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该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但这部产生于1995年的法案运行到现在,很多因素都发生了变化。学校的权利在如今如何体现已经成为各方争论非常关键的矛盾焦点,在我看来,至少在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首先是财政权。按《预算法》和《义务教育法》以及很多条例,一般来说,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初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义务教育学校使用公用经费,须先根据编制预算安排,经局计财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从学校基本账户中支取。”
“学校各项收入应在七天内全部缴入基本账户,如需使用,须经申报审批后方能支取。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支出发票抵收入缴款,严禁收入不入账。”
也就是说,学校每一笔支出收入,都要经过预算、审批,从财政后台看的一清二楚。
具体数额控制极严,比如现在2万左右的项目就要求必须招标,不知道除了教育行业,还有那个行业如此?在购买上,更是指定地点指定商家。
费用使用严密到此种程度,不但择校费不应屡禁不止,学区房也应该可以避免。但对学校本身运营来说,则明显缺乏有效的弹性。
其次是人事权。有一年我去河南一所学校,校长们谈起十几年前的方式,说“那时候我们到学校去挑人,讲堂课一看,基本心里有数了,要这个人,直接领回来就行,现在嘛……”我问:“现在怎么啦?”“现在不行啦,如今教师编制统一考录,由当地政府编办会同人事局统一开展,教育局负责接收考入编制教师,由教委具体安排下分学校岗位。”
这让很多学校的管理非常被动,教师工资动不得,辞退很难做,所以很多教师消极怠工,管理者毫无办法。而招收的外聘老师只能拿基本工资,其数额之低,超乎想象。
我还曾经去过不少私立学校,教师工资不高几乎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有些初创学校,提供的工资收入甚至达不到当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这种情况,有谁愿意提高教育素养,每周要上二三十节课的情况下,去好好教学生呢?
有人说,教师必须培训,需要变革。而在我看来,这种口号意义不大,他们变的动力在哪呢?
学校的管理者缺乏对教师的招聘辞退权力,意味着管理是不完整的,对学校的人力发展缺少必要的制衡。
再次是教育专业权。一般来说,学校的学术主体是教师团队。教师团队的水平,决定了一所学校的现在和未来。因此,每一所学校都希望通过各种手段提高教师能力。但在教育专业评定上,谁能做主呢?校长?校代会?教师团队?家长?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统编教材和大纲要求,在教育教学专业的划定上,它的空间天生就是有限制性的。
管钱管人都空间不多,兼之教育专业评定权限有限,这样的管理当然非常艰难。政府这些年一直呼吁“学校主体化”,拥有自主权利,甚至很多教育从业者比如李希贵等等还呼吁学校法的创立(他在自己的学校就做了一套),但响应者聊聊。
在我看来,这世上的事大抵相同。改变不了的问题,一定是有利益方掣肘。尤其是,按我的经验,一般去抱怨的人大都不是得到利益者,真正起阻碍左右的,往往是那些闷声发大财的人。我相信,如果想要学校得到有效的改革,必须重新赋权与学校,改变如今的利益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