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重要提示通知汇编

(2013年5月~2014年11月)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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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关于加强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 .................. 3

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提示通知 ...................... 6

关于加强混凝土结构预留洞口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 ................ 8

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 ................... 10

关于加强地下防水工程验收管理的提示通知 ......................... 12

关于加强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浇筑施工管理的提示通知 ... 14

关于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管理的提示通知(重要) ........... 16

关于规范检测试验管理的提示通知 ................................. 24

关于规范不合格建筑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 ....................... 30

关于加强厕浴间楼板四周混凝土翻边施工质量的提示通知 ............. 33

关于施工现场门窗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的提示 ............... 34

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示通知 ............................... 35

关于加强保温砌块进场检验的提示通知 ............................. 49 关于实施《 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 DB11/ / 1028- - 2013 )的

提示通知 ....................................................... 50

关于加强进场材料质量指标判定的通知 ............................. 54 关于做好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冬期施工混凝土试件留置工作

的通知 ......................................................... 56

关于加强地下防水工程细部构造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 58

关于做好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板)、地下室外墙保温的紧急通知 .... 61

《关于加强填充墙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 63

关于做好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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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 2014 年 4 月监督总站开展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执法检查以来,共检查在施工程 57 项次,立案处罚 20 起,其中质量 17 起、安全 3 起。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使用的喷头进场时必须严格按照《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第 3.2.3 条规定

进行现场检验,其中闭式喷头的现场检验中必须包括密封性能试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必须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第 5.2.1 条的规定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系统试压、冲洗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标准的相应规定。

2、 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的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

墙体或楼板时,必须严格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第 6.2.1

条的规定设置预埋管或防护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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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1.6mm,通风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3、 防排烟系统采用的柔性短管必须严格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第 5.2.7 条的规定为不燃材

料,不得采用易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4、 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安装中水系统,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取消中水系统,不得擅自在户内大便器处增加生活用水给水点。

5、 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安装采暖系统中的自动恒温阀,

不得擅自将自动恒温阀改为手动控制阀 (手动调节阀) , 严格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采用低阻力或高阻力的自动恒温阀。

6、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代替水封,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7、 建筑物进出户及管井中的金属管道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等电位连接。

8、 强弱电管井内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敷设明装接地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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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竖井内电缆桥架必须严格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第 12.2.1 条第 1 款的规定设置伸缩装置。

10、 吊装安装的线槽必须严格按照《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

收规范》第 3.0.11 条、第 4.5.4 条第 9 款要求设置防晃支架、固

定支架和伸缩节。

11、 金属电缆桥架必须严格按照《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

规范》第 4.5.4 条第 6 款规定设置接地连接点。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严格按照图纸、规范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市监督总站将继续开展设备专项检查并加大执法力度, 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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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提示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近期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使用的预拌砂浆技术指标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2010)(以下简称“国标”),但不符合《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11/T 696-2009)地标要求,导致使用的预拌砂浆不符合设计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为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要求,北京市预拌砂浆技术要求、进场复试等应符合《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11/T 696-2009)地标或《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要求。

二、为落实京建法〔2012〕15号要求,施工单位应认真查阅设计图纸(包括设计选用的图集),如设计图纸未明确预拌砂浆技术要求,或设计图纸要求的预拌砂浆技术要求不符合京建法〔2012〕15号要求,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与设计单位沟通,并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三、施工单位应采购符合以上要求的预拌砂浆,并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地标要求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四、市监督总站在下一步网格执法检查时,将加大对现场搅拌砂浆、未按要求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使用不合格的预拌砂浆以及未按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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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地标要求对预拌砂浆进行复试的执法检查力度。

特此通知。

2014年7月16日

7

关于加强混凝土结构预留洞口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近期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在混凝土结构楼板、墙体预留洞口位置的补强钢筋设置不符合要求,造成混凝土结构的局部削弱,给混凝土结构安全埋下隐患。为确保混凝土结构安全和施工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混凝土楼板上预留多个相连的直径小于300毫米的洞口时,除按照设计要求板筋绕开洞口外,还应考虑整个开洞范围按照大于300毫米的洞口在洞边按设计要求设置补强钢筋。

