门。
为了不出现事故,采取了新的预防措施。在一些州,犯人的尸体在未被搬走之前,先用喷水管长时间地洒水,以中和残留的有毒气体。在另一些州,看守们则是用防毒面具来避免危险的。他们将犯人的尸体取下,放在一张桌子上,去掉衣服,进行清洗。然后喷上氨水或消毒水,放入一只塑料袋中等待用火烧毁。最后,他们将犯人的尸体送进停尸房。在大多数州,监狱义务为犯人提供衣服和柩车费用,其余的费用将由犯人家属承担。如果没有人申请,犯人尸体被埋葬在普通墓地后,将不会有墓名,而只有一个数字。
毒气室行刑虽然一直被认为“先进的、最人道”的程序,但在可靠性方面还是出了一些问题。这种方法可以使犯人在10~15秒的时间内失去知觉,但是一些证人为我们提供的,犯人临死前挣扎的景象使我们无法相信这种说法。
科学证明,人体的主要器官甚至可以在犯人保持清醒或失去知觉后一段时间内继续运转。1988年9月2日,在密西西比州,吉米·李·格雷在毒气室里呆了大约8分钟后,居然还可以抽搐喘息,几次用头撞击椅子上的金属支撑器。一些证人说,在他们和记者被要求离开观察室时,人还没有死去。
卡里尔·切斯曼在被毒气处死的众多人中最为有名。他写了好几本声明其无罪的书,被翻译成20几种文字。1960年5月2日,苦苦挣扎了12年的切斯曼还是没有逃脱死刑的惩罚,他的死亡成为关于死刑原则讨论中的一个历史标志。在22名行刑证人中,有一个是记者,和切斯曼很熟。切斯曼对这位记者说,他会用脸和手指示意他遭到了痛苦的折磨。他确实也示意了。在深呼吸后,他大叫一声,脸色变得蜡黄,脑袋晃动着垂至胸前,整个过程持续了5分钟。
在1924年毒气刑首度实现合法化,纳粹在20几年后进行集体大屠杀时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奥斯威辛集中营指挥官鲁道夫·赫斯在纽伦堡称:“在那里毒气毒死和烧死了250万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中营使用毒气的罪行被揭露出来,这种死刑方式在美国的一些州被废止了。
目前,毒气刑仍为7个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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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新的死刑方式——电椅
1.最有争议的死刑刑具
19世纪,新的死刑方式随着电在工业上的应用和发展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1882年,在美国纽约建成最早的发电机系统。8年后,电变成了一种新的行刑技术手段,并且是合法手段。
两家对立公司在经济和工业上的明争暗斗,产生了“电椅”。作为一种死刑刑具,它是最具有争议的。这两家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是围绕着直流电和交流电展开的,这两种不同的电力分别为他们两家公司使用。
1882年,竞争在纽约开始。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继灯泡和留声机的发明之后,又建成了第一台发电机,他为此在珀尔街举行仪式,整个商业和金融区将被这台发电机照亮。
1886年,压缩空气刹气的发明者,工程师乔治·威斯汀豪斯取得了一些和电有关的专利。之后,属于他自己的电力公司成立了。整个大巴灵顿市将被照亮。
首先,两家公司在技术设计方面产生了冲突。托马斯·爱迪生的公司对直流电进行生产和发送,而乔治·威斯汀豪斯的公司发送的则是交流电。这两个19世纪最著名的学者之间根深蒂固的仇恨和惊心动魄的斗争由此产生了。
与托马斯·爱迪生的直流电相比,乔治·威斯汀豪斯的交流电很快在使用上和利润方面取得了优势。这场竞争关系到整个美国的工业和家庭设备用电。
托马斯·爱迪生的市场越来越狭小了,他的许多技术和销售人员转而投奔了威斯汀豪斯公司。爱迪生整日被公司股东纠缠,他决定反击,从舆论上展开攻势,交流电被他形容得极其危险。他和支持他的人认为,公众会因为交流电与死亡较接近而改用直流电。
由于托马斯·爱迪生的推动,在《纽约晚报》上,一名叫哈罗德·布朗的人发表了长篇文章,交流电的危险性在文章中受到特别强调,电力生产商被指责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考虑使用者的安全。乔治·威斯汀豪斯也通过报纸反击,指出哈罗德·布朗的这个结论没有任何技术依据。哈罗德·布朗为了证明自己正确,公开联合托马斯·爱迪生,在爱迪生的实验室里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甚至还在全国巡回演出。演出时,把对猫、狗、猴子甚至马进行的电刑表演给记者、商人、贵族看。为了让大家相信爱迪生的直流电对未来的家庭和工业来说是最好的,他通过实验证明,用1000伏的直流电电击动物不会有什么危险,但是用仅仅350伏的交流电电击动物,将会得到截然不同的后果,即动物被电死。
结束巡回演出后,哈罗德·布朗在哥伦比亚举行了全国性的新闻发布会,他邀请了全国所有的记者和许多职业电工。他以一匹重达38公斤的马为实验品,通过交流电将马电死,再次证明了交流电的危险性。然后,他严肃地说:“除了能处死屠宰场的动物或待领场的狗以外,交流电别无他用。”他又开玩笑似地说:“噢,对了,它还可以处决死囚。”
然而,纽约州立法机构注意到了哈罗德布朗的“表演”。州长甚至专门组织了一个委员会,希望能找到比绞刑更人道的行刑方式。与此同时,几例恐怖的绞刑引起了人们的排斥感,特别是其中一个犯人在脊椎骨折断后并未死亡,在绳子上摇晃了20分钟,才被他自己的唾液呛死。另外,因触电而意外死亡的例子在报纸上也频繁出现,这些死者尸体完好,而且死得很迅速。
1881年在纽约州的布法罗对塞缪尔·史密斯的处决被报纸长时间报道,报道说这种死亡方式对犯人没有太大的折磨,可以让犯人迅速死去。一些人受此启发,萌生了用电作为行刑方式的念头。
2.第一把电椅的产生
托马斯·爱迪生本来一直主张废除死刑,但是为了能在商业竞争中打败对手威斯汀豪斯,他居然在立法委员会面前大谈特谈电刑在处死犯人方面的优越性。当然,他的这些优越性都是建立在使用威斯汀豪斯交流电的基础上的。
在技术上和人道上对死刑进程进行突破是一个难题,在爱迪生看来,电力似乎可以解决这一难题。爱迪生的直流电应用公司,从泰国进口六只大小如人形的猩猩,当场为立法委员做交流电电刑实验。立法委员们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医生们也颔首附从,认为电刑可以导致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器官的瘫痪,最终致死。美国最高法院经过咨询和慎重考虑,认定这种行刑方式和宪法八项修正案所规定的禁止“残酷和非人道处罚”的原则并不冲突。
1889年6月4日,电刑在纽约州获得了合法地位,由州法医机构解决电刑的技术细节问题。哈罗德·布朗在参加这项工作时,对爱迪生实验室里在动物身上进行的实验重新研究,认为电刑必须用300伏特电流,通电15秒进行。
第一次通电时电流最大,然后逐步减少,最后恢复到最大电流。
在布法罗城的乔治·费尔医生的帮助下,哈罗德·布朗根据制作要求设计制造了第一把电椅。布朗和爱迪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威斯汀豪斯的交流电将被认为是“行刑的电流”和“死亡的电流”,这也是他们的最终目的所在。
对于哈罗德·布朗试验的科学有效性,乔治·威斯汀豪斯通过司法机关提出疑问。他认为布朗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使公众认为交流电作为家庭用途太危险了,是在威胁公众。
监狱管理部门对这些不同意见并未理睬,而是通过法令允许哈罗德·布朗在奥本州立监狱中安置电椅。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布朗想从威斯汀豪斯公司买入三台大马力发电机,为的是将电椅与威斯汀豪斯联系在一起,结果可想而知,他被拒绝了。于是爱迪生另辟蹊径,先让波士顿的一个旧货电器商买到了这三台发动机,然后再由汤普森电器公司收购。根据官方文字记录,最先“享用”这种方式,“将电流引入体内”的是一个故意杀人犯,叫弗朗西斯·凯姆勒。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乔治·威斯汀豪斯为这个罪犯请了律师,上诉到最高法院,坚决反对用违反宪法的非人道和残酷的电刑处决犯人。
托马斯·爱迪生和哈罗德·布朗一再坚持这种电刑快速而且无痛苦,并就此向司法机构做出承诺。最后他们甚至发誓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为了赚钱。弗朗西斯·凯姆勒的律师上诉没有成功。
1890年4月6日6点30分,在奥本监狱的行刑室里,刮了胡子的弗朗西斯·凯姆勒,赤条条的,只穿了一条短裤。他对监狱长说:“别着急,好好干!”几分钟后,他示意监狱长,他戴的头盔太松了。
包括20多名医生和物理学家在内的40多名证人坐成10排,观看了整个行刑过程。
他们在犯人之前来到行刑室,用了20多分钟的时间细细欣赏了对他们来说甚为新奇的行刑器具。
这是一把木质椅子,显得简单、宽大、沉重,后面放着有三把操纵杆的控制板。
两根长4米的粗导线在控制板上引出,与弄湿的电板连接起来。犯人进来后被固定在椅子上,头上戴着一个固定着导线的电极的头盔,形如脸盆。长而平的地线电极用一根绕过胸部的皮带安放在犯人的后背上。然后开始最后一次检验,通上第一次电流,300伏特,时间17秒。在震动中,椅子随着颤抖的凯姆勒剧烈摇晃,差点儿翻倒在地。这使官员们觉得椅子固定在地上比较合适。
第一次电流没把凯姆勒处死,刽子手便接通了第二次电流。犯人的身体因此而变得通红,证人室里充斥着烧焦的肌肉的强烈气味和黑色的烟。这过程整整持续了3分钟。
真令人恐惧!犯人好像还没有死。电源被再度接通,犯人的后背燃起了蓝色的火苗。
犯人经过这番折腾终于死了。人们在尸体解剖中发现他的脑内已成烧焦状,就像水果蛋糕一样,脑袋里的血和整个背部成了黑炭状的东西。两个官方医生经过检验,认为犯人死的过程是顺利的,并未遭受多少折磨。
这个新发明因此为一部分美国舆论所称道,他们认为“人类又向更高文明迈出了一步,野蛮和不文明在这种科学和人道主义面前被打败了”。另一部分人在阅读了报纸上可怕的描述后义愤填膺。当标题为《凯姆勒被威斯汀豪斯化了》的一份相当重要的晨报被刊出后,托马斯·爱迪生洋洋自得起来,俨然一副胜利者的模样。
凯姆勒行刑过程中的诸多波折使法医学会和州议员们丢了面子。他们要求托马斯·爱迪生和哈罗德必须对电椅进行技术方面的改进,保证以后行刑的顺利。
爱迪生和布朗最后主张使用770伏、1100伏和2780伏的电流。每次变化都会有几名倒霉的犯人成为试验品。
在最初的七次行刑中,爱迪生几乎将电极放遍了犯人的背部和头部,以及腿肚上,甚至连两只手也不放过。这个过程对犯人来说,无疑是残忍和痛苦的。因为行刑中不断被变换电极的位置,这几个犯人没有一个是被痛快淋漓地处死的。
3.处以电刑的各种罪犯
第一个被处以电刑的女人出现在1899年的纽约州,她叫莉丝·普莱斯,其罪名是谋杀丈夫和养女。为了对她施以电刑,她在行刑几小时前被转移到拥有电椅设备的辛格—辛格男子监狱。
一份报纸报道了当时的情形。在这篇报道中,她被描述成了一个坚强不屈的女人。她甚至没有一丝畏惧地坐上了电椅,顺从地让刽子手将她的四肢捆住。这次行刑仍然没有很快将犯人处死。报纸上说:“虽然第一次电压高达1700伏,时间也持续了40秒,但对犯人似乎并没起什么作用。”在第一次放电和第二次放电之间,犯人的嘴唇动了几下,似乎是在祈祷。场面很是恐怖,以至于神甫都看不下去了。第二次电击后,犯人的尸体被取下电椅,整个身体变成了黑色,如炭一般。电极已经深深地陷入肌肉里,头部已经开始烧焦。记者们认为:“电刑没有达到人们希望的速度,还不够完善。”
事实上,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电刑不可避免地要遭受几次失败。
这种失败是多了点。但是很多人还是愿意把其看成是偶然事件,电刑因此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1906年,电椅又被盗贼们称为“闪电”、“烤肉器”和“老火星”,那一年有100多名犯人死于电刑。
虽然一些人对电刑的不满越来越强烈,但是1905年以来,每年执行的500起电刑中还没有出现过痛苦的迹象。自1890年第一例电刑以来,每一次电刑都会招致专家长时间的争吵和辩论。
最初使用的电流是1350伏,它不足以处死犯人。那么1750伏、1900伏、2000伏、2500伏如何呢?到底多少电流“最理想”?在电流强度方面是不是从7.5安培增加到10安培,甚至到15安培或20安培呢?行刑时有无必要对犯人的体重、身体的液体比重甚至心脏承受能力进行全盘的考虑?
目前,医生们承认,一些个子矮小、患贫血甚至患有肺结核的人对电流的承受力强一些。人们还发现,对电刑具有影响作用的还有大气气温甚至犯人最后晚餐的成分。
另外一些原因使得“电工”将第二个电板放在了犯人的腿上。1903年后,这种方式为大部分电刑所采用。其实犯人在10000伏或20000伏、50~100安培的高压电电击下是很容易死去的。但是这种电击也会严重地损害犯人的尸体。
犹太天主教对尸体也很尊重,因为这关系到一个人的尊严问题。于是,既要尊重尸体,又要尽快致死,成为使用电刑的障碍。技术上的一些问题并未阻止20世纪初的美国人,他们仍然在电刑方面取得令人满意的科学进步。他们到许多国家吹嘘推广他们的电刑,好几个国家派人到美国考察,论证电刑在本国实行的可行性。1905年,德国著名的犯罪学家鲍里斯·弗雷登台尔受威廉二世委派,观看了电刑行刑,为将电刑引入德国刑法的可行性提供了论证。
“新方式”并未“打动”鲍里斯·弗雷登台尔。他写道:“我们使用刀剑或断头台多干脆啊,电刑在处死犯人时的不确定性使我们有理由对它提出质疑和责问。死亡何时会眷顾我们,我们并不知道。对确实死亡还是表面死亡如何区分?整个行刑过程到底需要多少时间?”这些技术上的疑问使他反对将电刑引入德国。
1950年,在进行一番调查后,英国皇家委员会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许多州放缓了推行这种刑罚的步伐,在1967年,曾有23个州宣布使用电刑合法。目前除了14个州仍在坚持外,其他州的电刑再次为毒气室、绞刑、枪刑所代替。1977年后又发明了死亡注射这一行刑方法。除了美国,只有菲律宾使用过电刑,但不久又被枪刑代替。
使用电刑的历史,也是再现恐怖的历史。库尔特·罗萨根据国会议员伊曼纽尔·特勒议员的叙述,描述了1926年的一次失败的行刑。犯人名叫茹多,是个女囚,“电源开关被合上后,女人的身体立刻僵硬起来,但是并没有失去知觉。她的身体还可以疯狂地扭动,以示反抗。这时,刽子手没办法,只得增大了电流强度。电流冲击着犯人,但是仍然不起任何作用。于是电流增大到2000伏。我现在想到当时的情景仍然觉得很可怕。过了很长时间,检查官示意刽子手切断电源。结果她居然还活着”。
在证人和记者的压力下,监狱长被迫请求州长赦免已被押往监狱医务室的犯人。因为没有可参照的法律条文可以赦免犯人,州长拒绝了这一请求。一个小时后,犯人再度遭到电击,这一次死得倒也顺利,仅通了一次电。
1928年,在俄亥俄州哥伦比亚州立监狱充当刽子手的约瑟夫·兰格承认:“我们曾对犯人通了三次电,第一次1150伏的电流对犯人不起什么作用,第二次电流也好不到哪儿去,然后我们使用3000伏的电流。火苗在不停颤抖的犯人身体四周燃起,行刑室里充满了一股烤肉的气味。是肌肉的燃烧,而不是电刑本身导致了死亡。”1941年,在纽约,辛辛监狱的神甫在一次行刑后证明:犯人整个身体被燃烧了,肌肉变得通红,并有逐渐肿大的趋势。
1946年,另一个证人描述了他所见到的恐怖景象:“头部和呈蓝黑色裸露的膝盖处升起了一团蒸气。血管肿大直到爆裂。满嘴白沫,嘴唇变成黑色。”
但是,机械故障是行刑人员最忌讳的一件事。在20世纪最初的25年中,为了测试机器,人们往往会找来一大块肉。随后,为了能及时排除行刑过程中的电路故障,法律规定,在整个行刑过程中必须有一名熟练电工。在1938年的美国司法年鉴中记录了监狱里发生的一次故障。这次故障发生在得克萨斯州亨茨维尔市的一个监狱,虽然犯人已经被捆在椅子上很长时间了,但是电椅还不能工作。犯人借机大叫:“这是上帝的旨意,你们必须赦免我。”监狱前来了上千个游行的人,他们也要求政府释放犯人。但所有这一切的作用只是让电刑推迟了三天。电刑在经过了一个世纪的应用后,在方法和技术上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进。
1989年7月,在亚拉巴马州又发生了类似的事故,这一事故的主角是霍勒斯·邓金斯。第一次电流时,连接出现了故障,没能处决犯人。电工修理电路的10分钟里,邓金斯仍被捆在椅子上,他的心脏剧烈地跳动着。在电流恢复正常后,犯人才真正死亡,整个过程持续了19分钟。
1984年12月《纽约时报》报道说,在佐治亚的一个监狱中,阿尔菲·奥蒂芬的行刑持续了很长时间,他也因此饱受折磨。“第一次电击耗时两分钟,对他不起什么作用。在同样的第二次电击中,他仍然没有变化。然后,医生们对他进行了检查,得出的结论是仍然活着。”
“于是,刽子手又对他进行了与第一次时间一样长的电击。但是,观看行刑的证人们还是捕捉到了试图再度呼吸这一细节。”报纸的报道有板有眼:“为了便于医生检查,尸体要冷却六分钟,但就是在这段时间内,犯人居然呼吸了23次。”
事实上,一些反对电刑的专家指出,电刑本身就是一个技术错误。看起来许多犯人是被“正常地处决”的,但绝大多数犯人是在不堪忍受的痛苦折磨下死去的。
1983年,在亚拉巴马州,30岁的约翰·路易·埃文斯被电刑处死,整个过程持续了14分钟,经过三次电击,每次电击的电压都达到1900伏。30名证人看到了“火苗在他的头盔下闪烁。一股烟雾从放在右腿处的电板中冒起。皮带本来是捆绑腿部的,现在却也被火烧开了”。在第二次电击后,律师请求乔治·华莱士州长赦免埃文斯,让这令人无法忍受的残忍的行刑尽快停止。对此州长却拒绝了,于是约翰·埃文斯经受了第三次、也是致命的一次电击。
1985年,威廉·范迪维在印第安那州的受刑过程持续了17分钟。他共被电击了5次,每次电压都达到2250伏,即使如此,他在被第三次电击后,心脏仍以每分钟40下的节奏跳动。
许多医生证实,犯人们在第一次电击后,即使心脏在继续跳动,他们也已失去了知觉。肺部虽然在继续运转,实际上他们对接下来的电击已失去了反应能力。
后来这种说法在对茹多和威利·弗朗西斯的行刑中被推翻了。后者是在1946年被处决的,是一名年轻黑人,当时刚过17岁,这也是历史上被处以电刑的最年轻的犯人。
一名行刑证人官员描述了当时的情形,他说:“在接通电源后,犯人的身体马上伸直,嘴唇立刻肿胀起来。监狱长并不满意,他示意刽子手增大电流,即使这样,威利·弗朗西斯还是没有死。但是刽子手喊道,这是他能给的最大强度的电流了。”威利·弗朗西斯惨叫道:“让我呼吸!”
行刑被中止了。弗朗西斯描述道:“我感到脑袋和大腿都在燃烧。各种颜色的斑块在我眼前晃动。”最高法院认为行刑是任何事情都不能阻止的,也不可能被取消。于是威利·弗朗西斯第二次坐在电椅上,这次电击就使他停止了呼吸。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废除了电刑,与佐治亚州的《弗曼协定》也被撤销。100多名死刑犯因此被改判为无期徒刑。诸如谋杀女演员沙伦·泰勒的凶手查尔斯·曼森、暗杀司法部长勃伯·肯尼迪的希兰·希兰之类的罪犯都保住了性命,逃脱了被电击的命运。
有些州根据这个决定重新修改了法律。1976年发生在佐治亚州的格雷格事件,是第一个使新法律具有权威性的案例。最高法庭对各州的法律规定,包括对死刑的保留都予以承认。
36个州在《弗曼协定》后修改了法律,规定死刑仍然适用于那些产生严重后果的谋杀罪。
4.电椅的死亡仪式
几十年以来,电刑虽然在某些方面,如电击时间以及根据不同的装置电压在1750伏到2500伏之间变化等方面作了一些改进,但在实质上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
目前,为了规范行刑和准备工作,在行政规章中特别规定了行刑程序,并使之成为一种仪式。美国的电椅死亡仪式与其他行刑方式没有多大的差别。当行刑日期渐至时,犯人被转移到“死亡走廊”的“死亡室”或“死亡特别牢房”中。在这里,犯人将受到全过程的监管,这里也将是他人生的最后一站。他的个人物品已被全部没收,“合法电刑”已赫然写在了死亡证明书上。
在受刑的前几个小时,犯人被带上手铐领出牢房,带入“准备室”。在这间与行刑室只有一墙之隔的房间里,看守将全面细致的搜查犯人的身体,包括他的七窍,看有没有隐藏能妨碍行刑顺利进行的东西,尤其是金属。
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主要源于一个名叫阿尔伯特·菲什的犯人,他在行刑室内,借助椅子在体内扎入了十几枚金属长针,以此来妨碍行刑。他以为当他的身体受到2000伏的电压时,从体内跳出的长针会替他抵挡一阵。但是什么也没有发生。搜完身后,看守会立即把犯人的头发剪成平头,以确保与头盔上电板的连接。
然后犯人会被除去手铐,在房间一角的淋浴下冲洗一番。
5~6分钟后,犯人穿上由监狱部门提供的衣服。至于是赤脚还是穿袜子,完全由其个人喜好决定。
在“穿衣”的时候,神甫会被引进来,监狱长当着神甫的面向犯人承诺:行刑用不了太多的时间,也不会有太多的痛苦。
与此同时,官方证人、犯人选择的证人以及抽签决定的记者也被副监狱长接至“证人室”。这个房间正对着电椅,电椅的后面是一间装有电刑器具装置的“电路室”。
副监狱长在证人们坐下后向他们分发书面注意事项,其主要内容包括证人的言行举止要合法。证人们还被告知:为了防止行刑过程中他们中间有人突发病症,还随时准备了一辆救护车。
为了让特赦在最后一秒钟仍有可能成为现实,连接死亡室和总检察长及州长的直线电话要经过最后一次测试。
犯人穿好衣服后,带上手铐,在四个看守、神甫和监狱长的押解下走进电椅室。首先闯入他眼帘的就是那把电椅。
“电椅”一般是宽大的栎木制椅子,被漆成白色,有三或四只椅腿,椅腿在地面上的一块加厚橡胶地毯上被固定着。
美国监狱里的每一把电椅都是手工作品,各有不同。在一些州,先由州政府指出制作要求,再由地方公司或手工艺者具体制作。在另一些州,犯人也参与了设计和制作电椅的活动,例如1924年佛罗里达州著名的赖得佛德监狱里砍伐了一棵栎树,一个犯人借此制作了一把电椅。
显示“椅子正在运动”的指示灯是一个100瓦的灯泡。有一小块黑色的橡胶地毯铺在椅座上。椅背上有两根用以固定犯人头部的柱子,均高25厘米。椅子扶手用来捆绑手臂和手。在椅子前面的两只椅腿或一只椅腿上,固定了一支用来捆绑小腿的T形的木杆。
大多数情况下,犯人是不能动弹的,因为在他的腰间、胸部、头上各有一根皮带,在手腕和小腿处则各有两根皮带。共七根皮带固定着犯人。
在电椅与证人室之间的小房间进行操作的是匿名的刽子手。
电箱固定在“椅子”后面的墙上,从这里引出两根分流线。装有“行刑器具”的大箱子也挂在墙上,里面的器具令人生畏,主要有接触板、头盔、行刑人员的手套和绝缘鞋套。
由厚皮制成的头盔前面有一根用来蒙住犯人眼睛的带子,约20厘米长,10厘米宽。还有护颏,也是皮制的,行刑之时,这些都可以用帽带拉紧。“接触板”是头盔的主要部件。这是一块成凹陷状的皮片,中间有一根穿透皮片,与第一个电极连接,整个“接触板”的直径达10厘米。
为了确保更好的接触,头盔的内部覆盖了一层薄薄的天然海绵,这将使肌肉燃烧的气味减少到最低程度。在以前电极一般会直接放在犯人的头上,这引起的严重灼烧会散发出恶臭。但是,现行的方法还是避免不了有难闻的气味。现在海绵和接触板都在盐水溶液中浸泡过,如此可以确保更好地传导。
监狱长在征询完犯人最后的请求后,给犯人戴上头盔。
还有长20厘米、宽8厘米的皮制的“护腿套”。犯人的裤子被看守剪到膝盖处,然后在被刮过汗毛的右腿上套上“护腿套”。“护腿套”外面通常是一层薄薄的铅,再外面是一块铜板,行刑时,用以连接第二个电极。
电流依次经过头盔的接触板、犯人的心脏和肺部,到达安放在小腿上的地极,击死犯人。
美国可能是最先对电刑的不准确性产生怀疑的国家。因为所有施行电刑的州都规定,在行刑后要立即解剖犯人的尸体。
纽约州直言不讳地说:“这是为了真正处死犯人。”1991年8月23日,弗吉尼亚州的格林维尔·德里克·彼得森首先接受了10秒钟1725伏的电压,然后是90秒240伏的电压。随后法医通过检查他的尸体发现,他还没有彻底死亡,于是他又被捆在电椅上接受了第二次行刑。
世界酷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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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温和的死亡方法——死亡注射
断头台由于机械学的进步被发明,电椅在电力的使用过程中产生,毒气室随着化学的发展而出现。在这以后,在寻求“人道主义的死刑”进程中,人类又迈出了新的一步,1977年,死亡注射作为一种行刑方式获得了合法性。
所谓“温和”的死亡方法,其显著特点在于快速、费用低和无痛苦,这种方法源于医学科学。1982年这一方法在美国的德克萨斯州首次使用,1983年在俄克拉何马州再次使用。
死亡注射法是向犯人静脉注射一次或两次巴比妥酸药剂,使犯人迅速被麻痹,直至心脏停止跳动。这种注射包括三部分:首先是硫喷妥酸,使意识丧失;第二是溴化双哌雄双酯,通过放松肌肉来麻痹心脏和中止肺部活动;第三是氯化钾,导致心脏停止跳动。
俄克拉何马州州长于1977年5月11日签署了法令,使该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用静脉注射毒品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
事实上,导致这一变化的不仅仅是出于人道方面的考虑,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财政因素。因为当时俄克拉何马只有两名死囚,而电椅的费用为65000美元,建造一间毒气室的费用还要高4倍。于是,死亡注射就成为更为经济的一种行刑方式。
第二天,得克萨斯州也通过了相似的法令,这两个州几乎同时提出了关于新的行刑方式的建议。俄克拉何马州最早开始了关于新的死刑方式的争论,随后得克萨斯州的报界也对此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尽管自由党人坚决反对,多尔夫·布里斯科州长仍然签署了法令。这项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当时得克萨斯州已经进行了361例电刑,此外还有59名死囚等待行刑。俄克拉何马州法令与得克萨斯州法令在几点上有所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分歧是:是一次还是两次完成注射?
在俄克拉何马州,死亡注射分两次注射完成。第一次注射使犯人丧失意识,第二次是犯人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被杀死。事实上犯人是在永远无法醒来的睡眠中死去的。
在得克萨斯州,参议院刑法原则委员会通过的行刑方式只包括一次注射,药剂中的巴比妥酸与起麻醉作用的化学成分发生反应,导致死亡。使用什么样的死亡液体在得克萨斯州引起了长久的公开技术争论。
最初,法令只规定了一次注射,而没有麻醉过程。一种观点认为:对那些对受害者没有丝毫同情和仁慈心的罪犯,我们也没有必要表现我们的仁慈。一项关于在行刑中加入麻醉过程的新的修正案被提交审议。提出修正案的自由党人称:“死亡只是一个目的,而不应有任何损害国家尊严的东西。”一位参议员反驳道:“这是我听到过的最荒谬的话。为什么要同情那些重罪犯人?我反对给他们注射让其感到舒适的毒药。”
最终,由于联邦法庭同意记者列席所有死刑,才通过了关于麻醉的修正案,因为电视总不应该向广大观众转播时间过长、过于痛苦的垂死镜头。
在得克萨斯州通过死亡注射法一个星期后,佛罗里达州也通过了修正案,允许死囚选择电刑和死亡注射法中的一种。采用的注射法也是两次注射,同俄克拉何马州的相同:第一次起麻醉作用,第二次是麻痹作用。其实,修正案中还规定,可以直接在犯人心脏中注射毒药。
得克萨斯州人体医学的代表罗伊·查普曼医生说:“死亡注射就像是‘拉幕布’。犯人惟一能感受到的痛苦是注射器的针刺。”目前,有19个州已通过法令可以使用这种形式行刑,但其中一些州也允许犯人选择其他的行刑方式。
静脉死亡注射是否真的是最合理、最人道的死刑方法呢?许多人持赞同观点。
在美国,罗纳德·里根总统是这种观点的最早支持者之一。1975年,当时还只是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的他发表了一篇文章,文章开头写道:“作为一个老农场主和饲养马匹的人,我知道怎么用枪杀死受伤的动物。现在,我们让兽医给马打上一针,让它安静地入睡……我自问,在没有找到更好的行刑方式时,难道这不可以减轻死刑带来的痛苦吗?”
