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创新教育体制,使民办学校成为适应某场的法人实体,通过规范行为,使其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民法教育促进法》、《教育法》、《公司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校名定为3311学校

  第三条本校法定校址:3311某场南侧

  第四条本学校经33某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非营利性的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学历教育,并由33一中作为国家资产委托管理单位控股、吸纳企业及个人入股为股份制教育机构。

  第六条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培养优秀基础人才服务。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33某地教育局,该校业务纳入教育局管理与考核中。

  登记管理单位:00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第二章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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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业务范围:从事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基础人才

  第三章资本结构

  第九条本校资本货币资金总额为:万元

  第十条本校股份构成为:万元(其中土地亩现行评估价万元),教师20名年工资总额万元。

  第十一条本校所有投入的股份资产均以资产评估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并出具权威凭证后方可以定为有效股金。

  第十二条本校股东未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其全部或一部分股金。

  第十三条学校设风险抵押金,出任董事长须购风险抵押金万元,副董事长万元。

  第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为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五人,每学期由董事会召集召开一次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主任等;

  (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审查教育教学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七)审定内部机构设置,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置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1-2名。正、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正、副董事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裁决。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须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董事长委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或委派代表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全体教职工中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单位和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法和小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政策、法规相违背,或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时,由董事个人或联名向董事会提出,经董事长审定,由董事长责成专人修改。 第三十五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安置师生。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年月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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