二、混凝土墙体上预留各种箱体洞口时,尽管箱体背面有一定厚度混凝土且钢筋未切断,但考虑实际开洞已削弱墙体受力,应按通洞进行洞口补强处理或与设计沟通进行补强处理。

三、预留洞口周边的补强钢筋应在隐蔽前留存相关影像,并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如实填写补强钢筋设置情况。

四、市监督总站在下一步网格执法检查时,将加大对混凝土结构楼板、墙体预留洞口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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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2014年6月30日

9

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过程中存在胶粘剂与保温板未配套使用、拉伸粘结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等,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为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择的保温材料应具有包括耐候性、耐冻融性、抗冲击性、吸水量、拉伸粘结强度、水蒸汽渗透性、不透水性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检验报告,岩棉和玻璃棉系统报告中还应包括抗风压值。施工单位应选用厂商配套供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如采购非配套供应的外保温系统和产品时,应重新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检验。施工单位应根据厂家提供的系统性能检验报告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保温板材应选择吸水率低、尺寸稳定性好的材料,避免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产生附加变形应力。当保温材料选择挤塑板时,应使用配套的界面剂进行界面处理,并按供应商提供的使用说明施工。

三、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面积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粘结方法应采用点框法或条粘法,严禁采用点粘法施工,防止保温板背面缝隙贯通相连,放大风载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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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抹面胶浆在阴、阳角处应采用角网等进行增强处理,避免抹面胶浆因应力集中产生开裂,防止雨、雪水渗入。

五、为防止雨、雪水渗入到保温板与基层之间产生冻胀效应,影响粘结强度和耐久性,保温板在伸缩缝、洞口、墙顶等断开处,必须应采用密封材料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六、外墙外保温用锚栓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为避免锚栓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扰动,影响胶粘剂的粘结强度,同时为确保锚栓的抗拔力符合规范要求,锚栓安装应在保温板粘贴24h后进行,钻孔深入基层墙体深度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发生保温板脱落等质量事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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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下防水工程验收管理的提示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近期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仍 然依据旧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以下简称“旧版规范”)进行地下防水工程验收,未执行新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该规范于2012年10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新版规范”),造成检验批验收、隐蔽验收缺项,存在不按照规范标准施工的行为,给地下防水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为确保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现将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2年10月1日后施工的地下防水工程应执行新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并及时升级资料管理软件,使用新版验收表格。如设计图纸选用旧版规范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设计沟通,调换使用新版规范。

二、施工单位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结合新版规范,掌握结构主体防水和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编制地下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新版规范设置检验批验收项目、隐蔽验收项目等。特别是对新版规范强化的第五章细部构造防水工程验收,其涉及到的施工缝、

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等部位均应形成独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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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验收,相应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

四、施工单位形成的检验批验收记录要如实反映实际工程验收情况,避免资料与工程实际脱节现象,严格落实规范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五、市监督总站在下一步网格执法检查时,将加大对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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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浇筑施工管理的

提示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近期开展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对于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浇筑施工管理不规范,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为确保结构工程质量,现将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柱、墙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

具体要求为:

(一)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中未对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强度做出具体要求的,施工单位应请设计单位以图纸会审等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施工工艺,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三)柱、墙混凝土强度比梁、板混凝土强度高一个等级时,经设计单位确认后,节点核心区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四)柱、墙混凝土强度比梁、板混凝土强度高两个及以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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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宜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

(五)上述分隔位置不是施工缝,而是临时隔断。应保证在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初凝前,完成另一侧混凝土的浇筑,避免产生混凝土冷缝,避免先浇筑的混凝土大面积流淌。对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交界区域应振捣密实、均匀,防止混凝土流淌区域出现水泥砂浆层。

(六)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单独浇筑时,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