其实,在罗纳德·里根写出他的想法之前,这种可能性早就被一些人想到了,例如,早在1956年,反对死刑的顽固分子阿尔伯特·加缪就发表了文章,建议用注射法取代其他的死刑。他写道:“如果在这点上法国无法战胜自己,无力给欧洲带来它所需要的处方,那么它就要开始改革死刑方式。杀人的科学同样可以体面地杀人。使犯人从昏睡进入死亡的麻醉的有效期至少可达一天,足以使犯人处于昏厥状态……”
20年后,哲学家成了先驱,因为现在这种方法已经在50多名死囚身上使用过。1980年,参议员卡拉书向法国政府正式建议使用这种方法。
人们以为,既然死亡注射法能缓和死亡过程,能确保犯人在毫无痛苦中结束生命,大多数人应该会对此持赞同态度。但是事实相反,将医学用于死刑引起了公愤。
在50年代,英国曾试图用死亡注射法取代绞刑。“皇家委员会”对这种死刑方法进行了详细研究,然后,由合格的医生宣布来执行这种死刑。但是,英国医学界强烈反对这一声明。因此“皇家委员会”最终决定,整个英国合法的死刑方式仍是绞刑。
确实,与其他任何死刑方式相比较,死亡注射法更需要医务人员的积极参与。尽管世界上许多地方的医生直接或间接参与行刑过程,但是他们的目的只是为了确认犯人的死亡。
当医生们开始对犯人的身体状况进行验证,以便犯人能“身体健康”地行刑时,人们对他们的角色就很有争议了。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上大多数有死刑的国家,心理医生的证明往往能够左右对死刑的宣判或不宣判。
医务人员参与死刑的问题很复杂,在这里不做进一步的讨论。简而言之,全世界众多医学机构村作为死刑方式的死亡注射法十分不满,要求医务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死刑。
当俄克拉何马州和得克萨斯州最先通过了死亡注射法后,只得迅速修改了必须由一个医生、州轻罪部门主任对注射进行准备和监督的规定。
查利·布鲁克斯是历史上第一个采用静脉死亡注射的犯人。1976年,他在试图偷旧车时将一名机修工杀死。1982年12月7日午夜,他在得克萨斯州的亨茨维尔监狱行刑,死亡时间七分钟。
新闻协会的记者查尔斯·希尔,是当时观看行刑的4个记者中的一个。他写道:“午夜刚过,推上车的布鲁克斯被六根皮带捆着……监狱长杰克·珀斯利问他:‘你还有什么要说的话吗?’‘是的。’犯人回答,他将头转向女护士瓦妮莎·祖曾,她上星期刚与他交换了誓言,他们还没来得及举行仪式。在临死前布鲁克斯仅仅说了‘我爱你’。”
另一个证人叙述道:“监狱长下达了死刑的命令后,犯人手臂上用胶布捆着的针管与将刽子手和犯人分开的墙上的气阀连接起来。一种透明的化学液体从针管中流入了犯人的体内,布鲁克斯一直睁大眼睛,目光中布满了紧张。突然,他开始喘气,呼吸变得困难,被皮带捆绑着的右臂剧烈抖动。他紧闭着眼睛,随后打了一个大呵欠,最终闭上了眼皮,又困难地喘息了15秒钟。最后,一切都停止了。”
两名医生检查尸体几分钟,以确证犯人是否已死亡。他们相互点了点头,又低声交谈了几句。
他们取出听诊器先听了听犯人的心脏,接着又用一盏灯照了照他的眼睛。其中一位名叫巴斯科姆·本特利的医生透过幕布喊道:“注射结束了吗?”情况相反。
几分钟后,医生们又重新检查了一次,拉尔夫·格雷医生宣布:“犯人确已死亡。”
许多美国人认为,在“医学死亡”中,医生的角色不仅是确认犯人的死亡,死刑要想真正进行,必须依靠他们的帮助。
面对不断袭来的流言,美国医学界声明:“结束生命的注射与医学实践毫无关系。医生完全没有必要执行这个行为。”
监狱发言人杰伊·伯德强调:“准备液体并进行静脉扎针的是一名有医学常识的守卫。然后一个人按动按钮,进行注射。查利·布鲁克斯是在神志不清中缓慢地死去的,他并不痛苦。”
没有人真的相信这些声明。准备液体需要一定的医学知识,很难相信医生没有参与这种行刑。一位法国教授曾对此指出,这不仅仅是准备“可以杀死一头牛的毒药”,毒药的配制还要依据犯人的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甚至特别的体质。如果毒药配制不精确,可能引起垂死挣扎,使死刑延长几小时。
静脉扎针是一件复杂的事件,特别当犯人是瘾君子时,要完成它更是显得困难。他们的静脉经常是疤痕满布,只有经过小型的外科手术才能找到更大的静脉。
1985年,在得克萨斯州,医务人员为了在史蒂文·彼得·莫林的身上找到可以扎进注射针头的静脉,花了40分钟。
一些医生已经意识到了死亡注射的弊端和危险。
当时的刽子手是不能进行这类行刑的。弊端之一是,起麻醉作用的巴比妥酸剂对一些人见效不大,这会使犯人在肺部逐渐麻痹的过程中,明显地感受到呼吸困难。
另一个危险是,在注射时犯人会挣扎。针剂有可能会进入肌肉组织或动脉,由此产生剧烈疼痛。而且,如果针剂毒药见效过早或者剂量不足,后面的液体可能会越来越稠以致阻塞静脉,延长死亡。
总之,死亡注射并不会使人很快死亡。下面是几例让司法部门很满意的行刑:
玛丽·鲁·安德森是第一个尝试“缓慢死亡”的女犯人,1985年被处决,死时35岁,死亡时间13分钟。行刑是在得克萨斯州小城霍顿的监狱中进行的。
1984年,另一个女犯人韦尔玛·贝尔菲尔德在南卡罗莱纳州被处决。她是该州40年来处决的第一位女犯人,注射15分钟后死亡。
1984年,詹姆斯·奥特里的行刑时间略短,但更困难:他在10分钟内意识一直清醒,做着手势,抱怨很痛苦。《纽约周末报》引用了现场一位医生的解释:“导管可能受阻了。”
1985年,史蒂芬·麦克科伊在行刑中不断呕吐,惊叫着呻吟,以致一位证人当场被吓得晕倒。有时行刑前发生的事情比行刑本身更可怕。1988年,罗伯特·斯特里曼在活动手术台上被捆了3小时,等待注射,而这时法庭正在讨论是否缓刑,最终被否决了。
我们最后还要提一下1992年在阿肯色州进行的雷克·雷克托的行刑。行刑者用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可以扎针的静脉。
1991年12月1日,在美国执行死亡注射的有44名死囚。其中1985年处决的未成年人查尔斯·朗博最为年轻。
穿着白大褂,拿着注射器的刽子手是不是反映了这个社会越来越文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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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使用的斩首刑
1.最早被判处斩首刑的人
斩首刑也就是割断脖子,使头和躯干分离。这种极刑并不是要造成犯人肢体残缺,而是截去人体相当重要的部分,导致人即刻死亡。纵观多种多样的残酷极刑,斩首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简单”的死刑。斩首刑早在公元前就出现在亚洲和东方国家。可以肯定的是,远在青铜器时代,随着手持武器的出现,斩首刑也出现了。对某些不属于火刑、勒死刑和用石块击毙的刑罚的案例,远古的司法则施以斩首刑。通过一座浅浮雕我们可以知道,在埃及朗塞斯二世统治时期就有斩首刑了。
据《申命记》记载,希伯来人也规定对某些罪犯施以斩首刑。
圣·让·巴蒂斯特被处斩首刑后,加利利四分省总督埃罗德·菲利浦的女儿,犹太人公主萨罗美曾从她叔叔埃罗德·昂蒂帕的手中接过他的头颅。
在罗马,贵族们很快就认可了“铁器死刑”。尽管基督教的殉教者名册主要是追念马戏团中的牲口和耶稣受难像,然而我们忘不了,当基督教徒还是罗马城邦居民时,他们却在被处斩首刑。
未来的圣·塞西尔和她的丈夫瓦莱西安出身于显赫的贵族家庭,但他们都被斩首。侍从官连砍三刀也没能砍下塞西尔的头,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多砍,塞西尔半死不活地倒在血泊中,最后她又延长了三天生命。
圣·费利西泰是罗马贵族,她与她的七个儿子都信奉基督教。费利西泰被告发后,因为拒绝放弃原来的宗教信仰,她和她所有的孩子都被判处死刑,其中她与三个孩子被斩首。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有关圣·保罗和他的兄弟圣·约翰的,他们都曾做过官,一个担任康斯坦丁国王的女儿康斯坦斯家族的骑术教官,另一个是大管家。朱利安·阿波斯泰登基后,根据传统和惯例,他们辞去了一切公务,过起了隐居生活。
由于他们信仰基督教,因而被判处死刑,他们要求既然是罗马城民就得在罗马判决。斩首时,因为国王担心对他们公开施刑会在罗马引起暴动,于是在晚上对他们施刑。
此外,被斩首的还有:圣·吕西、圣·普拉西德、圣·克里斯托夫和另外十来个人。
达尼埃尔·罗普斯在其所著《基督教堂的历史》中转述一位古代作家的话,他告诉我们,由于要被杀死的基督教徒太多了,使刽子手害怕,并且怀疑会累着他的手臂和剑。于是他把殉难者排成一条线,“这样,他就一鼓作气地将受害者的头一个接一个地砍掉”。
“这个办法使他不能中断他的活计,因为假如他站在同一个地方施行,他的工作会受到尸堆的阻碍。”
基督教徒国王统治时,因为对耶稣殉难像不堪回首,经常用斩首刑代替十字架刑,斩首刑因而更加频繁地使用。
某些“斩首者”因滥施这一极刑而被载入史册。查理曼向撒克逊人传教时,在威尔登曾砍了4000多人的头。
里夏尔·科尔·德·利翁在圣地以伊斯兰教徒拖延交纳赎身金为借口,杀了2500个伊斯兰教徒。
1698年,皮埃尔·勒·格朗一世下令杀了几百名斯特雷利的叛乱者,其中几十人是他和他的顾问亲手杀的。
在法国,吉兹公爵不仅把所有的勒诺蒂的新教徒杀掉了,还在安布瓦兹将几十个宗教改革者处以斩首。
但“光荣榜”的榜首当属中国的始皇帝,他曾下令建造长城。为了牢固地建立他的政权,公元前234年,他下令杀了10万人。
斩首刑也在非洲出现。罗朗·维尔纳夫曾提及某个名叫厄斯查尔的人,他是19世纪贝昂森国王的宾客,在他留下的一个内容很详细的故事里,他叙述道:“他们让我爬上高高的平台,平台的对面排列着整齐的人头。
“鲜血渗透了所有的土壤。在这些战俘的头上用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的艺术……这还没完!人们拿来80只柳条篓或筐,每只里面装一个活人,人头露在外面。
“人们把他们排列在国王面前,然后一个接一个地将他们从平台高处移到广场上,那儿许多人正在狂歌纵舞,大声叫喊,谈论着这次意外的收获……达荷美人如果能抓住一个受害者,割了他的头,这就是好运气,他立即就能用他的战利品去换取一串小贝壳作为赏金……最后,人们又带来三组战俘,刽子手用有缺口的刀一点一点地割断他们的脖子。”
2.斩首刑用的不同器械
我们知道刀剑并不仅仅被用来利索地割断脖子。我们得承队,在亚洲和东方,特别是在波斯和印度,有着鲜为人知的让犯人在死亡前遭受折磨的手段。
一种是一点一点地切开或撕碎脖子而不是割断脖子,从而形成或大或小的伤口。另一种是用剑的锋利的刀口来回不停地在犯人脖子上移动,用剑自身的重量慢慢地锯断其脖子。
正如我们上文提到的,在欧洲,斩首刑与酷刑毫不相干,但却是每个国家都施用的一种极刑。所有欧洲古老的编年史中都记载了这一刑罚形式。
因国家不同,斩首刑使用的器械也有所不同,有用斧头的,比如俄罗斯、英国和德国;也有用剑的,比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阿拉伯王国则更喜欢用刀。尽管使用的工具有所不同,但北方国家通常更喜欢用斧头,而拉丁国家则更多地用剑。
亨利八世统治英国时期,每年有700多次死刑,其中用斧头处死的占2/3。独裁者本身也毫不犹豫地斩杀了他相继娶来的六位妻子中的两位——卡特琳娜·霍华和安娜·博林。
1554年,玛丽·蒂道尔命令斩杀了17岁的公主让娜·格雷、她的丈夫和她的父亲。1587年,伊莎贝特一世下令用斧头砍断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尔特的脖子。1649年英国的查理一世在白厅被施以斩首刑。
18世纪初,斩首刑在英国渐渐地消失,被绞刑所代替。在俄罗斯,卡特琳娜废除了斩首刑,但在德国莱茵河沿岸地区直到19世纪初斩首刑仍在施行,并重新出现在德意志第三帝国时期,纳粹分子同时使用斩首刑、绞刑、断头刑。比如被控烧了帝国国会的冯·吕博就是被斧子砍的头。他之后直至1945年,被这种古老的极刑处死的还有几百个犯人。在马里尼即现在的比利时,据档案记载,在1370~1390年的20年间共有675人被处以极刑,其中277个是用斧头处死的。
在意大利和法国也用斧头,但很快斧头和剑就有了不同。某些阶层的犯人渐渐地不再用斧头处死,而是死在贵族剑下。接着,斩首刑不再面向社会各阶层,而是成了贵族的特权,而平民则主要被处以车轮刑和绞刑。
从此,斩首刑只为贵族所用,就变得越来越少了。刽子手通常将被斩首者的尸体分成四块,然后挂在城门边;在执行死刑的地方,把头钉在支柱的顶端。这逐渐成为习惯的做法,17世纪初,这种可怕的风俗逐渐消失了。
不用刀剑而是用其他方式处死,这在欧洲被认为是极为可耻的。布朗托姆告诉我们,弗朗索瓦一世为了与他宫廷中某些绅士的下流行为做斗争,许诺将“毫不留情”地绞死那些冒犯妇女的人。奥尔纳事件又是一例。
亨利·德·奥尔纳伯爵是利尼王子的孙子和摄政王的表兄,他同另外一人设下圈套,借口商谈一笔10万埃居的交易,使一个投机商中了他们的圈套,两个人杀了这个投机商并剥了他的皮。案发后两个杀人犯被逮捕,法官感到很为难,就去问摄政王如何处置,摄政王回答:“法院应公正执法。”
对奥尔纳来说,被害人是个犹太人这一事实是他杀人的一个借口。法官们也认为摄政王会宽恕他的亲戚,于是,两名杀人犯被判处与他们的罪行相适应的车轮刑。
很快,两个犯人的家属得知他们得不到赦免,于是要求用斩首刑。他们辩护说车轮刑是最可耻的,所有的家人和摄政王本人都会为此感到羞耻,因为后者是奥尔纳伯爵的亲戚。为此,摄政王引用托马斯·高乃依的一句诗来反驳:“可耻的是犯罪,而不是绞架。”
斩首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施刑者。由于施刑者能力不同,有的只用一刀就把头砍下来了,有的则需连砍几刀。所用的工具的刀口通常很宽很长、头上尖尖的,很沉重,得用双手才拿得起,因此操作这种司法工具需要一些十分强壮的人,以便有力地砍向犯人。
施刑者为了获得冲劲,先在头部上方转动三次,然后重重地砍向犯人的后脑。
由于脖子上有脊柱,因此它比人们想像的要结实。许多死刑报告都提到在施斩首刑时,剑也出现了缺口。比如说,1476年的一份账单记载,巴黎的刽子手在执行路易·德·卢森堡阁下死刑后,花了60苏才修复损坏了的老剑,后者是被路易十一下令斩首的。1792年,巴黎的官方刽子手向部长呼吁:“剑执行一次死刑后就会损坏,不能用了。假如同时处决好几个犯人,但只用一把剑,那么剑绝对需要重新磨利、磨尖。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执行这种死刑时,有时会把剑砍断。”
用斧头斩首只有一种方法:把犯人的脖子搁在木砧上,用斧头用力地砍下来。用剑斩首的目的与前者相同,都是让头和身体分离,但过程却有好几种。
第一种用斧头斩首,犯人跪着,头靠木砧,两手绑在背后。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用绑犯人的手。比如德·图先生和塞克·马尔斯被斩首时,手就没有绑。
第二种,犯人或站或跪或坐在脚后跟上,头放在身体中心,下巴放在胸部,颈部露出来,以便施行者可以看见。犯人的双手经常被绑在前面。
第三种,犯人站着受刑。这种斩首法最少见,也最难。这种方式有很大危险,刽子手不能保证准确地下刀,犯人则有可能被砍在头上或肩膀上。
站着斩首,要求施刑者极其灵巧。在中国,这种方式主要用来惩处那些能够面见皇帝的重要人物,而普通犯人受刑时则跪着。
也门和某些波斯湾国家也施用站着斩首刑。1962年,两个企图谋杀伊马目芒苏尔的犯人在泰兹大广场站着被斩首。
法国的司法史上很少有站着斩首的,巴雷骑士可能是最有名的一个。有人说他毁坏了一个带有耶稣像的十字架,有人说这个19岁的年轻贵族没有向仪式行列行礼。因为他大逆不道,亵渎了神明,犯下了令人憎恶的亵渎圣物罪,他站在焚尸柴堆中被斩了首。
3.毫无人性的刽子手
由于他年龄小,且是贵族身份,他的死刑减成了斩首刑,于1766年在阿贝城被处决。5小时的酷刑过后,他脖子上挂着写有其罪行的告示牌,被带往断头台。路上经过一个教堂时,他拒绝下跪和当众认罪。在断头台上,他把一个手指放在剑口上,要求刽子手痛快一点,他不愿遭受更多的折磨。将被斩首的犯人一般有权选择是否蒙住眼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剧死刑的可耻性”,法官特意要求蒙住他的眼睛。于是,有人蒙住了他的双眼。
施刑者要求他跪下,他却大声反抗:“啊,不!我没有罪,我要站着死!”
年轻而没有经验的刽子手明白,争吵会削弱他的能力。然而,他有力的一砍却相当准确。据编年史记载,被砍了一刀后,犯人的头在肩膀上只搁了几秒钟,就随着犯人身体的倒下而落下了。
刽子手如此机灵,爱开玩笑的人发表了文章对此进行抨击,并传到了巴黎。大家的题材都一致:面对一个不耐烦的犯人,刽子手回答:“先生,好了,你动呀!”
为了成功地施刑,需要犯人的诚意与合作。我们知道,当1792年国会宣布对所有死刑犯人处斩首刑时,刽子手桑松对此深感忧虑。他急忙写了封陈情书,明确表达了他的担心。这封信很有名:
“为了能依法执刑,执刑者必须很机灵,犯人方面不应该有障碍,犯人必须很坚强,不然就会有危险的场面出现,就没办法把死刑执行到底。值得注意的是,假如要处死好几个犯人,第一个被处死后溢出大量的血,会吓坏剩下的死刑犯人……使他们没法站稳,如果继续执刑,那就成了一次谋杀或战斗……谁能主宰一个不想或不能站稳的人呢?”
确实,对一个不愿屈从酷刑的犯人,很难用斧头或剑处死他。比隆元帅因阴谋罪被判死刑,直到上了断头台,他仍不相信国王会让他死。为了能顺利地砍下他的头,刽子手只好在他祈祷时,冷不防给了他一刀。
刽子手一般都很灵巧,总能一刀就砍下犯人的头,观众也很在行。
1737年7月,刽子手在一次斩首刑中一刀砍下了博利欧·德·蒙尼的头,成了斩首刑的典范。他在把头颅放在地上前,拎着头从各个角度让观众看,活像个喜剧演员一样向观众致意。编年史里记载:“刽子手的灵巧动作赢得了观众的热烈鼓掌。”
有个法国军事参赞详细描述了两次大战之间一次公开斩首15个犯人的情况:“犯人们跪在地上,排成两行,手绑在背后。每个犯人前都有一个刽子手,举起刀,用力一刀劈下。犯人的头似乎迟疑了一下就滚到了地上。从颈动脉喷涌出大量的血,而身躯也突然变软,缓缓地倒在了血泊中。只有一个犯人的头没有被一刀切断。犯人发出凄惨的叫声,一直砍到第五刀,头才滚落下来。”军事参赞告诉我们,这是因为这个犯人没有给刽子手小费。
尽管刽子手们都十分灵巧,但司法年鉴仍记录了一些不堪入目的可怕情况,这些并不是因为施刑者的渎职,而是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
夏莱伯爵亨利·德·塔莱朗因为犯有阴谋罪,于1626年在南特被处死,他先后被剑割了30刀。在第二刀时,观众们仍听到受刑者在叫喊:“耶稣!玛利亚!”那个施刑者原是个被处绞刑的士兵,因为他接受条件,死刑才被豁免。而他用的剑事实上是瑞士卫兵使用的。第一刀割断了犯人的肩膀,而以后几刀也只是砍了几处伤。前20刀,勇敢的受刑者每次都摆好姿势,希望能够迅速得以解脱,可每次都失望了。最后12刀,他是躺在地上被砍的。
1642年在里昂举行的塞克·马尔斯先生和德·图先生的斩刑也同样让人感到可怕。一个搬运夫担任刽子手,而那时里昂正在等待一位正式执刑者。德·图先生的头砍了12刀才滚落下来。至于塞克·马尔斯的斩刑,里昂初级法院的书记官这样记录道:“第一刀砍在脖子上方,太接近头;这一刀只割断了脖子的一半,犯人的身体仰面倒向了支架左边,脸朝天,腿和脚不停地抖动,手无力地抬起……刽子手又连续砍了三四下,终于砍下了他的头。”
一位证人详细描述道:“他闭上嘴巴和眼睛,等待着刽子手毫不犹豫地给他一刀……挨了一刀后,塞克·马尔斯叫了一声,倒在血泊中。他抬起膝部,似乎想站立起来,可试了试又倒在原地了,头还没有完全脱离躯干。执刑者先走到他左边,接着又走到他后面,用手揪住头发拎起了他的头。
“他的左手用大切肉刀把一部分动脉、气管和还没有被割断的脖子的皮锯断,然后他把头扔到断头台上。头在地上又转了半个圈,抽动了好长时间。”这第二个证人的证词不同于前者,但可以肯定的是:德·图和塞克·马尔斯的斩刑相当可怕。“瑕疵”经常会出现,即使最有经验的执刑者也往往会有缺乏机灵的时候。
4.执行斩首刑的惨景
事实上,用剑施斩首刑一直被认为是不完美的,因为这不仅要求有机灵的执刑者,而且要求犯人配合。
因绝望而拼命挣扎、顽抗的犯人并不少见。同样,乖乖地听从命运安排的犯人也很多,有些犯人甚至比刽子手更顺从。
蒂凯太太就是其中一例。28岁的她年轻又漂亮,丈夫是巴黎国会的一个议员。由于他丈夫多次对她不忠,以致最后她也欺骗了他,并雇用刺客准备杀害他,但她的计谋败露了。
她被判处死刑,判决下来后第三天,她被带往格雷伏广场。车队到达广场时,天空突然阴云密布,并下起了暴雨。在她乘坐的大车上,刽子手夏尔·桑松和听忏悔的神甫坐在她的两边。有的历史学家认为刽子手来自篷图瓦兹。
人群纷纷找寻躲雨处,有的进入了房子内,有的躲在商店挡雨披檐下,有的挤到接待室的门厅里。施刑者的仆人和士兵则躲在断头台下或大车下面,广场上霎时变得空无一人。
大车上的犯人、刽子手和神甫也在等待。夏尔·桑松对蒂凯太太说:“请你原谅,但我现在不能办事。这样的暴雨会令我失手的。”蒂凯太太对施刑者和所有在场的等待暴雨停止的人表示感谢。
在这种凄惨的境况中度过了一小时。最后,雨小了,人群渐渐地又回到广场上。助手、仆人和士兵也从躲雨处走了出来。刽子手说了一声:“是时候了!”他们从大车上下来,爬上了断头台。
蒂凯太太爬楼梯时,桑松帮了她一把,有人说她用一种“既感激又羞耻”的姿势吻了桑松的手。桑松转身对他的儿子兼助手说:“你来代我吧!”年轻人犹豫了一下,但犯人把他的思绪打断了:“先生们,请你们告诉我,我应该采取什么姿势?”
“跪着,抬起头,撩起头发,露出颈背,并把头发放在面孔前。”老刽子手回答道。他的儿子这时已吓得不知所措,这时犯人摆好了姿势。
她问:“我这样做对吗?”
在他父亲的鼓励下,年轻的刽子手举起沉重的剑准备在空中挥舞时,受刑者叫了起来:“不要破了我的相!”
第一刀落在耳朵上,切开了脸,鲜血四溅,下等人发出了侮辱性的叫喊声。犯人倒在地上,像一匹受伤的马似的抖动着四肢。一个仆人抓住她的腿,把她摁在地上。夏尔·桑松抓紧她的头发不让头动弹,这样他儿子可以重新执刑。直到第三刀,才割下了她的头。
在不成功的极刑中,阿尔帝尔·托马·拉利—托朗达尔的斩刑大概是最有名的了。拉利—托朗达尔曾是法国在印度的殖民地司令。在连续几次胜利后,他在篷蒂谢利被英国人包围,经过顽强抵抗,他最终投降了英国,法国因而失去了印度。拉利—托朗达尔被带到伦敦后,得知法国舆论要求杀他的头。他要求英国人能够假释他,给他自由,他的要求得到同意,就这样他来到法国。他既自豪又愤怒,他要为这些人对自己的侮辱讨回公道。
但是,法官以叛国贼的罪名判他死刑,人们对此愤愤不平。他在格雷伏广场由刽子手桑松执行斩刑。
1766年,拉利—托朗达尔被斩首。大约30年前的一个雨夜,两个同伴陪同拉利—托朗达尔来到一座房子里,要求借宿躲雨,等暴雨停后再启程。
那房子正是让—巴蒂斯特·桑松的,当时他19岁,他正在举行舞会庆祝结婚。
三位刚好郊游回来的年轻贵族以为这是有钱人的家,并觉得参加他家的晚会挺有趣,甚至还打算跟他开玩笑让他负担他们的费用。天已经很晚了,大部分客人都已准备离去,拉利—托朗达尔也对他的两个同伴说:“先生们,我们走吧。但最后我们总应该知道要感谢的是什么人。”
让—巴蒂斯特终于等到了时机,他很高兴有机会报答他的这些客人的放肆和蔑视。他说:“先生们,我是对罪犯的施刑者,巴黎子爵的刽子手。”三个年轻人顿时脸色苍白。我们知道刽子手是被公众蔑视、被社会摒弃的。
让—巴蒂斯特接着说:“我的客人是一些执行死刑的仆人、几个同事以及外省的施刑者,喜欢说长道短的人和施刑工具的看守人,那些女的则是他们的妻子和姐妹。”沉默了一阵后,拉利—托朗达尔假充好汉说:“真有趣,他会让我们看看他的成套施刑工具的。”这些年轻人觉得拖延让—巴蒂斯特的新婚之夜很有意思,而后者也答应了他们的要求,于是,给他们看了木砧、镣铐、绳子、狼牙棒和沉重的剑。
拉利—托朗达尔用手指摸了一下剑的刃口,说:“这么锋利的剑,肯定一刀就能割下头。”刽子手粗鲁地回答说:“假如哪天老爷您的命运与塞克—马尔斯一样,那么我虽然不能让我的助手去执行对一个绅士的斩首,但今天我就能向您保证我不会让您在断头台上等得太长,也不会砍上十次。”
这种玩笑给拉利—托朗达尔留下的印象极坏。当他成为最高统帅时,让—巴蒂斯特则因患上了严重的瘫痪症回到他在布里—孔特—罗贝尔的家里,他把差使交给了他儿子夏尔—亨利。
当让—巴蒂斯特得知那天晚上的客人被判处死刑而路易十五又拒绝赦免他后,他拖着病体回到巴黎。在行刑前三天里,他不停地重复着:“我答应过他的,我不想让他多受折磨。”
他对他儿子说:“我会到断头台上去的,我会建议你该如何行刑,我不想让他受折磨。”
故事的剩余部分在罗贝尔·克里斯托夫写的《桑松一家的故事》这部古老的悲剧中有记载:
“可怕的巧合,悲惨的回忆。凄惨的一天来临了。到达格雷伏广场后,夏尔—亨利和他的父亲让—巴蒂斯特搀扶着拉利—托朗达尔爬上了断头台。让—巴蒂斯特虽然年纪不算太大,但肢体已不灵便了,肌肉已失去活力,两脚软弱无力,腰部剧烈疼痛。在断头台上,拉利—托朗达尔盯着让—巴蒂斯特,似乎在说‘回想一下你的诺言’。刽子手卷起袖子,这时一位仆人塞了一把椅子给他,接着他对犯人说:‘伯爵先生,像我这么一大把年纪,已不会再杀人,只知道死亡了。’然后他指着夏尔—亨利说:‘这是我儿子,他会替我恪守诺言的。’
“犯人点头表示感谢。但夏尔—亨利还没有处决过绅士,也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沉重的剑。前两天,他在模特儿身上试验过,他父亲为此叫人铸造了一把比先前更大、更锋利的剑。
“‘现在,杀吧!’伯爵大叫一声,夏尔—亨利举起剑,在空中转了三圈后,朝伯爵的颈项上砍去。只见他的又长又白的头发散落下来,剑的刃口从头发上滑了下来。拉利—托朗达尔下颌被割断,滑倒在地上。但他很快站了起来,又重新跪下,耷拉着脑袋。人群顿时咒骂并威胁刽子手。其中一个助手抓住犯人的耳朵并命令其他助手用剑锯他的颈项,由于前一刀落在牙齿上,那剑的刃口布满了缺口。
“夏尔—亨利·桑松伸长了剑,开始了惨无人道的行为。人群把断头台围得水泄不通。弓箭手摆好了护卫的姿势。
“这时,让—巴蒂斯特·桑松恢复了他当年的力量,站了起来,走向正在锯割犯人脖子的助手,一把夺过剑,挥动他那瘦骨嶙峋的手臂,只听见剑的刃口咝咝作响,拉利—托朗达尔伯爵的头颅血淋淋地滚落到地上,由于用力过猛和过分激动,让—巴蒂斯特·桑松昏倒在头颅边。”
法国大革命时期,其他方式代替了用剑施斩刑。然而,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直到19世纪前半期德国的某些地区仍存在用斧头斩首。并且,1939~1945年之间,德意志第三帝国统治的领土上又出现了这种方式。
目前,北也门、卡塔尔和沙特阿拉伯仍用刀施斩刑。后者既没有刑法典,也没有诉讼法法典,教会法就是正式的法律。1981年和1989年,沙特阿拉伯执行了110次公开极刑,这些极刑都是在里亚德、麦加、海伊、达曼、塔布克、麦地那等重要城市进行的。死刑经常在一个广场上执行,广场对面是省政府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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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式各样的断头机
许多历史学家都认为,用来断头的第一个装置最早出现在古波斯。
一块很大的火石砧板曾被研究者在法国埃纳省的利梅发现,他们大多认为这是最原始的用来宰杀动物的断头台。
中世纪时期,德国经常使用断头机,也叫“楼板”。其实是一种由半米高的两根支柱组成的窗口,这两根支柱固定在一块木砧上。柱子的内侧挖了两根槽,犯人将头伸进两根柱子中间。槽内放了一把厚厚的刀,铁砧形的一边朝上,锋利的一边朝下。刀架在犯人的颈项上,刽子手用一把沉重的大榔头猛砸刀片,割断犯人的脖子。
在德国纽伦堡市政厅有一幅壁画绘于1340年左右,上面画的就是用这种带有活动刀片的装置执行死刑的情景。吕内堡议会大厅里也有一块15世纪的木牌,描绘了这种杀头的机械。雅克·德拉吕在他有关刽子手的著作中记述道,法国在13世纪时就有类似的装置。而拉乌尔写的有关“圆桌会议”的小说里也描述了这类装置。这种装置有一个像犯人示众柱上的窟窿一样的闸口——承颈圆孔。犯人伸进脖子后,有个牢固的关闭装置固定他的脖子,用铁链挂在上面的钢刀从装置上方落下,割断犯人的脖子。
同一时期的欧洲有许多国家有另外一些“断头砧板”,但原理是一样的。
《1902年医学年鉴》引用了1233年的一份资料,该资料提到荷兰的一座城市的断头装置。14世纪初的年鉴也提到了“活动的刀”,有好几个重要领主的头就是被这种刀砍掉的,其中包括奥里昂老爷和他的儿子。
有文章证明,在同一时期,意大利的那不勒斯用一些装置对拦路抢劫者处以斩首。在热那亚,1507年德梅特里·吉尤斯蒂纳尼被一种名叫“劈削刀”的器械斩首,一些回忆录记述了其经过。
在伊朗,16世纪的一些文章提到了一个男人的死刑,他被用一种装置割下了头。该装置包括几根上端连接在一起的支柱、两个槽和槽中一块滑动的砧板。但实际上,直到16世纪比较完善的装置才出现,这就是后来法国的断头台的前身。
所有装置的构思原理几乎都一样:大约三米高的几根支柱,上面有一把可滑动的刀,刀上挂着可增加重量的金属或石块。上面的横梁连接垂直的支柱顶端,滑轮固定在横梁上,一根绳子穿过滑轮将刀吊到装置的上方。砧板放在支柱中间,犯人的头放在砧板上。一旦放掉绳子,刀就落下来切断犯人的脖子。
在英国,这种装置叫“哈里法克斯示众架”,法国叫“劈削刀”,苏格兰叫“断头机”。木匠的工具也叫“劈削刀”,却被用来做砧板。
另一些装置没有木柱环或“承颈圆孔”,只有一个圣·安德烈的小十字架,犯人跪着,头靠在十字架上,这种装置不太实用。
整个16世纪这些用来断头的装置普遍在使用,似乎到了17世纪中叶才由于一些神秘的原因被摒弃,但其痕迹却留在故事、绘画和雕塑中。
在大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哈里法克斯示众架执行了至少有25起死刑,托马斯·亨特神甫因杀了两个孩子而被斩首。由于行刑的场面相当可怕,大约在1700年英国放弃了这种杀人装置。
苏格兰的摄政者詹姆斯·道格拉斯·莫顿在英国约克伯爵的领地看了这种装置后,也命人造了一个,在他摄政期间,许多犯人就是用这一装置处死的。1581年,他被苏格兰人推翻,他自己也上了“断头机”即“断头台”。据编年史记载,直到1685年,英国仍在使用断头机,那年阿吉尔的阿奇博尔德伯爵在爱丁堡广场被断头机割断了脖子。
1702年,米兰人用他们的断头机斩杀了波泽里伯爵。意大利人使用“他们的装置”的时间似乎要长于欧洲其他民族,因此17~18世纪的许多雕塑对此有描述。
在法国,1632年,图卢兹刽子手用断头机对蒙莫伦斯公爵、亨利二世执行死刑,该断头机以在意大利使用的那一种为模型,在16世纪的战争中曾见过。
皮伊塞古尔描述道:“这是一种‘劈削刀’,当头放在上面后,拉一下绳子,上面的刀就掉下来,将头与躯体分开。”
我们知道,在全世界公认断头台是一种“法国特有的器械”前,断头机在欧洲早已存在了好几个世纪。在亚洲,一些旅行家证明他们在18世纪的印度尼西亚也看到过断头机。
当吉约坦博士想发明一种断头方式,以摆脱刽子手的笨手笨脚的举动时,他就埋头去看过去的档案。他研究了16世纪德国雕刻家阿尔贝·迪雷的一尊雕塑,然后打定主意要造一个“断头机”。这尊雕塑描绘的是罗马独裁者蒂蒂斯·芒利尤斯·托尔卡蒂斯用一种断头的器械砍下他亲生儿子的头。
断头台也经历了三次革新。意大利、德国和英国使用断头装置时,犯人跪着,头朝前。
而用断头台时,犯人俯卧着,全身舒展开,这样就能“断”得最好。
用一个承颈圆孔固定住犯人,这样能避免移动,保证刀刃准确地落在颈项上。
最初的砧板,由于刀刃是凹陷的或垂直的,因此更多的时候犯人的脖子是折断或压坏的,而不是割断的。最终斜刃刀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
4万多颗被砍下的脑袋证明了这一“智慧的结晶”是一个可怕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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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臭名昭著的断头台
1.吉约坦博士提出了杀人的“好装置”
在不同时期,断头台的称呼也不一样,诸如“国民的剃刀”、“令人遗憾的登高”、“缩短爱国者生命的装置”、“断头台”、“气窗”、“卡佩的绞索”等,近代的有“自行车”、“老虎窗”、“切纸机”等。这些别名的产生,既是由于断头台已经赢得了声名,也是因为它令人恐惧。
法国的断头台应“归功”于吉约坦博士和路易博士这两位实践家的科学和人道主义的智慧。
前者要求用一种大而完美的砧板来保证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后者将这一要求付诸于实践。
在有关死刑的工业技术的第一次突破中,不能抹掉这两者的名字。
断头台起初被称为“路易塞特”和“路易佐”,后来由于断头台的制作计划得到米拉博支持,又被叫做“米拉贝尔”;最后,尽管吉约坦博士不同意用他的名字,但断头台最终定名为“吉约蒂纳”。许多证词证明吉约坦博士为此十分气愤。另外,由于这一发明并没有给他带来好运,他就此结束了他的政治生涯。他曾先后从事过医学院重建等工作,还差一点把自己也送到断头台上,后来又开了诊所。
绞刑、车轮刑、拷问、用剑斩首刑和四马分尸都被认为是专制、蒙昧时代的产物,而断头台对许多人来说体现了司法领域的人道主义原则和“智慧的结晶”。这一产物达观明理,在权利方面,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新秩序。
另外,这种可怕的装置标志着古老的手工制作正过渡到机械化,表明了工业化的死亡和“新时代司法的新发明”。不久,毒气室与电椅又出现了,这些也是社会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的产物。
让—米歇尔·巴塞特在其有关断头台的著作中写道:“那种独一无二的、肉感的、几乎是靠灵感的特点,即受手工施刑的刽子手思想支配的特点失去了……
“有了断头台,操作的不再是人,不再是手受到人的思想支配,而是机械操作,刽子手成了司法机器的机械师……”
的确,断头台的出现,使死刑变得准确、干脆、快速、明朗,这是与祖传的死刑行刑方式的决裂。祖传死刑行刑方式对施刑者能力的要求太高,无法避免因施行者的身体、道德甚至渎职等引起的失误。
由于担心断头装置会引出人道、公正、进步的原则,从而破坏有关死的唯美主义,议会针对断头装置与死亡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1789年10月9日,在争论有关刑事法庭的问题时,大学解剖学教授兼医生约瑟夫·伊尼亚斯·吉约坦登上了国会的讲坛。他刚刚成为巴黎众议员。
吉约坦是一位正直、慈善的学者,为此,他被任命为负责使“巫术、占棒和麦斯麦的动物磁气法”真相大白委员会的成员。因此,当他发表看法时,人们怀着敬意去倾听,而假如是由别人说出他的这些想法,那么不管这人的身份、地位或犯罪的性质如何,早已可能被判死刑了。
许多人已发表过同样的看法,舆论早已对刑罚的不平等和残忍有所不满。
1789年12月1日,吉约坦重又发言,发给议会里的同事一份“死亡面前人人平等”的辩词。
“一个犯人当被判处死刑时,不管他犯的是什么罪,死刑的性质应该是一样的。”
于是他提出了死刑装置,这就是后来被载入史册的断头台。
尽管在吉约坦博士的头脑中,还没有明确的关于装置的技术概念和机械操作,但他拥有所有的理论。
他向同事们吹嘘这种装置能够用一种简单的机械迅速地割断头,速度之快,使犯人最多感到颈项上有一股清凉的气息。
他这样结束他的讲话:“先生们,用我的装置,能一眨眼的工夫就割下他们的头,使他们没有痛苦……头随着机械闪电般落下,飞了起来,血花四溅,人已死了!……”
大多数议员对此很茫然。
《箴言报》第二天发表会议概要,议员们甚至对此发出了一阵狂笑。
有人说吉约坦众议员之所以要求废除法典规定的各种酷刑,是因为他母亲许多年来一直害怕车轮刑受刑者的叫喊声,甚至让他提前出生。1791年1月,吉约坦博士再次请求,并再次希望说服议会同意他的看法。
人们不再讨论“装置问题”,但辩论结束后,人们接受了“死刑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人们不再让犯人的家庭丧失名誉,没收他们财产的规定也取消了。这已经迈出了一大步。
1791年5月底,议会连续三天就刑事法庭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诉讼和处罚的问题终于在下一个刑法典计划的准备工作中提及,其中死刑问题最为明确。
这次辩论使死刑拥护者和废除论者之间有机会展开可怕而热烈的对抗。在后两个世纪中一直沿用两派的论据。
拥护者认为死刑具有儆戒性,能预防重犯;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就是合法的凶杀,会加重司法部门的错误。
罗伯斯庇尔是废除论的强有力的辩护者,他说了几句著名的话:“人对于神来说应该是种神圣的东西……神把永存的法律口授给了人类,但我不是为神,而是为法律的代言人——立法者祈祷,请求他们废除法国人的法典中流血的法律,因为这会引起司法的凶杀,风俗和新宪法也拒绝这样做。我很愿意证明死刑并不是最受斥责的刑法,但死刑更能使犯罪增加而不是预防犯罪。”
在罗伯斯庇尔统治的40天中,断头台始终在运作,并达到了法国死刑的顶点,这是很反常的。正如富基埃—坦维尔说,1794年6月10日至7月27日期间,就有1373个脑袋像“瓦片”一样落下。这发生在恐怖时代。根据最可靠的计算,大革命时期,全法国处决的犯人共达3万~4万名。
让我们重新回到1791年。尽管很多众议员赞成废除死刑,但却遭到政治形势的阻碍,而人们也早把谈论重点转向“内部敌人”。因此,大部分废除论者失去了信心,作了让步,与对抗者站在了一起。
1791年6月1日,议会通过了表决,结果绝大多数议员赞成继续保留死刑。于是在以后几个月里新的争论又开始了,这次争论的是应实施哪种死刑。制宪会议的成员都坚持要用痛苦最少而速度最快的极刑。但是哪一种为好呢?争论的重点是比较绞刑和斩首刑的优缺点。由于作报告的人安贝尔建议将犯人绑在支柱上,然后再用滚轮勒死犯人,斩首刑最终占了优势。
据各种评论解释,“斩首刑”获得胜利首先是因为这种死法速度快,但主要因为长期以来,绞刑是针对平民的,而斩首刑则比较高贵,只有出身好的人才能享受。
这种选择是当时人民的一些新代表要求平等的反映。既然都是死刑,那么就应“让绳子见鬼去吧!终止特权万岁,所有的人都应享受高贵的斩首刑”。
各种痛苦和侮辱的观点已经不再是主要内容了。
1791年9月25日颁布的新刑法典及10月6日颁布的附加条款规定:
“所有的死刑犯都实行斩首刑,”并明确“死刑是为了剥夺生命,不能对犯人施加任何酷刑”。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执行死刑的方式,因此,刑事法庭同样要对执行死亡的方式作出判决,以决定是用刀、剑还是斧头砍头。
有一段时间,政府曾执行死刑,于是马上就对这个问题感兴趣了。
许多人都很担心,因为大家都知道,长期以来,用古老的方式斩首总会导致出现可怕的场面,这有违新法律的宗旨:让犯人死前没有痛苦,没有预先的酷刑,从而简单的死去。由于执行死刑时有许多细微的冒险的方面,这样执行会出现各种缺陷和困难,必然会成为死前的酷刑。
最担心的人无可争议的是正式刽子手桑松,他写了一封陈情书给司法部长阿德里安·迪波尔。书中他明确表示,因为经验的缺乏,要担心的事其实更糟。他反对用剑砍头,并列举了一连串的证据,之后他写道:
“最血腥的处决怎样才能变得不软弱呢?
“在其他方式的处决中,公众不容易看到自己的软弱,因为没有必要,坚强的犯人一点也不害怕。但在用剑斩首时,假如犯人发抖就有可能使处决失败。谁能主宰一个不想站稳或站不稳的人呢?
