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劳逸结合的需要,人类自从有了比较正规的社会制度,就逐渐形成了休假制度。但中国古代朝代变迁比较多,所以官吏放假的制度也是千差万别。
秦代没有明确规定放假制度,但官吏可以告假,称作“告归”。
汉代规定了休假制度:《汉律》规定“吏员五日一休沐”,“休沐”即指回家休息沐浴。一年的放假时间大约73天左右。除了这种类似星期天的规律性休假外,汉代还规定了节庆的假日。西汉时,夏至或冬至官员也都休一天假。这种惯例一直沿袭到隋朝。
在汉代魏晋之后的南北朝时期,在中国南方的一些国家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官吏“轮休”,如南朝的梁国,每十天才有一次常规性假日。后来唐朝以后一直到元代的办公休假时间也都是如此,这也就是被史上称之为的“旬假”。
在唐代和宋代,还有分别放假一天、三天、五天、七天的长短不等的节庆。这时朝廷最为重视的就是春节和冬至日,每次都放七天假。据有关材料记载,在唐代一年中共有53个节庆假日,包括皇帝诞辰的3天和释迦牟尼、老子诞辰各1天。这当然和唐代帝王尊崇佛教以及认为自己是李耳的后代有关。宋代有54个这样的假日,但只有18天被定为正式“休务日”,其他时间朝廷官员还要抽出部分时间要和平时一样办公办事。但是在宋代已经没有释迦牟尼和老子的诞辰日放假的制度了。
元代的法定节庆假日只有十六个。明清时期,节庆假日一开始甚至比元代还少,朝廷只规定了三个主要的节庆,即春节、冬至和皇帝诞辰。实际上,端午和中秋也变得重要了。但是在明清时期,最主要的变化是有了长达大约一个月的春节和冬假。对于朝廷上下的众多官吏来说,要由钦天监为他们选择十二月二十号前后的一天来“封印”。约一个月之后,要宣布来“开印”。冬假可以看做是对丧失常规性假日和节庆假日的一个补偿。这个时期规定中根本就没有正规的假日,但朝廷官员有是可以随时请假。后来直到民国时期,才把星期天定为官方正式的休假日。
此外,在规律性休假和节庆休假,我国古代还有一些照顾个人特殊事项的假日,如婚丧嫁娶等休假。其中最人性化,最值得一提的是唐朝的规定:父母在三千里以外者,每三年有三十天的探亲假;父母在五百里以外者,每五年有十五天探亲假。儿子的及冠礼有三天假;亲戚的有一天假。子女婚事有九天假,旅途所需时日除去不算;其他近亲婚事有五天、三天或一天假。父母丧事,朝廷官员必须强制性的退职三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丁忧三年或者守制三年。其他近亲丧事,放假三十天、二十天、十五天或七天;远亲的丧事放假五天、三天或者一天。官员的老师的丧事,放假三天。祖父母和父母的忌日放假一天。在第五个月时有十五天的“田假”,第九个月时还有十五天的“授衣假”。宋代大体延续了唐代的放假规定, 甚至比唐代还要宽松,但休假需提前“告假”,期满“销假”。
相对于唐宋宽松和人性化的放假制度,元明清时期就显得小气多了。元代最甚,官吏们全年节假日仅16天。明清时期除了上述的父母丧丁忧守制三年的规定不变外,其余规定也全部废除,官员个人如有特殊事情可以向上级请假。但明清时期,比较重视的春节、端午、中秋这三大节日的休假。
鸦片战争后,西方人进入中国,他们每星期休假一天。1902年,朝廷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中,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全国中、高等学堂实行星期制。不出4年,中央机关也采用了星期制。
从古代的放假情况看,封建社会放假制度性较差,变化也比较大。但有些朝代的规定比较人性化,能够从个人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规定假期,尤其是能够重视婚丧等假期,这些是很值得肯定的,也是值得今天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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