二、施工单位应对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施工质量全面自查,对交界区域混凝土大面积流淌、冷缝等质量问题会同设计、监理单位制定方案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三、 市监督总站在下一步网格执法检查时, 将加大对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20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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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管理的提示通知(重要)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近期开展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单位由于不了解种植屋面工程防水层中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的特殊性能要求,导致选择使用了不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为确保种植屋面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种植屋面(地下建筑顶板)防水层应采用不少于两道防水设防,上道应为耐根穿刺防水材料,下道为普通防水材料,两道防水层应相邻铺设且防水层的材料应相容。

二、依据《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共包括8种,其最小厚度详见下表。

普通防水材料的最小厚度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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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详见《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

三、耐根穿刺防水材料不同于一般防水材料,除应具有防水材料的基本性能外,还应具有耐根穿刺性能和耐霉菌腐蚀性能,其型式检验报告应符合《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JC/T1075的规定,即型式检验报告内容除包括拉力、延伸率、低温柔度等一般防水材料基本性能外,还应包括耐根穿刺性能、耐霉菌腐蚀性和尺寸变化率检测项目。

四、截止目前(2014年4月10日)除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外(全国唯一一家),其它检测单位不具备耐根穿刺性能检测能力。因此,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两部分,一是耐根穿刺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5年),由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出具;二是包括拉力、延伸率、低温柔度、耐霉菌腐蚀性和尺寸变化率等其他性能检验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有效期1年)。

五、参建单位在选用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时,应认真审查防水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认真审查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确保符合设计和上述要求。材料进场后应认真进行外观检查,并分别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如设计图纸或施工合同中要求增加其他复试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复试。

六、如参建单位选择的耐根穿刺防水材料不在上述8种之内,且没有国家、行业产品标准时,应按新材料使用要求进行管理。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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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应具有通过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的材料企业标准,其中耐根穿刺性能、耐霉菌腐蚀性和尺寸变化率应符合《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JC/T1075要求,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技术企业标准,内容应包括材料技术指标、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等内容,并经市住建委科技处备案后使用。

七、为确保耐根穿刺防水层具有耐根穿刺性能检测,施工单位应按照材料生产企业提供的耐根穿刺性能检测报告中注明的施工工具、搭接方法、接缝技术、特殊连接等内容,编制种植屋面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其施工方式与耐根穿刺性能检测报告要求相符。

八、为加强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的使用管理,防控未通过耐根穿刺性能检测的防水材料或假冒伪劣防水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对已通过耐根穿刺性能检测的防水材料进行了统计,截止2014年4月11日,共计36份。经审查,型式检验结果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要求的防水材料共计4份,详见附件1,供参建企业选择使用;其余32份详见附件2,如参建企业选择附件2中的防水材料,应认真审查型式检验报告中检测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为新材料等。

为帮助企业把控耐根穿刺防水材料质量,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将继续对企业提交的其他32份防水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市监督总站将及时发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及对应产品名录,供参建其他选择使用。

九、施工单位应认真审查设计图纸,如发现设计图纸选择的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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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刺防水材料未通过耐根穿刺性能检测,或材料的厚度与上述要求不符,或材料的厚度与已通过耐根穿刺性能检测的厚度不符等,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确保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要求。

市监督总站技术咨询电话:83297856,王晓彦。

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技术咨询电话:63965212 王建明

附件1:型式检验报告齐全、有效的耐根穿刺用防水材料供应商及对应产品名录

附件2:其他已通过耐根穿刺性能检测的防水材料供应商及对应产品名录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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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型式检验报告齐全、有效的耐根穿刺用防水材料供应商及对应产品名录(截止20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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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其他已通过耐根穿刺性能检测的防水材料供应商

及对应产品名录(截止20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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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检测试验管理的提示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日前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场检验的检验项目、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不清楚,尤其是建筑节能材料、门窗、防水材料等材料,在委托检测时因未提出明确的执行标准或设计要求,导致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中只注明检测数据而不能给出明确的判断,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此类检测报告也不根据设计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核对,致使施工现场出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现象。

针对以上情况,为杜绝不合格材料在工程中使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设计文件,掌握工程涉及的材料及相关设计要求,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材料进场后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中应详细列出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检查数量和检测结果判定依据等。施工单位可参考附表样表制定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2、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检测试验计划,重点审查检测项目是否齐全、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是否准确,