“假如用剑施刑,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我很荣幸地告诉你们,这种极刑将导致所有事故……
“因此必须补充完善人道主义的观念,这也正是议会努力寻求一种能固定犯人的方式,以至于能让极刑变得可靠,从而避免拖延,保证行刑顺利进行。
“这样既能满足立法者的意愿,又能避免公众的骚动。”
司法部长向巴黎督政府陈述了巴黎刽子手的担心和他自己的担心,巴黎督政府又通知了国民议会。
迪波尔竭力主张尽快找到和推广一种符合新法律的死刑方式。议会用了相同的言辞对他作了答复,最后认为,知识渊博的人类应尽早完善死刑艺术,并且马上要求外科学院写出一份关于此题材的报告。
这个高贵的学院的终身秘书路易博士对这个关键性问题很感兴趣。路易博士是当时最伟大的医生,他已经熟悉了法医学和司法的问题。
他在两星期内就写好了观察报告和结论,并把它们交给议会。
这些都没有经过临床上的让步。他在报告中声明,他是在科学、法律、司法和人道主义的进步的联合要求下才写的。这位实践家承认,所有的担心都建立在不让酷刑成为一种可怕的屠宰的基础上。他以德·拉利先生的死刑为证:“他跪着,两眼被蒙住了。执刑者往他的颈项砍了一刀,但这一刀并没能割下他的头,也不可能割下。因为这一刀后,身体向前倒下。又砍了三四刀后,头终于脱离了身躯。人们厌恶地看了这次‘劈削’。”
接着路易博士建议建造一种杀头装置,以实现吉约坦博士的意愿。他总结道:“脖子和脊椎是由许多骨头构成,这些骨头连接在一起形成许多活档头结构,以致无法找到任何关节。由于脖子的这种结构,再加上刽子手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因而不可能保证将头完全、快速地与身体分离。因此,应该依靠一些不会变化的机械方式,人们可以控制力量和效果,从而保证顺利地执刑。”
我们知道断头装置并非独创,在其他地方很久以来已有过初步的断头装置,尤其在英国、德国和意大利。因此,法国人只不过是重新发现了断头台装置。
路易博士也明确了未来装置的主要部件“砧板”。他建议革新以前的“断头机”的刀,用45°倾斜的刀刃代替,这样能很干脆地割断头颅。
他写道:“任何人都知道,如果成直角砍时,很少或几乎没有断头工具产生效果。把它们放在显微镜下检查,我们发现这些只是多少有点锋利的锯刀滑过要分离的身体。用刀刃成直线状的斧头或铡刀无法做到一次成功,而刀刃突出的刀则与旧式斧头一样,只能垂直地打在颈项的中间。而用这种倾斜的刀刃,在滑动时形成倾斜的作用力,能持续进入到要分离的部分,这样一定能达到目的。”
他接着写道:“人们会很高兴建造这样一种肯定能成功的装置。根据新法律的精神和意愿,必须瞬间完成断头。这很容易在尸体和活绵羊身上得到验证。”
实践家用一句技术性预言结束他的报告:“用一把钩形刀围住犯人的头并固定,刀角或刀的延长部分将用销钉固定在断头台上,这是很有必要的。”
10月1日成立的立法议会对这个死刑装置的报告感到震惊,或许是出于羞耻,因此拒绝公开发表。但这样的科学道理留给了议会深刻的印象,同时因为这是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方式,最终路易博士的报告还是被发表了。1792年3月20日,议会颁布了法令,规定“所有犯人都将以上述方式及外科学院终身秘书签名鉴定的方式斩首”。接着,议会允许行政机构拨款制造这种死刑装置。
在以后的两个世纪里,直到1981年废除死刑,断头台从未被指名道姓地写进法国的刑法典中,它的表示形式总是“以上述及外科学院终身秘书签名鉴定的方式”。
2.割断了成千上万个脑袋的“绝好机器”
“断头台”的想法已合法化了,尽早落实就成了以后该做的事。议会让巴黎总检察长皮埃尔·路易·罗德雷负责建造样板,罗德雷的声名是在制宪会议时有关金融法和司法的讨论中获得的。
罗德雷咨询了这一主意的先驱吉约坦博士,发现他太理论化,于是马上去找实践家路易博士,只有他才能将这种装置变成现实。博士让他去联系官方木匠吉唐,吉唐由于对制作老式司法工具已经习惯了,于是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之中。路易博士于是按照木匠的意图描述了所要制造的装置,包括极其明确的制作和安装要领,最小的细节也提到了,从而构成了一份描述断头台的报告,以表明他是断头台真正的发明者。
吉唐对招标细则很在行,制作预算表的编制只花了一天时间。1972年3月31日,他将预算表交给路易博士,博士又把它递交给了总检察长罗德雷。预算金额为5660斤银,数额还是相当大的。
据吉唐说,这价钱只是断头台的样板的价钱,假如这第一个装置的费用过多,那么通过制作这个断头台,获得经验后,将会克服一些困难,减少以后制作断头台的费用。他还保证他的装置相当牢固,至少可用半个世纪。因为木匠行中强大而古老的传统力量不允许他们去从事酷刑工具的制作,所以,吉唐编制了这个过高的预算表,并准备推辞掉这个工作。
政府通过税务部长克拉维埃尔的发言人拒绝了吉唐的预算表。罗德雷要求路易博士另找要价合理的“能人”。
博士找了一个名叫托比亚·施密特的德国人,当时他是音乐家,并制造羽管琴键。这个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个艺术家的人,在博士的报告发表后,已给博士写过信,他想给博士提供服务,并向他保证他很荣幸有能力建造一架“断头机器”,给人类带来幸福。
施密特当时已做了不少的工作,并画了几种断头装置的模型。路易博士与他取得了联系,他要求施密特放弃他的个人研究,而去研究他自己的那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装置。
还不到一个星期,托比亚·施密特的预算表就制作好了,费用为960斤银,只及吉唐所做预算的1/6。为了显得正式些,税务部长克拉维埃尔跟他商谈,最后以812斤银的总价成交。
施密特只用一个星期就做成了断头台样板。与路易博士的说明有一点儿不同,铡刀滑下来时要经过的那两根支柱的高度,从10法尺增至14法尺,而吉唐在他的预算表中打算把它们做成18法尺高。
由另一位手工艺者则制成刀刃成45°的铡刀,铡刀与横木的重量由60公斤减至40公斤。横木是一块重金属,用来牢牢地固定铡刀。它的分量加在了铡刀上。
安装完毕后,首先用活绵羊进行试验,接着用尸体当试验品。1792年4月19日,有人说在比塞特尔,有人说在萨尔佩特尔,断头台在计划规定的有关人员面前安装。政府部门成员、路易博士和吉约坦博士、官方刽子手夏尔-亨利·桑松及许多医务人员观看了安装。
正如期待中的那样,断头台能很干脆地切断骨头,使头与躯体在一瞬间分离。
在这些起决定作用的试验前,已经没有任何东西能阻止正式使用这个“绝妙的机器”了。
1792年4月25日,断头台竖立在格雷伏广场,用来处决盗窃犯雅克-尼古拉·佩尔蒂埃,他是历史上第一个被送上断头台处死的人,因此他获得了一种令人生畏的荣耀。一切都进行得很出色,佩尔蒂埃的死刑成了铡刀反反复复不停滑动的起点。断头台割下了千万颗脑袋。除了恐怖时代被处死的3.5万~4万人外,在1792年至废除死刑的1981年间的两个世纪里,断头台上共割下8000~10000个人头。
议会投票通过的条文宣布对所有的死刑犯都施以相同的极刑。执行任务的人到各地出差时不得不用货车带走断头台。犯人和各个法庭都得耐心等待。
1793年6月13日的法令规定了断头台的数目:每十省一台,全法国总共83台。一个大型的商业市场就这样打开了。
鉴于他的先驱角色,托比亚·施密特获得了独家制作断头台的权利。尽管他雇用了工人,整理了车间,但仍不具备生产一种半工业化的设备的条件。因此,他生产的产品很快就被控有弱点。他供应的断头台的质量低于细则中所描述的,好几台有明显的缺陷,因此出现了许多愿意提供服务的竞争者。其中一个名叫诺埃尔·克莱兰,他认为包括红色油漆,制作出一台完好的断头台只要500斤银,这差点抢了施密特的生意。
总检察长罗德雷委托同一部门的几个公务员仔细研究了施密特的断头台,并递交给他一份有着断头台的优缺点的详细报告。
报告的签名者、建筑师吉罗明确表示:施密特的断头台本身的构思不错,但并不像我们期待中的那样完美。
他说这些缺点的产生是因为生产者片面追求速度,从而使本该有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出现了问题。
他提出了几个改进措施:“滑片和滑槽应用铜,而滑轮应用铁……用来挂横梁的绳子被绑在钩子上,钩子最好是用牢固的螺钉来固定……”
他还建议加一个踏板在摇板上,把绳索放得更高些,这样会使整个装置更牢固。
最后,他认为每架断头台都必须有两根配有铡刀的横梁,如果有一根发生事故,马上可以用备用的那一根替换。
在结束他的报告时,他提议:“假如我们付给制造商每台500斤银,他应该会很负责地做些改进,给我们提供必需的东西。”的确,托比亚·施密特的断头台的生意最终还是保住了,只是那时给比利时的9架断头台,是一个叫伊韦尔的法国木匠做的。
托比亚对断头台做了些改进。显然,铜质骨槽放在支柱的垂直槽内更容易使铡刀滑落。他还为横梁的落下设计了一种半机械化装置。
托比亚·施密特通过建造断头台大发横财,但他恋上了一个受欧仁·博阿尔纳保护的舞女,并为她破了产。
在3/4的世纪里,人们一直对如此精雕细琢的施密特断头台感到很满意。一些发明家、慈善家和企业家不断地企图从他手中夺过断头台市场的专营权。
因此,在恐怖时代,为了加快行刑的节奏,有个人建议政府建造配有4把甚至9把铡刀的断头台。1794年,奉军事委员会主席之命,波尔多一个名叫比尔盖的木匠确实建造了第一台有4把铡刀的断头台,但它从没有真正被使用过。
第二台是由一位名叫吉约的机械师制作的9把铡刀的断头台。但在比塞特进行的试验中效果不太理想。
的确,尽管一把铡刀的断头台性能良好,但用它们来处决犯人仍显得不够。枪刑、炮击刑和溺刑数以百计。1794年,为了节约弹药,蒂罗建议用刺刀行刑。
后来又有人建议用浇铸的断头台代替由一些梁安装成的断头台。为了避免安装和拆卸,甚至有人建议使用装有小轮的装置。
夏洛特·科尔德被处死后,由于有人认为犯人被斩首后其意识有可能继续存在,因此,为了满足道义上的最神圣的愿望,慕尼黑的一个教授建议使用一种“真正人类”的行刑机器。
弗兰茨·冯·保拉·吉·吕蒂泽是人类学家、化学家和生物学家。
对动物进行了多次试验后,教授建议应该在断头台上再增加一把刀,那把刀将与铡刀同时落下,切开大脑的两半球。他写道:“这把额外增加的刀能穿过脊柱,割断脊髓和主动脉,这样能使血更快地流出。”
尽管他保证自己承担样机的费用,但同时代人对他的建议似乎不感兴趣。
总之,在1870年前,施密特的断头台完全让人满意,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1870年,司法部长阿道夫·克雷来厄订购了两台可携带的能加速死亡的“加速器”,他还叫人将断头台从它的底座上抬下,并以法令形式规定将断头台放在地上。这引起了公愤。编年史作者感到很愤慨,他们用一种值得赞扬的激情来维护人类的尊严:“我们不能像猪一样贴着地面死亡!”
3.著名的“贝尔热断头台”
这两台由可恶的、丧失权力的政府订购和支付费用的装置,被看成是独裁统治时期卑屈的象征。为了新自由的纯洁性和神圣,1871年4月,巴黎公社社员在伏尔泰广场烧毁了它们。但这种刚被烧毁的“断头的机器”很快又死灰复燃了。1872年初,司法部长又订购了几台新的。
一个名叫莱昂·贝尔热的木器工人负责了这次制作。这个人同时也是刽子手助手。
莱昂·贝尔热研究了两台被焚烧了的装置,以此为起点,大大地改进了断头台。从此,断头台被认为相当完美,以后虽也有改进,但显得微不足道。
“贝尔热断头台”在两根垂直支柱的内侧使用了弹簧,这样能减缓铡刀落到最下面时的速度。接着,橡胶垫圈替代了这两根弹簧,保证了铡刀落下时不再生硬,横梁在滑槽里的下滑速度得以减缓。从此,断头台那著名的“噪音”消失了。铡刀的启动装置是对“1872年系列”的最有名的改进。把用于刹住和松开的装置固定在箭头形的金属凸销上,凸销位于横梁的上部,嵌在适合断头台顶端的机械的夹子当中。一根小撬棍操纵着横梁的启动装置,后来撬棍又被一个简单的按钮代替。启动横梁后,箭头形的凸销松开了,紧随其后,由横梁和铡刀组成的沉重的大铁锤也松开了。
最后,还改善了这个大铁锤,在横梁的两端装配了小轮子,这样横梁就可顺着支柱的槽滑下。
从此,这些支柱就竖立在放在地上的厚板上。在断头台的旁边放上一只罩有锌或上过蜡的布的柳条篮,行刑后用来装受刑者的头和身躯。尽管断头台的技术革新大大改善了断头的方式,但却引起了小小的“官僚”世界的一些骚乱。
在旧制度时期,法国有160名行刑者,300~400名助手。
1793年的法令规定一个省一个断头台,每个断头台一个行刑者,此后,行刑者人数正式归并为83人。
对刽子手来说,它象征着这一职业的衰落。
大革命时期的动荡以及1810年的法典颁布以后,法律比以前更宽松了。
1832年引入了一些“可减免罪行的情节”,一定数量的罪行被取消了死刑,在断头台上被处死的人的数量因而减少了许多,刽子手的活动也减少了。另外,1832年这条法律是对刽子手们致命的一击,一些刽子手由于死亡或个人原因而离职。他们的人数减少到只有原来的一半。
1849年的一条法令规定,每个省有上诉法院的只能有一个总刽子手。
刽子手的人数减少至34人。1870年的法令又使他们遭到致命的一击,所有总刽子手和他们的助手的职务都被解除。从此以后,司法部门只需一个常驻巴黎的总刽子手和5个刽子手助手。他们有资格在共和国的领土上用一台断头台办事,由铁路运送他们以及断头台。死刑废除时,法国共有三台断头台,其中两台存放在桑泰监狱,一台被用来在巴黎行刑,另一台是用于外省的行刑。剩下的一台放在海外的殖民地,用来对付国外的“坏头”。
断头台被发明一个半世纪以来,人们已经肯定了它的优点,但令人惊讶的是,全世界并没有对此表示出胜利的热情。
断头台的使用只限于法国本土和它的海外领土,这有点让人不可理解。但1796年法国吞并比利时的一部分领土后,该国也曾引进过断头台。意大利北部的法国临时领土和莱茵河地区的德国也一样。19世纪中叶左右的希腊也有过一台断头台。但真正使用这种行刑方式的是纳粹德国,只是他们的断头台没有摇板。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比其他任何民族更拒绝断头台。英国人早已习惯割下“出身高贵”的头,但他们对这个问题还是很感兴趣的。
经过研究后,英国皇家委员会宣布:“我们确信,断头台导致肢体的残缺,这会冒犯我们国家的舆论。”
不过,皇家委员会在重申了好的死刑应遵循“可靠、人道、体面”三项原则后,承认断头台这种装置快速、可靠。
但是,引进一种屠杀贵族的手段,与该国的沙文主义和根深蒂固的反法情绪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种断头装置是否真的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完美?
不可否认,这种装置使人致死的速度很快,因此表现了对犯人的人道。
铡刀到达犯人颈项时的速度,是恒定加速度的两倍的平方根乘以落下的高度。如果我们已知横梁落下的高度为2.25米、横梁30公斤、铡刀7公斤、固定刀和梁的螺钉重3公斤,即共重40公斤,假如忽略摩擦力,那铡刀到达犯人的颈项时的速度为每小时23.4公里。假设阻力很小,对一个厚度为13厘米的标准脖子来说,不用半秒钟就可割下头颅。
事实是,断头台的那些机械刽子手一旦掌握了操作方法,就会创造奇迹。曾有这样一段话描述夏尔-亨利·桑松:“巴黎的断头艺术达到了顶峰。桑松和他的徒弟在断头台上执行处决时动作相当麻利。人们还以为他们请教过魔术师科米,用魔术师的方法将人类变走。他们在13分钟里杀死了12人。”
1909年1月18日,阿纳托尔·德勃莱在加莱海峡的贝突那对四个罪犯执行死刑,断头台四周的人群对他大声喝彩。
他9分钟割下了4个头,速度要慢于桑松。但在每次行刑后,德勃莱都要清洗断头台,擦亮铡刀。
然而,还有做得更好的。1928年做的一次笔录,详细地测定了时间。
把犯人交给刽子手至铡刀落下只花了40秒。1956年,法国的刽子手奥勃莱赤的一位助手告诉《巴黎竞赛画报》的记者让·凯尔:“奥勃莱赤每次都测时间,我们抓住犯人穿过门和两级台阶,将他按在摇板上,松开铡刀,所需时间只有6~7秒。我们是真正最快的一组……”
4.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第二个断头台
断头台同时可用来成批地处决犯人。
1822年,刽子手博梅宣称:“有了这种新型的工具,只需一个断头台,同一个刽子手在一小时内可处决33人,这样的速度你们可想而知。”
高速度和可成批处死犯人成了断头台的优点。德国在沉默了一段时间后,在1939~1945年间又使用了断头台。
慕尼黑的施塔德莱姆监狱通常以10~20人为一批处死犯人,一共处死了1200多人。
1943年9月,柏林的帕吕琛湖监狱计划在同一天内处死300人。但刽子手们遇到了困难,他们累得精疲力竭,行走在血泊中。在第186个头颅落地后,由于已经没有了精力,只得停止了行刑。剩下的114个犯人的死刑不得不推迟到第二天执行。
在法国,监狱的办公室里聚集了十来个被允许观看执行死刑的人。
接着,包括神甫在内的车队静静地开向指定的死刑犯的牢房,以避免吵醒他人。
通常,为了更静些或为了抓走正处于睡梦中的犯人,卫兵走路时脱掉他们的鞋子。
卫兵粗暴地打开门,快速地走进牢房。战前,他们总是快速扑向犯人,给他穿上紧身衣。从40年代末开始,他们不再动手,除非遇到犯人的抵抗。一个走到牢房的尽头,另一个走到床边,第三个站在门口。
接着法官、律师和官员走进牢房,向将被送上断头台的犯人宣布他无法获得赦免。一切都在快速地进行着。
到达预定地点后,他们让犯人站到一张桌子前,写最后一封信。然后,一名法官问犯人有什么话要说,这与刑法规定的程序相一致。接着轮到宗教,一位司祭接受犯人的忏悔,假如他愿意,还让他领圣体。最后是匆忙地喝最后一杯酒,抽最后一支烟。由于犯人是通过行政方式进监狱的,也得以同样的方式出狱,因而士兵会给他出示一张犯人出狱证。
下面轮到刽子手了。他很快地将犯人的胳膊绑在背后,用绳子捆绑起脚和膝盖,这样犯人的背就弯曲了。头朝前,这样脖子可以更好地放在砧板上。假如有必要,刽子手还会剪短犯人的头发。
然后,刽子手剪下犯人衬衫的领子,以露出两边的肩膀。在首席助手的帮助下,刽子手带着犯人通过一扇门,门朝着监狱的大院,夜幕下的断头台就竖立在那儿。
犯人被置于那块85厘米高的摇动板上,板上有个1/4的圆。犯人的脖子放在铡刀的落着点上,它的运动由一种装置来控制。随着一声干巴巴的声音,承颈圆孔突然倒在脖子上。一声轻轻的哨声,接着是沉闷的撞击声,提醒人们铡刀已准确地打在了装置上。从进入死刑牢房到人头落地这一过程一般需15~20分钟。
让刽子手自己描述这最后的时刻。以下摘自奥勃莱赤的日记,罗歇·格勒尼埃在其作品《怪人》中也引用过:“我们一只手抓住犯人的一条手臂,另一只手抓住他的裤腿,拎起了他。当他的脚离开地面时,我们不用花很大力气,就像拎起一个包裹一样……我们都很了解犯人的一切动作和反应。他事先已被剥夺了抵抗的能力。”
“为了将一个顽抗的人按在摇板上,我们必须架着他的手臂。在桑泰监狱,还曾借助过下楼梯时的那股冲劲。再说,下楼梯时,能让两位助手架着顽抗的犯人整齐地行走。到楼下后,只需有节奏的两步。有了这样的冲劲,犯人自然是被粗暴地放在承颈圆孔前,并且一直滚到滑板的尽头。很少会发生重新纠正脖子姿势的情况。这些细节的整体造就了死刑的速度和可靠性。犯人被绑住后只能迈着碎步行走。我们通常让他稍稍走快点,但绳子使他很难前进。他就开始很小心地碎步跑,以防摔倒。这样小心行走经常使他看不见断头台,在还没意识到所发生的事情前,突然来到了摇板前。由于冲力,他几乎总是自己把头伸进了承颈圆孔内。我们的头儿启动承颈圆孔,合拢圆孔,很快放下了铡刀。随着一声撞击,就完成了。”
割下的头掉进了垫有木屑的大盆中,为了保护面对承颈圆孔的刽子手助手,大盆配有一块垂直的隔板。没有隔板,鲜血会溅到他的身上。好几次因为疏忽而导致发生了事故。
颈动脉被割断时,有两股血从中喷出,假如没有采取上面所述的保护措施,血可喷射到两米多远。由于突然减压,脑脊髓液从被割断了的脊椎中溅出,可喷至30厘米远。
死刑结束后,法医不用再明确死亡原因,就签署埋葬许可证。然后把犯人的头放进已装有躯体的柳条箱里。
假如许多人同时被处死,一个箱子里就会放三具尸体。这样必须有条不紊地整理,才不至于弄错他的头和躯体,一想到犯人的肌肉仍会动上1~2小时,就会令人害怕。
仪式接近尾声。一个刽子手助手在院子里满是鲜血的路面上喷洒上水,而另一些助手则忙着卸下断头台。
假如受刑者的家人要求领取犯人的尸体,就由他们埋葬犯人。如果没人认领,则由政府负责埋葬,将他装进棺材,头放在肩膀边,葬在公墓里。
极刑过后,把行刑笔录的复印件张贴在监狱的门上。除这个笔录外,媒体不得公开关于本次极刑的任何材料和信息。
我们还记得,《巴黎竞赛画报》、《快报》及其五个记者,因为详细报道了1972年11月邦唐和比费的死刑而被判刑。
5.断头台带来的人性疯狂
法国最后一个被送上断头台的汉密达·雅杜比的律师古达罗和波拉克在《世界报》上这样写道:“犯人四周围了30个人。总共持续了约40分钟。由于犯人被截掉了一条腿,为了爬上断头台,只得给他装上假肢。在这种情形下,他开始走向死亡:他拒绝了‘最后一枝香烟’。”波拉克律师则宣称:“他抽了一支,接着抽了第二支,他还想抽几口他最喜欢的香烟——茨冈烟。但一个不知是什么身份的男人,或许是警察局的一个高官回答道:‘啊!不,够了。我们是很容易通融的,这点早该想到了。’”
在断头台上处决犯人是否像它的拥护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最体面的死刑呢?或者是否像固执的英国人认为的那样,会引起最低层阶级的抗议?
我们知道,1792年4月25日,历史上第一个人被送上断头台处决,一些人以此为借口开展了令人讨厌的游行。这一天,许多人参加了这个“神奇的机器”的剪彩仪式。
然而,当人们高兴地前来参加这伟大的仪式时,对它深感惊讶,但同时也对它的速度深感失望,更何况警察用一根粗绳将他们挡在了远离断头台的地方。人们为了表达他们的失望,有节奏地一再唱着一首时髦的歌:“还给我我的木柱子,还给我!”
然而,示众架再也没有被竖起来过。吉贝尔·吉·卡朗德罗这样写道:“受难者的身份救了断头台”,“平民妇女、长裤汉看到著名的头落下,他们还惊讶地看到国王、王子、王后、将军及行政长官的头落地。”“断头台上看到死亡的愉悦,这就是它的奇迹。”
人们对断头台的迷恋程度在这里很难描述,数不胜数的小饰品、小玩意,各种物件、盘子、家具等饰有断头台和断头的场面。
断头台被当做商店的招牌,人民幸福地生活着,与断头台很亲近。法院出售成千上万的桃花心木的断头台小模型。
1793年众议员梅西埃说:“孩子们的父亲、师傅或教员经常会带他的孩子、徒弟或学生去看死刑的执行,这是给他们上的一堂很好的道德课。”
断头台脚下,不断地会出现癔病患者,他们侮辱犯人,往他们身上吐唾沫。人们热情高涨,有的测定行刑时间,有的为刽子手的精彩表演而喝彩。
一些虐待狂甚至跑到断头台旁,来分担受刑者临终的痛苦,还有许多人纯属好奇,他们面对犯人的痛苦随意取笑。
不同的断头台有不同的叫法。比如白色的被称为“处女”,漆成红色的叫“被奸污过的”。同样,爬到断头台上去也分别被称为“爬到女士身上”或“爬到小姐身上”。每天都可买到圣·吉约蒂纳彩票的中奖名单。1794年处死埃贝尔时,据当时的证词估计,参加者共有4万人。
有人认为断头台应与大革命时期的小玩意一起消失,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有一段时期,公众厌倦了看到大量的血,不再蜂拥去看行刑。到了王朝复辟时期,人们又重新喜爱起断头台,这是例外。
从卡卢塞尔到革命广场,从格雷伏广场到阿拉戈大道,从圣·雅克城到罗凯特,从圣·安托尼广场到“推翻宝座”广场,断头台不停地竖起。
高音喇叭大声叫喊着,告诉人们下一次死刑的地点、时间等。法国断头史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重大时期。
1847年,12000人参加奥利亚和隆德的死刑。1870年特罗普曼的死刑有25000多人观看。后者在潘坦杀害了许多人,《小报》重新报道了他杀人的每一个细节,在该案整个诉讼预审阶段,该报每天出版,总共出了50万份。在杀人犯被处死刑后,报刊的主任米约先生邀请了500多个朋友和合作伙伴,举行了一次宴会。在宴会上,他激动地告诉大家,特罗普曼的犯罪给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他建议为“纪念这位给报刊带来好处的杀人犯”干杯。
1873年,有6万多人到场观看迈克·克拉努瓦的死刑。
1878年,勒比埃和巴利的死刑共有3万人观看。1891年,在执行死刑前三天,一些好奇者就占好了位置。
“红色弥撒”还吸引了有产阶级。在巴黎和一些大城市,人们往往以死刑的执行为借口,举行丰盛的晚宴、节日之夜和上流社会的晚会。为了观看在断头台上处决犯人,人们往往整夜在断头台前狂欢。
1888年,普朗齐尼在巴黎被处决后,有人在图卢兹的赌场上演了六场名叫《普朗齐尼事件或蒙田路的凶杀案》的哑剧。最后两场讲的是犯人的梳洗和被送上断头台处死的场面。
因为这些可耻的行为,使七月王朝动荡不安,后来把断头台从格雷伏广场移到了圣·雅克城,但这并没有使它获得更多的体面。
1870年,断头平台和十级台阶被取消了,人们看得就不甚清楚了。人们通过媒体表示了抗议,但仍旧有不少人在为刽子手鼓掌、喝彩,侮辱犯人。
1870年,当局决定把断头台移到阿拉戈大道的桑泰监狱的高墙边,并要求好奇的人群不要太靠近断头台。但几十位作家、政界人士从警察局得到了“破格优待证”,可以站在断头台边观看。
幸亏在外省还能“看到些东西”,于是人们从首都出发去外地看死刑。人们如此爱看死刑场面,以至于1899年的万国博览会期间,科克公司安排观看了两次死刑,作为其郊游项目。七辆大客车的游客去观看了阿尔贝尔托和塞利埃两个杀人犯的死刑。
1939年,在凡尔赛执行魏德曼的死刑时,政府才作出反应。那天,人们高价租了屋顶、阳台、窗口等。地面上的人群黑压压的一片,将死刑的执行变成了真正的主保瞻礼节,他们越过障碍,把手帕浸在受刑者的血中。
在这种过度的混乱前,1939年6月24日,当局颁布了一条法令,规定从此以后不再公开执行死刑。
6.头不是人人都有能力断的
让有教益的儆戒见鬼去吧。从此,“红色弥撒”将在墙的阴影和寂静中悄悄地进行。假如断头台的确有很快的断头速度,那它是否真的很可靠呢?从理论上讲,这是肯定的,因为从来没有一个被送上断头台处决的人在经历了这“可怕的仪式”之后仍能活着。但事实上,断头台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准确,没有任何弱点。在断头台的漫长历史中,故障和事故不断出现,虽不是很悲惨,他也让人感到目不忍视、耳不忍闻。有这样一件真实的事:刽子手不幸地砍在了犯人的头上,接着他转过身来问官员:“我是不是割得太高了?”
1940年在维也纳,德意志帝国的刽子手若昂·巴帕蒂斯特·雷查尔启动了铡刀,但是那种特有的声音并没有出现,铡刀被挡在了离犯人的脖子15厘米处的滑槽中。于是犯人大声叫喊这是他无辜的证明。最后人们终于又把刀升到了支柱的顶部,第二次下滑得很成功。
居尔·罗萨是这样描述这著名的逸事的:“由于疲惫,雷查尔四肢发抖,不得不在床上躺了四个星期。”雷查尔的助手也说:“我们职业中最怕发生这样的事。”然而,的确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我们甚至看到一个刽子手由于未能成功地杀死太多的犯人,于1794年被推上军事法庭。
在许多“工作的事故”中,我们以刽子手助手皮埃尔·罗克的事件为例子。他为了按住拼命挣扎的犯人的头,自己的三个手指头被割断了。确实,问题一般都出在受刑者身上。我们记得铡刀落下三次后都没割断夏利埃的头,只得用刀割断。而杀害杜梅总统的凶手戈尔格沃尔夫的脖子竟比承颈圆孔还要粗大。热罗大师经常观看死刑,他指出由于铡刀重复落下,竟然扬起了木屑。
为了阻止充斥阿拉戈大道的吼叫声,必须依靠一个助手用活动扳手击昏犯人。很久以前,在吕扎尔舍,犯人的脖子是刽子手的妻子即女刽子手用刀锯断的。
1939年在凡尔赛,刽子手启动了三次断头台才处死了欧仁·威德曼。在这之前不久,在圣·纳泽尔,刽子手助手忘了提走受刑者的头。当第二个犯人将头放在承颈圆孔里时,放在他前面地上的头吓得他惨叫了一声,他不由自主地把头缩进了肩膀。铡刀将他的头从中间断开。
我们发现,随着机械的运用,断头的艺术消失了。刽子手必须有能耐,某些人认为这是一种风格。并不是人人都有能力锯断头的。
奥勃雷赤在362次行刑中是刽子手首席助手,在20多次行刑中是总刽子手,他真正是这一职业的内行,他说:“没有两次断头是一样的。”
7.断头台成为活体解剖工具
人们是否能肯定被斩首时受刑者的头马上就死了呢?几个世纪以来,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大分歧,而千万次的斩首也没有对这个令人害怕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古老的故事曾提及了用斧头处决人的某些动作,这些受刑者预先表示他们要用这种方式证明他们是无辜的。
我们还是重新回到断头台这个问题上来。有关1793年7月对夏洛特·科尔戴那颗被割下的头颅的观察,在历史上很有名。科尔戴是杀害马拉的著名凶手。一个官方证人泰然地注视着断头的场面,周围歇斯底里的气氛一点也没有干扰他,他宣称:“受刑者的头,离开身躯一段时间了,刽子手将它拎在手中。其中一个助手打了一下他的脸,脸部还表现出愤怒的表情。”
1962年2月,于连·格林在日记里写道:“我们几乎一点都不了解受刑者的痛苦。但割下来的头脱离身躯后,似乎还活着。活了多长时间?不知道。它还痛苦地活着,因为一切痛苦都在大脑中。只要没有摧毁神经中枢,让人痛苦的断头台就一直在发挥作用。”
那么,这是作家的多愁善感还是生理反应呢?第二种假设似乎得到了许多医学观察的证实,在某段时间里被割下的头确实有可能仍有意识。早在1803年,在德国,布雷斯洛的一位名叫文德博士的医生就与他几十个同行一起,对一个名叫特雷的犯人的头做了试验。他写道:“汉尼什和伊林两位外科医生陪着我,他们轮流拎着头以方便我做研究……受刑者的脸部表情很安详,张开着眼睛,嘴闭着……我很快地将手指伸向他的眼睛,我看到这可怜的人头试着要自卫,他合上了眼皮……当伊林博士把他的头朝向太阳时,他闭上了那只被阳光照到的眼睛……
“为了验证听觉器官是否还在起作用,我在他的耳边大叫了两次:‘特雷,特雷……’每叫一声,合上的眼睛就又张开了,并朝向发声的地方,嘴巴也张开了好几次……我们中有人认为,这一切行为都表明他是在努力说话……他的脸部表情十分恐惧,几个助手叫了起来:‘他活着。’而我也相信这一点。”
这一时期的德国也做了多次这方面的试验,被称为“对头的独立生存问题的研究”。
在普鲁斯,每次行刑时,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冲向被割下的头。因此,1804年3月,弗雷德里克·纪尧姆三世颁布了一条法令,禁止用被斩首人的身体进行任何试验。
20世纪初,许多科学家在有关断头台的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
一些科学家认为,断头台是最人道的行刑方式,因为没有脑部血管提供血的压力,人就会失去“知觉”。即使这种压力发生了一些微小的改变,也足以让人失去知觉。
在铡刀砍断脖子的血管时,犯人的知觉就失去了,甚至在器官被切断的有关信息传到意识的中枢中心前,就已经失去知觉。
另一些科学家认为,即使血液循环被打乱,脑部仍在发挥作用,因此,当头被割下时,作用仍在持续。
这种结论的得出经过了许多观察,令人感到震惊。这意味着当头与身体分离时,头仍有知觉,那么断头台则是一种最可怕的死刑装置。1905年在蒙彼利埃,博利尤博士和犯人朗吉约在其受刑前达成一致协议,在听到他的名字时,被割下的头以低下和抬起眼睑三次作为回答。
博利尤博士在《人类犯罪档案》中写道:“像报上写的那样,头被放在颈项上,因此,我不必用手拿着。我甚至不用去碰它……
“斩首后,犯人的嘴唇和眼皮立即作出抗议,这样持续了五六秒……我等了几秒钟,抽搐结束了,脸放松了,眼皮合拢了一半,看到的只是白色的角膜,完全跟刚死或临死的人一样。”
“然后,我大叫一声:‘朗吉约!’我看到他的眼皮慢慢地抬了起来,就像生活中被叫醒的人的眼皮那样,抬得很正常、很清楚。接着朗吉约眼睛盯着我,眼光一点也不黯淡、茫然,而是活生生的,不容置疑地盯着我。几秒钟后,眼睛又慢慢地、有规律地闭上了。”
“我又叫了一声。眼睛重又慢慢地睁开,没有抽搐,只是盯着我,目光比第一次更犀利。然后,又慢慢地闭上了……”
“我又试了一次,不再有反应……一共持续了25或30秒钟。”
博利尤博士从他的实验中得出结论,他认为人被断头后,大脑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仍然活着。
他写道:“这故事并不荒诞,我只是关心生理方面的问题,假如听觉和视觉仍在发生作用,那么大脑皮层的活动也应该仍在继续。”
包括著名的皮埃德利埃弗在内的某些科学家改变了看法,在1953年给医学院的报告中,皮埃德利埃弗重申:“人被斩首后,知觉很快就失去了,尽管肌肉还在收缩,但因为大脑得不到血液的供应,几秒钟后大脑思维的功能就停止了。”
几年后,阿尔贝尔·诺在对受刑者经过一系列研究后,写了《你并没有杀人》一书,明确地作了证明:“通过我们记录的一些细节,我们不相信我们面对的是尸体……对我们来说,断头台就像是活体解剖的工具。”
1978年,《世界报》刊登了一位著名的生物化学家的假设:
“我们能否这样认为,由于颈动脉被割断,动脉的搏动无法使血快速地流向头部,因此脑部滞留的血只能慢慢地通过颈静脉流出。”
提供氧气的血红细胞呆在脑部的时间长于人们所想像的,仅凭此就可以认为由于红血球失去了活力,脑细胞就可以充分利用保存起来的氧气了吗?这位杰出的科学家认为这一假设并不是荒谬的。
最后,我们再看一下德瓦约神父的证词。德瓦约神父曾是桑泰监狱的神甫,曾观看过33次死刑。让·杜拉神父曾在其作品中引用过德瓦约神父的证词。这些证词说,一个犯人在行刑前最后一分钟仍拒绝忏悔。这些证词缺乏科学的严谨性,却十分令人害怕:“他被处决后,头掉进了断头台前的槽中……犯人在短短的瞬间用祈求的目光盯着我……”
“出于本能,我们画了个十字降福他的头。于是,他动了一下眼皮,目光变得柔和了,接着,眼睛的表情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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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头和躯干并不分离的割喉刑
正如这名字所昭示的,割断喉咙是割喉刑的要旨。在割喉刑中,头和躯干并不分离,这与砍头刑有所不同。但是这两种刑罚的行刑原则是一样的,造成犯人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窒息、失血过多及脑部缺血,其直接原因在于主动脉和颈动脉被割断。
割喉刑用的工具是匕首。在古罗马,割喉始终是特有的刑罚之一,因此也被称为“罗马刑”。但是,与我们想像的正相反,在罗马的刑法中,割喉刑从没有成为主要的死刑手段。这作为一种简易刑罚,主要用于非司法手段的行刑。但在圆形竞技场的角斗中,割喉刑却也算得上是“正式”的致死手段了,这应该是一个例外。
当两个斗士中的一个受伤倒下,他会举起膀子,并用左手无名指向观众示意,以这样的手势承认自己的失败,同时也是请求观众从宽处死。胜利者此时便走近国王,从原则上来说,国王此时会先听取观众的意见,再决定是对失败者施以割喉刑还是予以宽恕。如果大拇指伸出并向下指即意味着行刑,手举起则意味着赦免。如果失败者得不到赦免,国王或竞技场主席则会叫道:“割喉!”
