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英国首相梅杰发起了一场“道德回归”运动。当时,街谈巷议盛传一些议员在收钱后代提议案和替商人获取情报。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泰晤士报》派出两个干练记者,在1994年秋打扮成药商,相继请10名议员在议会上替其药品生意说话,并且许诺每提一个问题将给1000英镑的报酬。意外的是,竟有6名议员欣然赞同这种官商勾结的交易。过了几天,果真有2名议员就药品问题向福利部长提问,但他们暗地里却收下了“药商”所开的两张1000英镑的支票。在掌握了真凭实据后,报社毫不客气地在《泰晤士星期刊》上对此事全盘曝光,令全国哗然。在这种情况下,梅杰任命一个由诺兰主持的生活标准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下院651名议员之中有245名议员在院外作兼职,其收入高出了法定年薪的3倍。于是,1995年,在梅杰政府的推动下,诺兰委员会提出了严格部长以及公务员的公职生活准则的意见,规定部长以及特别顾问应遵守和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规则,如果要加入公司,须有两年的隔离期;对公共咨询和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提出了人事任免和公开性方面的建议,认为应由一名任免委员会的委员来调整任免程序,所有的任命都须听取其职能小组或者独立委员会的意见。
实际上,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也是现代政治腐败的鼻祖。虽然英国不时会曝出大大小小的丑闻,却不至于扩展成大范围权钱交易和严重的政治腐败,这与其权力运行制度的构建密不可分。早在1889年,英国就颁布了首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其后,英国分别于1906年和1915年两次颁行《防止腐败法》。二战后,英国在1948年颁行的《人民代表法》、1962年通过的《北爱选举法案》、1964年颁行的《许可证法》、1972年制定的《北爱地方政府法》、1988年通过的《犯罪审判法》、1989年通过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法》、2001年制定的《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等等,都针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制定或添加了新的法律条文。2003年3月,布莱尔政府又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长期以来,英国在透明国际的排名中其廉洁指数均比较靠前,这是英国加强制度建设的结果。
防止权力滥用行为,英国主要依靠文官制度。英国有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法规,用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1854年,公务员约有60万人,共分为12级。与推行高薪养廉的国家不同,英国文官收入并不很高。低级和中级文官的薪水与非文官同等人员差不多。高级公务员待遇相对较高,但比起在私营公司任职的经理们仍差距甚远。英国公务员之所以比较廉洁,是因为英国有一套较完善的公务员招聘、培训、任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对公务员必须遵循的六条原则,即诚实、负责、客观、政治中立、保密、公平,以及公务员的职业保障、权利保障、行为规则、活动意向、活动幅度和活动程序都做出了详尽规定。英国文官守则的总纲规定非常明确,文官必须效忠于国家,诚实正直,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能以权谋私。为此,守则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公务员持有或者将获得可能和本人工作的部门利益不符的公司股份时,须报告或者请求上级;不能泄露经济情报;不能利用工作的便利而得到的信息用于投机;禁止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礼品、馈赠和酬金,以及他们频繁或者定期的宴请;不能从事第二职业。而文官出于外交礼节,不便谢绝礼品时,受礼前要请示,受礼后应交公处理。同时,英国政府还把道德建设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政府工作“无私、正直、客观、责任感、公开、诚信、领导才能”七大原则,并对每条原则都做出了详细解释。与此同时,又相继制定了国会议员行为准则、特别顾问行为准则、部长行为准则、公务员行为准则等,从制度上保证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即《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规定了议会中议员选举费用的限额和对选举舞弊的刑罚。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此外,瑞德克里夫——莫德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了关于财产申报等预防腐败措施的建议,对于议员的佣金、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从地方政府的土地获得的利益,实行强制登记。英国的官员分为议会议员和公务员两类。议会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要把各种收入、福利和形形色色的好处摆在明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免费旅游等福利,以及官员从事咨询、写作、讲学和协助他人经营等活动的所得收入,必须逐一申报。英国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亲属的收入和财产不需申报。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社会监督是对政府运用职权的有效制约。如果权力的运行是公开透明的,权钱交易就变成了一种困难的行为。英国《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有义务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信息。被申请提供信息的公共机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是否拥有被申请的信息;如果拥有该信息,应当向信息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公共机关拥有的信息除了例外信息都应当公开。如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公共机关拒绝,申请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获得帮助。这些程序包括信息专员的帮助、信息裁判所的帮助和法院的帮助。以公务用车制度为例,政府车辆处有各级负责人的名字、基本工资、加班费、车贴等等,透明度高,不仅列入年度报告交议会审核,而且全部在网上公布。英国首相及其政府大臣的公务活动和经济状况也同样高度透明。