尤其是按设计要求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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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否明确列出设计要求,并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试验计划。同时,应按见证取样送检要求对材料、试块、试件的取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封样和送检,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

3、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检测试验计划确定的检测项目进行委托,准确填写委托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判定依据,并对委托书中填报的委托事项负责。

4、施工、监理单位应跟踪检测试验结果,应认真核查检测报告,尤其是检测项目和检测结论,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验收;检测报告无明确判断时,应向检测机构提供相关标准或设计依据,并提请检测机构重新出具有明确判断的检测报告。

5、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京建法

[2007]102号)要求加强对新材料的使用管理。新材料必须有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标准,委托检测时,必须向检测单位提供材料企业标准,并在委托单中注明企业标准,同时应注明具体设计要求。

6、检测单位应认真审查检测委托书,对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测而委托单位未委托的检测项目,应提示委托单位;对委托事项不清楚无法给出明确判断的,应要求委托单位注明相关委托事项。同时,检测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并根据委托方要求的检测结果判定依据给出明确的判断。

市、区(县)监督机构将加大对检测试验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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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表:施工检测试验计划(样表)

日期:20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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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不合格建筑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2 0 1 4年2月份全市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不合格建材退场程序不规范,不能有效证明不合格建材已清退出施工现场。为规范不合格建材退场程序,切实保证不合格材料全数清退,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材料管理方面

施工单位项目部材料专职管理部门应建立的材料物资进(退)场台账,留存进(退)货单据,进(退)货单据应由供应方、收货方签字确认,并清晰载明材料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二 、工程技术管理方面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过材料进场检验、进场复验发现不合格情况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表B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6 5页),在不合格原因栏中如实填写不合格材料物资名称、供应商、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和不合格的具体情形(例如具体不合格的指标参数)等,并下发施工单位,同时上报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收到《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表B3)》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封存相应批次不合格材料进行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包括见证人员、接收人员、封样、装车、车牌、车辆驶出现场出口),同时形成由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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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不合格材料退场记录》。

3、完成退场程序后,施工单位应归档保存相应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附件包括《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表B3)》、《材料试验报告》、《不合格材料退场记录》、进(退)货单据和退场影像。监理单位应归档保存相应批次的《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表B3)》,附件包括《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材料试验报告》、《不合格材料退场记录》、进(退)货单据和退场影像。

4、《不合格材料退场记录》可参考附件样式制定。

5、如不合格材料由分包单位采购,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退场过程,并在《不合格材料退场记录》上签字。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按照不合格村料退场的程序,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有力确保不合格材料全数清退,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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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不合格物资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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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厕浴间楼板四周混凝土翻边施工质量的提示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开展网格管理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四周未按规范要求施作混凝土翻边,导致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为加强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

4.10.11条(此条为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 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因此,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此强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3.0.19条的要求留置混凝土标养试块。如设计图纸对此没有要求,施工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在图纸会审中予以明确,或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同时,施工单位应认真学习《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9-2010),凡设计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混凝土或陶粒混凝土等,施工单位均应规范第 3.0.19条的要求留置试块。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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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现场门窗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的提示 各有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门窗安全玻璃存在强制性认证标志缺失的问题。为落实《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 号)》、《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4C-028:2009)中对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使用合

格的安全玻璃,提示如下:

一、门窗安全玻璃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安全玻璃上的强制性认证标志(CCC 标志),并核对产品质量合格证。强制性认证标志(CCC 标志)缺少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玻璃不得用于工程中。施工单位应将门窗安全玻璃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

二、市监督总站将加强对门窗安全玻璃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无强制性认证标志(CCC 标志)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安全玻璃,将采用破损的方法进行验证。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的行为,市监督总站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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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示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了落实《关于开展对检测实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号)的要求,规范建筑材料进场试验管理工作,结合常用材料进场检测项,市监督总站编制了《见证记录表》填写样表,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见证记录表》中内容要逐项填写,全面反映取样材料的主要信息。

二、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名称一致,如仅用于其中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应在施工许可证名称后面注明。如“11号宿舍楼等12项工程中的11号宿舍楼”。