在征询意见的过程中,如果失败者仅仅受了伤,他必须蹲着,脑袋倾向地面,把手中所有的武器抛在沙滩上,他已经不能再碰这些武器了。处死之前,征服者与被征服者要举行一种特别的仪式,共同迎接死神的到来。人群静静地肃立着,胜利者扔掉盾牌,手执利刃走向他的对手,而他的对手则单膝跪地,腰弯着,他握住对手的一只腿以支撑自己的身体。行刑者将手紧贴在对方的头盔上,揪住他的头,然后将利刃深入到他的颈下,在他的帽带下的地方使劲来一刀。
要知道,在角斗刚流行时,并不能随意就判决死亡,而是要看角斗士的技术。被征服者若想活命,必须在角斗中有勇敢而灵巧的表现。
制裁基督教徒也用割喉刑。在类似的行刑中,我们可以举出吕西亚·德·西拉居斯、维克托瓦·德·蒂沃里、阿涅斯·德·罗姆,这三人最终被教会列为圣人。后两位是被慢慢割喉致死的。
“利刃在喉”这种行刑方式在军团作战时运用得很普遍。在马克西米安治下,“底比斯军团”一次便有600人被该刑处死。这个军团的6000名士兵大多数是基督教徒,在一次决定性的战役前,他们拒绝向罗马人的神灵献身,于是国王下令处死其中的1/10,以扑灭他们的反抗之心。
对“无辜者”亦是如此。在拜占廷及其周边地区,犹太国王大艾罗德下令将无辜的孩子割喉而死。马克罗布曾记载过,奥古斯特得知艾罗德的亲子也被杀死后,说了这么一句话:“他儿子有什么用,最好是艾罗德这头公猪。”这句话后来广为流传。
还有一例集体行刑极为著名,是塞菩提姆·塞维尔下的命令,他下令用匕首处死里昂的基督教徒,其中被割喉而死的有1.8万人。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割喉刑流传到了定居在高卢地区的民族。这些地方的王储和领主为了确保其统治,逐渐把割喉刑作为最重要的行刑手段。
稍后,剑曾变得又重又长,后来又变得又细又轻,于是割喉刑逐渐被抛弃。有时也用刀或平刃短剑来割喉,比如1620年在意大利,天主教徒屠戮了500多个新教教徒。
亚洲、非洲、中美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的一些原始部落也用割喉刑进行祭祀。在欧洲,割喉刑并不是独立的行刑方法,它的设立只是为了加重刑罚。1525年,弗朗索瓦一世曾颁布一道法令,对辱骂宗教者将给予割喉的惩罚:割开喉咙,塞上烙铁,并且揪出舌头割掉,之后再吊死。在英国,亨利四世拟定的法典里也规定,割口必须高及颈下,这样行刑者就可以通过割口拽出犯人的舌头。
到了20世纪,似乎只有柬埔寨的“红色高棉”组织又将割喉列为自己的行刑方法。在1975~1978年间,他们用刀割断了数以万计的人的喉咙,目击者为数甚多,其中一位逃到法国的避难者这样描绘道:“那个高棉成员一手执杀猪刀,一手拽住我舅舅的头发,使其脑袋向后仰。他先用刀割了一个很细的口子,然后突然用力横向割了一刀。血当即喷溅到四周很远的地方。”
“红色高棉”还重新起用了一种我们的祖先曾用过的割喉方法:用尖利的棕榈叶慢慢地把犯人的喉管割开,在颈动脉附近来回不停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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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摘除内脏的剖腹刑
剖腹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并深入其内脏。在希腊和罗马,只存在一种单纯的剖腹。在东方,剖腹刑不仅行刑时间颇长,而且剖腹之后还要摘除内脏,过程显得很复杂。
在波斯,犯人的肚腹被剖开以后,肠子还要被拽出6~8米远,然后再用刀割开皮肤,剔除其肢体上的肌肉。在公元4世纪的意大利,阿里斯教派的隆就用类似的方法处死了弗米教派的神父埃拉丝姆。他被刽子手固定好后,刽子手拽出他的肠子,然后缠绕在绞车上,最后还把他切成了碎块。
苏格兰贵族里查·阿托尔和罗伯特·格拉姆策划谋杀雅克一世。1437年,他们被凌迟处死,刽子手把他们的皮一片一片地割下来,直至露出骨头,这一过程中,他们始终处于奄奄一息的状态。
宗教战争中,在荷兰、法国和德国,天主教徒把新教教徒作为专用剖腹对象。他们也模仿旧时波斯的风俗,拽出犯人的内脏,缠绕在一根棍子上,直至其肚腹被掏空。
剖腹刑与日本式的剖腹自杀一直关系密切。以前,剖腹自杀只不过是一种由自己行刑的刑罚,后来,它逐渐演变为一种自杀形式,自杀者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忠诚,重新找回失去的荣誉。下决心“剖开肚子”就意味着下决心承受由此而引起的痛苦。一只手坚定地握住专用短刀,平静地剖开自己的肚子,静静地离开这个世界,这一切后来成为英雄的特征。
12世纪时,人们才开始自己剖开自己的肚子,而且那时也只在同属一个战争集团的家族成员之间使用这种方式。到了15世纪,剖腹自杀列入了皇家法典,武士和贵族有权自杀,而不是死于刽子手的屠刀之下。但是,剖腹自杀的方法有好几种。一种称之为“旗本”,完全是象征性的,对身份比较低微的贵族适用。自杀者站在两个军官之间,在他面前放了一把木刀。当他俯身抓刀时,右边的军官便砍下他的头,而左边的军官则提起他的首级示众。中等身份的贵族则自己慢慢地剖开自己的肚子。自杀者慢慢深入的时候,通常会有一位朋友作为他的助手,上前砍下他的脑袋。身份尊贵的贵族不仅自己慢慢剖开肚子,有时还割断自己的喉咙以免砍头之辱。剖腹自杀所需时间较长而且程序复杂。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战争部长的自杀用了三刻钟。日本贵族在剖腹自杀前,先要好好地吃一顿,然后凝神静思,以便为自己的灵魂做好准备。
作家玛丽亚娜·莫内斯蒂埃写的《女性秘密社会》中曾记述,到了15世纪,不光男子,日本女性也有权进行残忍的剖腹自杀。在此之前,剖腹自杀一直作为男性贵族的特权而存在,此后,这种方式也可被女性使用。
在结婚的时候,有身份的女子都会得到父亲赠送的一把匕首。父亲还会教她如何去做,包括如何盘起腿,以便能姿态从容地自杀。通过此细节,可窥见日本人的廉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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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用于罪大恶极者的刑法——扼杀
扼杀就是一般所称的勒死,它和绞刑的原理是一样的,使人窒息而死。行刑时,用一根伸缩带套住脖子,压迫颈动脉,造成呼吸道的机械性堵塞。
扼杀和绞刑有三点不同。扼杀时,不是犯人自身的重量,而是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造成窒息。扼杀必须固定或捆绑起犯人,使其无法动弹。而且,它不像绞刑那样会使人产生色情的反应。
被勒死的人脸色浮肿,就像冻了一样。舌头伸出口外,眼睛肿大,脖子上有大小如伸缩带状的伤痕。在舌骨肌附近的蜂窝组织里有血液外渗。此外,肺部有气肿,常会出现咽喉和环状软骨断裂的现象。
亚洲和东方的许多民族曾运用扼杀。原始的犹太人法律中就有扼杀,在希腊和罗马文明史的一个很长阶段内,同样存在扼杀。例如斯巴达通常用这种方式处死大部分犯人,而在罗马,这种刑罚只施用于罪大恶极者,因为其被视为一种奇耻大辱。
朗图鲁斯·苏拉和他的同谋们因为涉嫌参与喀提林集团反对罗马的暴乱,就在狱中被扼杀而死。
公元前46年,高卢独立运动领袖韦辛格托里克斯被人勒死在牢房中。密谋反叛的色苒的一儿一女也遭到扼杀。据当时的作家们记载,处女是不允许遭受扼杀的,于是处女在被刽子手用绳索套住脖子之前要先失身。
在匈牙利和北方的日耳曼人国家里,在整个中世纪,先后遭受扼杀的人有许多。
西班牙也是同样的情况,尤其是在撒拉逊人统治时期。在宗教裁判所时代,幡然醒悟的异教徒如果在临死前一刹那否认他的异教教义,他便可以不再被火焚而被施以扼杀。
扼杀在土耳其始终相当流行。
土耳其宫中有一批哑巴宦官,他们掌握着一些丝制绞索,勒死那些要除掉的亲王大臣是他们的特殊使命。阿穆拉特二世派人以这种方式勒死了他的三个兄弟,以防止兄弟阋于墙。1595年,21岁的素丹穆罕默德十三世做得更绝,他把他的19个兄弟全部勒死,并将先王的10位夫人扔到大海里。
在刚果和几内亚,人们祭奠土地神时通常勒死女人。
在桑威奇群岛,直到19世纪,人们的扼杀还保留有一种特殊的方式。旅行家雅克·阿拉戈在他所著的《环游世界》中充满好奇地写道:“地上竖着两根一人高的桩子,犯人站着,背靠着其中的一根,一根可滑动的绳索勒住其脖子。最强壮的一位行刑助手抓住绳子两头贴在胸前。他走向另一根桩子,以它为支撑点,抖动2~4次绳子,犯人便难以生还。”
中国的满清政府对贵族施用扼杀。在18、19世纪,普通的下等人才有权利被处以一种叫做立枷的特殊形式的扼杀。立枷也称为站笼,可以一直行刑几小时,甚至一两天。
行刑时,犯人的手被绑起,头套在一块木板的圆孔里。这个孔刚好容得下他的脖子。人们升起木板,将其平放在一个行刑架的顶端。这样就悬吊起犯人的颈项和下颚,他的脚摆动在离地大约40~50厘米的空中。这样的姿势持续下去会使犯人很痛苦并窒息。
此外,还在犯人的踝骨上挂20~100公斤的石块,重量由法官根据给予犯人的垂死时间而定。
英国和法国较少使用扼杀,绞刑使用得更多,因此,安纳·德·布尔的扼杀是一个特例。他是巴黎议会的顾问,因为犯上罪而被判处死刑。1559年召开议会大会时,国王亨利二世御驾亲临,当时正在讨论一项关于“清除新教”的计划。安纳在讨论中本想为受牵连者辩护,便声称不应该惩罚无辜者而宽恕荒淫者。国王以为他在暗指他与狄亚娜·德·普瓦提埃的私情,便下令以犯上罪逮捕了他。
他在沙滩广场被勒死并被焚尸。这在法国司法审判中也许是仅有的两例扼杀刑之一。
还有一例是在1556年,鲁昂的一名神父因被控亵渎了一块圣餐饼而被勒死。
然而,当一些本当处以车轮刑或焚刑的罪犯被认为罪行不足时,往往被改判扼杀。由法官所赐的这种特别的仁慈,是为了保持死刑的威慑力量,公众像犯人本人一样,并不知晓这种小心进行的宽容。
的确,王谕和敕令中提到的扼杀总是和其他刑罚相联系。例如弗朗索瓦一世就对一些有儆示作用的刑罚很热衷。在1523年,他发布的一份王谕中宣称,渎神犯上者要遭受扼杀,在处死之前,要用热铁插进其喉咙里,拉出舌头并割掉。
不过由于扼杀具有隐蔽和秘密特征,且不需要任何工具,可以迅速行刑,并且不用发出声音,非司法刑罚经常使用这一方法。
在公元523年,勃艮第国王西吉斯蒙让人勒死自己的儿子,这是秘密行刑里最著名的案例之一。
第二年,东哥特王后阿玛拉松特被她的姑表兄弟泰奥达勒死在树林里。在意大利,约翰五世、艾提安六世和贝努瓦六世等教皇也是被同样的刑罚处死。
在俄国,1764年,两名军官在舒瑟尔堡的城堡里勒死了伊凡六世。1346年,匈牙利的安德烈被其妻子让娜派人勒死。凯撒·博尔吉亚也曾下令勒死其姐姐卢克莱丝的丈夫。
在法国,阿格内丝在牢中被扼杀,她是菲利浦·奥古斯都和不信神者布尔戈涅的玛格丽特的姐姐,她的丈夫下令处死了她,并且根据民间习惯,用她的头发做成绳子。但某些历史学家认为,她更有可能是被压在两个床垫之间闷死的,就像1382年那不勒斯王后让娜一世被闷死在两个垫子里那样。
很有必要再举其他的例子。庇什格鲁将军由于参与卡杜达尔的反叛而被捕,在牢房中他被自己的领带勒死。有人说是拿破仑下令处死他的,这也可能是事实。
事实上,在欧洲国家当中,最流行扼杀的是西班牙,尤其是在征服者征服新世界时。
土著人被认为是异教徒而被大批烧死,而那些受洗礼过的人则通常被勒死或者被绞死。印加帝国末代皇帝阿塔华尔帕大帝是在受洗礼后被处死的。西班牙在扼杀中加入了一定的技巧,发明了绞杀,对此我们将在后文做更详细的介绍。
在匈牙利、法西斯统治下的意大利和20世纪的奥地利也施行扼杀,其方式介于传统的绞刑和西班牙的绞杀之间。它实际上是一种没有绞架的绞刑。犯人站着,在一根桩子上牢牢地捆住其脖子。
昆特·罗莎提到过的一位犯罪学家曾描述过奥匈帝国皇家刽子手约瑟夫·朗格的一次扼杀过程。
竖起桩子后,刽子手用带子蒙住犯人的眼睛,在身前捆住他的双手。犯人登上一个小板凳,脖子被捆在桩子上。随着刽子手发出的一声信号,助手们抽去板凳,吊起犯人的脚。他们抽得十分迅猛,以致犯人的脖子都被拉得不成样子。在此之前还像铅灰色的犯人的头部,由于血管的爆起,转瞬间就转成血红,随后呈现出尸首的浅黄色。他的头部猛烈地倾向一侧,舌头伸出嘴外。行刑者捧住犯人的头,走下板凳。接下来,医生对犯人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已经死亡。
19世纪俄国的一个宗教异教派认为,人如果被暴刑处死就可以进入天堂。于是,为了尽快享受到这种幸福,他们常常相互进行扼杀。由于这个原因,沙皇警察把他们称为“扼杀者”。
1987年,在巴西圣保罗市郊圣贝尔纳多的一座监狱里,犯人们为了抗议监狱环境的糟糕,效仿米纳斯吉拉斯的几座监狱,进行“抽签扼杀”。每天,他们都要通过抽签勒死一名犯人。在20人先后被勒死之后,当局开始重视这座监狱的生活条件。这座监狱本来定额关押98名犯人,可实际却容纳了将近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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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绞杀时响起了骨头的粉碎声
绞杀与扼杀的关系,就像是断头刑与斩首的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行刑方式。绞杀在欧洲只有两个国家使用。葡萄牙一直沿用这种行刑方式,直到1867年该国取消普通刑事犯罪死刑;另一个国家是西班牙,在施行了这一刑罚几个世纪之后,1870年的刑法典正式规定采用它来惩处重罪。
绞杀刚产生时,犯人是坐在一块平台上,手在腹前,胳膊被紧紧绑住。他背靠着一根竖着的木桩,桩子上挖了个窟窿,窟窿中放了一根麻绳,编成环套住脖子。麻绳的两端则在桩子的另一面打结,从中间插进去一根棍子,只要人们转动棍子,环就缩紧,从而勒死犯人。
这种原始的勒死人的方式伤害不到颈动脉,却会造成人的窒息而亡。
后来,第二种绞杀的形式出现了,金属链代替了绳子,使得伸缩带没有任何弹性。很快,一种带状的金属颈圈又取代了这种链条,颈圈上附着有加工过的带螺纹的螺丝,颈圈通过一种齿条穿过桩子。螺丝可以使颈圈的直径变小,并决定了勒紧犯人的程度。这个螺丝先是用一根大钥匙,后来又改用把手来进行控制,旋三四下螺丝就可以处死犯人。但是,这种行刑要花比较长的时间。首先要在螺丝的顶端固定上两根木棒做力臂,使刽子手像弄平衡棒一样转进螺丝。只要用力摇晃木棒,螺丝就会迅速转动,颈圈便迅速收缩起来,勒碎颈部的气管和喉咙。此外,桩子上还安放着一个隆起物,可以同时把小脑挤碎。
1906年,一位西班牙记者在赫雷斯—德拉弗龙特拉目睹了绞杀四名无政府主义者的过程。他写道:“刽子手在犯人脖子上转了三转,环立即收缩起来,勒紧肌肉,伤及皮肤。骨头的粉碎声甚至能被近旁的人们听到……刽子手于是用一块手帕蒙起犯人可怕的面容。”
这样的一种绞杀与人道主义的理想是不相符的,于是发明家们便行动起来,设法改进其装置。
他们终于成功地制造出了一种两环的装置。
这个装置十分灵巧,一个飞轮螺丝把一个环带到后面,另一个则带到前面。这种相反的运动作用在邻近的脊椎上会切断脊髓,犯人因而差不多当场死亡。
这个装置仍无法达到西班牙法庭要求的那种最高效率,于是有几位专家再次致力于改善系统。在西班牙最近的历史上,有两个分别叫伽塔和德尔伽多的无政府主义者由于使用炸弹谋杀,1962年被一家军事法庭处以绞刑,他们受刑时用的是一种精确而又有效率的机械。依靠一个颈圈和有力臂的螺丝,这种螺丝起辅助作用,转动螺丝时,带动颈圈收缩,而且同时紧压一块薄金属片,金属片穿过桩子一直向里延伸,割开两根脊椎之间的脊髓,使人当场死亡。
萨尔瓦多·普依格·安提克是最后一位遭受此刑而亡的犯人,他参与伊比利亚解放运动的无政府主义活动,1974年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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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投石来将人处死的行刑方式
以石击毙,是一种以投石来处死人的行刑方式,在前圣经时期主要是用来惩罚亵渎神灵的人,至少在它们起源的时候,它几乎存在于所有社会。许多东方民族把它当作一种普通刑罚,通常用来惩罚叛变罪和侵犯公共利益谋杀罪。
在希腊,以石击毙在原始时期很常见。随着历史的演变,它使用得越来越少,但它集体复仇的特性始终保存着。据说,罗马人命令麦西尼亚的居民向菲洛皮门将军投毒,而他们全体被石头击毙。不过,马其顿人认为,这是合法的刑罚。人们认为迦太基人也是同样的看法。
在罗马,以石击毙是特别的刑罚,通常用来惩罚暴乱者或者用于军事审判后的判决。而在希伯伦,这种刑罚已制度化。《申命记》和《利未记》里列举了所有适用于这种刑罚的罪行。其中包括与已婚妇女通奸、已订婚女子偷情、扰乱安息日、为异教神作牺牲、诋毁上帝声名、逆子不孝敬父母等等。
巴比伦国王高个子纳布科多诺索尔二世生活在公元前6世纪,两名指控苏姗娜·约阿金淫乱的犹太官员被他下令用乱石击毙。尽管以色列人是战俘,他们还是依照自己的法律自己推选法官进行审判。两个行使法官职责的老家伙企图对苏姗娜不轨,在她洗浴时向她表示了爱慕之情。在遭到少妇的拒绝后,他们声称曾发现苏姗娜淫乱,以此作为报复。根据摩西的诫令,她将被乱石击毙。
当时尚为青年的先知达尼埃尔分别审讯两位老人,惊讶地发现他们的陈述是相互矛盾的,便对比了他们的伪证。他们本想让一位无辜女子蒙受刑罚,没想到遭受刑罚的却是他们自己。
毫无疑问,以石击毙是一种公共的死刑方式。六个多世纪之后,一个荡妇被人们带到耶稣面前,询问她是否该被乱石击毙。她作出下面这句众所周知的精彩回答:“请从未犯过罪的人向我掷第一块石头。”
耶稣纪元开始之际,以石击毙的刑罚在欧洲几乎随处可见。公元608年,维也纳主教迪迪埃在里昂附近的圣迪迪埃被乱石击毙。因为主教企图使国王梯也里二世不再沉湎于奥斯特西亚的布鲁洛奥王后,于是王后下令对他施刑。瓦雷姆在招认曾积极参与谋杀希尔德里克二世一事之后,被绑在桩子上乱石击毙。在此之前,身为使徒祝圣的第一位六品修士圣埃蒂安,由于两个犹太人作伪证指控他亵渎摩西而被乱石击毙。以弗所的主教蒂莫特遭到乱石击毙,则是因为试图中断一个纪念异教神的节日。达米安和柯姆是出生在阿拉伯的医生,本是教会心中的圣人,他们也像基督徒一样,被绑在十字架上遭乱石击毙。
在天主教史学家中,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有一位女性,在11~12世纪期间某段不确定的日子里曾担任过教皇,她就是女教皇让娜。民间传说认为,让娜事实上可能是马耶讷的一个小姑娘,她和她的情人去雅典,在那里学到了很多的知识。她装扮成男子,用英国人约翰的名字去罗马,并被选为教皇。她在仪式队列当中生下了一个儿子。1250年,让·德·梅依写道,女教皇临产之后,罗马民众审判并用乱石击毙了她。
以石击毙在16世纪瑞典的刑法典里还有记录。这种刑罚是一种加重刑,它特别适用于妇女,如果男子犯了同样的罪行,则要遭到车轮刑。根据罪行的情状,行刑程序会有所变化。被加重刑罚的女犯人要被剃光头发,涂上松香,然后再粘上羽毛。接着,她要在两排男人队列当中奔跑,男人们则用乱石在她奔跑时击毙她。
以石击毙在地中海东部的国家尤其盛行。这一刑罚基本上是用来惩罚犯鸡奸、强奸或同性恋等淫乱或两性方面的罪的罪犯。这一类的死刑虽然并不多见,但它都要当众施行,并且,如果冒犯了上帝,这种惩罚肯定必不可少。这种刑罚长期存在于沙特、阿联酋和北也门,1979年,伊朗也开始采用。毛里塔尼亚则从1980年开始采用;巴基斯坦是1981年;苏丹是1983年。
所有这些国家的法院都有一些以石击毙的刑罚。近两年,在伊朗被乱石击毙的妇女超过600名。
几年前,在达曼,几名在斋日强奸妇女的沙特人被乱石处死。
1981年,巴基斯坦的穆哈迈德·桑韦尔和沙鲁达·帕尔文由于被指控非法通婚而遭乱石击毙。伊朗1986年也有八件以石击毙的案例。在此之后,同样的案例又发生了不少。一位目击者记述道:“一辆卡车把一堆石块卸在行刑场地附近。两名妇女被带了过来,头裹着布,身穿白衣……石块如雨点般飞到她们身上,布变得血红……女人们倒在地上,革命的捍卫者们用铲子把她们的头颅敲碎了,以确保她们是真的死亡……真主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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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认的纯净的表现——溺刑
水与火都是纯净的象征。基督教徒把圣洗仪式甚至洪水看作是纯净的表现。由于受到了宗教信仰和迷信的影响,大部分原始文明社会和非洲黑人曾广泛使用水来处决罪犯。
有些民族曾滥杀人类,另一些民族则禁止使用极刑,除非在某些极其明确的情况下。
为了避免一切渎圣罪,罪犯只好被交给上帝,也就是把他交给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水是大自然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上帝由此来决定是让罪犯赎罪还是宽恕他。
在原始社会时期的希腊,妇女如果通奸就要被丢进波涛中去。假如她能活着上岸,人们就会认为这是上帝对她的一种恩赐。达娜安神话就向我们讲述了执行这种溺刑的过程。阿尔戈王国的国王阿克里齐奥斯把达娜安和她的孩子佩塞扔进了大海。但她们被波浪推上了塞利菲岛,侥幸得以活命。
犹太人国王埃罗德·勒·格朗则以神的判决为由,下令把城里所有的新生儿杀死,这就是历史上有记载的《屠杀无辜》。1200年前,拉梅斯二世认为人数越来越多的犹太人对他造成妨碍,于是下令不再屠杀新生男婴,而是将他们扔进尼日河中。在这一事件中,国王的女儿泰雷米蒂丝收养了希伯来人未来的立法者、犹太教的创始人。她给他取名为穆瓦兹,在埃及文中意为“从水中得救的人”。
几个世纪以后,克洛维斯二世的两个儿子因为同他们的母亲巴蒂尔德相对抗,也受到了同样的处罚。他先命人对他们施以烧烙膝部肌腱之刑,烧坏他们的主要神经,使他们丧失了男人的刚强,变得绵软无力,然后把他们装上船,扔进塞纳河中。除了地中海周围的国家外,古代和中世纪的所有民族都施行过溺刑。
印度的社会道德、宗教和法律源于马奴的法律。马奴惩处破坏堤坝的人,用的就是溺刑。埃及人、希腊人、罗马人、迦太基人、腓尼基人甚至犹太人同样也使用溺刑。
马蒂厄引用过基督在《福音》里说的话:“假如有人引诱一个信仰我的人犯罪,最好在他的脖子上悬挂一个石磨并把他扔进海底。”基督的话所反映的或许就是罗马时代的司法。那时,人们把重物加在犯人身上,然后将其处以溺刑。
正如我们早已指出的那样,不贞的妇女几乎总是被溺死。但对谋反嫌疑人、叛徒以及战争懦夫也用溺刑,人们想让这些人的阴魂永久地游荡,永远无法到达冥间的任何一个地方。
然而,每个民族的溺刑又有自己独特的方式。高卢人和日耳曼人更喜欢在沼泽地中溺死罪犯,而罗马人长期使用“皮袋子酷刑”。这种说法起源于一只用来运送液体的皮袋子。这种酷刑在公元前5世纪的古罗马刑法中已提到过。刑法规定,如果有人杀死了一个“自由人”,那么他将与猴子、公鸡、狗或猫一起被缝在一只皮袋子里溺死。毫无疑问,由犯人的强壮程度决定该选择什么样的动物。然后,再在袋子里装上重物扔进水里。有一段时间,罗马人摒弃这种“装袋刑”。而在欧洲,尤其是中世纪时的法国却重新采用这种刑法。
在这期间,罗马人惩处犯人时先绑住犯人,然后在其身上加载锚、链条、石块或石磨,将其投入水中。
天主教的殉教者名册中记载了许多溺死的例子。昂蒂奥什的神甫吕西安被在手上绑上一些大石块后扔进海里。
在高卢,迪奥克莱特统治时期,克莱皮涅和克莱潘的脖子上则是绑上石磨,然后被扔进了埃纳河。
很久以前的奥莱利安统治时期,希腊一小国亲王的女儿菲洛梅纳的身上绑了锚后被淹死。公元3世纪末萨拉戈萨的圣·樊尚副司祭的脖子上挂了磨后被溺死。
罗马教皇卡利克斯被溺死在井里。特拉让下令让人在克莱的继承人克莱芒的脖子上挂上锚,然后扔进大海。
中世纪时,处决通奸妇女通常用溺刑,奸夫同时陪葬。
某些抢劫杀人犯也被施以同样的极刑。处死天花患者等有病犯人时,也用同样的极刑,以防他们流血。
纳瓦尔王后、国王路易十世勒·于担的妻子马格里特·德·勃艮第和她的两个小姑子让娜·德·普瓦堤埃和布朗什·德·拉芒什被控犯了通奸罪。前者由于地位很高,应审时没有出庭,却于1315年被秘密绞死。然而,布朗什和马格里特的“情人”,诺曼底绅士奥尔内兄弟,承认了他们三年期间在最神圣的地方犯过通奸罪,于是他们先被活剥,然后被装进袋子里,封死袋口后扔进了塞纳河。许多被怀疑是同谋的人,无论是何身份一律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处决。
据说,阿尔马尼克让人把巴维埃尔的伊莎博的其中一个情人路易·德·博斯雷唐装进袋子,然后溺死。
随着时间的推移,处罚叛乱者也开始使用溺刑。
查理六世虽是很受“爱戴”的国王,但他也曾用溺刑来对付14世纪巴黎人民的暴动。弗鲁瓦萨尔在其所著《编年史》里写道:“国王回到巴黎后,怀疑起巴黎人民来。人们吓得躲在屋里,不敢开门、开窗。查理六世让他们付出了很大代价。有人在议院花了6000赎金,另一些人花了3000赎金……其余的人则被关进了监狱,其中许多被施以溺刑。”
查理七世也是用同样的手段来惩罚布拉格暴乱中的几个头目。为了区别于布拉格胡斯党人的大叛乱,对这次领主叛乱使用了这样的称呼。
亚历山大·波旁是波旁公爵让一世的儿子。他为查理七世立过显赫战功,但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蹂躏了九个省。由于他极端残忍,人们给他取了个绰号叫“盗匪”。1440年在奥布酒吧的一次会晤中,查理七世逮捕了他,并处之以溺刑。他被装进了一只皮袋子里,袋子上写着:“公正将由国王去坚持。”他被扔进了奥布河。
1441年,一些英国人也在塞纳河中被溺死。25年后,第当城800名显贵由于反对勃艮第家族,被查理·勒·泰梅雷尔、夏洛莱伯爵命人在杜兰斯溺死。
亨利八世统治时期,英国人使用了一种特殊的极刑。在落潮时,把犯人系在一只废弃的船只或一根木桩上,等涨潮时,海水就会逐渐将他淹没,慢慢地溺死他。
德国用溺刑处置残杀儿童者,法国的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则将犯人的头浸在水中直到死亡。1567年的圣米歇尔日在尼姆执行的死刑被称为米歇拉德。至今那仍是一种可怕的回忆:新教徒把156个天主教徒溺死在井里。在联合省,阿尔布公爵命人烧死和溺死异端分子,他们将那些异端分子身上套上锁链,抛进河里。贝尔纳尔·迪阿·德尔·卡斯蒂奥在《新西班牙征服的真实故事》中记述道:科尔泰兹、奥热达、比扎尔和其他几个同伴被印卡印第安人和阿兹特克人杀了头或溺死。这期间,威尼斯的督治命人溺死被判死刑的人,奥尔法诺运河成了执行溺刑的河流。
溺刑不仅被用来处决投降、通奸或军事报复等罪犯,同时,为了摆脱对自己有妨碍的人,这也是一种简便而实用的方式。弗朗索瓦一世时期,打败法国元帅的意大利军人皮埃尔·斯特罗兹曾下令同时溺死了800个妓女,原因是这些妓女跟着部队,他的士兵因而传染上了各种疾病,使战斗力大为削弱。溺刑在昂热省的曼恩河和卢瓦尔河的交汇处执行。
同一时期,在东方的日本,人们喜欢将犯人溺死在粪水中。
也许除了卡里古拉和内隆,执行溺刑最科学且最野蛮的当属让·巴帕蒂斯特·卡里埃了。1793年,卢瓦河使卡里埃起了一个可怕的念头:以救世主委员会的名义溺死囚犯和可疑分子。起初,他想把犯人装上普通的船只,再把他们扔进河里。但被处死刑的人开始自卫,奋起反抗,这使得他又不得不动用刀。卡里埃于是想用小船,将犯人装在船上,然后在船上凿洞,使之与人一起沉没。可他又觉得这样做耗时太长,且费用太高。于是,考虑到效率,他叫人建造了一种船,这种船配有活动底板,在一定时刻会开启,能同时让100个人掉进河里。
在这种被卡里埃叫做“站着流放”的行刑过程中,囚犯被绊索拴住,一些囚犯不顾一切想挣脱,但又被矛或篙再次拨入水中。有时一个男人或一个修道士与一个修女或一个女人绑在一起。这种两人之死被称为“共和婚礼”。很快,无数的尸体被卢瓦河顺流冲走,一直冲到陡峭的河岸边搁浅,散发着恶臭,成了成百上千的秃鹫的美餐。让·巴帕蒂斯特·卡里埃还接受了国民公会赋予的除掉旺岱的叛徒的使命。他做得非常利索。保皇党叛乱失败后,他又溺死了旺岱的孩童们,以防“狼崽长大成狼”。
卡里埃是激进民主主义暴虐的代表人物,在所有的施刑者中,只有他连孕妇都不放过。共和国的医生纪尧姆—弗朗索瓦·拉埃内克受特别军事法庭之托,到主要关押着妇女儿童的地方去验证孕妇的孕期。他发现一些尸体仍在颤动,粪便中和小木桶里到处是死去的和将要死去的儿童。他检查出了三四十个孕妇,她们大多数已怀孕七到八个半月。等到几天后再去看她们时,这些孕妇已被溺死了,其中一个在载她去溺死的船上产下一个男婴。在著名的马拉军人的帮助下,卡里埃在两个月内溺死了将近5000旺岱人和南特人。单在圣诞节那个星期,被溺死者就达2000人,其中12月23日那天安排得特别满,共有800个受刑者。
19世纪甚至20世纪集体溺刑的悲剧仍在上演。土耳其人对希腊人施以溺刑;俄国人对中国人施用溺刑,1905年,许多中国人被他们用发辫绑在一起,扔进了“爱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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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摄入过量的水而死去的水刑
水不仅可淹死人,也可使人摄入过量后致死。这种称为“水刑”的死刑,是让犯人摄入过量的水。行刑过程是这样的:让罪犯直躺在一条横杠上,摆好一种很痛苦的伸展的姿势,在其喉部插入漏斗,刽子手慢慢地但不间断地把水倒入漏斗中,或者将水倒在一块蒙在嘴巴的布上,使犯人无法正常呼吸。受刑者吞下了水,将慢慢地窒息而死。
在法国,这种酷刑还规定:“小刑讯”9升水,“大刑讯”或“特大刑讯”18升水。
许多受刑者因此死了,但这种刑罚的目的本不是杀死受刑人,而是让他承认罪行或招供帮凶。
有时,行刑者也用脏水和醋代替清水来执行水刑。爱德华二世命有名的克拉朗斯公爵乔治·普朗塔热内摄入大量葡萄酒,导致后者死亡。
这种酷刑还有另外一种施行方式,罗朗·德·维尔纳夫引用索埃托纳的话告诉我们,这种方式是蒂贝尔想像出来的,即让一个犯人喝下很多水,然后使劲绑住他的阴茎,阻止他排尿,直至憋死。
把犯人浸在水中直至冻死是水刑中的一种特殊的施刑方法。据记载,早在公元320年利西尼万斯皇帝统治时期,这种手段就出现了。卡巴多斯的统治者阿格利科拉处死了被称为“暴怒兵团”的一个精锐兵团的40个士兵,因为这些士兵扬言要皈依基督教。那时正值冬天,阿格利科拉命人击碎池塘表面的冰,然后将这40个男人的衣服全部脱光,把他们推入池塘中。第二天,阿格利科拉下令将冻死的尸体捞出来,折断他们的四肢,最后投入火中。
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这种酷刑在波斯、阿富汗和西伯利亚地区十分流行。二次大战中,苏联也用同样的刑罚处置德国囚犯。飞行员在冷海上空失败后成了缓慢死亡的牺牲品。德意志帝国的医生曾对各个国籍的囚犯施以这样的极刑,研究缓慢死亡的过程。在17世纪的日本,“浸泡”是一种很有名的死刑方式。某些囚犯被浸泡在含有过量硫的水中导致肌肉腐烂而死。
1991年,伊拉克在犯人的脖子和脚上绑上秤砣,将其扔进底格里斯河和勒·夏塔尔—阿拉伯河。这些犯人的尸体随后供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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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新的行刑方式——枪刑
1.处以枪决的特征
火器出现后,一种新的行刑方式随之产生了,“火枪射击”就像它的名字一样,武器架在活动三脚架上,射出重量为100克的铅弹。
随后出现的滑膛枪更轻便灵活。17世纪的雕刻家雅克·卡洛的几幅作品描绘了“滑膛枪射击”。
许多历史学家认为,“火枪射击”和“滑膛枪射击”的出现代替了射箭的行刑方式。
由于武器性能差,最初枪刑的可靠性并不高。直到19世纪初,还曾经出现这种现象:50人的行刑队竟没能击毙犯人,不得不第二次齐射击毙犯人。
最初,这种新的行刑方式只用于士兵和特殊情况的犯人。因为这种死法被认为是高贵和荣耀的,绞刑则是不体面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火器的发展,因为社会等级观念继续存在,枪刑仍然保留了它的高贵性,世界各国的军事刑法法典同时要用枪刑和绞刑。根据对犯人的蔑视或尊敬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方式。
让我们回忆一下,在纽伦堡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之后,罪犯没有被枪决,而是被美军的刽子手吊死。
通过广为流传的图片,人们永远记住了在万桑森林的壕沟里被枪决的昂吉安公爵,还有奈伊在观察墙前、缪拉在他的监狱前的空地上、马克西米利安皇帝在克雷塔罗的柴捆前被枪决。
目前,在102个对犯一般法的罪行采用死刑的国家或地区中,有86个采用这种行刑方式。有些国家甚至放弃了传统的行刑方式,例如,西班牙在1932年就废除了绞刑,只保留了枪刑。
有些国家对民事犯罪和军事犯罪的区分十分严格,枪刑只用于军事犯罪,其他行刑方式则适用于民事犯罪。
有18个国家废除了一般法中的死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战争时期所犯的罪行仍保留死刑,其中有10个国家规定军事和民事犯罪都可使用枪刑。
最后,另一些国家不论军事还是民事犯罪,在所有情况下对死囚都适用枪刑。在大部分情况下,死刑的审判由特别法庭、军事法庭、民事法庭或宗教法庭进行。
不论司法部门的判决有何不同,枪决的特征在于击中主要器官如心脏,或击中中枢神经系统。
我们看到,只有一枪和一个简单的靶子,这是枪刑包含的两个必要条件和有效的可靠的保证。
第一点,转变为由一定数量枪支组成的多次射击。
这就是我们所称的行刑队。从公元5世纪至19世纪初,随着武器的不断完善,行刑队的人员不断减少,现在一般为10~12个人。
由于身体比头部更容易被击中,行刑队一般瞄准心脏。
为了使行刑能更简单,毛里塔尼亚等国家使用轻型支架,让射手能更好地瞄准。
第二点,通常将犯人捆绑在柱子上,使射击更简单化。事实上,让犯人移动才更能体现枪刑的特点。犯人常常被置于一棵树前、一堵墙前、一块空地上、壕沟边上,手被捆在身前或背后,而且,一般还要蒙住犯人的双眼。
奈伊元帅的枪刑是一个著名的例子,他的手和身体都没有被捆绑住,他自由地面对着行刑队的老兵们。当人们想蒙住他的眼睛时,他说了一句有名的遗言:“你们难道不知道,25年来我一直是面对着枪弹的吗?”他对行刑队的士兵们喊道:“好好执行你们的任务,瞄准心脏!”