通过制度建构,加强腐败预防工作。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专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严格禁止公共机构成员的主动或被动的贿赂行为。依据该法,任何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被严格禁止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也严格禁止他们在此类事务中承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此外,对上述公共机构成员的腐败行为,该法还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对犯有此类行为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7个月的监禁,还可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有的还可能获得像解除公职、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职,第二次再犯类似罪行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而且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剥夺其在议会和其他任何公共机构选举中的选举和投票权、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等处罚。1906年,英国在修订《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基础上,颁布了《防止腐败法》,将禁止公共机构成员贿赂的适用范围扩大,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适用于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英国又对《防止腐败法》作修订,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2003年3月,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新的《反腐败法》。按照新法的规定,“英国公民或根据英国任何一个地区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机构在英国以外的国家或领土上发生的贿赂行为”都要受反腐败法的约束。
根据《防止腐败法》,英国政府内阁和文官部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其中比较重要的规范有:关于公务员合同签订中的行为,如果有人在签订合同前获得优惠而给予或暗示给予礼物,公务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这一情况;凡与正式合同有关的任何官员,均不得将自己的住址透露给合同对方。在应酬活动中,政府官员在接受礼品和宴请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接受与本部门有日常工作联系的团体和个人的礼品和宴请,也可以接受重大节日(如圣诞节)的赠礼或宴请,但事后必须向主管部门或部门长官汇报,由其裁决是否有受贿因素,必要时予以纠正。对于与部门工作有关的招待会、午餐会、鸡尾酒会等邀请,明确规定只有部门首长或技术、业务主管可以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人员须事先得到其主管官员的批准,否则不能接受;一时无法获得上级批准的,事后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为了防止假公济私,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接受与行使公务有影响的、需要回礼和回请的大额礼品或宴请,如果官员因此于事后作出对给予好处的当事人有利的裁决,便构成轻罪。
美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原文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打造廉洁政治,不仅要严厉查处腐败,更要重视制度建设。只有“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才能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放眼世界,腐败指数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往往重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重视权力运行的制度建设。唯其如此,了解国外廉政制度建设的过程和做法,就极有必要。
在19世纪,美国曾经历过一个经济增长与政府官员腐败横生并存的时期。譬如,19世纪70年代,曾是美国经济史上的高速增长时期,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有学者计算,这一时期美国的腐败指数,差不多是美国20世纪30至70年代之间腐败水平的5倍。然而,从1815年到1975年,美国经历了一个从腐败事件层出不穷的高峰期,到腐败指数减少并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稳定期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进入了当今世界腐败指数水平最低的国家行列。纵使如此,美国依然腐败丑闻不断。