三、材料试样编号要有统一性、唯一性,避免抽撤或替换不合格试验检测报告等。

四、检测项目要依据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填写,避免检测项目不全面、漏项等。

五、检测结果判定依据要明确相关设计要求,避免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在工程上使用。

六、各时间节点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够准确反映出材料从进场到取样送检的前后关系,避免材料进场后未送检复试或复试不合格就在工程上使用。

35

七、其它未编制样表且需要做进场检测的建筑材料,见证记录表参照样表填写。

八、本样表适用于进场建筑材料的见证记录填写,实体检验见证记录各单位可参照样表自行确定。

九、施工单位填写的试验委托单中相关内容应与《见证记录表》一致。 附件:《见证记录表》样表

36

普通钢筋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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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钢筋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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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材料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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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防水材料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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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材料参考样表:

41

砌体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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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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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养混凝土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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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件混凝土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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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渗混凝土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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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保温材料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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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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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温砌块进场检验的提示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监督总站在开展网格管理执法检查中发现, 各施工单位外墙保温砌块的进场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的理解不统一。 为加强外墙保温砌块的进场检验管理,确保外墙保温砌块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保温砌块的进场检验和砌筑砂浆的强度检验保温砌块检验数量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 9.2.1 条的规定执行:每 1 万块保温砌块抽检数量为一组。砌筑砂浆检验数量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 4.0.12 条的规定执行:每 250 立方米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砂浆各抽检 3 组。

二、传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的进场检验当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选用的图集对传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等指标有明确要求时,应对相应指标进行复试。传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的检验数量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 4.2.3 条的要求执行;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 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在 2 万平方米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 6 次。在新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后,应按新版规范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49

关于实施《 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 DB11/ / 1028-

- 2013 )的提示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 DB11/1028-2013 ,代替《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2004) , 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2、

3.2.3、3.2.5、 3.3.2、 3.3.3、 4.4.2、 4.5.2、 4.9.2、 4.9.3、

4.10.1、 4.10.2、4.10.3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新规范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 1028-2013)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中使用的建筑门窗,本规范中的居住建筑包括: 住宅、 集体宿舍、 住宅式公寓、 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等。

二、新规范对部分指标的要求更严格

1 、第 第 3 3.3.3 条: ( PVC- -U U )塑料门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 2.8mm , 塑料窗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 2.5mm ,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 2.0mm 。 2 、 第 2 4.4.2 条 : 外窗、敞开式阳台门、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值

户门的气密性能应符合:单位缝长分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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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q1/[m3/(m?h)] 不大于1.0 ,单位面积分级指标值 q2/[m3/(m2?h)] 不大于 3.0 。

以上指标达到《建筑门窗气密、水密、抗水压检测标准》(GBT7106-2008)中的 7 级。

3 、 第 2 4.5.2 条 :外窗、敞开式阳台门、户门、单元外门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2 4.5.2 的要求。

该表按不同层数建筑、 不同朝向、 不同窗墙面积比对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分别做出要求,相对于《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2004)中外窗传热系数 K 不宜大于 2.8 W/(m2·k)的要求更为严格。

表 4.5.2 外窗、敞开式阳台门、户门、单元外门的传热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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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规范增加了部分要求

1、《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 1028-2013)第 4.5.5条增加了对外窗遮阳设施的要求。 第 4.5.4 条增加了对外窗遮阳系数的

要求,见下表:

注:下列情况可直接认定满足本条要求:

1 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设施; 2 封闭式阳台,阳台与房间之间设置了能完全隔断的门窗。

2 、第 4.9.2 条增加了 对 门窗玻璃压条必须 在 室内安装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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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第 4.9.3 条增加了 七层(含七层)以上建筑严禁采用外平开窗 ;采用推拉门窗时,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和防脱落措施 的要求。 。