将枪刑作为法定死刑方式的国家都严格地执行这一仪式,不允许出现任何偏差。
例如美国军事法典规定,犯人只能被捆绑着站立在墙前,以便中弹后不向前倒。如果犯人在行刑前已经站立不稳,就必须用橡皮带将他捆在柱子上。黑色的厚实的风帽一直盖到颈部,使犯人仅露出两只眼睛,行刑队站在距犯人20步之外的地方。
士兵们的枪已经上好子弹,其中一支是空枪。这时要瞄准心脏。如果第一次没有击中犯人要害,就进行第二次齐射击毙犯人。我们注意到,在这里没有提到“致命一枪”。
法国的军事法典则有另外一种规定:枪决必须在所有部队面前公开执行,由一个下级军官或军衔最高的士官即军士长来指挥行刑队。
行刑队的12名射手来自不同的分队或是职业军人,行刑所在地部队的少校负责挑选他们。行刑队包括4个中士、4个下士和4个普通士兵,这些人都是部队中的老兵。
行刑队中的第五名射手蒙住犯人的双眼,并执行“致命一枪”的任务。“致命一枪”是在齐射之后立即执行的,用枪顶着耳朵稍靠上的部位,然后直接射击。
行刑队用的枪是军用武器,按照传统,其中的一支只放空枪。这一枪在三个著名口令“预备!……瞄准!……射击”后首先射出。
在一些实行“集体枪刑”的国家,由于犯人的数目不同,行刑队有6~15个射手。有时每个犯人由指定的射手射杀,连续射击好几发子弹,其他时候则是整个行刑队轮流射击每个犯人。还有一种情况,整个行刑队同时射击所有犯人。根据情况不同,射手们可能站成一列或两列,也可能一列站立,另一列单膝跪在地上。同时则根据军事法典或民事法典对犯人采取不同的行刑方式。
有些国家是正面行刑,犯人站立着,被蒙住双眼。有一些国家则将犯人的头整个蒙住,捆在一根柱子或一把椅子上。另一些国家是让犯人或站或坐或双膝跪下,从背后射击。
很多犯人要求亲自指挥行刑队,但他们的要求很少能被满足。原占领时期的皮埃尔·拉瓦勒被高等法院判处死刑,他就曾要求过。1945年10月15日上午8点30分,他站在弗雷纳监狱前的壕沟里,身后的几米处放着棺材。他问行刑队的队长:“我可以自己命令开枪吗?”“不行,没有这一规定。”
维希政府的内务部长皮埃尔·皮舍打破了这一规定,在行刑的那天早上,他获得了亲自指挥行刑队的权力。他对他们说:“先生们,我先在这里对你们表示原谅,这场政治谋杀与你们没有任何关系。”
行刑队队长向他介绍了全部的射手,皮埃尔·皮舍双臂交叉,昂首挺胸地站在长枪前。他询问行刑队:“先生们,可以开始了吗?”
他举起右臂喊道:“瞄准!”
他又落下手臂:“射击!”
皮舍双臂交叉着倒在地上,士兵们都流出了眼泪。
有人说,马克西米利安皇帝在克雷塔罗被枪决时,行刑队也是由他自己指挥的。
与这样英雄式的、有意识的死法相反,另一些犯人在行刑队前早已吓得瘫倒在地。这时,一般没有必要再齐射,而是由负责致命一枪的下级军官用枪顶住犯人的头部,击毙犯人。
2.枪决的不可靠性
枪刑真的是符合人道主义的可靠行刑方式?
有人对此表示怀疑。原因首先在于众多叙述中的“致命一枪”,这意味着齐射是不可靠的。如果没有致命一枪,大部分犯人在被击中要害后要垂死挣扎很长时间,甚至几个小时,才会死去。
这样的历史事件实在太多了。
让我们回忆一下缪拉在监狱的空地上所受的枪刑。12支枪在极近的距离内对准他的胸膛射击,但是,他只中了6枪,其中一枪打在面颊上,最终结束他的生命的还是致命一枪。
1909年,巴塞罗纳,弗朗西斯科·弗雷在蒙特惠奇山监狱的圣奥拉里壕沟里被处死,他只中了三枪。如果没有致命一枪,他要忍受几小时痛苦的折磨。
在对著名的女间谍玛塔·哈里行刑时,行刑队射出的11颗子弹只有3颗击中了她。
造成这些不准确的原因既不是射击的距离,也不是武器的性能差,而是射手们的情绪。
对爱德华·德·斯洛维科的枪决就是一个令人伤感的例子。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军有4万名逃兵,其中有49人被处死。
1945年6月31日,第109步兵师编号为36896415的斯洛维科在浮日山脉的一个小村庄圣玛丽矿村被枪决,他成为美国历史上自南北战争以来第一个被处决的逃兵。
许多书籍和电影都以这位20岁年轻军人的短暂一生为题材,艾森豪威尔将军拒绝赦免他,始终坚持死刑的判决。
当斯洛维科被领到木桩前时,行刑队的11个射手中,一个名叫阿伦·莫里森的优秀射手喊道:“11个人太多了,其他人是在浪费子弹。”行刑队配备的是MI枪,两公里以外的目标也可以用它精确地命中。
但是,当医生检查斯洛维科的尸体时,吃惊地发现:所有的子弹都没有击中心脏。弹孔分散在左肩、颈部和心脏偏下的部位。但是,11枪又全都击中了目标。这只能表明,这种不准确性不是自愿的,而是包括阿伦·莫里森在内的每个射手没能很好地控制他们的情绪,以致表现失常。在第一次齐射后,斯洛维科没有死。指挥行刑队的军官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齐射,因为几秒种之后斯洛维科就死去了。
在第一次齐射后,甚至在致命的一次或几次枪击之后,犯人仍在垂死挣扎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在戴高乐时期的萨朗将军的部下德盖尔德尔中尉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被执行枪决时的情况。
他的律师蒂克西埃·维尼昂古观看了整个行刑过程,他叙述道:“我看见由12个穿得杂乱无章的小兵组成的行刑队,他们手里拿着枪,就像拿着钓鱼竿……德盖尔德尔唱着《马赛曲》……
“下达了射击的命令。”
“射手们连续射击,但没有击倒德盖尔德尔,一个下级军官径直走到他面前,开了一枪。德盖尔德尔仍没有倒下,我看见这致命一枪只击中了肩膀。德盖尔德尔昏了过去,但他还活着,呼吸仍在继续,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行刑已经结束。”蒂克西埃·维尼昂古跑过去,想叫军医,却发现他已经消失了。他叫喊着,让人把犯人松开。律师还写道:“行刑队长对我说:‘律师,他还在喘息。您认为延长他的痛苦符合人道原则吗?’下士走上前去,代理检察长没有反对。他对着德盖尔德尔的头部连续开了三枪,但都没有击中。这一切简直不可思议!第四枪击中腹部,流出大量的血,但是德盖尔德尔仍然活着。第五枪才最终结束了他的生命。”
1953年,当英国皇家委员会研究可在英国使用的不同行刑方式时,枪刑引出的问题受到了注意。在结论中指出,由行刑队执行的枪刑有两个不能接受的原因。第一是要求一定数量的刽子手;第二是“违背了有效的、合情理的方法的要求,也就是没有执行死刑的稳定性”。
既然在枪刑中第一次齐射后犯人仍有清醒意识的情况经常出现,有时,行刑队会接到命令,为了让犯人承受更长时间的痛苦,不在第一枪击毙犯人。
1986年,尼日尔军政府规定,因犯严重盗窃罪判死刑的犯人必须以几次齐射枪决,第一枪射击踝骨。该国的政府发言人称:“很有必要进行间断的齐射,这样不仅使武装抢劫犯得到应有的处罚,并且让他们尝一尝痛苦的滋味,直到死去。”
在大多数情况下,齐射并不能立即结束犯人的生命,这时就必须由军官或下士执行致命一枪,于是,有人就认为致命一枪比齐射更有效。
许多国家决定,由一个射手代替行刑队,把犯人与射手之间的距离缩短到只有几步远。
但是,既然行刑队的12支枪都无法迅速有效地将犯人击毙,那么当只有一个射手时又会怎样呢?
在伊拉克、伊朗等国家采用一个射手对一个犯人的方法,枪刑经常是用冲锋枪进行,但也常常要使用致命的一枪。
为了能准确地进行射击,不得不进一步缩短犯人和射手之间的距离。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法是:枪顶着颈部,一枪击毙。其中一些国家的刑法规定“死刑犯人必须双手绑在身后,脑部一枪击毙”。尽管枪刑有着明显的弊端,但由于它能快速行刑,不需要场地,比其他任何一种死刑的方法都更有效,因而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枪刑。
例如在法国,火枪出现后,革命者用枪刑代替了缓慢的绞刑。因为火枪的高效率,3500名公社社员在几天内就全被处死。同时因为火枪的高效率,在二战解放法国时肃清法奸的过程中,3万~4万人很快就被枪决。
两个世纪以来,火枪在行刑中应用得越来越广泛,以至于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定,成为世界性的行刑方式。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动乱、叛乱、革命、夺权都采取了枪决的方式。
枪决得以推广的原因还在于它不需要任何复杂的技术和复杂器械,而仅仅需要一支短枪或长枪,一棵树或一堵墙,一名牺牲者。
革命法庭、军事法庭、宗教法庭或特别法庭都有权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
大约40个国家有类似的司法机构,每年在非诉讼程序后被处以死刑的有几千人。
穆内·叙利在临死前说道:“死亡,在没有观众时变得非常困难!”但是公开行刑决不是要满足犯人的要求。
例如在伊拉克或伊朗,在广场上或监狱旁进行枪决。通常用枪顶住头部击一枪即可。国际大赦法庭的报告指出,在1979年不到四个月中就处决了1800人。同年2月到1980年处决了3550人,实际的数目还会更多,其中以卖淫罪被处决的妇女就有许多。
事实上,虽然大多数有死刑的国家规定行刑在监狱内进行,但是其中一些专制君主制或集权制国家,允许将枪决变成真正的“公开演出”,以起到威慑作用。最近十年中,在举行公开枪决的18个国家中,14个国家枪决时组织了大量的人前往观看。在中非和毛里塔尼亚,政府用法律作为护身符,打着法规条令的幌子,公开进行某些枪决,想以此来“教育”人民。
在十几个例子中,值得一提的是,1980年,在沙特阿拉伯的吉达,卡莱德国王的一个孙女因为通奸罪被判处以石击毙。但是因为“国王的仁慈”,她被破例在两米以外的地方用手枪击毙,而她的情人则在同一个地方被用宰刀斩首。英国的一家电视台播放了一部秘密摄制的取材于此的电影。吉达皇室和报界及英国大众十分愤怒,英国外交部部长卡林顿对此深表歉意。
有些公开行刑极其残忍。
1980年,在利比里亚的蒙罗维亚德的沙滩上,在主保瞻礼节的气氛中,被推翻的前政府的13名高级官员和部长被公开枪决。小面包车拉着犯人穿过好奇的、指点议论的人群来到沙滩上。
大多数犯人只穿了三角裤,他们被捆在插在沙子里的木桩上,没有神甫,也没有被蒙上眼睛。行刑队向每个犯人射了五枪,但大部分的犯人是被冲锋枪击毙的。
行刑队的子弹竟然没有击中前外交部长德尼。官方行刑一结束,几个士兵又对带血的尸体进行补射,然后再拍一张微笑的照片作为留念。而实际上所有这些国家都加入了国际人权条约。
如果我们敢于承认的话,除了提到的“传统”式枪刑外,火枪在行刑方面也有过不少改革。
在两次大战期间的埃塞俄比亚,有一种机器是由四支架在台子上的枪组成的,射击由一个扳机控制,机器准确地瞄准犯人的胸部射击。根据部落的习俗,行刑通常由犯人的亲人负责。
3.用炮弹击毙的犯人
在俄国,海军的军事法典规定,如果对叛乱者集体行刑,必须在他们身上覆盖篷布。行刑队向移动的人群射击,直到没有动静。
然后,掀去篷布,进行补射。正是在指挥这种本应废弃的枪刑时,吉利亚罗夫斯基上尉发动波坦基诺重骑兵团进行集体反抗。直到1917年的大革命,才取消了这一规定。
有时也用炮击来执行枪决。法国大革命时期,在里昂附近的布罗多平原执行的枪决就是著名的例子,连发多枚炮弹后,1876名犯人被击毙。
在阿富汗,直到1918年,还用炮击的方式处决政治犯。1913年,一场反政府阴谋被揭露,9名首犯被公开炮击致死。犯人被捆在炮口上,9门大炮同时开火,尸体被炸成碎片,随着弹片四处飞散。
在美国,不少州仍采用普通的行刑队执行枪决。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炮刑,有些州还允许犯人选择其他的行刑方式。几乎所有的犯人都选择枪刑。在爱达荷州和犹他州,犯人可以选择枪决、注射毒液、绞刑和电椅中的一种。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一个犯人选择绞刑和电椅。
随着时代的发展,组成行刑队的已不再是职业军人,而是招募来的射手。司法部门需要人手,这便使射手合法化。
世界酷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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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鲜血淋漓的兽刑
1.猛兽与奴隶
改善对待奴隶的态度与制造出更残酷的刑罚,两者对比鲜明。罗马共和国末年,司法趋向于尽可能废除罗马自由民的死刑。但是帝国初期,奥古斯都在位时,刑罚明显地增加,特别是死刑更多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判刑越来越随意,轻罪重判的现象越来越多,暴虐行为也大大增加。在“基督信徒”君士坦丁大帝统治时期,出现了耸人听闻的酷刑——把犯人的舌头拔掉,将熔化的铅灌进犯人的嘴里。蒙森称之为“隆重的死刑”的刑罚方式最早就是在神圣罗马帝国举行的,这表现出极端的残酷性。
首先得明确一点,真正的格斗比赛与将犯人扔给猛兽,两者是有差别的。前者并不都被认为是对死刑犯的刑罚,而后者却是一种死刑。因此,有必要分别讨论这两种人类互相残杀的表演,或者称为满足施虐狂的欲望而进行的杀人表演。确切地说,这不是真正的人与关在角斗场里的猛兽搏斗,这种搏斗和今天的斗牛类似。实质上这仅仅是作为处死犯人的残酷手段的人兽搏斗。早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经过法庭审讯被判死刑的犯人就有可能被交给竞技场让他被猛兽撕成碎块,供公众欣赏。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在《善言懿行录》中提到最早执行这种死刑的情况:“迦太基灭亡后,小阿非利加努斯在罗马公开表演把外国逃亡者扔给猛兽。卢希乌斯·保罗斯击败佩尔修斯后,下令把外国逃亡者推倒在地上,让大象践踏。”
这些话说明了残酷的死刑来源于战时的法律,而战时法律则是法律形成过程中的最低阶段。它还说明了最早以残酷杀人为乐的绝不是“堕落”的帝国时代的罗马人。由此可以明白斯特克尔这位精神分析学家这句话的道理:“残忍在人类灵魂深处像蜷伏的野兽,被链条拴住,但急于跳出来。”如果罗马人在其早期发展过程中,能像帝国时代那样大量输入野兽,他们肯定会把犯人扔给野兽。罗马人生来就是残忍的,这句话怎样重复也不过分。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把犯人喂给野兽是合法的死刑。蒙森在谈到这种死刑时说:“它与通常的死刑一样是合法的……它在法律上的正当性是不容置疑的。”传记作者苏埃托尼乌斯说:“克劳狄皇帝超越对严重欺骗罪的法定刑罚,裁定犯人与猛兽搏斗。”这就告诉我们这种判决是取决于法官的意志的。苏埃托尼乌斯在另一段文章中对那些法官的特点进行了描绘。关于克劳狄,他是这样写的:“他命令对叛国罪犯的刑讯和处死必须自始至终在他们面前进行。一次,在提伯镇他想观看古老的执行死刑的方式。犯人已经被绑在桩上,可还没找到行刑的人。于是克劳狄派人去罗马,并且坚持要等罗马的行刑人来了之后才能执行死刑,结果一直等到晚上。不管是经他许可的还是别人许可的每场格斗中,即使是偶然摔倒的格斗士,他都要下令把他们的喉咙切开,以观看他们死亡时的面部表情。”
而且即使把这些天生的施虐狂除去,也还有许多的施虐狂只是处于静止状态,如果见到残酷行为就会复苏。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讲了这么一件事:“一个在罗马进修的年轻的基督徒,在罗马住了很长时间,一直都避开竞技场,但最后还是被朋友们拉去了。他对朋友们说:‘你们能把我的肉体拉走,却拉不走我的灵魂。我可以闭着眼睛坐在那里,这等于没有去。’他确实做到了这一点,可是一声大叫,他好奇地睁开了双眼。此时他的灵魂被折磨得痛苦不已,比他迫切地想看到的那些受折磨的肉体更痛苦,他的堕落比造成痛苦呼叫声的堕落更可悲。因为在看到鲜血淋漓的景象的同时,他产生了残暴的欲望,想不看已经做不到了;他全神贯注地看着,陶醉于杀戮的欲望,他观看,他激动,他产生了驱使他下次再来看的狂热。”现代精神病学告诉我们,就是这样,无数的人变成了自觉施虐狂。有的甚至通过在学校看过一次鞭笞,或看这类图画,或阅读这类材料而成为自觉的施虐狂。每个人的灵魂里几乎都有潜意识的施虐狂。数百年间角斗场上无数次形形色色的公开执行的死刑,残酷到了极点,极大地影响了古罗马人的心灵。确实发生过这样的事:罗马的普通群众,包括各阶层的人,甚至包括独身修女,都以观看临终的痛苦为乐趣。为了弥补人数不足的缺陷,连未成年的奴隶和罪犯也被送到角斗场。
施虐狂折磨受害者至死的方法有好几种,其中有一种也许是最可怕的。犯人被用铁链拴在木桩上,赤身裸体,赤手空拳,完全没有自卫能力,任凭经过专门训练的野兽乱撕乱咬。从马提雅尔的一首诗中可以看出,这种事经常发生。摘录几行如下:
就像在西徐亚山上的普罗米修斯
拿肝脏喂那不死的恶鹰,
劳雷奥卢斯可不是被模拟钉死于十字架,
他赤条条的肉体喂了喀里多尼亚熊。
他的身躯还在可是四脚不全,
整个身体已血肉模糊。
他是罪有应得:这恶棍
拿刀子捅进了他父亲或者主人的胸膛,
或者疯狂地抢劫了神殿,
或者以亵渎神圣之火点燃罗马。
他的罪行超越了古老的神话,
而如今神话是对他的处罚。
这首诗以戏剧性的手法表现对犯人的处死,这还是一个先例。劳雷奥卢斯被迫扮演被锁在山崖上遭神鹰折磨的普罗米修斯,不同的是,诗中的犯人被锁在木桩上让熊活活地吃掉。还有一个名叫姆奈斯图的也与此相似,此人杀死了奥勒利安皇帝,被绑在木桩上让野兽撕咬得面目全非。阿米阿努斯在《罗马史》中写道,瓦伦提尼安皇帝养了两只凶猛的雌熊,用来撕咬犯人。他非常关怀这两只野兽,把它们的窝做在靠近他自己卧室的地方,并派遣忠实的看守竭力使它们不至于失掉凶残的兽性。这种残暴行为的例子举不胜举,《殉难者行传》中就有很多。
其次,人们总认为把神话中的情节与这类死刑联系起来是比较有趣的——例如阿提斯被阉割,赫拉克勒斯被烧死,奥尔甫斯被熊撕成碎片。比尔特讲到这个问题时说:“竟然是仁慈的皇帝提图斯施行的这种最野蛮的暴行,或者至少是经他批准的。古罗马圆形剧场中央的表演场地变成了御猎场。吟游诗人打扮的奥尔甫斯,身穿华美的长袍,欢快地弹着里拉走出御猎场,野兽和家畜都像着魔似的倾听他的吟唱。古老的传奇被表演得活灵活现,让观众非常惊讶。此时熊向前走来。它突然朝着奥尔甫斯袭击,并将他撕成碎片。这真是严重歪曲了死的崇高和死刑的真实含义!处死犯人变成了童话,将要死亡的犯人成了演员,表演他自己也不理解的悲剧。但是罗马下层民众的欣赏欲就这样被激发出来了。”
上面这些例子说明了在精神世界方面希腊与罗马的根本差异。在希腊剧场上,当真正有教养的观众目睹奥俄狄浦斯奔向自己的命运时,观众一个个都沉浸在真正伟大的艺术所创造的纯悲剧的恐怖气氛中。而在罗马的竞技场上,一切凶恶、残忍、令人憎恶的形象得到最鲜明的再现,都用于满足一个民族的病态欲望。在施虐狂的耳濡目染下,这个民族的施虐狂倾向经过了几个世纪。希腊人聚精会神地倾听索福克勒斯思想深刻的台词,罗马人则通过自己的同类被折磨致死的惨叫来满足粗俗的爱好。还有比这对于这两个民族精神生活的写照更鲜明突出的吗?
2.用动物行刑的历史
与人类文明的历史一样,用动物行刑的历史也是比较漫长的。亚述国鼎盛时期的国王亚苏巴尼巴尔,曾在公元前7世纪用他的囚犯喂巨犬。而埃及人是用鳄鱼给犯人行刑。
被称为“女尼禄”的马达加斯加皇后拉娜瓦罗娜一世极其残暴,她特别喜欢用蜥蜴类的动物行刑。在她1861年去世之前,每年都有上万人被她处死,而被强迫在满是鳄鱼的河中游泳而亡的占大多数。千百年以来,各种各样的动物或把犯人吞噬掉,或使犯人肢体残损,甚至压死犯人。
印度和迦太基用大象把犯人碾碎。杜蒙·杜尔维耶是19世纪初的游记作家,他在《环游世界》一书中写道,他曾在锡兰看见过用大象行刑的场面:犯人被大象用鼻子卷起,抛往空中,然后大象的獠牙穿透落下来的犯人的身体,致使犯人死亡。而用狗来行刑最具凌辱性,全世界包括日本、中东、非洲,甚至欧洲,都普遍存在这种刑罚。
成千上万的阿兹特克人和印卡人由于西班牙的侵略也遭受了这种兽刑。日耳曼的女囚被专施一种刑罚,即拴在野马上被拖死。类似的刑罚有时也被法兰克人和墨洛温人使用。据法国历史记载,诺斯特里亚王朝弗雷岱贡女王之子克罗泰尔二世,把他的对头奥斯塔西亚王朝的女王布鲁娜奥用这种暴刑处死。还有一种说法是,他把布鲁娜奥处以分尸刑。分尸刑也属于一种动物行刑,就是四肢与躯干分离。在法国和英国,杀死长辈的罪犯通常被处以此刑。在印度,大象或牛通常取代马。单峰驼则常用于亚洲、非洲以及中东。绑架团伙的头子伊塞纳·阿布雷曾一度成为乍德总统,他把法国政府派去的加洛班少校扣作人质,并绑在了一只单峰驼上。在吉尔吉斯、匈奴和蒙古,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囚犯是拴在马尾上处死的。类似的刑罚在欧洲甚至到17世纪还存在,只是不太普遍而已,其中玛兹巴的故事最出名。
波兰国王让·卡西米尔五世的年轻侍从出生于俄罗斯,据说是基督徒把他抚养大的。但是,放荡不羁的生活仍然被他带入了波兰宫廷。可一个波兰贵族的通奸行为被他不慎撞见了,于是这个贵族被惩罚脱光衣服,全身涂满沥青,和一匹烈马拴在一起,被疯狂奔驰的马一直拖到乌克兰。还有玛兹巴,他在1687年被哥萨克人公选为战争首领,皮埃尔·勒格朗想通过他抵御鞑靼人的入侵,保全自己的疆土,可是他却有负众望,投靠了瑞典国王查尔斯十二世。然而最终失败的是瑞典人,于是玛兹巴遭了殃。德维伊、贺拉斯·维奈、查塞里奥等等,都曾以玛兹巴的行刑场面为体裁进行过创作。据奥斯曼王朝骑兵团的首席教官穆勒·亚里山大描述,19世纪中叶,在土耳其,基督徒受刑时,人们通常把猫塞到他们肥大的短裤里。
但是对动物行刑最为迷恋的要数罗马人了。有一种被称作“勒索死”的溺刑曾在罗马盛极一时,就把犯人先缝在装有一只公鸡、一只猴子、一只猫、一只狗以及一条蛇的皮袋里,然后再溺死。当然,这些动物是因为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才被装进去的,最主要的是犯人会被它们抓伤。
整个古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典都不禁止观看猛兽吃人,这也是杂技场和竞技场的节目单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有一种说法认为迦太基的一种传统做法是这种刑罚方式的起源,这是有根据的。
这种刑罚起初只用于罗马军队的逃兵和异族人。然而罗马人不久就用它来处置奴隶,这标志着刑罚的加重。
再后来,这种刑罚变成了最具侮辱性的刑罚,成了对一些抢劫犯、基督教徒以及逃跑的奴隶的专用刑罚。这种刑罚历史悠久,早在他们使用之前它就已经作为一种传统的行刑方法存在了,因此它并非是他们的专利。
犯人在行刑前,一般先要挂上一块写有判决理由的标牌去游行。然后标牌被钉在横架或石柱上,而他就被绑在下面。
基本上各种类型的猛兽,如老虎、狮子、豹子、熊,甚至狼、鬣狗或普通的狗都被用来行刑。它们在行刑前都是饥饿至极,或是久已失去自由。行刑时,人们把它们按照一定的顺序牵入轨道。数以万计的人旁观,他们都很有经验:有的爱看老虎一下子吃光犯人的景象,有的爱看熊细细品尝犯人的样子,还有的爱看公牛和大象,犯人总是被它们踩扁后抛向空中。迪尔塞就是赤裸着被一头狂怒的公牛弄死的。还有一头原牛上拴着不朽的丽吉娃,她是为了乔·瓦迪斯而殉难的。同样凶残的狼、战犬或鬣狗,也为一些人所偏爱,它们习惯于把犯人一点一点撕碎,慢慢地折磨他们。犯人总是被它们成群结队地拖到沙滩上,弄得面目全非;犯人不能马上死去,尽管意识清醒,却四肢残缺,被折磨得不像人样了。
猛兽通常饱得很快,于是犯人往往在尚存生息时被扔下,在节目结束以后再挨一刀。
不仅猛兽被用来行刑,奶牛、野猪甚或山羊在竞技场上也比比皆是,例如里昂公元77年的那次基督教徒大屠杀。安德罗克莱斯的故事是基督教行刑记中编撰的一件希罕事儿。数月前,他曾替一只狮子把爪子里的一根刺拔了出来,于是当他被扔入猎豹群中行刑时,猎豹被这只狮子杀死,而他也被救了出来。因为竞技场主席德律绪斯相信这狮子是他的保护神,所以他被赦免了。
为人熟知的布朗迪娜被吊在一只网中,人们想让公牛顶死她,结果也是狮子救了她。在阿德里安治下,约维特和弗斯坦也在四头饥饿的狮子面前幸免于难。还有于连,据说他只被安提奥什竞技场里的猛兽轻轻舔了舔。这座城市的大主教伊尼阿斯虽然被狮子掐死,却没有被抓伤,从而得以保全尸体。
但是不管是否真的存在这些死里逃生的故事,人们还是对死于此类刑罚的人数做出了不同的估计。古代史学家大多数认为有10万人左右,还有一些人认为有约1万人,例如《古罗马帝国史》的作者格雷瓜尔,根据现存资料,这个数字远远不够。
早在公元纪年以前就开始了用野兽吃人的刑罚,一直到公元5世纪以前,这种刑罚都在基督教会统治之下得以延续。
这类用野兽行刑的刑罚在长达7个世纪的时间里,时而盛行,时而相对沉寂。在不同的阶段,行刑的方法自然也各有不同。数量不一的犯人面对野兽的攻击时,起初是被绑着的,后来虽然被松了绑,却没有可以抵抗的武器,接着为了延长恐慌和抵抗的时间,犯人得到了一些轻型的武器。有时犯人在死之前甚至能把两头野兽杀死。起初是为了增加观众的乐趣而把行刑时间延长的,后来这种行刑方法被彻底戏剧化了,在精心的安排下,整出戏以野兽的出场和犯人的死亡为结局。例如,囚犯身穿赫拉克里斯的服装,手持一支狼牙棒,公牛到最后一幕出场,囚犯被抛到云雾中去。
历史学家于贝尔·蒙泰耶曾记述过,在真正由演员所出演的戏剧中,通常都会让一两个女囚插入其间,按照戏剧发展的逻辑,结局常常是象征着淫荡的熊或驴“占有”她们。即使她们没有因此丧命,也会被就地秘密绞死。
不但受刑的犯人值得同情,必须承认,动物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因为即使不用动物行刑,在角斗中,在竞技场的围猎中和人类互相残杀中,动物都是首先被伤害的对象。
罗马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区拥有的食肉动物都多。许多历史学家一致认为,罗马围猎一次所使用的动物可以组合成一座欧洲最大的动物园。有几个数字值得注意。例如,庆祝科里塞建朝时,从非洲带过来的9000头牲畜被一次性割喉杀戳,据苏埃托纳说,一天之内就当众杀了5000头。历史学家如此描述:“大陆的动物状况被罗马改变了,而我们不能不为近七个世纪圆形竞技场上杀死的动物而感到震惊。”
一些心理反常的人为了寻找别致的行刑方法,甚至还想到了凶残的鸟类。普罗米修斯被宙斯处死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在高加索,宙斯就把这位从天上盗取火种的天神,某种意义上的人类造物主普罗米修斯绑在了一块岩石上,让他随时被恶鹰噬取心肝,以致永世不得超生。
用鸟类行刑在印度原始社会是合法的,马奴的民法典里就有规定。犯人往往被埋起来,只露出头,这样,活着的犯人就会被秃鹫叼啄。类似的情况在十字架刑和木桩刑中也经常发生,这是为了使犯人的痛苦加剧,正如雅尼纳·奥布瓦耶在《十三世纪印度日常生活》一书中所说,“他们的眼睛和脑袋被这类最为凶悍的猛禽啄食,禽嘴像匕首一样尖利。”的确,不论是死是活,犯人只要被抛至野外,恶鸟都会对其进行袭击:在东方,是鸢、雕或其他猛禽,在欧洲是大乌鸦和小嘴乌鸦。有这样一幕场景:在蒙特弗贡的上空盘旋着数千只乌鸦,它们的嘴变得通红,是因为沾满了犯人的鲜血!一切动物都被人们用来自相残杀。除了上述种种,蛇、蜥蜴、啮齿类动物甚至昆虫也都曾为人所用。
奥蒙神庙位于今日埃塞俄比亚境内的纳帕塔城,其间的法老埃尔加迈便下令让神父们成为鳄鱼的食物。北欧海盗拉尼阿尔·罗德布若被残忍地塞进了蝰蛇桶。有一种刑罚在法国、英国和荷兰都非常流行,就是把犯人的衣服扒光,把放着老鼠、睡鼠或鼬的一只笼子或一口锅反扣在他的肚子上,再用小火去烘笼子的底部,或者把锅点燃加热。为了逃命,那些动物就会把犯人的肚子咬开,深入他们的内脏。数十名天主教徒就是这样被处死在荷兰的乌恩城的。
在拉丁美洲、非洲及中美洲的一些地区,犯人被放在膜翅昆虫动物即蚂蚁之中,是最可怕的一种刑罚。百万只蚂蚁成群移动的过程中就能吃光一切,啃掉一匹马也不过需要48小时,剩下的只是一堆骨头。这种“蚂蚁刑”在18世纪中叶还存在于摩洛哥,而类似的刑罚一直到19世纪末仍然在巴西、几内亚和乌拉圭以及亚里桑那的部分印第安地区存在。这种被称为“慢死法”的刑罚,在同一时期还为法国境内洒利岛的一些苦役监狱的独裁者们所偏爱。1893年6月,来自某监狱的一封秘密信件被登在《闪电报》上,其中有这样的记载:“看吧,这是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树上绑着一个人,一个蚁窝在树脚下。宪兵把粗红糖涂在犯人的屁股上和腿上,这样,具有强健而尖利的触角的木薯蚁将被引诱过来……”
人们也想到了飞虫。早在公元前1500年,蜜蜂已经被赫梯人用来处死偷蜂者。在罗马,18个世纪后,该刑被所谓的“叛教者”于连国王再一次使用,不同的是,马蜂代替了蜜蜂。执法者与施刑者当然也不会放过鱼类,他们经常使用鲨鱼和脂鲤,特别是大海鳝,身长可以达到两三米。海鳝腭部长有极其尖利的牙齿,凶残暴虐,胃口极大,因为肉质细腻鲜美而被罗马人专门饲养。迪奥克雷西安的犯人就经常被扔进活鱼舱。这类似于两个世纪以前维蒂厄斯·波里翁惩罚奴隶的方法。他是罗马的一个美食家,以残忍闻名,他的奴隶常常因只犯了一点点小错就受到惩罚。有一天晚上,奥古斯特到他家去吃饭,席间有个奴隶把一只酒杯打碎了,他就把这个奴隶扔进了活鱼舱。国王因此十分愤怒,就把屋子里所有的玻璃制品都砸碎,并把碎片塞进活鱼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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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木桩刑
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这样给尖头桩刑下定义:“一种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尖头桩刑就是在犯人身体里插入木桩,通常是从犯人的肛门里插入木桩,使其自己死去。
这一类的刑罚在世界各地包括中美洲、非洲甚至欧洲,在斯拉夫国家以及在查尔斯·甘统治下的德国都能见到,而主要出现在亚洲和中东。《卡洛琳娜法典》就规定木桩刑适用于犯杀子罪的母亲。俄国一直到18世纪中期伊丽莎白女皇统治时期,都存在这种刑罚。而19世纪以前,该刑一直在波斯和暹罗,特别是在土耳其使用。土耳其1830年甚至把木桩刑用于集体屠杀。
印度古代社会的宗教及民事法典《马奴法典》规定的七大极刑以木桩刑为首。亚述国的统治者更是因为对被征服者和叛乱者使用木桩刑而感到骄傲。加斯东·玛斯帕罗曾经描述亚述国王亚苏那其拉布:“尸体被我挂在柱子上,然后我把其余人用木桩戳起,挑至柱子的顶端……剩下来的只好被我一个个用木桩穿好,放在柱子的周围。”
这一类的刑罚,波斯人也特别喜爱。希腊英雄雷奥尼达斯在泰奥莫比率领300名斯巴达士兵起义,结果,愤怒的克塞尔斯用木桩刑处死了他。
世界各地的木桩刑的用刑技术都大抵相同,变化不大。在包括亚述国的有些民族,有可能从肚腹插入木桩,再从嘴中或腋下出来。但是这种方法很少见,而从肛门插入木桩是极为常见的。
行刑的时候,犯人平躺在地上,肚腹朝下,由刽子手分开其双腿,并固定好,再用小尖桩把双臂固定在地上,或者在背后反绑起来。
由于木桩的直径各不相同,所以,有时要事先用刀割开或用扩张器张开肛门,然后木桩被刽子手尽可能地往里插,接下来再用锤子敲打。
此时,行刑过程视当时的情况或各国的法典而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有时,刽子手会先把木桩插入50~60厘米,然后再将其竖起来,插入事先打好的洞里。这样,犯人将会无限痛苦而又极其漫长地走向死亡。不需要刽子手的参与,是这种行刑方法的关键之处。犯人在木桩竖起来之后,慢慢地向下沉,木桩仍继续慢慢地深入,结果是穿透犯人的胸部、腋下、肚腹或者背部。这一类的犯人多数情况下要被折磨三天以上才能死去。
从嘴中或胸部穿出木桩的犯人,要比从肚腹穿出木桩的犯人死得快一些,这是确定无疑的。
还有很多木桩刑在行刑过程中要用木槌敲打身体各处,灵巧的刽子手能从犯人的嘴中穿出木桩。犯人死亡过程的长短不但决定于自身的抵抗力,还决定于木桩本身。
某些木桩刑是用非常尖的木桩头插入肛门。犯人在这种情况下会死得很快,因为在尖头的木桩插入身体的过程中,所有的器官都被穿透了,犯人就会因大出血而迅速死亡。例如俄国人喜欢用尖头木桩把心脏穿透,但不一定都能如愿。很多历史学家都举过这样的例子,伊万四世曾下令把一个特权贵族用木桩处死,这个贵族受了两天的折磨。还有欧多西亚女皇的情人,因为啐了大皮埃尔一脸唾沫,受了12小时的木桩刑。
对于缅甸人、波斯人和暹罗人来说,削小的圆头桩则比尖头桩要好,因为它可把对器官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深入身体的圆头桩不会把器官穿透或粉碎,器官只会挤作一堆,偏离或易位。这种方法有益于刑罚的杀一儆百,因为它能使犯人更长时间地经受折磨,通常要过好几天才会死去。
1800年6月,因为索莱曼·阿比将法国远征埃及的军队指挥官克雷贝尔刺死了,拿破仑就用这种圆头桩处死了他。
在欧洲历史上经宣判裁定用木桩刑的例子也许只有这一个。