吉姆莱特是民主党人,于1987年任众议院议长。1988年初,众议院的共和党议员控告莱特有违反政府道德法的行为。随后,众议院道德委员会聘请芝加哥的费兰律师担任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莱特的行为。经过10个月的调查,费兰及其工作人员于1989年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指控莱特在过去10年内曾69次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其主要问题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位名叫马立克的房地产开发商在过去数年内以支付莱特夫人工资等名义向莱特夫妇提供了14万多美元的馈赠。莱特的这种行为属于不适当地接受“对立法有直接兴趣者”的馈赠。第二,莱特故意规避有关议员演讲收入的法律规定,以出版演讲稿的方法获得约5万美元的“稿酬”,而且他没有申报这笔收入。1989年4月17日,众议院道德委员会一致通过了费兰的调查报告,并发表了谴责莱特违反议员道德准则的声明。同年5月31日,莱特被迫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因违法贪财而被迫辞去职务的众议院议长。
1992年4月,《纽约时报》披露了美国国务卿贝克动用军用飞机作私人旅行的情况。报道说,政府的审计表明,国务卿贝克在过去的26个月中共动用军用飞机进行了11次私人旅行,花费公款371599美元。其中,9次动用军用飞机飞往他的老家休斯敦,2次飞往怀俄明州的派恩代尔。这些旅行包括他去怀俄明州的一个农场度假和他去得克萨斯州参加他母亲的葬礼。他只向政府交付了17159美元,作为他本人、家人和客人的旅费。虽然贝克在联邦审计总署对其上述行为进行了审计之后就立即按标准补交了全部费用,他还是陷入了国会和公众对政府高级官员特权的批评之中。
托马斯马洛尼曾经是芝加哥颇有名气的刑事审判法官。他在1990年退休前连续担任了13年法官。1993年3月,芝加哥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在长期调查之后指控马洛尼在他以前审理的三起杀人案和两起抢劫案中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86年芝加哥黑手党“鲁肯家族”首领杰夫漠福特杀人案的审判。在该案中,马洛尼法官先是私下收受了“鲁肯家族”的1万美元现金,但是在开庭审判之前又把钱退了回去,理由是“此案太引人注目”了。由于检察官在马洛尼受贿案中提出了颇为充分的证据,包括大量的录音带,所以主审的联邦法官虽然对马洛尼心有同情,最后也只能判其有罪。该案对美国的司法系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正是基于对一桩桩权力腐败案件的思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成为美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如下几个方面:
美国的《文官制度法》颁布于1883年。该法的基本宗旨是要确立任人唯贤的政府官员选任制度。该法规定要公开选拔政府官员,而且保证公民不受政治、宗教、种族或出生国的限制和影响,都享有平等竞争政府文官职位的权利。最初,该法的这一规定仅适用于10%的联邦政府文官职位,后来历任总统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在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颁布之后,90%以上的联邦政府雇员都受到该法的保护。该法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政府雇员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参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内的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上述立法确立了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
美国的《预算和会计法》颁布于1921年。该法决定撤销原来隶属于财政部的主计长和审计官,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总署,并规定了审计总长的任免、职权以及审计总署的机构设置等事项。该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以便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浪费的行为。尔后,国会曾多次通过法案扩大审计总署的权力。
《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最初是于1962年在联邦立法机关中部分提出的,后来在1970年由国会通过。该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给予了执法机关使用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因此很快就成为美国最重要也最有效的反贪污贿赂法律。随后,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对外行贿行为法》颁布于1977年,后来在1988年进行了修订。在1977年以前,美国法律并不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要求美国公司向社会公开其可能带有行贿性质的向外国政府官员的付款。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那些受证券交易委员会规章约束的公司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在遵守现存证券交易法规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其向外国政府官员付款的情况以保证其经营行为的正当性。该法禁止对外行贿行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付款给外国政府官员、外国政党首脑或政党首脑候选人,或者作出给付某种利益的承诺,只要给付的目的是行贿,即希望通过受贿者的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使公司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给付或承诺就属于对外行贿行为。该法并不禁止为获得正常政府行为而向外国官员支付钱款,也不禁止向外国官员支付所在国法律准许支付的回扣或小费。