4 、 第4.10.2 条增加了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的外窗及落地窗,应加装防护栏杆 的要求 。《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 1028-2013)目前已正式实施。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购买、 学习, 并严格执行新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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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场材料质量指标判定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施工、监理单位不掌握Ⅸ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 0 20g-2011)的相关要求,导致地下工程所用防水材料虽然符合该材料产品标准但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例如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FS2 0 7mm,依据该材料产品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1部分片材》(GB18173.1)第5 3 2 3条的要求,对于总厚度小于1 0mm的FS2类复合片材,拉伸强度指标常温时不得小于5 0N/cm,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附录A 1 2中要求不得小于60N/cm。

针对材料产品标准与质量验收规范中材料技术指标不一致情况,为保障工程质量,确保进场材料符合验收规范,要求争建各方要掌握设计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按下列要求委托见证检测

1、凡设计图纸有要求且高于验收规范的,应按设计要求垂托检测,检测结论应符合设计要求;

2、凡设计图纸无要求,但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有要求的,应按《质量验收规范》委托检测,检测结论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3、如设计图纸及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均无具体要求,应按材料标准委托检测,检测结论应符合材料标准要求。

目前现行“质量验收规范>中涉及材料技术指标的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势( GB50208-2011)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规范要求

54

并按上述要求委托检测。

特此通知。

55

关于做好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冬期施工混凝

土试件留置工作的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理解不统一,部分冬期施工混凝土工程试件留置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要求。为加强混凝土工程试件留置管理,保障混凝土施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是指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C·天时所对应的龄期,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天,也不宜大于60天。日平均温度在0°C及以下时不计入60天龄期。

2.当日平均温度在0°C以上但预计60天龄期不能达到600°C·天时,施工单位每次留置试件时应留置2组,第1组在60天龄期时进行强度检验,当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第2组试件可不再进行检验;如第1组60天龄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在第2组试件达到600°C·天时进行强度检验,其试验结果用于结构实体强度评定。

3.当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施

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试件代表的检验批构件进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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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4. 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工程,除每次留置标养试件外,对掺有防冻剂的混凝土,应增设不少于2组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其中1组用于检验受冻前混凝土强度,另1组用于检验同条件养护 28d、再标准养护 28d的混凝土强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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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下防水工程细部构造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存在施工缝、变形缝处防水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水卷材未进行收头或收头做法不符设计图纸要求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地下防水工程细部构造施工质量控制,保障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下工程设计防水等级为一级时,施工缝处必须有两种防水措施,变形缝处必须有三种防水措施。当设计图纸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引用的图集不能满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防水措施要求时,施工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沟通,并按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水措施。

二、防水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铺粘宽度不小于5 00mm的卷材加强层;有机防水涂料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增设胎体增强材料和增涂防水涂料,宽度不小于5 00mm。窗体底端

三、地下防水工程施工缝、变形缝等细部构造使用的橡胶止水带、遇水膨胀止水胶或止水条、接缝用密封胶等材料,应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进场复试。

四、地下防水工程防水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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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缝处设置两种防水措施时,应包含中埋式止水带,另一种防水措施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选用中埋式金属止水带时,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mm的Q235B热浸锌钢板;选用中埋式橡胶止水带时,应采用S型;

(三)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其表面浮浆和杂物,并使用净浆、涂刷混凝土界面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中的一种进行界面处理;

(四)施工缝处使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作为一种防水措施时,应对其凝结时间、抗折强度、抗压强度、湿基面粘结强度、抗渗压力进行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涂膜厚度应不小于1 0mm,用料控制应不小于l Skg/me,刷涂完成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五)为防止水平施工缝接茬处混凝土缺浆、蜂窝等缺陷,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先铺设的30-50mm厚1:1水泥砂浆,该砂浆层不能作为一种防水措施。

五、地下防水工程变形缝防水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变形缝处设置三种防水措施时,应包含中埋式止水带,其它防水措施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变形缝处应选用B型中埋式橡胶止水带;

(三)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四)变形缝处选用外贴高延伸性防水卷材作为一种防水措施时,可不再另设卷材加强层。

六、地下防水工程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透防水混凝土结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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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中部应加焊方形止水钢环或埋设腻子型膨胀环拆模后留下的凹槽应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用聚合物防水砂浆抹平,另应在迎水面涂刷防水涂料加强层。