显而易见,法国的军事委员会如果有可能,也会不顾军事法典所规定的刑罚,按征服国的风俗行刑。于是这种刑罚被法国刽子手巴尔泰雷米在开罗学院前面的空地上当众表演了。在成功地做完这一切后,他认为有必要用刀割开犯人的肛门,于是他又用木槌在阿比的身体里钉入一根粗铁杆。索莱曼·阿比死前挣扎了4个小时。
有些独具匠心的国家通常在犯人的身体里插入细铁棍。
他们先在犯人的肛门里插入一根中空的竹子,然后直接把烧红的铁棍植入竹子。
英国的爱德华二世对犯人行刑时用了同样的方法,犯人看起来一点也不像受过刑。先把一只挖空的牛角插入犯人体内,再置入烧红的烙铁。米什莱的《法国历史》一书中记述道:“尸体陈列示众……一点点伤痕也没有,但是受刑过程极为可怕,这根据犯人曾经发出的惨叫以及扭曲的面部可以想像得出。”
木桩刑被东方人当作一种恫吓手段来使用。这样的场面极为常见:攻城者包围了某座城堡,在城堡下将施以木桩刑的囚犯陈列示众,以达到使对方丧失勇气的目的。
这一类的恫吓尤其为土耳其人所常用。在维也纳和布达佩斯城下,都出现过这样的场面。
大约在18世纪中期,著名的“黑色兵团”——波加利人起义在摩洛哥爆发,从苏丹买来的黑奴组成了起义队伍。结果,被施以木桩刑的男人、女人和孩子成千上万。
达荷美在同一个时期把女孩子的阴道用尖桅穿透,使之为圣灵献身。
在欧洲,特别是意大利,这种可怕的木桩刑因为宗教战争而流行起来。让·雷热曾经叙述过,在皮埃蒙,1669年,安娜·查尔波诺·德拉图尔,一个贵族的女儿,被一根矛穿透赤裸的身体。她被一群刽子手顶在头上,成为“他们的旗帜”,然后被移至十字路口。
在西班牙战争中,有不少向拿破仑的军队致意的西班牙同胞,最终却被用木桩刑处死。这些可怕的场景在哥雅的雕刻和绘画中可以看到。
1816年,土耳其近卫军的叛乱被平息以后,15000多人被苏丹玛穆二世处死。被处以木桩刑的占绝大部分,被砍头的只是一小部分。
据洛朗·维耶诺夫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犯了同性恋罪,1958年“被用木桩刑处死,这样木桩可以从其犯罪之处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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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恐怖至极的刑罚——活剥
活剥就是揭下犯人全部的或者局部的皮,在巴比伦、伽勒底和波斯这种刑罚似乎很常见。
活剥极其恐怖,刀和其他一些锋利的器具是这种刑罚的主要工具。活剥在古印度又被称作“小火去细毛”,就是皮肤被火把灼烧,直至与附着在身体上的活肉彻底分离。最好把身体烤到三分熟,因此这种惨无人道的折磨要持续数天。
有一个活剥的例子是希腊诸神提供给我们的。笛子的发明者即传奇的音乐家玛西亚斯向阿波罗挑衅,要用竖琴进行音乐比赛,规定赢者可以任意处置输者。结果他输给了阿波罗,于是被阿波罗绑在松树上给活剥了。
活剥的程序有哪些呢?奥维德对此描绘过:“不顾犯人的叫喊,整个地揭下他的皮。只需要割开一个口子,身体各处都会涌出血。我们可以完全看到他的肌肉,跳动着的去了皮的血管,搏动着的内脏,被光线照着的胸,熠熠闪光的肌肉纤维。”
用各种各样致死的刑罚来处置被征服者和叛乱者,一直是亚述国王为之骄傲的事。其中,亚苏那其拉巴尔用好多被剥的显贵的皮来包柱子。
加斯东·玛斯帕罗在《古代东方民族史》中记述,波斯的法官犯了渎职罪要被活剥,然后他的皮将被铺在其继承者的听证席上。类似的事情也被艾罗多特记述过,就是康比斯国王任命的一个法官,被命令在覆有其父之皮的位置上坐着。这位法官的父亲也是一位法官,名叫西玛里斯,他被活剥的原因是极不公正地审理了一桩案件。女人犯了通奸罪也要被活剥。一个活剥的例子常常被提起,就是公元3世纪死于波斯国王萨波之手的瓦雷里安国王。他遭受了非人的折磨,最终被活剥。他的皮被染成红色,悬挂在寺庙上,作为猎物之皮来炫耀。
类似的活剥刑在古罗马帝国也存在,还有不少例证可以在基督教殉教名册上找到。这里通常是脸部的皮或头皮被剥,圣茱利安在马克西曼的统治下就是被这样活剥的。后来,美国和加拿大的印第安人在对付自己的敌人时也常使用这一类的“割皮带头发”,因为这样他们的头发就可以被“善神”抓住,带入“红人”的天堂。
摩纳,也即摩尼谢或摩尼。公元3世纪末,波斯国王瓦拉那一世就将摩尼教的创始人处以活剥刑。波斯人又想出新花样,他们把活剥和“切割”同时进行。犯人的皮或被他们切成极细的带子,或切成碎片,或切成小圆形薄片,再不就切成一块块长方形。把皮切成狭长的环形细带,是这种技艺发挥到极致的表现。
于是,自颈部开始,犯人身体的各部分皮肤被切成许多5~10厘米宽的圆环,臀部和胸部的皮肤最宽,割下来的皮肤会落在犯人双脚的周围。圣巴尔泰勒米被活剥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
活剥刑在中世纪的欧洲很少见,在屈指可数的例子中,弓箭手皮埃尔·巴西尔可能是最著名的。他和整个卫戍部队于1199年在里穆赞查路斯的一个堡垒里驻守。他用弩把里查德·科尔·德里翁射伤了,在战争中这是领主死亡的预兆。后来英国人占领了堡垒,吊死了整个卫戍部队,而把巴西尔带回了英国。有关编年史记载道,他“被去了皮,像一头动物一般……他的皮下游弋着利刃,一大堆碎片被割下来,露出了红色的活肉”。
有两个活剥的例子通常会被法国的历史学家所列举。一个是关于多勒奈的高提埃和菲利普两兄弟,在布尔哥涅的布朗什和玛格丽特的荒淫行径中,也有他们的参与。两个人均在1314年被活剥,然后人们把尸体装在袋子里扔进塞纳河。另外一个例子发生在三年之后,在阿维尼翁,卡奥斯的主教于格·热拉迪以企图谋杀教皇让二十二世的罪名被活剥,然后他的四肢和身体又被四匹马拖离,分散的四肢最后还被扔入火中焚烧。
查尔斯六世和查尔斯七世在位时,席卷了整个法国的一个军事性抢劫集团当属是最有名的“活剥者”,一些最可恶的暴力分子组成了这个集团,不过他们显然喜欢割喉刑更甚于活剥刑。
活剥刑在16世纪的土耳其也存在过很短的一段时期,消失一阵后又被一个叫穆斯塔法的土耳其将军重新拾起。1517年,他率军进攻塞浦路斯的法玛古斯特城。十个月后,将其攻克,所有的守城将领因为顽强抵抗而被穆斯塔法全部活剥,尤其是抵抗军的核心人物,贵族维尼西安·布拉加迪。
在玛布斯堡人地区,女统治者玛丽·苔蕾丝1768年颁布了《泰雷西亚纳法典》,其中竟然还对活剥做了部分规定:“依次在胸的一侧、背部的左侧和右侧裁下一长条皮。”
数个世纪以来活剥作为刑罚已经不存在了,但是一些可怕的收藏者却一直在追寻人皮。19世纪末,一张被鞣过的整皮在人类解剖学史上著名的斯皮兹那展览时被展出,这张皮是从一个死于砍头刑的犯人身上剥下来的。还有不少带有文身的人皮为纳粹所收集,都是被他们杀死的人的皮,有些盖世太保做灯罩、书皮、垫纸板这些东西或雕刻新的艺术品时就是用人皮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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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野蛮的血腥屠杀——肢解
用刀子、大刀、斧头或锯子切割下犯人的肢体,叫做肢解。
“凌迟”和“肢解”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凌迟”主要是一小块一小块地割下身体上的肉,而“肢解”却是把四肢整个儿剁下。
肢解刑的行刑办法有很多种。有时,只是犯人四肢中的一个或几个被切下,然后再把一些其他的刑罚,如绞刑、火焚或磔刑等等施加给犯人。有时,则是受刑者的肢体被平均分成四份,那么他自然就难以活命了。
又是波斯人想出了新招。执行肢解刑时,他们首先切下手指,接着是手和臂,然后脚趾、脚踝、耳朵和鼻子依次被切掉,砍下脑袋的一刀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类似的做法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和西班牙也存在。据洛朗·维耶诺夫说,1308年在意大利,因为玛格丽特说她怀了圣灵之子,她和她的情夫就被活生生地肢解成若干块。
此刑在1768年的《泰雷西亚纳法典》中有专门的论述:“要将犯人的身体彻底地切成四块,犯人死后,在主要的街道上,每一块肢体都要悬着示众。”有时还会单独把右手和心脏陈列出来。
犯人被斩手、砍脚、切耳朵和鼻子,然后被塞到船里随水漂流,这是为古代埃及刑罚法典所允许的。
肢解在古代的中国用过一段时间,后来他们认为凌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就以之代替了肢解刑。
这种方法就在20世纪初还被土耳其的军官在马其顿用于血腥屠杀。囚犯被他们残忍地切成碎块以后,这些人体碎片竟然成了很多人摄影留念的背景。
不可思议的是,肢解刑在拿破仑法典中还有规定,法国直至1832年才把斩手刑彻底废除。路易十八时期,托勒朗、布莱尼埃和科尔波诺三人犯了谋反罪,于是他们被砍去双手,送上了断头台。
切去脚踝,适用于拉皮条的;割舌头适用于亵渎神明的人;切去手或剜去眼睛适用于小偷;切去生殖器适用于强奸罪犯或其他性犯罪者。
把身体的某一部分砍去并不仅仅作为一种刑罚存在。这种方法还被很多胜利的军队用来对付他们的手下败将,例如腓力斯人对犹太人,波斯人对希腊人,拜占庭人对阿尔美尼亚人等等,都是如此。据迪奥多尔记载,败在波斯人手上后沦为奴隶的希腊人,有800个都是被砍了手或脚以后站在亚历山大面前的。玛拉帕特在二战后出了一本名为《卡布特》的书,其中记载,他在安特·帕勒维克那里亲眼看见,一个装有20公斤人眼的篮子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克罗地亚的独裁者,至少把15000个保加利亚人的眼睛挖了出来,这和9个世纪前中东皇帝巴西尔二世的做法相类似。
至于分尸,作为一种附加刑,更是为世界各地包括中东、亚洲、非洲及欧洲和所有的民族所普遍使用。
在阿维尼翁的教皇统治时期,法律规定,砍下犯人的腿、臂、躯干和脑袋以后,必须为此专门竖立一个直角形支架,把这些东西放在上面示众。
长期以来,法国的法庭都要将被施以斩首刑的犯人切成若干块,当众展览。这种做法在法国是到17世纪末而在英国则一直到18世纪末才被彻底废除。一部甚为血腥的法典于1820年在英国颁布,其中规定:“必须把犯人的尸体切成四块。”1847年颁布于普鲁士的刑罚法典还有犯人可以被分尸示众的规定。
某些奉《古兰经》为律的伊斯兰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毛里塔尼亚、北也门、巴基斯坦及伊朗,如今依然规定,这种截肢刑可以对小偷施行。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凡是第一次犯偷窃罪的,要把他的右手从手腕的关节处砍去。第二次犯下偷窃罪的,要把他的左脚砍去。”但是,巴基斯坦还算有点人情味儿,因为“行刑者将是得到许可的医生。如果医生认为犯人会因实施该刑而死亡,可以把刑罚延续至犯人有足够承受力时再行刑”。这种“人情味儿”体现得极为细致,行刑时要气温适度,太热或太冷都不行。另外,有时犯人还可以免受此刑,那就是当犯人已经没有了左手或右脚,或左手上缺了大拇指或其他两个手指的时候。真可谓无微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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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性在凌迟中堕落
把整个人体或人体的一部分一小块一小块的切除,剜下一块块的肉,直至犯人死亡,这就是凌迟。
凌迟刑更多地在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如埃及、巴比伦、亚述及波斯使用。
胆敢反叛达里厄斯帝国的人就受到凌迟刑的惩罚,被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利底亚暴君皮绪特朗斯被推下台后,所有支持他的人也都被凌迟处死。
英国在16世纪末处于亨利八世的血腥统治下,当时的皇室广泛流传凌迟刑。该刑在英国与罗马绝交以来,经常在天主教战争中使用。还有很多民族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实施凌迟刑。摘除内脏是伦巴第人和波斯人实施凌迟刑的第一道程序。因为肌肉既长又厚,鞑靼人常用一个大刨子行刑。在行刑前先把犯人去骨,这是与查理曼大帝同时代的阿隆·阿尔拉什德·亚巴西德王朝第五任哈里法处罚希腊帝国的敌人的一贯做法,即先开个口子在肢体上,剔出骨头,犯人会因此关节离断,变得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一样,然后再剐除他的肌肉。
在罗马,女人被凌迟处死时通常双乳先被挖去,男人被凌迟时通常生殖器先被割掉。这样的例子在基督教殉难名册上可以找到很多。
在英国,旧法典规定,判了死刑的犯人,必须在活着的时候就被剜出心脏和其他内脏,再把它们扔到沸水中煮。虽然这种刑罚已经很长时间不使用了,在19世纪初的刑罚条例中却仍然有规定。
但是真正把凌迟刑发展到顶峰,使之成为一门艺术的,应该是中国人。凌迟刑的行刑方法被他们规定得十分详细。
19世纪末的法国公使马蒂尼博士把他亲眼看到的有关凌迟处死的场面做了描写:“通常是把双乳及胸部的肌肉,双臂外侧和臂部前侧的肌肉,和身体其余部分的肌肉依次剜掉、剔除。专门用于此刑的柳条篮里堆满了血淋淋的肌肉。几个小时以后,关节离断的犯人死去。”
为了不让犯人喊叫,行刑开始时,刽子手会极为巧妙地用刀把犯人的喉结剜去。
一直到20世纪初,很多犯人被凌迟处死时都是有人围观的。德国犯罪学家罗伯特·亨德尔就把他1926年看到的写了下来:“观众们在行刑过程中依然悠闲自在地吃水果,抽烟,聊天。”
更早一些的亨利·诺曼也描述过:“行刑场面持续进行着,直至鲜血淹没了犯人的脚踝。兴奋的观众声嘶力竭。犯人的脑袋就像一个个皮球落在草坪上……刽子手的双手和膝盖以下的部分沾满了鲜血。”
还有一种活体解剖被有些民族使用,活体解剖即解剖死刑犯人。据塞尔兹的《医学论文》所述,古代埃及法典规定,死刑犯人可以作为亚历山大御医的医学研究对象。
为了测试人类的抵抗力,日本医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把各种酷刑施加给死刑犯人。纳粹的医生也千方百计地拿集中营里的犯人做实验。A.热外博士曾被洛朗·维耶诺夫提到过,他在1952年出版的《回忆往事》中说,某官员要求把他们以往的用尸体进行解剖换成活体解剖,要求明确规定:“如果罪犯最终死去,就意味着这是一次成功的解剖。”
有一种专门用于女犯人,特别是用于基督女徒的刑罚即切除双乳尤其令人发指,它是出于一种“野蛮的狂热偏好”。比起身体的其他部分,双乳由于“含有”更多的艳情成分,当然会受到更多折磨,即便是在宗教的范围里也是如此。有时是用利器,如刀和剪剜除双乳;有时是用烙钳拉扯拔除;有时甚至是用虎钳轧碎。有一种极为特别的工具即箱子,被摩洛哥人和土耳其人所用。他们猛烈地关上箱盖,乳房足可被轧碎。与路易十五同时代的摩洛哥国王穆莱·以色莱,其妻妾的乳房就是被这种工具切除的。这样的例子在圣女殉难册中也可以找到很多。圣菲布罗尼亚、圣佩拉吉、圣阿波利娜、圣欧拉利亚、圣巴丽塞西亚、圣卡西尔达、圣芭芭拉、圣加利奥普、圣欧菲尼亚、圣玛克勒、圣埃尔可尼,还有被内隆私自处死的圣阿娜斯塔西亚和圣巴西丽萨,这些都是受过封圣的最著名的殉难者。圣欧格拉蒂德被萨拉高斯的统治者达西安下令剜去双乳,圣索菲亚眼睁睁地看着刽子手在统治者安提奥库斯命令下,把她那三个女儿的双乳剜去。还有圣玛蒂娜,她被处罚仅仅是因为不小心把戴安娜的雕像打碎了。最最有名的或许还是公元3世纪中叶被西西里统治者甘特拉努斯下令挖去双乳的圣阿伽特。
上流社会的女人也有被剜去双乳后再处死的。卡拉布勒公爵、耶路撒冷国王罗伯特之妻菲丽波特就是一例。她和她的女儿借助罗伯特的死进行敲诈,结果那不勒斯人把她们绑在马车上,然后把她们的双乳钳碎。查尔斯·德·杜拉斯攻占了那不勒斯城后,受教皇于尔班六世的挑唆,他下令把女王让娜的双乳和阴部钳碎,最后让娜被绸带绞死。女犯人通常都是先被挖去乳房,再被拖到广场上活剥的,事实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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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撕碎人体的碎身刑
碎身刑是一种古代常用的刑罚,尤其是在用车轮刑时会撕碎人体。中世纪和1789年前诸王朝的车轮刑不同于古代的车轮刑,它关键是要把犯人一分为二地切开,只是在陈列尸体时才用到轮盘。
而在古代的碎身刑中,轮盘的作用却很大。
轮盘的直径大小不一,摇动一旁的手柄时,轮盘就会围绕中间的轴旋转,有时摇动手柄需要几个人同时进行。
轮盘的厚度刚好足够平躺一个人而不会显得狭窄,这就是其特别之处。一般先固定住犯人的脚,然后展开犯人的身体,将他的双臂固定在头顶上面,这样就和人体的曲线完全符合。犯人的身体整个呈弓形向后弯曲,其角度视轮盘本身的弧度而定。
地面上固定有铁刺,轮盘每转一圈,铁刺就会把赤裸的犯人剐下一块肉来,轮盘转上10来圈,基本上就扯碎了犯人。
还有一种轮盘本身就带有尖刺,直径比较小。行刑时在下面放上炭火,轮盘每转一圈,犯人都要被炭火烧灼。
19岁的圣女卡特琳被马克西曼下令用轮盘刑处死,不过这位贞女最终得以免遭此刑,而只是被砍了头。萨布莱神父的《圣人的生活》一书中记载:“马克西曼本想把卡特琳撕碎在一台满是刀和铁刺的轮盘机子上。但是卡特琳刚被绑上去,机子就不能运转了。”
有时碎身刑是由刽子手用铁钩行刑。例如在16~18世纪的土耳其,在一张平台或一块板子上,让犯人躺下来,把他展开,固定好四肢以后,刽子手就把他的肋骨、肩胛骨和锁骨上的肉用尾端带有铁钩的叉子或铁耙依次耙下来。
这类刑罚经常存在于亚洲和中东。在小亚细亚,居住在古国利卡奥尼亚的圣茱迪特和她的孩子圣西尔就是被铁耙耙得露出了内脏。
这种刑罚在罗马一直沿用到公元4世纪才彻底消失,死于铁钩的基督教徒不计其数。圣万桑就被达西安下令“耙死”,后来又被放在铁栅上敲碎了骨头;圣阿弗勒的使女圣戴尼亚·美丽拉,铁耙犁遍了她的全身;被铁耙耙死的还有圣埃梅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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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骨肉粉碎的碾刑
犯人的头颅、骨骼和主要器官,如心脏、肺和腰因为受到外作用力的巨大夹击而逐渐碎裂,直至犯人死亡,这就是碾刑。
碾刑有很多种,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把犯人压死;第二类是从两边同时对放在中间的犯人用力并逐渐地加大力度;第三类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把犯人扯碎、轧碎。
在重物致死这一类碾刑里,犯人在地上躺下,然后通常把柱子、石头、铁块或者大理石之类的重物覆在他身上。萨宾人围攻卡皮托尔城时,向塔尔佩尤斯之女塔尔佩亚许诺,如果她把该城献出来,就可以“得到所有戴在萨宾人左臂上的金手镯”。塔尔佩亚为此而动心,于是叛变了。还有一种说法是,她是因为爱上敌人的首领才叛变的。无论如何,萨宾人攻破城堡之后,她却被他们左臂所戴的所有的手镯压死。
《殉难记》一书中说,碾刑在各个时期都对很多受迫害的基督徒使用过。古书中记载,泰奥蓬普就是死于碾刑,他被绑在一根柱子上,然后从他的肚子上滚过一块巨石,据说八个壮汉都抬不动那块巨石。
埃及和罗马实施碾刑时,经常把尖刺插遍犯人全身,然后碾过巨石,以使尖刺进入犯人的体内。同样的办法也被大卫统治下的希伯来人所使用。碾刑的场面在圆形竞技场里可以观看得到,死刑犯人被从某一制高点滚落的岩石碾死。
碾刑直到19世纪还被非洲的很多民族使用。达荷美曾将犯人活活碾死在两块竖起的巨石之间。
第三类碾刑为希腊人、日耳曼人、罗马人所常用,即在碾的同时撕碎犯人。他们通常是用一面钉有铁钉的木质大圆盘,很多时候还要把石头放进圆盘里。固定好躺在地上的犯人,然后让拖着整套器械的马在上面来回地轧。
有一种车轮尤其宽而重的马车在罗马被发明出来,剃刀和铁钩布满车轮表面。叙利亚人的做法与此相仿。
犯人不会被一下子轧扁,车轮可以慢慢地在犯人的身上来来回回地碾,这就是马车的绝妙之处。在埃及,犯人通常被放在一种巨臼之中,在臼的捶捣之下逐渐变成一堆肉酱。波斯人则把犯人放入轧榨机中,那种压榨机通常是用来榨橄榄和葡萄的。
挤轧致死这一类的碾刑主要是慢慢地轧死犯人,犯人最后常常被轧得惨不忍睹,不成人形。
犯人被放在两个圆形的石磨之间,这是最常见的现象。两个磨盘有时还会反向旋转。18世纪以前,在迦太基、印度和锡兰,还经常用大象行刑,有时是让大象整个儿地踩死犯人,有时只是让大象的前蹄踩犯人的脑袋。
挤轧这类碾刑有益于力量的“控制”,可以让犯人慢慢地死去,有时还会有出人意料的事情在犯人身上发生。为此,挤轧也成了一种手段,并且身体的各个部分都可以使用。于是产生了“夹棍”。这种盒状的刑具由四片木头组成,可以借助绑在犯人脚上的绳子收紧,以便把韧带和脚踝,即胫骨和腓骨在脚的内外两侧凸出的部分轧伤,直至断裂。可以在不同的位置上放置夹棍。最常见的是用四块板挤轧双腿,中间放两块,然后用锤子在这两块板之间钉下楔子,骨头会因这种压力而粉碎。这种夹棍,法国在1789年以前一直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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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别的分解刑——锯刑
锯刑是以锯子为工具的一种特别的分解刑。过去,这类刑罚经常被埃及人、米堤亚人、波斯人、斯巴达人、特拉斯人、希伯来人以及其他一些东方民族使用,后来马其顿、罗马和希腊也逐渐接受了这类习俗。《圣经》中的四大预言家之一,著名的犹太国国王阿玛西亚斯的侄子,犹太王子阿莫斯之子以撒就是受锯刑而死的。塔尔穆德说他被国王玛那塞判处用木锯锯成两半的死刑。
在古代,把人锯成两半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在一个木案上放着犯人,由两块木板固定住犯人的身体,然后再用锯子在其肚腹处切成两半。在“美男子”菲利普统治的1314年,雅克·德·莫莱这位圣殿骑士团的首领在自己行刑时还告诉别人,鞑靼人和撒拉逊人总是用锯刑来对付行为倒错分子。
在特拉斯国王迪埃居里斯残酷统治的公元3世纪中叶,里西马细亚城的很多居民也都受锯刑而死。
公元前5世纪的罗马十二世法令也提到了锯刑,其中有很多那个时期的详尽的刑罚材料。一直到公元纪年,这种行刑方法也还存在,因为以犯下滔天罪行和疯狂著称的卡里居拉就多次下令对犯人执行锯刑。
第二种方法是纵向地把人切开,这种方法很受暴虐的卡里居拉和迪奥克雷西安的喜爱。
这种方法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从两腿之间腹股沟的位置开始,另一种是由头往下,直至两腿之间。比较可怕的是第一种,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之前,犯人都保持着清醒的意识。为了延长犯人受难的时间,往往还会让他头冲下,这样可以有充分的氧气,而且可以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
锯刑的任一方式一般都需要两个人执行,人们主要是用这类刑罚来惩治同性恋的,最主要的是惩罚男性之间的同性恋,女性同性恋也会遭到刑罚。
12世纪和16世纪的日本也非常流行锯刑。日本人喜欢从颈部把人分为两半,很少从中间把人锯成两半,当时的基督徒经常受锯刑。
在路德时代的德国,主要是对叛乱的农民采用锯刑。
一直到18世纪末,法国还对囚犯用锯刑。被共和党军官的暴行激怒的旺代省人就用它来实施报复。
在西班牙,也是到18世纪末,锯刑仍是军界的一种行刑办法。在惠灵顿和拿破仑战争期间,卡塔卢尼亚地区的卡塔卢尼亚党人锯死了不少法国军官和士兵。
某些患有狂躁症的盖世太保完成了锯刑史上最后的杰作。德军占领期间,在巴黎的罗里斯通街,盖世太保便对犯人实施锯刑,不过他们的工具除了锯子外,还有用来锯四肢的小拉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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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箭刑与贯穿刑
1.应用投射性武器行刑的箭刑
箭刑是一种以投射性武器为工具的致死行刑手段,不太常见。“投射物”即箭,有尖锐的前部,杆则是由较轻的木头制成,尾部装有箭羽,用弩或弓来进行发射。用弩发射的箭又称作旋转箭或风笛箭、角镞箭。除了标枪和投石器,最古老的投射武器就是弓。所以无论是罗马人还是阿兹特克人,用弓来作刑具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中世纪基督艺术常常记起皇帝迪奥克雷西安的禁军统领塞巴斯蒂安的行刑场面,因此他使得箭刑很快在欧洲流行起来了。塞巴斯蒂安以勇敢著称,会用很多种武器,任职不久就被任命为禁军首战统帅,受到皇帝的宠幸。塞巴斯蒂安是基督教徒,可他没有对外公布,但是他很快说服了罗马署长克罗马塞和他的5000奴隶成为基督教徒。后来皇帝下令逮捕他,在一根柱子上绑住他,让他成为箭靶。行刑后,他被留在柱子上,没有人管。夜里,一个叫伊莱娜的女基督徒前来替他收尸,却发现他还活着,就治好了他。有一天,塞巴斯蒂安在韦路上截住了皇帝,斥责他对待基督教徒过于残忍。迪奥克雷西安一时都没有缓过神来,问他:“你不是那个被我下令用箭刺穿的步兵大队队长塞巴斯蒂安吗?怎么还活着呢?”塞巴斯蒂安答道:“是我,你让我死,可上帝为谴责你的恶行,让我活了下来。”
于是,迪奥克雷西安再次逮捕了他,用棒子把他打死,然后把他的尸体扔到罗马一个堆放排泄物的垃圾场里。
同样受箭刑而死的还有11岁的女孩克里斯蒂娜,城邦统治者于尔班逮捕了她,因为于尔班觉得自己似乎就是她的亲身父亲。
在公元4世纪,英国国王迪奥那图斯之女于尔絮勒也是受箭刑而死。遭到这种命运的还有其他很多贞女。在科洛涅一带,阿蒂拉领导下的日尔曼尼亚的外族和汉斯人便对犯人实施箭刑。
虽然罗马人在战争中倒是很少用弓这样的武器,但在罗马帝国各个皇帝的统治时期,都有一些人罹受箭刑而死。
埃及人和巴尔特人,或者东方各民族的人,都很喜欢用弓箭,并且经常在处死犯人时使用。
2.刺穿肌肉的贯穿刑
有一种很特别的行刑方法是埃及人使用的,他们喜欢把箭裁成像芦竹一样粗细,然后用手一捆一捆地钉进犯人的身体。
在欧洲,一直到17世纪,英国和弗兰德地区的传统武器都是弓。而在法国,从14世纪初开始,弓箭就不再被使用了。
西班牙人也很熟悉这种刑罚,在资本主义的殖民期间,他们经常把它用来对付印第安的土著酋长。
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箭刑本来就很罕见,到了火枪这样的火药武器出现后,箭刑在欧洲就基本上销声匿迹了。
但是,在世界上不同的地方,如新几内亚或是美洲平原的一些印第安部落里,即便是19世纪也还有用箭行刑的。
用尖利物穿透肌肉和组织是贯穿刑实施的关键步骤。这类刑罚世界各地都用过,只不过形式有所变化罢了。
贯穿刑被迦太基人用来惩治投案自首的罗马将军马尔居斯·阿蒂留斯·雷居吕斯,他在罗马执行使命时曾经答应过要自首。
但是,迦太基人使用的方法却相当罕见。他们把雷居吕斯关在一只钉满了铁刺和利刃的桶里,然后他们从高处把桶滚落,直至雷居吕斯全身被穿透而死。
在宗教战争中,铁钉就被一些改革派教徒用来刺遍教徒的全身。土耳其人在阿尔美尼亚囚犯的脚上钉上铁钉,时间是1917年。
一直到1846年,巴维埃尔的拉迪斯堡还用宗教裁判所的那种布满能够刺穿肌肉的铁钉的铁制的刑椅。刑椅可以点燃加热,把钉子也烧得滚烫以后再让犯人坐上去。与著名的“努朗堡的圣女”不一样,在宗教裁判所,坐刑椅并不一定会死。
从外面看来这个刑具像巴伐利亚少女。第一例是在德国制造的,努朗堡设立秘密法庭的地方都用这种刑椅,它被称为“努朗堡的圣女”。
犯人被关在这样一种布满了又长又尖的铁刺的棺材里,最终身体被刺穿。这些铁刺经过精心布局,犯人被关进去以后,身体各个部分都能被刺透,但主要器官不会损害。这样可以延长受刑者的痛苦。据居斯塔夫·弗雷塔戈说,一个做假者是这种刑罚的第一个受害者,在1515年行刑,在刑具中关了三天才死去。
在西班牙,这类刑具一直用到18世纪,也是宗教裁判所法庭用的,不过叫做“玛特·多罗洛萨”。“玛特·多罗洛萨”与“努朗堡的圣女”有所不同,它是用两根灵活可动的手臂抓住犯人,渐渐收紧直至其窒息,然后在刑具的心脏位置会伸出一根钢刺,插入犯人身体,而刑具的眼部也会伸出另外两根利刃来插瞎犯人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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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野蛮而严酷的车轮刑
“车轮刑”是指一种把身体绑在车轮上,然后被活活拉死的刑罚。然而,自亨利四世统治时起,车轮只是用来将正在死去的犯人示众,而行刑是在平放在断头台上的斜十字架上进行。尽管从此以后,人们更愿意将这种死刑称作“十字架刑”,但“车轮刑”这一名称仍然存在。
在最遥远的远古,就已经存在肢解的刑罚。当旧制度的法官被大众指责使用这种残酷的死刑时,他们回答:“1600年前,犯人就已经受这种刑罚了。”
在高卢,肢解被墨洛温王朝没有限度地使用。在一篇关于惩罚伪证者的文章中,图尔的格雷瓜尔写道:“这个可怜的家伙所受的折磨,我不相信有什么东西乃至什么金属能经受得起。”
1532年,在神圣日耳曼罗马帝国中,这一刑罚被查理五世采用。《卡洛琳娜法典》颁布了六条在几个世纪里一直沿用的适用罪行。
在德国,车轮刑很快成为最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纽伦堡的刽子手佛朗兹在日记中记录道,从1573~1617年,他一共处决了361个人,其中死于车轮刑的大约有200人。
在17世纪,伯努瓦·德·卡尔波佐夫著名的《论刑罚》被视为犯罪判例的一部代表性作品,德国的所有法官都以此为准则。在卡尔波佐夫从1620~1666年共46年漫长的法官生涯中,他宣判了20000例死刑,其中1/3是用车轮刑行刑。
直到1851年普鲁士才废除车轮刑,而在此前不久的1840年,汉诺威王国将其废除。
《泰雷莎法典》即玛丽·泰雷莎女王1768年颁布的刑法典,其中也包括了车轮刑,直到1781年才被废除。
在法国旧制度下的法典里,最严酷也是被使用得最多的一类刑罚就是车轮刑,而且车轮刑一直沿用到大革命时期。
弗朗索瓦一世在1534年2月的敕令中指出,为了让人产生“畏惧、恐怖和警示”,他从德国引入了车轮刑。18世纪的一本无名氏作品中这样描述车轮刑:“两根交叉成X形的小梁构成一座斜十字架,四肢摊开的犯人正面躺在上面,分别绑在十字架的每根支架上,为适合四肢的关节,十字架上挖着一些弧形的槽口。
“刽子手手持长47厘米的方形铁棍,铁棍有一只手握起来那么粗。他要击碎四肢的骨头。首先他朝因为有十字架上的槽口而姿势不正的四肢分别狠狠的一击,一下子四肢的骨头就碎成两段。要让四肢全部断裂,一共需要八下,最后还要朝胸口上击两三下,这被称作‘慈悲的一击’。”
事实上,“慈悲的一击”很少会结束犯人的性命,多数时候,被拖下十字架时犯人还活着,难以想像的疼痛折磨着他们。接下来,人们把犯人脱臼的四肢绑在马车轮上,锯去毂突出的部分,以便使车轮在一根轴上竖立起来。
甚至,如果犯人还活着,为了证明他的四肢已断,刽子手常常要让脚后跟在头的上方相碰,然后才将尸体或者垂死者示众。
国王的敕令中规定,为“进行长而深沉的忏悔,取得我主基督的欢心,让主给他留条活路”,犯人应当仰面朝天。
人们曾长期对犯人使用这种“忏悔”。
1792年的年鉴上记录着一位不足18岁的迪穆兰,他的体质特别健壮,在施行了一天一夜的车轮刑后依然活着。最终刑事长官在法官的许可下将其结果。投毒犯迪鲁是那个时代最有名的罪犯之一,在受到车轮刑并示众了长时间之后,他被活活地扔到柴火堆上烧死了。
因为伏尔泰,让·加拉也被人记住了。虽然他当时已经68岁,也不能免于在7000人面前被截断四肢。图卢兹省卡皮托尔城的法官们因为他被指控吊死了预备弃绝新教的亲生儿子,便对他做出了这个判决!
在可怕的车轮刑传入法国之时,只有攀窗和撬锁的入室偷盗者才接受车轮刑,而杀人犯只需承受绞刑,这真是一种矛盾。
想结束这种矛盾的亨利二世颁布了一道敕令,对所有无论情节严重与否的罪行均采用车轮刑,然而这些罪行直到那时都是不足以被判车轮刑的。
于是,因为从此对只有小过错的人和恶贯满盈者均毫无区别地采用同样的刑罚,所以犯罪更为猖獗。
不过,当时法官们也常常考虑到还没有名称的“减刑情状”。在判决中他们特别声明,在击打之前、之中或者之后的瞬间,犯人可以得到特别的恩赐,即被勒死以减轻痛苦。
尽管这种行刑方式非常野蛮而严酷,但对刽子手而言,同样需要具有技巧。因为一句话,一个名叫拉朗德的犯人被载入了史册。当行刑者已打断了他的四肢,正要打碎他的胸廓时,棍子碰到了他的下巴,拉朗德便叫道:“这不符合规定!”