《政府道德法》颁布于1978年,并于1989年进行过修订。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该法的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都必须按时申报其财产收入,包括可估价财产和不可估价财产,还包括其配偶和子女与其有关的财产收入。该法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政府道德署和独立检察官的设置和职责等事项。根据《政府道德法》,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类。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约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需要公开申报,包括担任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秘密申报人员范围一般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一般为文职人员、中下级官员或雇员。而秘密申报的材料不予公开,由各部门掌握。根据《政府道德法》,公职人员须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申报内容包括个人收入、收受礼物、个人资产、负债额度以及房产、资产等转移情况。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以接受监督。必须公之于众的财产主要包括:申报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
《监察长法》颁布于1978年。该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以及设立的目的;规定了监察长的任免和监督;规定了监察长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了监察长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公布;规定了监察长的调查权力;规定了对举报人和控告人的保护;还规定了国防部、财政部、司法部、国际开发署、核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监察长的特殊职权和义务。
《美国法典刨刑事法卷》第201条至209条规定了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行为有关的各种罪名和处罚,包括贿赂公务员罪、贿赂证人罪、公务员受贿罪、证人受贿罪、国会议员及其他政府官员非法收受报酬罪、国会议员及其他政府官员从事有损政府事务罪、政府官员假公济私罪、政府官员收取来自非政府报酬罪等。
韩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腐败一直是韩国历届政府领导人关注的焦点。从朴正熙政府的“庶政刷新运动”、全斗焕政府的“社会净化运动”到卢泰愚政府的“新秩序、新生活运动”,他们都致力于反腐败。到金泳三总统执政期间,韩国的反腐败运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就职演说中,金泳三宣布要通过全面改革建立一个所谓的“新韩国” ,而根除腐败是建立“新韩国”的先决条件。于是,金泳三把根除腐败作为主要施政目标,通过施行公务员财产登记和政府官员财产的公开、“金融实名制”、《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等措施,惩处了一批腐败官员,许多政界高官(如前国会议长金存淳、朴浚圭,前国防部长李钟九、李相熏,大法院院长金德柱等) 纷纷中箭落马。为了彰显反腐败的政治意志,在就任总统后的第一次国务会议上,金泳三表示,反腐败要从自己做起。第二天,金泳三就向社会公开了他和他的直系亲属的财产:他和夫人孙命顺、父亲金洪祚、长子金恩哲、次子金贤哲的不动产、汽车等价值为17亿韩元,约225万美元。他宣布,在5年任期内决不接受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一分钱的政治资金。为了进一步推动反腐运动,金泳三促使国会于1993年5月20日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根据这一法律,从总统、政府总理,到各部长官、国会议员、地方议会议员、四级以上公务员、警长以上警官、校官以上军人、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和各大学校长等3万多名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于7月12日至8月11日一个月内进行财产登记,其中1100多名公职人员不仅要进行财产登记,还须将财产公之于众,须登记和公布的财产主要项目包括房地产、现金、存款、股票、证券和金银首饰等。但到了执政后期,金泳三推行的“清除腐败运动”也避免不了虎头蛇尾的命运。金泳三的儿子金贤哲在父亲任期末的1997年被查出受斗阳集团等企业的委托,并以活动费等名义收受66亿韩元,并逃掉14亿韩元赠与税,因此被检方起诉,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无独有偶,继任总统金大中虽然力主整肃吏治,但他的三位“太子”也都以腐败而遭到调查。金大中有三个儿子,长子金弘壹2002年因收受1.5亿韩元非法资金的罪名被判有罪;次子金弘业2002年7月因涉嫌收受20多亿韩元非法资金和逃脱赠与税等罪名被拘留;2002年,三子金弘杰因涉嫌收受15亿韩元贿赂而遭到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关押候审。
韩国在曲折、漫长的反腐败进程中,经历了运动式治理和制度建设两个阶段。政府越来越重视权力运行的制度建设。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和反腐败立法。