七、地下防水工程防水卷材收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下室的防水卷材应高出室外地坪500mm以上;

(二)防水卷材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收头施工,收头密封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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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板)、地下室外墙保温的

紧急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近期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板)、地下室外墙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保温层的情况较为普遍。为加强保温工程的质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图纸对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板)、采暖或非采暖地下室外墙、无地下室外墙保温有明确要求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保温工程的施工;工程设计图纸没有明确要求的,施工单位压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由设计单位明确此部位的具体要求后,再按要求进行施工。

二、下述部位必须进行保温层的施工:

I、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如非呆暖楼电梯间,非采暖管井与采暖房间的隔墙等:

2、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板,如非呆暖首层公共过道处顶板、非采暖地下一层顶板等;

3、采暖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僦至地下室外墙底部;

4、非采暖地下室、无地弋室外墙保温层压自室外地坪向下延伸至防冻线以下(至少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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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地下室框架结构外墙保温层应自室外地坪延伸至地梁下部;

6、当外墙保温为岩棉板或玻璃纤维板外保温体系,室外地坪以上200mm高范围内保温板采用硬质保温材料。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保温施工过程控制及验收工作,确保以上部位保温工程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保温施工或保温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

四、市监督总站下一步将加大对以上部位保温工程的检查力度。对未做保温或保温做法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要求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乏四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畏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幻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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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填充墙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填充墙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方法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填充墙的质量控制,保障填充墙的施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选用砌体材料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砌体材料品种、规格。

二、填充墙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分为脱开方法和不脱开方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是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其连接方法。

(一)当采用脱开的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填充墙两端、顶面与框架柱,梁(板)之间应留出不小于2 0mm的间隙,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条或聚氨酯发泡材料充填,并用硅酮胶或其他弹性密封材料封缝;2填充墙端部应设置构造柱柱间距宜不大于20倍墙厚且不大干4000mm。柱顶与框架梁(板应预留不小于15mm的缝隙用硅酮胶或其他弹性密封材料封缝。3当填充墙有宽度大于210 0mm的洞口时,洞口两侧应加设宽度不小于50mm的单箭混凝土柱,4填充墙两端宜卡入设在梁、板底及柱侧的卡口铁件内,墙侧卡口板的竖向间距不宜大于500mm,墙顶卡口板水平间距不宜大干1500mm;5

墙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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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超过4m时应在墙高中部设置与柱连通的水平系梁,填充墙高不宜大于6m; 6所有连接用外露钢筋、金属配件、铣件,预埋件等均应作防腐防锈处理。嵌缝材料应能满足变形和防护要求。

(二)当采用不脱开的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墙体高每膈500mm配置2根直径bmm的拉结钢筋(墙厚大于240mm时配置3根直径6mm),拉筋伸入墙体的长度,7度时宜全长贯通,8度时应全长贯通。填充墙墙顶应与框架梁(板)紧密结合。顶面与上部结构接触处宜用一度砖或配砖斜砌楔紧;2当填充墙有洞口时,宜在窗洞口的上端或下端、’1洞口的上端设置钢筋混凝土带,钢筋混凝土带应与过粱的混凝土同时浇筑3当有洞口的填充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距离小于2 4 0mm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1窗框;4填充墙长度超过5m或墙长大于2倍层高时,墙顶与梁宜有拉接措施,墙体中部虚加设构造柱;5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设置与柱连接的水平系粱,墙高超过6m时,宜沿墙高每2m设置与柱连接的水平系粱。三、当工程设计图纸中选用了BM轻集料隔墙砌块等灰缝较小的砌体材料且采用不脱开的连接方法时,因无法沿墙高每隔5 00mm设置拉接钢筋,设计要求通常是每隔一定高度设置一道水平系梁。具体填充墙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做)去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

四、填充墙中构造柱、水平系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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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近期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施工单位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不规范,试件留置组数随意。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管理工作,保障地下防水混凝土施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施工单位在留置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时,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立方米应留置一组(6个)抗渗试件,不足500立方米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少于两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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