人们始终把车轮刑看做一种特别可耻的刑罚。泰菲尔·戈蒂叶写道:“在我看来,车轮刑甚至胜过绞刑。”
让我们想一想“霍恩事件”。1720年,因为一桩可耻的杀人案,安托瓦纳·约瑟夫·德·霍恩伯爵被法官判处车轮刑。考虑到他的地位,摄政王奥尔良公爵便给予其恩赐。伯爵是摄政王本人的远亲,还是奥地利国王的亲戚。但这也无济于事。
王国里的显要和他的全家都出面恳求摄政王,让罪犯免予车轮刑罚而受斩刑。但这一举动使得其家年幼的男孩不能进入马耳特修会,而小姑娘不得进入“尊贵小姐的教士会议”。
历史上被用车轮刑处死的著名人士中,卡尔图什和曼德林是声名显赫的两位。
路易·多米尼克·布尔吉农是卡尔图什的真实姓名,他是个令人恐怖的家伙。他四处招募走狗,纠集了1000名打手和同党。后来,他的副手出卖了他,在断头台前他招了供,并把100余名小卒牵连进来。他们受审被捕,多数人都被判处车轮刑。在1721年11月,卡尔图什在沙滩广场上被当众处死。
曼德林全名为路易·曼德林,做走私行当。自1750年起,他组织起一个武装团伙,并纠集这个团伙向“公共农场”里的雇员发动了战争。好几个城市都被他攻陷了,他的名字被饰以传奇色彩。政府只得派出大批兵力对其讨伐,最后他于1755年被俘,在瓦伦斯的克莱克广场被用车轮刑处死。
这样的情形也极为常见:一些年仅十四五岁的孩子活活地被肢解。比如在1746年因盗窃罪被处以车轮刑的外号叫“小巴黎人”的尼古拉·戈蒂埃,当时才14岁。
据称路易十六在大革命前不久废除了车轮刑。这发生在“路夏尔特事件”之后,路夏尔特是宫里一个马蹄铁匠的儿子,想要与一个年轻女子成亲。老夏尔特反对这桩亲事,于是宣称自己要迎娶她,以此来阻挠儿子的婚事。
父子之间展开了争吵。暴躁的马蹄匠抓起一根大锤要打儿子,为了避免与父亲打斗,他夺门而出,在跨出房门时,随手将从父亲手中夺过的铁锤甩过肩头,没想到铁锤正好砸在父亲头上,把父亲砸死了。
1788年7月,凡尔赛的法官们判处杀父的路夏尔特车轮刑。全场各处以及附近村庄拥来大批的人流观看行刑。这样的酷刑,对于未成年犯人来说,有失公正而且太残酷了。为了表示不满,人群开始高声呐喊,有人还挥起了拳头。刽子手夏尔·亨利·桑松对犯人说道:“如果这里有人要死,肯定是我,而不是你。”
不满的人群骚动起来。卫兵一下子就被撞翻,人群拥向断头台,给犯人松了绑。断头台连同斜十字架和车轮都被砸成碎片。见势不妙,刽子手及其助手们都溜走了。胜利的民众点燃了行刑架,在火堆旁,民众们跳起了法兰多拉舞。路易十六听说了这场暴动后,宽恕了路夏尔特,车轮刑这一过时的刑罚也被废除了。而几个月之后,桑松的行刑工具便只剩下斧头和绳索了。
棒诛同车轮刑类似,也是基于“以击打来打碎”的原则,但仅仅打碎头部。棒诛名称源于意大利在古代使用的一种狼牙棒。法国是14世纪在阿维尼翁教皇统治时期开始采用这一刑罚的。这座城市后来由于死刑方式的简便而著称。击打头部是最原始的处死方式,1598~1700年间,计有超过600起的死刑案例。人们朝犯人的两个太阳穴分别猛击一下,而后将其焚尸。在公元5世纪时斯拉夫民族将棒诛作为最常用的一种死刑方式。这种刑罚受到残暴的卡斯蒂利亚国王皮埃尔的钟爱。在印度,对头部进行致命一击之前,要事先将从脚到手的所有骨头打碎。在东方的某些国家里,死刑犯被活埋至颈,露出地面的只有头部。在阳光下曝晒后,刽子手再用木槌打断其头骨。新教徒对天主教教士也实施了同样的刑罚。在并入前南斯拉夫后,巴尔干半岛南端海滨的小王国黑山还将对头部的棒诛沿用至19世纪。而在桑威奇群岛和索马里,在犯人前额的一击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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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类发明过的最残酷的刑罚——磔刑
1.磔刑的历史
“肢解”或“分尸”刑罚的特殊形式就是磔刑。磔刑的特殊之处在于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
在最遥远的远古,磔刑就已被施行。在耶稣纪元之前的一些条文里,清晰地提到了它;在印度,马奴法中也提到过它;在罗马人采用它之前,这种刑罚在中国、波斯和埃及也存在过。
人们总将磔刑和马的作用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在开始时,印度是使用牛。在其他许多地方,尤其在希腊,磔刑是将犯人绑在两棵被人弯曲并拴在一起的树上。当拴在树上的绳子被人们割断时,因为树要恢复原先的姿态,便猛然竖起来,因而会拉裂犯人的四肢。
起初,罗马人也使用两棵树处死犯人的磔刑,但后来在使用四匹马拉裂四肢之前,他们是用两辆战车来分尸。提图斯·利乌尤斯记述了公元前660年左右梅提尤斯·福菲提尤斯这位统治阿尔比的独裁者被处死的过程,他由于煽动菲德雷斯城造反反对罗马,被执行了磔刑。人们将他绑在两辆由四匹马拉的战车上,朝相反的方向拖去。
一些基督教徒也曾遭受过这一酷刑,其中有奥斯蒂亚的主教圣伊波利特,他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教会里最优秀的医生。他在公元235年受磔刑,史书上记载,他被带到罗马行政长官面前,后者叫道:“好,让马将他拉死,像对待忒修斯的儿子那样处治他。”
希罗多德称,色雷斯人采用过磔刑。这种刑罚几乎所有侵略过高卢的民族都同样用过。据公元6世纪哥特历史学家约尔丹内斯记载,一名逃兵的妻子被阿马拉里克国王采用过野马分尸的刑罚。
大约一个世纪之后,公元613年,奥斯特西亚王后布鲁娜奥也遭受此刑。虽然她当时已年逾八旬,但她的敌手克罗泰尔二世还是下令执行磔刑。不过,有些历史学家认为,实际上,她只是被捆在一匹疯马的马尾上,被马拉成碎片,而不是受磔刑。
在中世纪的欧洲,磔刑应用在发假誓的贵族、大的抢劫团伙的头目和逃兵身上。查理五世正式将这一刑罚引入《卡洛琳娜法典》,在神圣日耳曼罗马帝国里采用,叛徒和逃兵是其适用对象。
在英国,著名的“血腥法典”中提到了磔刑,并一直沿用到19世纪。
在俄国,这一刑罚也包含在沙皇法典中,尼古拉一世惩罚十二月党革命者就是运用磔刑。然而,磔刑过于野蛮,这一点皇帝也看到了,于是便用绞刑来取而代之。
在法国,磔刑仅仅用于惩罚被人们认为最可耻的杀父弑君者。
历史学家安基提尔在其书中写道,路易十六对一个在鲁莽者查理的命令下对其投毒的人施行了磔刑。
这些被称为“犯上”的罪行也包含亲王出身的人。于是,遭到四马分尸的还有以下这些人:1582年密谋杀害亨利二世兄弟安茹公爵的萨尔色德;1548年反对波尔多公爵的主犯拉维涅;1588年被指控在女主人夏尔洛特·德·特雷莫瓦尔指使下对其主人孔代家族的亨利一世投毒的布里约;还有狂热的卡尔文教信徒让·波尔特罗,他也可能是海军上将科利尼的间谍,曾向吉斯公爵行刺并使之身负重伤,他在1563年被处以磔刑。
米什莱在《法国史》中记载道:“一种无耻而野蛮的激情在巴黎议会中表现了出来,它喜欢滥施一种在犯人的皮肉上集中了一切使人痛苦万状却又不致毙命的刑罚。”米什莱对行刑本身描述道:“当犯人被绑在木桩上之后,刽子手用钳子把犯人腿上的皮肉扯裂,再将双臂拉得皮开肉绽。这样四根骨头还要被四匹马来牵拉……骑在马上的四个人拼命地鞭打着马匹,并紧拽系有四肢的绳索。最后,刽子手派人带来一把大的剁肉刀,大块大块地割掉他全身上下的肉。马终于拉断了四肢。肌肉吱嘎作响、断开,还活着的躯干落在地上。因为没有必要拖延时间,刽子手最好再把头给砍下来。”
惟一一位死后被洗清罪名的弑君者是谋杀绰号为“沉默者”的奥兰治亲王纪尧姆·德·拿骚的凶手热拉尔·巴尔塔萨。菲利浦二世悬赏缉拿合并教会反叛头目的首级,热拉尔·巴尔塔萨便暗中用六年的时间酝酿了谋杀计划。1584年自称逃亡的新教徒的他定居代尔弗,并获取了纪尧姆的信任,几个月后他用枪将其击毙。他在受了持续19天的酷刑后,被处以磔刑。在他死后,西班牙国王永久地免除他家的人头税,并对他全家都赐封贵族。
运气较好的是将匕首刺入亨利三世下腹的僧侣雅克·克雷梅,他是被当场处决的。不过,在他死后,他依然被定为弑君罪,尸首也受到了肢解。
2.磔刑中最著名的案例
一想到磔刑,人们无疑会联想到“明君亨利”和拉瓦亚克的刑罚。亨利四世在位16年间,遭到18次谋杀,因为弑君罪而遭受磔刑的案例可谓空前绝后。下面是一些因谋杀他而遭磔刑的最有名的人:
基斯公爵的老兵巴利耶尔后来成为卢瓦尔河上的艄公。出于宗教上的狂热,认为被天主教徒诅咒的敌人就是国王。一位义侠布朗科雷翁在他行刺时捕获了他。他于1593年在默伦遭磔刑而死。
第二年,一个巴黎呢绒商的19岁的儿子让·夏戴尔,原为耶稣会学徒,也企图谋杀国王。夏戴尔遭到四马分尸。而耶稣会教士们由于被指控犯了教唆罪,曾一度被逐出王国。1600年,在尼古拉·米侬行刺之后,一些程序问题被议会提了出来:对一位妇女人们可以“体面”地进行磔刑吗?经过慎重考虑,她被吊死,而不是采用磔刑。1610年5月14日,拉瓦亚克在费罗勒里大街向国王刺了两刀,这第18次谋杀成功了。
拉瓦亚克没有反抗就被抓住了。他说,他的行刺是由于宗教和信仰的激发。他遭到严刑拷打,人们迫使他招认行刺的指使者,但他始终一言不发。为了惩戒他,人们便想用更恐怖的刑罚将他处死。玛丽·德·梅第西斯主张将他生剥皮肉,但这与磔刑也差不多,于是最后还是采用了磔刑。
在行刑前,拉瓦亚克还受到百般折磨,完全和谋杀路易十五的达眠所受的遭遇一样。人们用硫磺、沸滚的油、熔化的铅和燃烧的树脂烧他,再对他“全身上下”施以钳烙,最后在沙滩广场上又将他肢解掉。因为拉瓦亚克身材高大,体格健壮,刑罚持续了很长时间。在拉了几乎一个小时后,马已精疲力竭,而他的身体还没有被拉开。很长时间以后,广场上才剩下一个尚在挣扎的躯干。
据记载,拉瓦亚克一被撕为碎片,“许多人就拿着可以切割、撕裂肢体的刀剑等东西冲上去,从行刑者手中抢过肢体,在城市的各处将它们烧掉……周围的瑞士卫兵拿了好几块,去卢浮宫烧烤”。
在某些作家的文章中写道,孩子们点燃拉瓦亚克被撕裂的肢体,做成节日的火把,一些农民则将内脏带回村中。一些妇女吃掉了肉块,据说一个妇女吃到了心脏。
卡兰德朗写道:“拉瓦亚克是被分享,而不是被烧掉了。”
在一个半世纪之后,才又有另一起磔刑案例——罗伯特·弗朗索瓦·达眠的磔刑。他也是犯了弑君罪,谋杀了路易十五。他曾担任过一位外省贵族维尔纳叶·圣特勒斯和一些巴黎耶稣会士的仆从。
1757年1月5日,在凡尔赛的城堡,这个神经错乱的人准备刺杀登上马车准备去特里亚农的路易十五。他从右侧一刀刺了过来,因为国王穿了两件很厚的皮袄来抵御寒冷的天气,刀子没有戳进去。
国王伤势很轻,其外科医生拉马提尼埃尔在检查过伤势之后,认为伤口既不深也不重,只是流了一些血。
达眠被当场捕获,几个卫士在凡尔赛宫中用烙红的钳子将他处以钳烙,他们还得到了护玺大臣马绍尔·努叶的帮助。
国王安然无恙,尽管有人传言刀上有毒,国王也曾做了很多事后补救措施,如忏悔和在伤口上涂油。有人说国王要求“狠狠地报复一下”,但也有人说国王称“凶手并没有伤害他”。虔诚的法官和大臣们也都做了许多工作。但是人们的确该指责国王没有在宣判后宽恕凶手,人们也这样做了。他们认为,“对于一次并不严重的刺杀,却给予一个如此可怕的下场,有点不公平”。
达眠被关押在巴黎裁判所附属监狱的一个狭窄的小牢房里。100名荷枪实弹的士兵看守监牢,因为国王和政府都相信这涉及到一场重大的谋反。
达眠常常被一种闻所未闻的硬皮带拴在床上,每根皮带捆住一条肢体,皮带则固定在床板上封死的环上,以防止他拧断生殖器自杀。他被绑了两个月,“只有在必要时才将他松开”。
刽子手折磨了他10个小时,问他各种刁钻的问题,强迫他招出同党。在惨无人道的折磨下,他只得不断地说:“我刺那一刀只是想让上帝能够接触到国王,并教导他重新调整国家事务,重建安宁。我没有想要杀国王,我也不想杀死他。”他的手臂被槽口磨得一块一块的,胃里涨满了水,踝骨因为被夹棍夹过而碎裂,四肢和胸口被火烧过的烙铁烧焦,但他仍然说不出别的什么东西。
当刽子手问完这些问题之后,他站也站不住,连动一下的力气都没有了。人们将他装进一个皮袋,只露出脖子上拴着一根绳子的头颅。仆从们就把他这样带走了,让他等候议会法官判决。法官判决:“把他带到沙滩广场,放在那儿的一个断头台上,再用钳子烙他身体的各个部分,尤其是他的左手,他就用这只手握刀犯下了弑君之罪。然后,就在受钳烙的地方,用滚烫的树脂、滚油、熔铅连同熔化在一起的蜡和硫来烧他。接着,还要用四匹马来拉扯肢解他的四肢。最后,再焚烧他的身体至灰烬。”
刑罚是下午4点钟在沙滩广场进行的。广场上挤满了一大早就守候在那儿等待行刑的人,有人甚至还爬到屋顶上观看,一些贵族甚至以40个金路易租了附近的房屋观看。
巴黎的名誉刽子手吉尔贝·桑松和他的侄子、巴黎的正式刽子手夏尔·亨利·桑松是两位行刑官。后者当时只有19岁,后来因此走红,成为世纪著名的主祭,在几年后,路易十六就是被他处死的。两个人穿着红色的上衣,绿色的裤子,衣服上绣着黑色的绞刑架和行刑梯,头上戴着浅红色的两角帽,身侧佩剑,这是行刑者的传统服装。他们的辅佐人员是15名助手和仆从,这些人都穿着用兽皮做的围裙。
行刑的队伍来到沙滩广场,开路的是夏尔·亨利·桑松于前一天花432个古钱购得的四匹强健的马。到了目的地之后,达眠被平放下,腋下和腹股沟处绑着两个半环形的旋在断头台下的铁环。吉尔贝·桑松将行刺的刀放在达眠手中,并固定上一根小绳子。接着,他在犯人身旁放了一个点着烈火的火盆,炉膛里冲出来的硫磺气体在空气中弥漫着。犯人发出一声可怕的嚎叫,在绳子里抽搐起来。五分钟后,他的手便不存在了。由于硫磺燃烧的作用,切断的手并没有流出血。他重新抬起头来,牙齿打着颤,望着残肢。刽子手的助手于是给达眠松绑,将他平放在地上,并解开其衣服,只给他留下一条短裤。一位名叫勒格里的助手抓起烧红的长烙钳烙犯人的两条大腿和胸、臂,每烙一下,都留下可怕的伤口。其他的助手便在伤口上面倒上烧着的树脂、熔铅以及混在蜡中的正在熔解的硫磺。烧伤的肉的恶心气味在沙滩广场上弥漫着。
罗伯特·克里斯托弗这位历史学家这样描述道:“达眠似乎沉醉在痛苦之中,他好像在给行刑者加油似的,每受一次伤便大声叫道:‘再来!再来!’他流着眼泪和唾沫,闭上的眼睛似乎就要迸出眼眶。最后,他的知觉失去了。”当人们把他放到实施磔刑的第二架断头台上时,他又苏醒了过来。这个断头台不足一米,非常小,看上去达眠已经没有了知觉。此时,他的腿臂已经被肢解了。人们把他放在从当中钉起来的两块厚木板上,这是一种斜十字架。他的上身被紧紧压在钉在十字架上的另两块木板当中,钉的方式可以保证绑在他四肢上的马都不可能将他整个拉走。随着行刑官夏尔·亨利·桑松一声令下,一名拎着皮鞭的助手开始赶马,四匹马可怕地朝四个截然不同的方向出发。由于达眠的身体被绑得很紧,他的四肢被拉得不成形,在行刑中,犯人一直在发出声嘶力竭的嚎叫。半个小时之后,为了使四肢脱离身体,夏尔·亨利·桑松下令将捆在腿上的两匹马掉转方向,将犯人的两条腿沿着身子朝高处提升,四匹马则平行地朝一个方向去拉。达眠的股骨最终裂开了,但四肢仍然连在身体上,并没有断裂。
费了一个小时的劲之后,马匹也累得筋疲力尽,吉尔贝·桑松和夏尔·亨利·桑松都开始焦躁不安并且紧张起来。一匹马终于倒下了,人们使它重新站立起来开始行刑又花了很长时间。马在叫喊声和鞭子抽打的刺激下,又使尽全力拉了好长时间。
见此情景,为犯人做祈祷的圣保罗神父昏厥了过去,好些旁观的人也昏倒了,但不是每个人都这么心软。
在《刑罚博物馆》中,罗拉特·德·维尔勒夫记载:“当达眠嚎叫时,有些看不下去的妇女转过背去,但一些有钱的旁观者却觉得受了很大的刺激。”
在加萨诺娃的《回忆录》中记载了一位叫梯雷塔·德·特雷维斯的伯爵如何四次从背后撑住了一个趴在窗子上观看行刑而难以忍受的妇女。最后行刑官夏尔·亨利·桑松派医生布瓦耶去市政府禀告法官:“如果人们神经不那么坚强的话,肢解就无法进行。”布瓦耶带回了法官的指令,不过像屠夫切肉那样的刀子并没有找到。最后,助手勒格里拿过一把斧头,把四肢与躯干的连接部位给切断了,达眠的伤口喷出的血,溅了他一身。
马匹也重新全力以赴地拉了起来,这一次被拉断的有两条手臂和一条腿,它们在空中甩来甩去,血从断口处喷出,浸满了马路。
只有一条腿的达眠仍在呼吸。他被拉起来的头发在几分钟内由黑变白,而他的躯干仍然在抽搐。据一旁的目击者说,他嚅动着嘴唇似乎想说什么。当他被投到柴火堆上处于火刑时还在呼吸,伏尔泰描述道:“把他烧成灰用了七车木柴。”而罗伯特·克里斯托弗说:“这一天,人们开始在心中酝酿法国大革命。”
这一切发生在“启蒙运动的时代”。在这场可怕并且绝后的残杀后,吉尔贝·桑松离开了这一行。因被指责技巧不足,他的侄子夏尔·亨利·桑松则被投入牢房关了几个时辰。达眠被处死后,他的家被毁掉,老父和妻子、女儿被远逐出王国,他们一旦返回,就要被立即处死。他的兄弟姐妹也被命令改名换姓。
为了表示奉承,一些好事之徒建议将亚眠城改名,因为这个名字的发音“与这个可耻的弑君者的名字太相近”。
普通民众并不热衷于这场刑罚,而为了看可怜的人死去,租个包间要花多少钱,则是贵族们议论的事。
在大革命时期,包括磔刑在内的许多古老的刑罚都消失了。此后,犯人再也不会遭受极端野蛮的刑罚,他们只需要头上盖一块普通的黑布就可以上断头台了。
马的工作决定了磔刑所有的艺术和难度,这种工作要求马的拉力要基本相同。因此,每匹马都要有一位行刑助手来抓住嚼子。四名助手必须一刻不停地监视马用的力气是否一致,绳子是否拉得一样长,有没有晃动,以便每条被拉的肢体上面平均接受压力。因为缺少配合,有一匹马跑得过快或者出现了意外,造成一条肢体裂得太快,这是行刑官担忧的最多的、也是最常见的事。行刑官必须亲自购买行刑时必备的马匹,这样他可以根据犯人的身体特性来挑选。对拉瓦亚克和达眠实行磔刑耗尽了四匹马的精力,一个花了一小时,一个花了一个半小时。而对年愈八旬的布鲁娜奥实施的磔刑则显得十分轻松。一般说来,拉腿的两匹马要稍稍强壮于拉手臂的两匹马,这样可以使四肢能同时得到肢解。
世界酷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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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与人类历史同时产生的火刑
1.火刑开始时只是一种私刑
火刑与人类历史几乎是同时开始的。任何法律,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都有火刑,最原始落后的民族也都有火刑。
火刑在巴比伦国王制定的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和溺刑、绞刑一起被称为三大刑罚。
在印度的一部宗教与世俗法典《马奴法典》中,火刑与其他六种刑罚一起,被称为七大刑罚。
在小亚细亚,有一个强大的民族——赫梯人,为惩治不法之徒,他们在法典中把火刑列为最主要的惩治方法。犹太人也是如此,他们为了表示对犯了亵渎神明罪和重婚罪的人的咬牙切齿之恨,也常常使用火刑。
公元前6世纪,作为雅典第一部法典的制定者德拉贡,在制定法律条文时,注重用严酷的刑罚来对待重犯,其中就包括用火刑。罗马人、埃及人、高卢人、斯基泰人以及所有入侵高卢的外族人都很喜欢用这种刑罚。
印卡人也不例外,吉尔贝·卡朗德罗说,如果“太阳圣女”的所有家庭成员没有完成任务,就要被施以火刑。火刑和水刑为什么这么常见呢?历史学家们经过论证,最后认为其原因在于宗教。18世纪以前,人们一直有一种洁身观念,在他们心目中火和水可以祛除污秽,因此那时的人们对于背逆自己信仰的人,包括被征服者、巫师、异端分子和性犯罪者,都要施以火刑。
每一种刑罚,都包括各种各样的手段。对于火刑,法官也是费尽心思,制造出了形形色色的方式和手段。
把犯人关在巨大的柳条篮里烧死,是火刑的一种手段。高卢人和19世纪的日本人就用过这样的办法,具体过程是把犯人关进柳条篮,然后扔到炽热的炭火之上。行刑的时候犯人在篮子里又叫又跳,可除了等死外,别无他法,真可谓残酷。
斯基泰人有很独到的使用火刑的方法。艾罗多特说他们把撒谎的预言家和犯了罪的圣人扔到堆满柴堆的牛车上。当火把牛车烧着的时候,受了惊吓的牛便拉着燃烧的车子在整个城市里狂奔,这似乎是对市民说:看,忤逆之人的下场是多悲惨啊!
用涂过树脂的木头烧死犯人是古代大多数人喜欢的一种方法,只是用的木块形状、树种各有不同罢了。罗马人焚烧的木块的形状是拱桌形,通常把松树、白蜡树和一种意大利特有的树放在一起烧。而希腊人焚烧的木块的形状是方形的,通常用白蜡树、松树和紫杉等树来烧。
《宗教裁判所史》一书中明确地提到了火刑。这本书的作者是美国历史学家雷阿,他认为:“这种残忍的火刑来源于民间,并不是由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创造的。”
追溯火刑的历史,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它在产生时只是一种私刑。吉贝尔·德·诺让讲过的一个例子可以证明。1114年,在索瓦松,“为了避免贵族教士的报复,那些冲进牢房劫出异端分子的下等人马上把柴堆支起,把所有的人给活活烧死了。”
上述例子只是诸多例子中的一个。在小亚细亚的希腊的米莱城,为了反抗城市贵族,“贫民”发动了暴动。城市贵族在平息暴乱之后,把俘获的暴动者身上涂满沥青,然后像蜡烛一样点燃。尼日利亚还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泰晤士报》报道说,该国国王阿德萨尼亚在发怒时,拿起石油桶,朝人群中泼去,然后用火点燃。
罗马人喜欢用这种方式对待基督徒,内隆不但残忍地把基督徒钉在十字架上,还用沥青和松脂把他们变成活火把。还有一群群可怜的“基督教首领”直接惨死在内隆之类的炭火熏烧之下。在中世纪的欧洲,这一类的炭火从头烧到尾,从未熄灭过。俄罗斯也不例外,在对待帝国各地不断冒出的各宗教派别时,也坚定不移地用了火刑。
2.用以烧死犯人的支柴堆的方法
19世纪以前,整个欧洲的国家包括法国,在对待巫师和异端分子时,总是喜欢用火刑。在那时,主要有两种支柴堆的方法。
一种是在地上置好柴坛,把一根绑着犯人的杆子插在中间,四周布满荆棘。德国、瑞士和英国的很多法官觉得这种办法“能激发想像”,而且可以把多根柱子插在扩大的柴坛中间,为执行集体火刑提供了方便,因此比较喜欢用这种方法。但用得最多的还是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他们似乎能从慢慢烧死犯人的火苗中找到快感。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不奏效的时候。1509年,在贝尔纳,大风把火苗吹得离受刑僧侣越来越远。虽然一双脚烧黑了,但总不至于窒息而死,施刑者最后只得用木柴将他们活活打死。
与第一种方法相比,第二种方法用的范围更广些,意大利、英国和法国是代表。在行刑时,木柴被放在犯人身体各处。在公元8世纪一本匿名的书中描述了一个详细的行刑情形,具体是这样的:“我们就在柴垛上或地上插好柱子,然后把柴堆支在柱子周围,一层木头一层稻草,整整有一人多高。刽子手及其助手为了能让被判处火刑的犯人站得下,往往在柱子周围剩出一些空当,同时还要留出一个通道,以便将他送至柴堆中。行刑时,刽子手及其助手脱光犯人的衣服,换上一件在硫中浸泡过的衬衫,这当然是为了便于燃烧。此后他们引着犯人走过事先留出的狭隘的通道,来到柴堆中间。拿出绳子和锁链,把犯人牢牢地拴在柱子上,再用小柴火和稻草把空隙塞好,这样就把犯人包了个遍。在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刽子手开始行刑了。他把柴堆全部引燃,眼看着那无助的犯人在火焰中化为灰烬。”
很多人,比如捷克的民族英雄让·于斯和其他一些如贞德这位著名的火刑受难者,都是被这种火刑烧死的,而不是死于第一种方法描写的那种火刑,这的确出乎于我们的想像。
3.四面八方燃起的火焰吞没了女英雄
贞德的受刑过程在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但对这个过程真正了解的人并不多。1431年5月,贞德带着那邪恶的法官无端加给她的所谓“叛徒、巫婆、异端分子”,“撒谎、狂热、有辱圣名、亵渎神明”等罪名,被押至鲁昂的老菜市广场,接受火刑。
鲁昂的官方刽子手西蒙·傣历早在那儿等着她了。他在一个巨大的石膏和石头底座的断头台上架起了柴堆,只见断头台上堆了很高的木头,这很可能是为了让远处的人知道这里在用火刑处死一个巫婆,同时也可以让看客能在下面看着贞德被活活烧死。
行刑时,贞德是怎样的一个状态,没有统一的说法。有人说她一言不发,一副逆来顺受的模样。也有人说她仍然向人民宣扬真理,怒斥英国侵略者,视死如归。行刑时间很长。在匿名作者的书《法国的正义与法庭》中对此有详尽的说明:“女英雄就这样被那熊熊燃烧的火焰给吞没了。在她即将窒息但还未化为灰烬的时候,刽子手为了让人们看得更加清楚,取出了一些燃烧正旺的木块;柴堆中间的贞德确已死去时,他们又把取出的木块放了回去……”
这种在历史上绝无仅有的行刑过程是违反常规的。但是英国人觉得贞德是个巫婆,大家都说火对她不会有丝毫的伤害,因此他们认为这样行刑很有必要,可以证明火刑对贞德是同样起作用的。
一个叫布尔乔亚的人对此有另外一种解释,这当然是他的笔名。事实上,他是一个教堂的修道士,曾撰写过巴黎15世纪的编年史,不过他在著书的时候是不署名的。有人推断他就是巴黎圣母院的议事司铎让·朔法尔。作为勃艮第军队的支持者,他一直与英国联盟军有密切联系,其中就有不少英国政界和军界的高层人物。在他的日记中,他实事求是地再现了那段动荡的历史,他说贞德的危险行为迫使摄政王拜德伏特做出了将她处以火刑的决定。
法庭裁定贞德与“魔鬼勾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她是一个处女,这一点已经从专司此职的稳婆那里得到了证实。因此,布尔乔亚认为,拜德伏特之所以把柴堆得这么高,只是为了让大家都看到贞德的性器官被焚烧,从而证明她与魔鬼勾结,而且这样每个人都可以从下面看到她被烧死的景象。
布尔乔亚写道:“贞德的裙子被烧掉以后,身子赤裸裸地展现在看客面前。不仅如此,刽子手为了让看客们看得更明白,下流地把一些燃烧着的木块也抽掉了。看客们就那样看着,欣赏着一个女人所具有的全部秘密。进行完让任何女人都无法忍受的展览之后,刽子手又把那些抽出的燃烧的木块重新放了回去,直至贞德化为灰烬。”
布尔乔亚一直和勃艮第军队以及英国人关系密切,使我们对他所记录的这些情况的真实性无从怀疑,正因为如此,米什莱才原封不动地引用这段记载。
4.关于火刑的方法论
传统的木块并非行刑过程中的惟一用料,专门为行刑修建的小木屋也是比较常用的工具。犯人被绑在装满木头和稻草的屋子中央,行刑时先把四角点燃。公元560年,克拉姆背叛了他的父亲克罗代尔,愤怒的克罗代尔就用这种方法将克拉姆、克拉姆的妻子和两个孩子活活烧死了。
1988年,在布隆迪,成千上万图提斯的男男女女被于图斯士兵赶到这样的茅屋里烧死,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是在茅屋顶上点的火。
火刑的行刑方法变化无穷,甚至可以在行刑时再决定。既可以将犯人用“小火”烧死,从而给犯人以更长时间的折磨,也可以将犯人用“大火”烧死。
弗朗索瓦一世时期,被判了火刑的人被吊在一个T形架的横梁上,然后用火烧死。但是柴堆不会被放多长时间,因为可以让犯人在死前遭受更多的痛苦。这种方法除了通常用来处死军人外,也会偶尔用来处置巴黎卡尔文教派的教徒。
《法国和法国人》一书的作者查拉迈尔,他在这本书中提到,1536年,六个路德教派的异端分子就受到了这种方法的“款待”:“六个临时祭坛竖在城里,朝圣者排成一长队。异端分子被分别绑在六个祭坛上,吊在T形横梁的一头,行刑时在下面点起了火,柴堆很快被撤走以延长行刑过程。
西班牙的医生、神学家米歇尔·塞维在日内瓦被卡尔文下令处死时,也未逃脱这种惩罚,城里的每一个居民甚至为此失去了一块用来维修房屋的木柴。
不少巫婆和下毒者也是这样被烧死的,拉瓦赞是其中比较著名的一位。
直到17世纪下半叶,这种刑罚依然盛行。法庭在处死杀夫分尸的卡特琳·海牙时,足足让她在柴堆里待了六个小时。
火刑并非一定要单用,它也可以与其他折磨手段并用。墨城有一个羊毛精梳工,名叫让·克莱克,他不小心弄脏了一幅圣画,结果先被砍去手,烙钳双臂,剜去鼻子,挖掉双乳,头上还被套上了三个烧红的铁圈。在受尽这些非人的折磨后,他才等来了姗姗来迟的未烧尽的柴堆。
被烧死以后,他的尸体也不得安宁,被扔到了柴堆里。因此,不管是被吊死的,被施以车轮刑的,还是被斩首的,在行刑后都还要被扔进火中。布兰维耶也不例外。
刽子手在执行火刑时,接到一道密令,意思是让他私下里把火烧得快点,让犯人尽可能少受点痛苦。这种特别的宽待都是秘密进行的,被称为“保留权”,宣判时也不能读出来,几乎没有人知道,包括犯人自己都被蒙在鼓里。
尽快将火刑柱上的犯人处死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在点火之前就把他勒死,这比较简单。第二种是刽子手事先把大铁钩藏在柴垛里,对准犯人的心脏。火一点起,就用这铁钩把犯人戳死。第三种是用棍子把犯人敲昏,用第一种或第二种办法辅助,这似乎更简单。如对著名下毒案的女犯拉瓦赞的火刑,塞维涅夫人在写给格里尼昂夫人的信中有一段她儿子和法官的对话。“小火烧死是不是很残忍啊?”小伙子不无惊讶地问道。法官回答:“是啊!先生,考虑到她是女性,我们在行刑的时候可以宽容一点儿……到时我们会用铁钩之类的什么东西尽早结束她的生命。”
但密令里的“保留权”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被很好地执行,这主要是因为发生了一些意外,比如刽子手的手被火给烧到等。
如果没有密令规定“保留权”,犯人在火烧之下多长时间死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我们所说的第一种火刑方法中,犯人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死去,因为他的身体并非全在火中。而第二种方法将使犯人很快死去,因为他的身体完全被柴火包围了。一般情况下,犯人会被烧得很严重,但他最终死去的原因是火烟的熏呛,而非人们凭直观想像到的火焰本身的烧伤力。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有时候在执行十字架刑时会在犯人下边点起不够干燥的稻草,因为这样可以获得足够的烟使犯人尽快窒息而亡。
要想让犯人因外伤致死,至少要准备6~8车的柴火。贞德被烧死后,身体并未完全烧毁,她的心脏和其他内脏几乎是完好无损的,刽子手只好把这些器官扔进了塞纳河。
异端分子被处的火刑并非教堂之首创。大多数历史学家倾向于认为所谓的异端分子总是被烧死在民间是自发暴动后产生的。
国王和领主用暴力来对付那些蛊惑民众的人,不是为了侵吞他们的财物,就是因为敌视这些人的歪理邪说,或者是想制止这些人所做出的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样的例子在法国就可以找到。“美男子”菲利普急于得到犹太人的财产,于是他把犹太人赶到一个沟里,那里填满了小树枝、松脂和木块,犹太人就这样被焚烧致死了。这种烧法似乎是法国首创的,但后来便在中世纪的欧洲逐渐流行起来。
不仅如此,菲利普在发现教堂所属的圣殿骑士团的财产较犹太人有过之而无不及后,决定如法炮制,对他们像对待犹太人一样再施火刑。于是便有了法国历史上最为有名的火刑案。
5.以宗教名义燃起了柴堆
1307年,圣殿骑士的头目雅克·德·莫莱及法国所有圣殿骑士在纪尧姆·德·诺加莱的挑唆下,被指控散布异端邪说,成了皇家卫兵的阶下囚。
宗教裁判所对他们严刑拷打,甚至用烙铁熨烫他们的皮肤,以使他们对这些罪状供认不讳。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包括一些地位显要的人都屈服了,他们被迫承认对耶稣不忠,承认自己欣然接受那些极具侮辱性的道德观念。就连雅克·德·莫莱在超出自己承受痛苦的极限后,也承认自己曾把唾液吐在十字架上。教皇都有点不忍心了,但是法国国王绝不收手。他在国民议会上决定对骑士们执行死刑。“美男子”菲利普在教皇召开维也纳主教会议,讨论国王诏令之前,就急切地用省主教谕旨对骑士们执行死刑。1312年下达的谕旨只是取消圣殿骑士团,而骑士们却被处以死刑,成群结队地走上了柴火堆。
1310年在巴黎,34个被指控为异端分子和巫师的圣殿骑士在一大群人的注视下被活活烧死,那帮看客就站在法院旁的犹太岛上。1314年,圣殿骑士团的头儿雅克·德·莫莱和诺曼底的家庭教师居伊又在一群人的注视下被烧死了,这一次那些看客把观众席放在了圣母院的小岛上,这里现在已为亨利四世的雕像所占据。
此后,王储们动辄燃起火堆成为整个法国历史中司空见惯的一个现象。他们如此做除了出于维护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外,更多的还是出于其他的考虑。
异端邪说总是遭到宗教裁判所的血腥镇压,其原因也大致如此。
“美男子”菲利普的衣钵为其子“长臂”菲利普所继承。据米什莱说,“长臂”菲利普有一次在西农挖了一条沟,把600个男男女女烧死在那里,说他们有的患了麻风病,有的把自己出卖给魔鬼,有的则把毒药投到井里。但如果有钱,则不必去丧命,米什莱说,国库里为此多了150000利弗尔的收入。后来他又因为基督徒与犹太人相互勾结,怒不可遏,就这样,这批基督徒最终未能逃脱葬身火海的命运。
1022年,“虔诚的”罗伯特以“在教堂外布道”的罪名,下令烧死了20多个传播福音的教士,或许他是不想辜负自己的那个绰号。
西西里的弗雷德里克二世同样值得我们怀念,在众多燃起柴火与异端邪说激烈斗争的领主中,他更引人注目。在1224年,他制定了宪法,这便直接影响了教皇格雷瓜尔九世,他后来建立了宗教裁判所法庭。香槟地区的蒂博十世和图鲁兹地区的莱蒙七世也概莫能外,他们从不把竖起柴堆看成是多么复杂的事。前者仅仅因为兰斯的大主教有所怀疑,就在183个所谓的异端分子身上竖起了柴堆,而后者基于同样的原因在阿让附近将90个异端分子送进了火堆。当然,此后,两人会增加很多财产。
火能烧去罪犯身上罪恶的痕迹,这种观念使得火刑在日后成为惩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犯的一种手段。欧洲的很多国家都信仰基督教,因此,有五大类犯罪,即性犯罪、兽奸罪、巫术、下毒、异端邪说罪,都要受到此刑处罚。其中,下毒能包括在其中是因为它和炼金术有关系。而五类罪中最重要的要数异端邪说了。
我们要说明的一点是,在任何情况下,要烧死这个或那个罪犯,总是想达到杀一儆百的功效。一般说来,像在暗礁处袭击船只进行劫掠,或是母亲杀子这类严重破坏普通法的行为,都会被处以火刑。
火刑一向被视作最严厉的刑罚之一,这里有很多事件都可以证明。1953年,两个传教士在巴黎谋杀了圣马丁神父。其中的一个被判处绞刑,而另一个却被送进了柴堆,因为法官觉得后者的罪重于前者。