韩国自1981年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以来,先后于1987年、1988年、1991年和1993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订。该法使公职人员、公职候选人的财产登记和财产登记公开予以制度化,同时对外用公职取得财产、申报礼品、退职公职人员的就业制定限制性的规定,目的是为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确保公务的公正性,确立公职人员的道德准则。该法第二章为财产申报公开,第三章为礼品申报,第四章为限制退职公职人员就业。主要内容是:第一,明确规定申报义务主体。该法将财产申报主体称为“申报义务者”,表明该法列举的十一个方面的国家公职人员有向有关部门进行财产申报是应履行的义务,带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这些公职人员主要包括: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国会议员等国家政务的公职人员;地方各级政府首长和议员;四级以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四级以上外交和国家安全企划部公务员;法官和检事;上校以上军官及与此相当的军务员;大专以上大学正副校长、院长;总警以上警察公务员等;政府提供经费的机构正副首长等;
有关机关、团体中的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以及总统令所指定的特定部门的公务员和公职有关团体的职员等。第二,明确规定登记对象及需登财产范围。登记对象即登记义务者,包括本人、配偶、本人直系亲属(已出嫁的女儿除外);关于明确需登财产范围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产权、渔业权以及其他有关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第三,明确规定登记时间和财产登记机关。一是公职人员在成为登记义务者后的一个月内,应登记成为登记义务者时的财产。二是法定登记机关共分十三种类型,例如:议员及国会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国会事务处;法官及法院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法院行政处;地方各级政府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各有关的地方政府等。第四,依法成立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依法分别在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等设立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道德委员会依法对财产登记对象的财产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其审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五,财产登记的公开。一是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对管辖下的登记义务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登记或变动事项的申报,应在申报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在官报或报上刊载,予以公开。二是欲成为总统、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地方议员的人员,向所属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财产的申报书,所属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登记公告中,公开候选人申报的财产。关于礼品的申报,该法第三章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的任员和职员,接受外国或与其职有联系的外国人(含外国团体)的礼品,必须立即向其所属机关、团体的首长申报,并上交礼品。他们的家属接受外国或与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任员、职员有职务上关系的外国人的礼品,按同样规定申报。规定申报的礼品,应立即归国库。
2001年7月,韩国通过《反腐败法》。该法的宗旨是“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以便营造廉洁的公务和社会环境”。由于预防腐败是全社会的工作,需要明确社会各方在预防工作中的作用,才能收到实效,为此该法第3条至第7条规定了预防腐败工作中的各方面责任,包括公共机构的责任、政党的责任、私营企业的义务、公民的义务和“公职官员的净手义务”。公共机构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各公共机构应该履行职责,努力预防腐败,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基于教育和公开性之类的合理措施,各公共机构应该尽力提高雇员和公民的良知,以杜绝腐败;各公共机构应该主动地开展工作,以促进旨在预防腐败的国际交流;如果某公共机构认为,为了预防腐败,有必要消除法律上、制度上或行政措施上的不合理成分,或者改善其他事项,就“应当立即改善或纠正前述内容”。由于政党资金筹集和选举活动中的问题较多,政党在预防腐败方面关系重大,为此《反腐败法》第4条规定了在预防腐败中“政党的责任”:其一,按《政党法》登记的诸政党及其所属的党员应该努力营造廉洁和透明的政治文化;其二,政党及其所属的党员应该培植正当的选举文化,以身作则,以透明的方式筹集和使用政治资金。此外,还专条规定“私营企业的义务”:私营企业应该建立良好的贸易秩序和商业道德,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各种腐败。同时规定,每个公民都应全面配合公共机构及其所采取的预防腐败的对策措施。在“公职官员的净手义务”中,规定各公职官员应遵守法律和附属法规,公正地、热情地履行其职责,杜绝任何时期腐败或使其丧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提出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主张,认为应当禁止和限制公职官员接受任何与其职务有关人员的娱乐安排、金钱、物品等,禁止和限制公职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人事安排或特许事务,或者进行斡旋或游说他人进行斡旋的事宜。