1790年以前的英国,都用磔刑来惩罚背叛的行为。后来考虑到要维护女人的尊严,就用火刑代替了磔刑,因为就像洛德·劳布拉什所说的那样,火刑更能给观众留下强烈的印象,这是简单的绞刑不能达到的效果。同样,在法国大革命的前夜,火刑才告停止。再说,通常火表达人们的狂热。这一点,可以用贡西尼的案例来说明。在路易十三的默许下,贡西尼在街头被枪杀,人们在圣日曼·奥克塞路瓦教堂,看到了他那被运来的尸体。人们很是愤怒,他们把贡西尼的尸体揪住,拖到泥浆里,然后又把他头朝下吊起来,割掉了他的耳朵、鼻子和性器官。但可怕的是,狂热的人们将这位“所有人民的敌人和魔鬼的朋友”扔进了柴火堆。不知为什么,贡西尼没有化为灰烬。有人大叫着说是他的巫术在作怪,于是一个人用刀子剖开了他的胸,取出了他的心脏,在火上烤着吃掉了。罗米在他的《杂闻史》中写道:“很多流氓抢走了剩下的比较好的部分,后来甚至贡西尼的骨头碎片和烧焦的肉也被摆上了货摊出售。”有些记载描写的更可怕,说有一些“无所顾忌的人”为了兜售只值半个埃居的羊肾,居然胡说那是元帅的肾,最后果真卖到40个埃居。他们有些后悔了,心想若把以前卖出的肾都当成元帅的卖掉,那要赚多少钱啊!还有一个人将一些骨灰称作是“这个意大利恶魔”的骨灰,最后果然有个热衷此道的巫师上当了,他以每30克1/4个埃居的价格买了那些骨灰。
6.火刑和巫术
虽然在很长的时间里,欧洲诸国都用火刑来处理“巫术”和“炼金术”,但我们还是有必要对这两“术”加以区分。巫术为了爱情和死亡,往往要求助于恶神甚至魔鬼,而炼金术则主要是为了让人的意愿统治某些超自然的神力。
很多资料表明,巫术的缘起可以追溯到很久很久以前,它源于萨洛尼亚。巫术很快在希腊和罗马传播,主要是制造春药、媚药以及在地下实验室里行巫,当时,神秘学大师、巫师和星相学家都被合法地称为数学家。基督教开始传播后,人们才把巫术等同于魔鬼学,而这种神秘崇拜的象征落到了撒旦头上,于是有了以公山羊的面目出现的巫魔夜会和“与魔鬼通灵”之说。
中世纪时,在这些巫魔夜会里,到处充斥着狂欢淫乱、亵渎神明以及其他一切罪恶行为。名声远播的“黑色弥撒”就出自那里,所谓“黑色弥撒”就是将一个孩子的喉咙割断,然后把流出的血滴在圣餐杯里。弥撒通常是由主祭主持的祈祷爱情的方式,仪式进行时,渴望爱情的人要全身裸露。蒙泰斯这个曾参与毒药案的路易十四的宠妇,为了获得国王的宠爱,征服国王,曾多次进行这种“黑色弥撒”。
但是巫师行巫术最主要的是为了与魔鬼通灵,将祷告者的灵魂永远地交给魔鬼,通过通灵换取暂时的魔力。
巫术还可以制造春药,用于淫乱,也可以制造毒死人的饮料,或是致死的软膏,用于追悼死者。那些所谓的信徒为了换取魔法和魔力,开始了与男梦魔和女梦魔的交易。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巫术为什么几乎在所有的时代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也不难理解它为什么会成为教堂实行最残酷最严厉的迫害的借口。巫师在面对希伯来人、希腊人和罗马人时,总逃不了被处决的命运。西尔德里克一世时,教会开始用火刑处决巫师,并且这种做法很快流行于全欧洲。
15世纪末,世俗法庭追回了从一开始就赋予宗教法庭所有的镇压巫术的权力,但是我们发现又有很多特别法庭来专门对付巫术事件,这些法庭多半是宗教与世俗混合组成的。因为巫术既和宗教利益有关,也与国家和公共秩序有关。1634年,路当地区圣于尔絮勒会的头头于尔班·格朗迪埃神父就是被这样的法庭审判的,当时法庭由14人组成,主席由罗巴德蒙担任。于尔班·格朗迪埃英俊潇洒,高贵,教养良好,是一个极富才能的传道士。他在路当一带行道,既是圣克路瓦修道院的议事司铎,又是圣皮埃尔·杜马歇教堂的神父。他与地方乡绅势不两立,对自己的苦修士却很好。他最后之所以被布瓦提埃的主教洛什波塞逮捕,是因为他弄大了特兰冈国王下属某检察官女儿的肚子。当时波尔多地区的总主教埃斯贡布罗·德·苏尔迪爱惜他的才能和德行,把他给放了。
于尔班·格朗迪埃很高兴,但当他回到路当时,那里的教派已经一分为二,人们在添油加醋地传播着关于他的谣言,特别是他和美丽的玛德莱娜·德布鲁勾搭上以后,有人甚至私下里决定将他打倒。
这位散漫的“神父”的对手被一个修道院的传教士米尼翁组织起来,他们四处散布谣言,圣于尔絮勒会修道院有好几个修女甚至指控格朗迪埃对她们施展了魔法,使她们被魔鬼附身。她们说,他在修道院外面通过玫瑰花或其他的花儿所散发出来的香气对她们施魔,她们闻到这些香气以后,心神不宁,难以自持。这个坏神父与魔鬼通灵的谣言很快为整个路当地区的人确信不疑。黎世留认为这符合宗教法规的通告,完全可以当作一起罪恶,于是他让宗教法庭来审理此案。
一个由陛下的特派员——罗巴德蒙男爵让·马丁担任主席的特别委员会就这样成立了。为了顺利的审理案件,这个委员会还召集了一些名声在外的驱魔者,包括那些中了所谓魔法的修女。
罗米在他的《杂闻史》一书里说:“除了驱魔者没有一个人相信修女所说的话,医生和罗巴德蒙男爵都不信。作为主席和陛下的特派员,他知道他的任务只是利用这个机会摆脱这个红衣主教的敌人罢了。
“然而,每天,修女们想尽一切办法去表演魔鬼附身,丑闻在继续扩大。法庭只好求援于驱魔者。驱魔者通过几个教士做媒介,让魔鬼回答法庭的提问并且签名,以便人们能亲眼看到他们做法事。这时罪犯于尔班·格朗迪埃还没有供词。没关系,魔鬼可以在法庭对魔鬼附身的修女进行提问时提供证词,但是魔鬼本身的证词是不应该作陈堂证供的,因为他们一直被视作撒谎者。
“罗巴德蒙先生则模糊了这条教规,他认为魔鬼在受制于罗马教堂的某一神父时,也会说真话。于是,在1633年12月7日,在魔鬼及其同伙的作证下,于尔班·格朗迪埃遭到逮捕,并被处以火刑。格朗迪埃视死如归,饱受折磨仍拒不认罪,在7000名好奇者的注视下,他被活活地烧死了。”
历史学家安可迪尔认为,后来查尔斯七世成立的法庭几乎是专门审判“巫术事件”的。这种法庭有一个特别的名字,叫“燃烧的法庭”,因为它总是以判处火刑来结束每次审判。1679~1680年间在阿尔色拿尔开庭审判的“毒药案”,是“燃烧法庭”成立以来最有名的一例审判了。这是一起下毒与巫术并用的案件。路易十四下令暂时搁置该案,因为此案牵连到了蒙泰斯潘侯爵夫人。实际上,他是想在再次开庭审理之前,将自己这位宠妇的档案全部抽走。他的这个想法在最后倒真的实现了。
7.仅凭怀疑就可以把人扔入火中
在欧洲,往往不需要加以确证,只要有怀疑就完全可以把人扔入火中,这也是火刑得以蔓延的重要原因。
有一阵,教堂里都摆着个举报箱子,任何人都有责任举报那些玩弄巫术的人。于是很自然地,很多人为了摆脱自己的私敌或算账,总往里面塞纸条,纸条塞得越多,牢房里堆的人就越多,柴火堆也就一个接着一个地烧了。在巴维埃尔,有一个叫做让·达尼埃尔的人,先后揭发了200多个巫师。
1370~1390年间,在比利时境内的玛丽纳城竖起了53个柴堆。同一时期,用其他手段处死的人有622个,其中与巫术、炼金术和异端邪说有关的差不多有十分之一。
16世纪末,仅1590~1594年四年间,在德国一个只有不到6000人口的诺德林根小城居然有35个“巫师”被处以火刑。
在法国勃艮第地区,出了一个法国史上的大揭发家穆盖,他前后把30多个人送上了火刑场。他只是个牧羊人,但却因此获得了“小预言家”的称号。
在1400~1675年期间,仅瑞士洛塞纳城邦一地就审理了600多起巫术案,其中一半以上的巫师被送上了柴堆。
从整个中世纪一直到18世纪,巫师案真是不可胜数,其中最有名的主要有:让茱尼尤斯、让·布洛特、夏洛特·塞蒂、伊丽莎白·迈尔麦、让娜·迈雷、布瓦洛博士、约塞·波尼亚和他的妻子、歇鲁、奥勒古的四巫师、路易斯·霍尔夫等等。
卡特琳·德·梅迪西斯是一个星相学家,被称为星相专家路日里的,他在被烧死之前受尽了侮辱。安克尔元帅贡西尼的妻子雷奥诺拉·加里价伊因为从事过星相占卜和巫术,也被烧死。出于同样的理由,她那贵为布兰维耶侯爵士后代的玛丽·德·梅迪西斯也被斩首焚烧。
事实上,为了摆脱敌人或对手,人们往往会采用对巫术指控的方式。
教士们难以幸免。例如我们说过的路当神父,他是黎世留的敌人。教皇让二十二世指控吉拉迪施展了魔法,就把他送上了柴堆。1611年,在埃可斯省,神父路易·高弗里迪被处以火刑,因为他被指控与魔鬼通气,诱骗了年轻的贵族小姐玛德莱娜·芒达勒·德拉巴路,还有修女玛德莱娜·德拉克路瓦、路维埃和修士吉尔·达沃。
在三个半世纪的时间里,被处以火刑的巫师和巫婆有10000多人。伏尔泰甚至认为应有10万左右,他本人似乎与1652年在日内瓦烧死的米歇尔·朔德隆以及1748年在乌兹堡烧死的另一个巫师有些干系。
8.火刑和下毒
法庭对下毒事件的审判也往往是以火刑收场的,尤其是在著名的“毒药事件”之后。特别是那个时代,在路易十四统治初期,投毒事件层出不穷,人们数十年茶余饭后所谈的主题似乎没法离开那桩桩投毒事件。
巴黎圣母院的一位听告罪神功的神甫对此也给予了证明,他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人都请上帝宽恕他曾经的投毒行为。”
1676年,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投毒案,即“布兰维耶侯爵夫人案”,她被指控下毒侵害其家族成员。大批诸如炼金术士、占卜者、巫师、魔术师、助产士之类的人牵连其中,惠顾他们生意的顾客有相当一部分是大资产阶级或显贵。毒药的利润十分丰厚,它在那些大资产阶级和显贵眼里,甚至成了“即位粉”。
警察署顿时热闹起来,那些平素很有名望的人,如丹格里公主、德里欧夫人、索瓦松伯爵夫人、费尔泰元帅夫人、卢森堡元帅夫人等,也包括诗人拉辛以及国王的宠妇蒙泰斯潘夫人,都多多少少与这桩案件有些关系。这时候国王觉得事情发展下去会对自己不利,就下令暂时搁置卷宗。最后,这起事件的导火人物拉维古楼和拉瓦赞被处以火刑,成为替罪羊。
拉瓦赞专门出售毒药和春药,她是个令人好奇的、充满魅力的女人。她经常以助产士为幌子,私下为人非法堕胎。她家的炉子至少烧毁了2000多个婴儿,不知是谁在这起诉讼案中公开了这件事。塞维涅夫人对她行刑时的场面有所描绘:“她该下车了,可就是不下,刽子手只好用力把她拖下来,让她坐着,她整个身子被稻草掩埋了,并用铁丝绑起来。她大声叫骂着,反抗着,但是,她怎么能抵抗住渐渐大了起来的火呢?慢慢地她在火焰中消失了。”
毒药事件使得法官相信,凡是投毒事件都多多少少与炼金术有关;毒药制造者和炼金术士都能炼制春药和魔药,因此,毒药与炼金术往往相辅相成。所以在1682年,高勒贝尔起草了一条专门的法令,规定凡是制造、散布以及使用毒药的人都要被处以死刑,同时那些不供出他们的顾客的出售毒药者也要被处死。下毒未遂者与下毒既遂者一样论处。1764年,拉瓦尔主管教区的一个修士想毒死副本堂神甫,尽管没有成功,但这位修士仍未能逃脱被烧死的命运。
同一年,在布莱斯特,一个叫让·摩尔的黑奴仅仅因为有毒死其主人的动机,居然也被送上了柴堆。德路是18世纪最有名的投毒案犯,他为了侵吞家族的财产,决定毒死整个家庭。被处以车轮刑后,他还是被送上了柴堆,行刑时,有成千上万的人前去观看,足见这起事件对公众的吸引力。1777年他被处死后,他的传记和他的肖像很是畅销,人们甚至还把他搬上了戏剧舞台,在盖泰剧院上演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们在大火熄灭之时,争着拥上前去,希望能分得一块未烧化的骨头,随后在巴黎市面上销售,赚些花销。
在所有被判处火刑的投毒者中,有一个未被烧死,她叫保罗·杜弗岱。1781年,在鲁昂行刑时,这个女人居然奇迹般地从火刑的柴堆里逃生。她被刽子手绑在柱子上,围观人群突然发生了骚乱,他们觉得在这个寒冷的冬天,把大批的木头用来行刑,实在是太浪费了,况且很多人还没有足够的木头取暖。就这样,愤怒的人群推翻了柴堆,抢走了木头。宪兵队的士兵也来凑热闹,刽子手和他的助手见势不妙,便溜之大吉了,最受益的自然是那个下毒的女人了。
9.火刑和异端邪说
“异端”这个词在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史上总是频繁出现,人们看到它,就很容易联想到折磨和火刑,这个问题必须用长一点的篇幅来阐述。
异端分子一般要用火刑处置,化为灰烬。更重要的是,要把异端分子反对上帝、嘲弄信仰的罪行统统付之一炬。
“异端”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最初的意思是“看法”,即不盲从于宗教权威对于《圣经》的解释,而是从自己的立场解释圣书,提出自己的见解。
这种不拘泥于官方教义的思忖、怀疑、质问,特别是反对,为官方所不容。世俗宗教法庭特别表明,欧洲在三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先后有将近100万的术士、巫师和异端分子被送上了柴堆。
异端分子产生于宗教裁判所之前。公元纪年之初,有阿里乌斯派、诺斯替葛教派、佩拉热教派、景教派、于连·阿斯波大及摩尼教派等等。
还有来自使徒教派、贝加教派、杜勒科教派、鞭笞教派、圣灵兄弟教派、丑角教派、兄弟教派等,这些教派与正规教派不同,都有自己特别迷信而为教堂所不容的观念。
某几个教区或某几省往往成为这些异端教派组织的活动地区,他们都要受到教会最高权力机构的监控,罗马天主教领主和王储对教会的这些监控持积极的支持态度。
但是在12~13世纪,教皇不得不加强已有的教规,卡塔尔教派、阿尔比教派、帕塔兰教派以及里昂穷人自己的教派的势力发展很快。即使如此,甚至在十字军在阿尔比进行了血腥屠杀的情况下,这些所谓的异端教派还是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它们以土伦和阿尔比为基地,利用激情洋溢的劝说吸引新人入教,就这样,佩里戈尔以及周围的省区,甚至整个法国南部地区都被他们逐渐地征服了。
1160年,由皮埃尔·德沃在沃杜瓦地区创建的一个宗教团体发展很快,这使得教皇伊诺桑三世非常惶恐,于是他果断地发起了又一次的十字军东征。在贝齐埃,有7000多人被活活烧死,还有2000个居民被割喉而死。这是一次比上一次阿尔比东征更为残酷的行动。
在中世纪,异端分子一向被视作对世俗社会和教堂神圣而至高无上的权力的双重侵犯。
领主和王储觉得,既然社会制度是建立在天主教信仰之上的,那么异端就是反叛,是谋反。因此完全有必要与教会联合起来对付异端分子。在世俗和宗教的双重司法审判下,整个欧洲燃烧着焚烧异端的烈火。
1229年,国王支持图鲁兹成立了一个特别教会法庭,专门对付异端分子。
1231~1233年间,格雷瓜尔九世为了在整个基督教国家推广这种特别教会法庭体制,先后颁布了三道谕旨,最后一道圣谕把神父在异端分子诉讼案上的预审权交给了多米尼克才创立的多明我修士会,宗教裁判所就是由这个多明我修士会与方济各修女会等所谓的宗教正统派构成的。他们成了办事的中心,陪审官、神学家、推事、公证人、跑腿的、书记、诉讼记录保管员……诉讼的场面很大。
只要他们没有犯下同等严重的罪行,世俗的和宗教的最高权力机构都应给予他们无条件的支持,他们甚至可以直接将人抓捕,而不经过上诉程序。
宗教审判所的诉讼程序有三个特点:一是审判内容要绝对保密;二是罪犯要进行所谓有益的忏悔;三是对那些死去的人,宗教裁判所也可以进行指控、审判乃至行刑,它们会把异端分子的尸体从坟墓中挖出来,扔到火里。通常,在这种情况下,犯人的骨灰会被撒至风中,行刑者通常要在柴堆行将熄灭时走过去,用铲子把热骨灰撒向空中。
随着时间的推移,宗教裁判所不再限于对异端邪说进行审判,把触角伸向了审理叛教罪、巫术和炼金术。
宗教裁判所也享有用刑方面的特权。用刑是审判的必要程序之一,法庭根本不会承认犯人未经用刑就招认的供词。这样,在重刑逼供之下,犯人好像掉进了陷阱一样,因为他必须承认自己是个冥顽不化的、不知悔改的异端分子。之后他会立即被转移到世俗法庭,在那里接受火刑。
宗教裁判所差不多在所有的基督教国家都建立起来,但是从1232年开始,宗教裁判所在进行审判时,注意了与尚有一些权力的圣公会的联合。
14世纪时,宗教裁判所对新教教徒,甚至对所有怀疑与改革有关的学者和文学家的迫害变本加厉起来。
1546年,人道主义者,印刷厂主艾蒂安·多莱被活活烧死在巴黎,原因是他在翻译柏拉图的一段对话里,对灵魂不朽说加以否定,并且说自己曾经在特定的日子里违反过禁欲的规定。
在法国,领主和王储们对独立于他们之外的权力非常嫉妒,总是想方设法加以监控,对宗教裁判所也是如此。但是即使如此,宗教裁判所还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那烧死新教徒的火就是他们放的,他们对那些与他们作对的新教徒进行了残酷的镇压。新教徒取得的胜利越多,受到宗教裁判所的残酷折磨就越多。16世纪初的路德改革产生了许多诸如公体火炬教派、圣体形式主义教派、多数派、二律背反论派、再浸礼教派等等之类的新宗教团体。他们往往都要遭受火刑。
宗教裁判所曾一度被取消,再次被恢复是在弗朗索瓦一世时期。1560年,罗莫兰庭法令把与异端邪说做斗争的权力还给了圣公会,规定一切事务由那些主教们裁决,同时也把宗教裁判所制度彻底废除了。但这对异端分子的审判力度没有丝毫的影响。
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很有权威,因为它们可以对教皇的圣谕进行特别宽泛的解释。在费尔迪南五世和伊莎贝尔统治时,这种做法更是达到了顶峰,他们甚至设立了国家宗教裁判所。从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除了是一个宗教机构外,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机构。今天,我们都认为,西班牙国王之所以能通过长期征战赢得莫尔地区实现统一,主要是因为得到了宗教裁判所的帮助。当时全国只信一个教:天主教。把所有犹太人、莫尔人、新教教徒、改革教派这些不信天主教的人都活活烧死。在国王的手下,宗教裁判所自然而然地成了增加收入来源的可怕的机器,他们对异端分子和其他犯人进行了疯狂的掠夺,国库也因此日渐丰盈。要知道,那时候的教士要比常人富裕。
在巴里阿多里德、托莱德和塞维利亚,神父们都被处以火刑。这其中有皇帝和国王的钦定传教士奥古斯丁·德·加查拉。这一非同一般的审判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很多领主为此胆战心惊了一阵子。被送上柴堆的还有塞维利亚的市长保罗·奥拉维德斯。
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在国王的直接命令下,既可以审判异端邪说,又可以审判诸如猥亵罪、诱奸罪之类的“违背常理”的罪行,审判的对象既可以是神父,也可以是强奸犯、亵渎神明者、高利贷者、教堂的小偷、杀人犯、叛乱者、巫师和炼金术士。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成员有大所长、最高委员会成员和领主、税制长官等,其中大所长是最高委员会成员和领主,主要执行高等监察的职责,税制长官有45位,又被称作宗教裁判所诉讼人,负责在王国各地提起诉讼。成千上万的土著人被送上了柴堆,这些人当中若有人愿意归附,则可避免被处以火刑。
多明我会的托玛斯·托克马达是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第一个大所长,在14年的圣殿仪式中,他未缺席过一次。他残忍无比,1487年3月10日,在托莱德举行的火刑判决仪式上,他居然一下子就将120人送进了世俗法庭,有人说共有8000多人被送上柴堆。此外,他还使94000人死于非命。
现代历史学家认为,说托克马达至少烧死3000人是可信的,说8000人似乎言过其实了。
他的确孽债太多,为了在教皇面前替自己辩解,他不得不三赴罗马。为了保护他的安全,西班牙的国王派出50名骑兵组成的骑兵队和200个步兵陪同他上路。他平时树敌真是太多了,1492年奉费尔迪南和伊莎贝尔之命将犹太人驱逐出西班牙这件事也是他干的。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残忍使教皇们也开始表示不满了。西克斯特四世、保罗三世、保罗四世、皮耶九世、格雷瓜尔八世、亚历山大六世都对此持反对态度。1519年,托莱德的宗教裁判所甚至被雷翁十世逐出了教会。但是在国王的支持下,这些宗教裁判所依然存在。
有一些烧死异端分子的地方,西班牙语叫做“克马德罗斯”,不用柴火而是用炉子,这与墨西哥对付印第安人的东西颇为相似。塞维利亚刑场一般有四个用石和砖砌成的炉子,形似中空的断头台,《圣经》里的四个预言家的雕像分别竖在四个炉子上,也是中空的,通常要把犯人塞进雕像之后再点火,情形很是恐怖。
17世纪的查尔斯二世对老式的焚烧法则情有独钟,他对出席火刑这类活动非常有兴趣。宗教裁判所为了取悦于这位王储,发明出了“皇家柴堆”,柴堆周围布满了缎带和花环装饰,金光闪闪,十分气派,但不管如何,这个柴堆最后的命运仍然要化为灰烬。
18世纪这样的新时代,“新观念”也来统治人们的思想。保罗·奥拉维德斯被任命为塞维利亚的市长。他周游列国,博学多才,是那个时代最有内涵和风度的人之一。宗教裁判所为了惩罚他,强加给他一个与外国的伏尔泰、卢梭等大思想家频繁接触的罪名。该诉讼案还以他的一幅刻有维纳斯和丘比特的铜版画来证明他犯有“形式异端”罪。他于1750年前后,被送上了柴堆。
在公元8世纪,宗教裁判所逐渐被削弱了权力,但是这种阴暗制度还在苟延残喘,直至1808年被法国宣布暂时取消。谁知6年后,它竟然又死灰复燃,直到1820年才得以彻底销声匿迹。民间传说宗教裁判所燃起的柴堆就是漫漫黑夜里的西班牙惟一的光明。历史学家洛朗特掌握了西班牙圣殿所有的资料,他认为,像宗教裁判所这样的法庭在过去的三个世纪里,共处死了32000余人,这个数字仅是西班牙一国的数字,由此可见宗教裁判所的残忍性。
在英国和斯拉夫国家没有宗教裁判所,因此那里的异端邪说比较盛行。事实上,在“教会分裂”和“异端邪说”两种说法中,前者似乎更反映真实的情况。
亨利八世想娶安娜·波伦为妻,因此他想让教皇发出一个圣谕,证明他和卡特琳·达拉贡的婚姻无效,结果教皇让他失望了,于是他宣布脱离罗马教会。他称自己为英国教会最高首领,并把斗争的矛头对准了天主教徒,这回该天主教徒品尝火刑的滋味了。
《英国改革史》一书的作者高尔贝特写道:“在亨利八世统治期间,王宫实际上变成了真正的人肉店。”后来天主教徒伺机报复,他们在苏格兰将几大车的改革派教徒送上了柴堆。亨利八世之女玛丽·教多尔登上王位后,重新恢复了天主教的地位,新教教徒又遭殃了。
10.人类难以弃绝的火刑
宗教裁判所在德国建国之初就被引了进来。在那里,这种制度更为严苛与残酷。在巴伐利亚和奥地利,直到18世纪宗教裁判所才算销声匿迹。有数万人被德国宗教裁判所烧死,其中让·于斯最为有名,他是位神父传道士,博学多才,他的著作为路德后来的宗教改革提供了相当深厚的理论基础。1415年,让·于斯在康斯坦茨被送上了柴堆,他在这里曾经参加过一个有关天主教教堂统一教理的主教会议。在判处让·于斯火刑的圣谕下达后,早已对其恨之入骨的天主教徒们每人带来了一块木头,前去观看这次火刑,皇帝西吉斯蒙颁发给他的安全通行证在这里完全失去了效用。他死后,骨灰被洒进了莱茵河。
意大利宗教裁判所也持续了三个世纪之久,由于城邦不同,存在的时间长短各异。1498年,让·萨沃那洛尔以异端的罪名被处以火刑,这成为意大利最有名的火刑。让·萨沃那洛尔原是多明我会的教士,他为了建立民主与神权政治的统治,居然发动了佛罗伦萨人民起义,其结果只能是被逐出教会,惨然赴刑。
意大利宗教裁判所既要把新观念的支持者送上柴堆,还要让杰出的科学先驱罹受酷刑的折磨,这是其特别之处。
伽利略是伟大的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他的发明与发现非常之多,如摆锤摇晃等时定理和物体下落定理、温度计和第一架天文望远镜等,都为人类科学的进步做出具大贡献。宗教裁判所在知道他宣称“地球围绕着太阳转”的论点后,以异端的罪名逮捕了他。如果他坚持自己的理论,被处火刑是早晚的事。
葡萄牙深受西班牙的影响,宗教裁判所真正存在是在1531年以后,具体操作方式与西班牙相似。虽然它也一直到1820年才被完全取消,但早在18世纪中叶它就没有了特权。
在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判处的火刑中,比较有名的要数耶稣会教士加布里埃尔·马拉格里达了。宗教裁判所除了认为他与谋杀约瑟夫一世的案件有关外,更主要的是认为他“行文怪诞”。这具体体现在他写过的《圣安娜的一生》和《前世耶稣传》中,但是宗教裁判所从来没有当堂出示过这两篇文章。1760年,加布里埃尔·马拉格里达以异端罪被送上了柴堆。
荷兰的宗教裁判所与西班牙和意大利的相比是失败的。查尔斯·甘统治时期“最大的异端邪说”新教教派传播甚广。为了制约伊比里亚半岛的异端分子,菲利普二世借助了宗教裁判所的力量,没想到激起了反对西班牙统治者的起义。宗教战争由此变成了解放战争。新教教徒焚毁了教堂、神父和天主教徒。进行过“30000大屠杀”的阿尔布公爵,在组织荷兰成为联合独立省方面未获成功。一时间烧焦的人肉味在四处弥漫。这一回,天主教徒把所有不肯归附的人都送上了柴堆。
卡尔文在瑞士日内瓦建起了新教教派的宗教裁判所,其残忍与天主教的宗教裁判所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卡尔文以宗教改革来实现自己专制独裁的梦想。对宗教首领和国家统帅这些位置,他是垂涎已久,于是他宣布在教理上反对权威教派。他只惦记着以恐怖征服天下,早已失却了恻隐之心,在他脑子里,早已没有什么灵魂的问题,政治二字。但是在表面上他与所有其他背叛教皇的天主教徒势不两立。“24年里,在刽子手、利刃和柴堆的簇拥下,他逐步向前迈进。”
一个幼儿若没有听牧师讲课就会当众遭到鞭笞,一个农民若和自己的牛嘟囔两句也要被抓起来。任何一个人,只要说了卡尔文的坏话就会被当作一种重罪而命丧火刑。“把这些挑逗人民与我们作对、诬蔑我们的所作所为以及把我们的信仰当成做梦的无赖活活烧死吧,他们也是魔鬼,窒息而死是他们应得的下场。”事实也是如此,诗人格律埃就是因为说了卡尔文的坏话而被活活地烧死了。据统计,在日内瓦60年的时间里,居然有150个所谓的异端分子被送上了柴堆。
医生、神学家、星相学家米歇尔·塞维也是一位勇敢的斗士,他对卡尔文的学说,尤其是他的三位一体论嗤之以鼻。结果可想而知,1553年,米歇尔被送上柴堆。卡尔文透过他的窗户,观看了整个行刑场面。为了让犯人忍受更长更残忍的折磨,他下令刽子手在行刑时要用“小火”。火刑在19世纪的日本、埃及等国依然存在着。
在现代社会,火刑看起来好像已经不合时宜了,但它仍然在某些地区继续存在着,可能那里的人们认为它尚有可取之处吧。
关于在开罗使用的一种火刑,酋长默罕穆德·伊本·奥玛尔·埃尔·图里有详细的描述,洛朗·维耶诺夫对此进行了转述,具体是:“先把浸了松脂和沥青的麻放进一个不是很深的陶土罐里,之后把犯人带来,他们的胸前有一根很长的棍子,双臂就绑在上面。在犯人的颈部,还要放一个挂有四到五根长铁链的铁环。”
“可怜的人周身涂满了松脂,坐在固定于骆驼的一只驼峰上的罐子里,刽子手点燃了他,他立即成了一支‘火炬’。接着,这只‘人形火炬’随着骆驼在城里的街头或者在市民广场上游行示众。”这种火刑,也称作“灯芯人”。
有的国家直到1915年仍然使用火刑,其方法比过去似乎更简捷,但是却没有什么创造性。犯人首先被灌下好几升的石油、燃料或汽油什么的,然后把一根很长的麻绳塞在他的嘴中,一直垂到胃部,作为“导火索”,点火后巨大的火焰从犯人的嘴里喷出直至爆炸。
今天,犯人被送上柴堆的事情时有发生。当然这只是某一部落根据祖先的道德标准和风俗习惯对违背常理的人的一种惩罚,而非法庭所宣判的刑罚。据说印度有一种风俗叫做“萨蒂”,在18、19世纪主要流行于孟加拉和克什米尔地区。这种风俗主要是迫使寡妇自焚于焚烧丈夫尸体的柴堆上。如今,这种风俗又在阿富汗流行开来。对此,阿富汗不得不在1985年通过全民公决,规定依然遵循这个风俗者要被处以死刑。即使如此,还是有人为此命丧黄泉。寡妇周围频繁的是非使得烧死她们的事件仍然与日俱增。从新德里最高法院的报告上看,因焚烧年轻寡妇而被判死刑的人也是经常不断的。
1813年,在位于欧洲中心位置的柏林,两个纵火犯茱安·克斯特和弗里德里希·德里兹在被绞死后才送上柴堆。从资料上看,1982年和1989年,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曾两次对违背国教的人处以火刑,这应是距离我们最近的火刑案了。
世界酷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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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死去的烤刑与炙刑
“烤”、“炙”和“炸”均为与火刑相似的处死人的方法,前者与后者的不同在于,前者在行刑过程中要用“小火”烧死犯人,而这些被火焚烧致死的犯人通常是被烟熏死的。实际上,用来制造出更多的烟加速犯人的死亡,将炉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小火之刑”的关键所在,这是为了让犯人在死去时还处于清醒状态,也是烤刑与炙刑的主要特点。
公元前3世纪,在锡拉库萨有一个赫赫有名的暴君叫阿加道克勒,他对这一类刑罚似乎情有独钟,经常在西西里岛上用烤刑和炙刑来处置塞日埃斯特人。迪奥多尔说,他为此特意制造了人形的铜床,床膛内放柴,行刑时把这些柴木点燃,使犯人在残忍的炙烧中痛苦的死去。
古罗马的西克斯特二世主教对这一来自西班牙的刑罚也欣然接受,并且使用了很长的一段时间。死于这种刑罚之下的比较有名的有:克勒泰尔,圣·马桑和圣·洛朗,圣·泰奥多尔。
瓦雷里安国王对基督教派的人拥有大量财富垂涎已久,于是派人征服了他们。他召来洛朗,问他财宝的下落,并限他在三天之内贡上财宝。没想到几天后,洛朗把一大堆潦倒不堪的穷人和残疾人介绍给了国王。他说:“殿下,这就是教堂的财富。我还得再给您找一些祭献给上帝的贞女和寡妇,她们可是我们教堂的珍珠和宝石啊。”
结果可想而知,洛朗被狠狠地鞭笞了一顿。这还不算完,他的指甲也被拔去,牙齿被敲碎,然后残忍的国王把他放在下面燃起炭火的铁制烤架上,慢慢地烤熟。传说洛朗在被烤了很长时间后,还对刽子手说:“我这一面已经烤过!再把我翻过来吧。”刽子手按他说的做了以后,他又说道:“烤得差不多了,你是不是可以吃了?”然后他就死了。
在泰斯国王统治时期,西西里的阿伽特也受到烤刑。他被置于大堆的瓦罐碎片上,其间放了些灼燃的煤炭。此前,国王马克·奥莱勒下令逮捕了圣·波丹,将他炙烤处死,全然不顾他90岁的高龄。同时被烤死的还有一大批基督徒,包括桑克图斯执事和亚历山大医生在内。在迪奥克里西安统治时期,他将自己的侍从官多罗泰和高贡置于烤架上,原因是他们对他要把他的私人卫队长图瓦伊安“用小火烤熟”的命令置若罔闻。
还是在这一时期,欧拉里亚·德·美丽达也被法官卡勒普尔尼安判处死刑,在被马拖遍整个城市、身上被浇上熔化的铅水后,他被放在了烤架上。
因为在宗教战争中爱好烤刑的人数不胜数,使得新教教徒屡受此刑。阿尔布公爵滥用溺刑、砍头刑和火刑,为的是将联合省政权镇压下去。但是在500个被烧死的人中,有1/10是死于烤架之上的。
米什莱在他的《法国历史》一书中提到:“新教教徒领受过人类受过的所有受而不死的刑罚。他们被刺过,被钳过,被钉上铁刺,被焚烧,被煮,被置于炉口窒息而亡。”他还写道:“有时,他们被天主教徒剥光衣服悬坐于灼热的炭火之上。”至于炸刑,则是先将一些液体煮沸,然后将犯人放入这些液体之中。液体如果是水,犯人往往一烫即死,液体如果是油、松脂或树脂之类,那犯人遭受的便是名副其实的“炸刑”了。《新约全书》里,耶稣最钟爱的弟子圣·约翰在帕尔特布道之后,在埃斐斯被囚,多米西安把他带到了罗马,一口沸腾的大油锅正在等待着他。遭受同样命运的还有福克斯·特拉让统治时期西诺普的主教和圣·波尼法斯。
漫长的死亡过程甚为可怕。但是,如果用熔化的铅水行刑,犯人可以立刻死去。茱丽叶·德·尼科梅迪和圣·维就是这样死去的。特拉让在处置五个基督徒时,准备了一个大理石浴盆,他把五个人放在里边,然后灌入熔化的铅水和锡水,最后形成装饰浴盆的雕塑。特拉让也因此被称为“艺术家统治者”。
《旧约全书》里,古代历史上最著名的“煎炸”就是七个人被判“煎炸”,人们把这七个人称为七兄弟,《圣经》里对他们受难的过程大写特写,对他们的名字却讳莫如深。在荒蛮时代的刑罚传统里,他们的这种结局是合乎“情理”的。
公元前168年,耶路撒冷为叙利亚国王安提奥库斯·埃皮法恩所征服,七兄弟随后被捕,被押往安塔基亚。国王想要强迫他们吞下猪肉,违背自己的宗教信仰,拒不从命的七兄弟自然而然地受到了残酷的折磨。他们的母亲在一边看着,鼓励他的儿子坚定立场,这导致她也被处决。国王支起锅镬,燃起火,并把七兄弟带至烧烫的锅边。首先从其中最权威的一个开刀,先是割下他的舌头,揭掉他的头皮,又切去双手,然后把他扔进那煮沸的油锅。
油锅在日本、英国、西班牙甚至法国很是流行。雅克·德拉路曾经提到过,在14世纪,如果一个人伪造了货币,就会被放入油水相掺的锅里活活煮死。1455年12月,在第戎的莫里蒙广场上,三个囚犯被一起煮死。文艺复兴时期的昂热,很多新教教徒被投进了大锅,饱尝了沸油的滋味。
在行刑过程中,有时候会用铁钎代替锅镬和烤架,这种行刑方法与“烤”更为贴近一点。我们都知道,犹大王国的国王塞岱西亚斯就是这样被纳布科多诺索处死的。
“烤刑”与“炸刑”在中世纪的俄国、匈牙利、英国和法国很是流行。在英国,自亨利八世直到爱德华七世时代,一直运用锅镬这类刑罚。
烤架和铁钎在宗教战争中又重新流行起来。1669年,让·勒日尔在他的《皮埃蒙山谷宗教史》一书中,详细地描绘了1655年的大屠杀:“德·波比是莫伊斯·龙的女儿,只有10岁,皮埃蒙士兵追上她以后,用矛把她叉起来,放于大火中烤熟。”
这样的事情,在20世纪初的塞尔维亚、保加利亚以及南匈牙利都有发生,俘虏被行刑者用有刺的铁丝缚住,叉在铁钎上后烤熟。
亚洲的刽子手也总是残忍地以灼热的铁作为他们行刑的工具。他们用钳子夹起一些事先烧红的铁球,放入犯人头颅上开好的小口里。这样,犯人的脑浆立刻沸腾着从口子里溢出。同样,古印度人对脑袋也很感兴趣,不同的是,他们是用烧得发白的铜棍插入犯人的嘴中。
作为一种用来炙烤犯人的工具,烤炉能让犯人遭受更长时间的折磨。公元纪年以前,这种烤炉经常为伽勒底国王和亚述国王所使用。预言家达尼埃尔说:“纳布科多诺索对拒绝欣赏他雕塑的所有人十分忌恨,那些人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被他投入炽热的大铁炉中等死。”
为了惩罚西班牙的宗教异端分子和墨西哥的印第安人,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甚至专门为此设计了烤炉。烤炉在印度、波斯和中国也很常见。
纳粹也沿用了祖上传下来的葬法,除了将尸体投入炉中焚毁消亡外,活人特别是婴儿和妇女,也经常成为他们焚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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